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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會秩序

 

早期教會採用何種形式來治理呢?聖經在此事上是否有清楚的交代?新約聖經的確為使徒時代各地會眾訂有一些生活秩序的原則。正如我們已經提及,這些基本的規則,很多是由猶太人會堂的規矩推演出來的。會堂和教會中最重要的職份就是長老。對於長老的人選,他們行事為人的標準,有著十分嚴格而清楚寫明的規矩。可是對於推選長老的細則和他們在聚會中的權責,則沒有記載。這正是神的智慧:不留下任何死板的程式。教會不是靠組織而成立的,乃是靠聖靈工作而產生;教會不是機械式的巧妙設計,乃是一個活生生的有機體。教會的生命就是依靠每一個肢體的自動及自發,而這正是死板制度所反對的。

在新約聖經中,監督(Episkopos)和長老(Presbuteros)這兩個希臘字是指著同一個職份,而且可以互相交替使用。比如在米利都,保羅請了以弗所教會的長老,勸勉他們並稱他們為聖靈所立照管羊群的監督(20:1728)。當保羅寫信給提多的時候,告訴他要在革哩底各城設立長老,他們的特質就是適合作監督的人(1:5-7)

保羅在提摩太和提多書信中,列舉了這些資格。長老必須是只有一個妻子的丈夫;一個關心別人好處而不是追求個人的地位或利益的人;一個有著穩重及無可指責品格的人;一個把基督徒標準彰顯在有好的規矩,善於管教,有紀律,其家庭又是敬畏神的人;一個成熟、有屬靈經歷,既能關懷又會教導主子民的弟兄(提前3:1-7;多1:6-9)。在長老資格中“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有時被解釋為早期教會中有一些人若有多妻,就不可以擔任有權柄的地位。不過,保羅可能不是這個意思,因為在同一封書信中,當他講到在當時教會中有關寡婦登冊之事時,使用了相同的字眼,他明說“只作一個丈夫的婦人”。沒有人會真正相信早期教會中的姊妹會有多個丈夫,雖然保羅所接觸到的社會有少許地方有多妻制,但是在希臘羅馬的世界中,多夫制是罕見的。一個在信主以前娶了兩個妻子的人,在信靠基督以後,如果沒有把這些問題解決,當然是不准許在聚會中擔任長老之職。可是,保羅在這裏所提到的可能有更廣的應用範圍。保羅在此乃是禁止任何一個再婚,並且前妻仍然存活的人在教會中負責。在保羅的時代,外邦人中道德的敗壞風氣氾濫成災,婚約好像沒有任何持久的責任。

另外,一個有關長老的重要條件,就是這個弟兄必須有一個凡事端莊順服的家庭,而且他能夠好好地照管自己的家庭。保羅對於今日常被忽略的事實,做了一個很合理的說法:“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會呢?”(提前3:5)一個人的家是基督生命彰顯的地方,如果他不認知這重要的責任,不能按著神的標準來管理他的家,我們只能承認他最多只能算是對屬靈事物的新手,自然他就不夠資格擔任長老。

認為設立長老是使徒的特權是沒有聖經根據的。新約中,設立長老的記載均不足以成為以後世代設立長老的模式。聖經只有一次對由使徒們設立長老的詳細記載,那就是當保羅和巴拿巴由特庇回程在路司得、以哥念和安提阿這幾個城中所行的。當時保羅和巴拿巴均以傳福音的角色服事(徒4:20-23)。許多年以後,保羅寫信給提多,要他在革哩底的“各城設立長老”(1:5),保羅這吩咐是對是錯,還是很有爭論性的問題。因為在教會歷史中,我們找不到任何證據,是否確實執行了這一個吩咐。我們對於在革哩底的眾教會一無所知。事實上,到底有沒有教會的成立也是疑問,即使有一些聚集也沒有任何的發展。聖經中對於在耶路撒冷、以弗所和腓立比教會的眾長老如何產生並沒有一點暗示,倒是在哥林多和帖撒羅尼迦的教會中,長老們是被眾人所認出而非經過正式設立的(林前16:15-16;帖前5:12-14)

聖經強調長老們乃是被聖靈所設立(20:1728),他們的生活和行為,被全會眾中屬靈的人公認是神聖選擇的記號。把選擇直接歸給按著聖經的標準由聖靈來定規,一方面可

避免一些自命屬靈的人佔有權柄,另一方面也可免得神的工作墮入屬人的判斷。

保羅在寫給腓立比的書信中說:“寫信給凡住腓立比在基督耶穌裏的眾聖徒和諸位監督諸位執事。”(1:1)這一節聖經和使徒行傳第六章所提在耶路撒冷分別設立執事的事情,是聖經中清楚提出,在這兩個早期教會中有執事的職份。執事這個職份的目的,可以從耶路撒冷所設立的執事們所負的責任上看出一點眉目。主要還是以執行教會中一般日常事務性的工作,比如周濟教會中一些聖徒生活上的需要。

雖然無法確定是否所有的教會都設有執事,不過,執事卻不像長老在教會那樣屬於永久性的職份。保羅和巴拿巴在路司得、以哥念和比西底的安提阿設立長老的時候就沒有另提設立執事,甚至在保羅寫給提多的書信上,關於在革哩底建立教會秩序,也沒有提到執事。在耶路撒冷的教會,執事是為了一個特定的需要而設立的。所以只要有需要存在,那麼執事也就繼續存在。聖經肯定地表明,為著教會的需要,所有的職份不一定是永久性的。因此,執事的職份是視需要擬定的,而不是教會秩序中不可缺少的一環,更不是單單由一個人來應付各樣不同的需要,而應當是根據各人所得的恩賜,各盡其責。在耶路撒冷教會早期歷史中,主要的問題是說希利尼話的猶太人,所設立的執事們,也就都是說希利尼話的人。他們明顯是最合適處理那個問題的一批人。因此,也就遵循人盡其才的原則設立他們為執事。如果要說這些執事乃是全耶路撒冷教會永久性的職份,那便十分牽強。如果執事事實上是教會永久性秩序的一部分,那麼,至少就應該有幾位是說希伯來語的人擔任才合理。因為在當時耶路撒冷信徒中,說希伯來語的弟兄是占大多數,而且較說希利尼語的信徒更有勢力(參考徒6:3-6)。在這種情況下,不大可能找下到一個有恩賜的弟兄來代表說希伯來語的眾人。

值得注意的是執事資格的要求。除了在“善於教導”這點外,在他們各人的生活和對神的虔誠各方面等,沒有一點此長老的資格寬鬆。這絕不是因為他們是在屬靈較低的階層,所以就託付他們較多世俗的事務,更不是他們沒有能力負擔較高的職責。他們乃是一批“被聖靈充滿,智慧充足的人”(6:3)。而且他們中間至少有兩位是非常卓越的教師,就是司提反和腓利。在早期教會中,在每一項服事神的事上,都要求服事的人是向神完全降服的人。

在新約時代的教會中,一個信徒公開的標記就是受浸。路加告訴我們:“於是領受他話的人就受了洗,那一天門徒約添了三千人。”(2:41)每個信徒在受洗之前,似乎只需要公開並簡單地承認耶穌基督是主。在腓利給埃提阿伯的太監施浸以前,太監回答說“我信耶穌基督是神的兒子”(8:37)。不錯,這節聖經在一些版本中被省略了。但是這卻是對著真實發生經過的一個非常可信的描述。其他相似的記載如:有關亞拿尼亞給保羅施浸以前也說“求告他的名受洗”(22:16)

當然並不是這個宣告中所用的幾個字有什麼重要,寶貴的乃在這個宣告背後真實的經歷。正如我們在第二章中從開始就提到對猶太人,和信奉猶太教的人而言,信靠主名,絕不是順口說說,或是一些儀式上的重複而已。他們因著舊約聖經的啟示,對神的信靠,有著非常實際的意義。這樣的信,要在基督裏新造的人的生活中明顯地證明出來,是一樣的重要。以一個持續屬靈的生活,來見證受浸在今日也應當是不可缺少的。毫無疑問,使徒們也會犯錯,在使徒行傳第八章中所記載西門的事就是一個例子。腓利很明顯是被西門欺騙而給他施洗,然而像這樣的少數例外更證明信而受洗的原則。腓利突然蒙召到曠野去(8:26),是否有可能也是神對他在撒瑪利亞末期服事不夠明智的一種管教?是否神在說“腓利你還是暫時離開一陣子,我會在別處用著你”?

我們的主給祂門徒的大使命中,對跟隨祂的人有清楚的要求。“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給他們施洗歸於父子聖靈的名。”(28:19)大使命的目的,當然不是單純地述說受浸的方程式(雖然現在施浸也是引用這節經文)。我們主的話不僅是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中敬畏神的人,而是包括了萬民,就是那些從來沒有接觸到神聖啟示的異教世界,他們也是必須增擴到那些以耶穌基督為主的猶太人和敬畏神的外邦人中。當一個人藉著神的恩典,經歷到內心改變時,就會認識父神乃是世界的創造和管理者,並且知道藉著道成肉身向人顯明祂大愛的那位基督。這就是基督所教導他們的。他們將會認識子是完全地表彰父神,使人因信能藉著神所成就的工作,得與神和好。他們也將認識聖靈,就是透過他在每天生活中,將神的標準應用出來的那一位;就是賜給他們恩典和能力,得以活出神兒女應有的生活的那一位;並且透過祂啟示神的旨意,彰顯神同在於他們中間的那一位。

  我們在此並非主要關切浸禮的方式,而是在第二世紀初教會中,一份有關主教導他十二個門徒的記載的檔,就是《十二使徒遺訓》(Didache),給我們看到早期教會對浸禮的強調。關於浸禮,他是這樣說:“要在流動的河水中給人施浸使他們歸入父、子、和聖靈的名下。如果找下到流動的河水,就是在其他水中也可以,最好是冷水;不過如果無法在冷水中施浸,那就用溫水;如果實在找不到施浸的地方,那麼就用水澆在他們頭上三次,使他們歸入父、子和聖靈的名下”。由此可見,浸禮見證的意義遠比形式重要得多。

在此需要確認,聖經基本上是原則的指南。就此意義而言,也是無誤的實行指南。但是聖經絕對不是一張列表的先例,要求人機械而盲目地順從。只有當我們對於聖經中,所記載的任何一個事件的前因後果,有完全的瞭解以後,我們才有可能完全瞭解此事的應用及意義。否則我們很可能誤入歧途。確實在使徒行傳中,人一相信立刻就受浸。但是今日當人們機械式地悔改,承認信仰,甚至可以正確地回答有關重生的問題時,如果在每日生活上卻顯下出任何的改變,就急促施浸,並不能用聖經的例子來支持這樣的做法。這與聖經中的例子不能相提並論。

在使徒行傳中所記載第一批受浸的基督徒是什麼樣的人呢?我們已經提到他們乃是生來的猶太人,或是有著屬靈饑渴的外邦人。這樣的外邦人跟猶太人的會堂有關聯,他們都持有猶太人的觀點,和對彌賽亞的盼望。他們乃是一批神奇妙預備好接受福音啟示的人,藉著接受基督就是彌賽亞,也是主,他們就得以成全了他們多日的盼望,並且他們平日敬畏神的生活,一直是他們的見證。如果我們要把這些早期猶太人和敬畏神的外邦人的得救經歷,跟今日一般人得救的經歷相提並論的話,我們就有可能誤解浸禮本身的重大意義。事實上,當腓利給行法術的西門施浸的時候,就犯了這樣的錯誤,甚至在他們接受基督以前,他們就是屬神的子民。他們進入一個新的啟示,多於進入一個新生命中。今日,許多得救的經歷,人們乃是從拒絕基督的工作轉變到接受基督的工作。他們最重要的乃是進入一個新生命,至於新的啟示不過是其中的一部份,證明這種經歷的實際乃是持續的生活方式的改變。只有心裏忠誠地向著基督而發出生命的光輝,浸禮的見證才有真正的意義。

教會生活的第二個表徵的儀式——擘餅,這是我們主自己所設立的(22:19-22)。簡單地在一起領用餅和酒,對門徒而言,是一個他們藉著信靠基督,得以進入新約的記號。因與祂有了關係,不但帶來神聖生命的傾入而得以與神聯合,並且因著領受天上的生命,得以勝過那使神和人、人與人分離的罪惡,聯合在教會中,成為一體。當門徒們參與這個簡單的儀式,他們是要見證吃喝享受主,並且藉著恩惠的神跡,在一個神聖的大家庭中,彼此有共同的交通(6:48-51,林前10:16-17)

靠主的名受浸和擘餅,是信徒們在外表的兩個特徵。雖然在早期五旬節聖靈澆灌以後,基督的門徒自認為是猶太人中的一支,而且也被認可;但他們卻開始在各人家中聚會擘餅(2:46),而門徒們很可能已經在每週的第一日聚集紀念主。當保羅去特羅亞的時候,路加告訴我們“七日的第一日,我們聚會擘餅的時候,保羅因為要次日起行,就與他們講論,直講到半夜。”(20:7)雖然沒有明說,這節聖經卻顯示在每週主日,弟兄們按照此一方式聚集。

在以後的歲月中,受浸和擘餅的意義就一直是許多爭論的中心。此事實是有其重要性。以後的世代,在自稱為基督徒的人中間,他們對這兩件表徵性的事所持的態度,成了一個顯著標準的衡量尺度,可以表明他們內在生命的屬靈品質。不管他們的信心不過是一些迷信的形式主義,或者是相信遵守禮儀的功效,還是有那忍耐,永恆的品質,得以看見那位看不見的主。

早期教會對神聖的聖經是抱甚麼態度呢?他們在需要帶領的事情上,最高的權威又是甚麼呢?當然他們緊守著聖經中舊約的部份,他們引用經節來證明耶穌就是彌賽亞。就連基督自己,雖然擁有不次於舊約聖經的權威,在每一件事情上,均是高舉聖經為最高的上訴法庭,並且宣告祂就是來自成全所有聖經的那一位。所以早期教會有一切的理由,滿有信心地相信他們乃是舊約聖經真正的後嗣,並接納舊約乃是神的話。

基督的最初跟隨者,他們把主所說的話加在舊約聖經之上:畢竟基督來並不是僅僅作為神的發言人,而是道成肉身的彌賽亞(譯注:道在原文是神的話),然後就是使徒們所說的話。主看為合宜,就將祂的權柄委派給祂門徒中的一些人,讓他們憑此授權奉祂的名代理說話並行事。早期教會也就接納使徒們的話語,當作神的帶領。不過,這並不是沒有挑戰的(保羅就必須不只一次,為著他使徒的職份辯護)。但是一般而言,對使徒權柄的認知是相當的清楚。這類靈感所發的話語,都包括在使徒和先知這兩類恩賜之中。在安提阿的教會中,對巴拿巴和保羅出去的引導,部份是來自先知的職事。早期,在同一教會中,藉著一個名叫亞迦布的先知,巴拿巴和保羅得引領前往猶太去,幫助那些遭受大饑荒的弟兄們(11:27-30)。後來,我們又看見亞迦布豫言保羅將要在耶路撒冷受逼迫(21:10-12)

使徒們偶爾也在有需要的時候,將他們的信息藉著書信,傳給一些信徒的團體或是個人。有些書信就蒙保留下來,如保羅的十三封書信,無名氏所寫的希伯來書,以及彼得、雅各、約翰和猶大所寫的一般書信。隨著這批曾經親眼目睹我們主的生活,受死以及復活的人逐漸離世,需要對這一切的事情能夠有一個永久性的記錄,是不可避免的。最後,我們今日所看到的四福音,在當時的眾教會中傳閱,並且被眾教會所接納。路加把他的記載,延伸到我們稱為使徒行傳的歷史中。最後,又有了約翰的啟示錄。實際上,幾乎每一卷書都曾經有許多類似的贗品,然而在時間的潮流中,聖靈卻把我們現在新約聖經的二十七卷書,神聖地在基督徒中建立起來。所以有足夠的證據顯示,訂定聖經的正典並非什麼大公會任意決定的。遠在任何所謂的官方宣告以前,這六十六卷書早已被眾教會所接納。最後,在397年迦太基公會(CouncilofCarthage)對這件事所謂的定規,不過是確定一個在當時已經成立的事實。

教會和聖經是一同發展的。教會至終認知所寫下的啟示真理,乃是它的完全基礎。聖經乃是神,聖道(話語)的發表,曾經一度由基督的嘴唇來述說,後來也藉著使徒來講述。新約聖經包含了使徒職事的延續,以及在基督的啟示之中,託付給保羅有關教會的奧秘(林前1:24-25)。以後也有一些特殊的人,被稱為有使徒或是先知的職事,那不過都是暫時的權宜之計。在聖經成形和普遍被接納的過渡時期中,確實需要有一些特殊的職事。但當聖經完成以後,這些特殊的使徒或是先知的職事就變成重複,正如在舊約時代的獻祭儀式,在基督成全之後也就必須消失一樣。正如林前第十三章十節所說:“等那完全的來到,這有限的必歸於無有了。”這個原則總是不變的。如今使徒和先知的功能仍然存在,不過,他們不再具體表現在人們的身上,乃是在聖經裏面。

聖經中所啟示基督的福音,其意義不單是除去一個人的罪,更是藉著聖靈的能力,擁有一個屬天的生命。這個生命的道德要求,在任何一方面均遠超過他人的標準。這種標準,在早期教會中,是諄諄教誨並且嚴格地保持,保羅在給哥林多人的書信中,就曾對有愧於基督徒的行為加以處理。如果背離了這種行為上的高標準,就是否認了福音,將導致從會眾中被隔離的管教。只有經過明顯品行上的改變,所證實的悔改纔能恢復交通。

基督徒中間行為的標準,甚至在一些未被醜聞販子所誤導的異教徒中,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後來,在羅馬當局迫害基督徒的期間,有些官員不知道如何處置這些被控告,卻找不出控告他們的證據的基督徒。從理論上而言,羅馬當局的控告,包括了基督徒參與犯罪的行為,他們拒絕對皇帝表示尊重,並且加入被認為是叛亂的宗教儀式。當然有一些匪類因為基督徒和他們不同就恨惡基督徒,並且造謠說基督徒是近親相好或是儀式化的食人族。這造成官方左右為難,一方面說基督徒的信仰是叛國的罪行,另一方面在基督徒的信仰中,又找不出任何違反法律的地方。官方是否應該假設,除非一個基督徒,肯藉著一些規定的儀式向權柄表示忠貞,同時也就是否認了他原有的信仰,否則他就被認定是有罪的呢?可是,在這廣傳的基督教中,有這樣的要求幾乎是不可能的。此外,當未取得任何實質非法行為的證據以前,就宣判被告有罪,這在任何一個誠懇關心當局公正的官員心中,必定極為困窘。

這種為難的心態,和基督徒所表現卓越品德的標準,在羅馬皇帝崔建(TraJan)和比西尼亞省(Bithynia)的總督彼尼甯(P1iny)之間,於主後112年的通信中表露無遺。彼尼寧為著如何處置基督徒的問題詢問皇帝的意見,他問道:“只因著承認這個名稱就應該遭受刑罰,或是因著有這個名稱(基督徒)而犯的罪行應該受罰?”他接著就提到他所收到的一封匿名信,在其上列舉了許多的人名。經過審問這些人後,他發現其中有許多人,在多年前就否認了基督教信仰。然而極為有趣的是,有關他們對已經否認的信仰的記載:“但是這些人承認,如果他們有任何的錯誤,那不過就是他們在固定的一天,當天還沒有亮之前聚集。念一些交互輪唱的詩歌,稱基督是神,並且一同起誓不犯任何罪行,並且遠避任何形式的偷竊,掠奪或是淫亂的行為,不破壞信心或是應該尊重的信任,然後他們各自回家,晚上他們再度相聚共進晚餐,而且他們所食用的也不過是一些平常的食物。”崔建在給彼尼寧的答覆中說:“實在沒有一套固定的形式可以設立來處理他們,也不必將他們軀出……在你面前的匿名信大可不必在意。不管怎麼說,這將是一個很糟的前例,在當今的時代沒甚價值。”簡單地說,基督徒之所以造成這些困擾,絕非他們的罪行,乃是他們良善的品德。

早期眾教會雖然因基督徒團契而緊密團結,但是與任何形式的政府組織卻無瓜葛。雖然沒有一個教會比另一個教會更重要,但是一些存在較久,且在信心根基上較穩固的教會,很自然地就在其他教會有需要時,成了支援以及屬靈建議的來源。在使徒行傳中,傳福音的模式,乃是先以戰略性中心作為傳福音的據點,然後再由據點向其四圍發展。神藉著在一個地區來帶動真理傳播的教會,很自然就對祂所帶出的初生教會,有著如同父母一般的關懷。相對地,也由較弱小的團體中接受應得的屬靈上的尊重。不過,這絕對不是說一個教會就可以有主權操控另外一個教會。這只是單單地在聖靈發展各樣關係中,同時有的團契關懷的一種表現而已。

我們讀到最早諮詢建議,是當安提阿教會打發代表,到耶路撒冷會晤使徒及長老們,商談有關一些猶太教師所堅持外邦人信主以後,必須經由割禮纔能得救這一件事情(15:1-35)。在路加的記載中,很明顯這個問題在安提阿引起相當的困惑。弟兄們單純地期盼能獲得一些較成熟的忠告,他們也希望求證,這些來訪的教師所宣稱的教導,是否擁有在耶路撒冷使徒們的授權(15:124)。這裏看不出有任何跡象,就是他們會期盼由耶路撒冷發出什麼權威性的宣告,然後就任意要求被當做是神聖的律法。如果耶路撒冷的教會覺得他們的地位該在教義上作專斷,可以肯定他們早就嘗試在像割禮這樣重大的問題上,提出一些解決的方案。他們不可能不知道,雖然在耶路撒冷的教會遵守猶太人這一個慣例,但在安提阿的信徒卻不行割禮。可是當這件事在耶路撒冷長老們面前提出來時,而引致長時間連續的討論,就顯出他們以前未曾嘗試尋找聖靈的心意。在此之前,沒有對此問題做一深入之探討,是因為在他們中間,這根本不是一個問題。他們也沒有為了要為別人立法而來探討這個問題。

然而由耶路撒冷所發的信,毫無疑問是帶著權威的味道。特別在那一個時期,這如果是使徒的宣告,使徒們所具有的地位使這種宣告變得合宜。可是,當這個割禮的問題發生的時候,安提阿的教會有使徒保羅在那裏,他無疑地知道聖靈對這個問題的心意。這封信當然不是使徒的宣告,他乃是由耶路撒冷的教會(15:23)寫給並傳閱在安提阿,敘利亞和亞西利亞弟兄們的一封信,這信帶著期待他們順服的建議。當然這些本身是好的建議,他們也就服從這些建議。整個事件顯示出耶路撒冷的教會,並不以為自己是在其他眾教會之上的權威,然而當其他教會來諮商而給出建議時,是有要求不問因由的順服那種味道。當然,如果任何建議都要求永遠無異議地順服,那建議就變成了命令。我們將在下一章中再詳細討論這個問題。

即使在後來的教會歷史中,當專制的主教制度建立了以後,各地的聚會依然保持其獨立性。各教會可以隨意在各項事情上諮詢其他教會的意見,但是沒有公認的規定說一個教會的宣告,就可以控制其他教會。也有不少人嘗試要把他們自己在某一事情上的判斷,加在所有的教會上。這種嘗試更證明眾教會並不承認,有任何一個主教或是母會是神的代言人。舉一個在使徒後時代的例子便就夠了:主後231年,俄利根(Origen)這位歷代以來極有恩賜和屬靈心思的教師,因著被亞歷山大的主教底馬翠斯(Demetrius,另譯底米丟)所嫉妒而遭逐出教會。底馬翠斯尋求整個基督教世界來認可他的這個行動,期盼藉此削減俄利根的影響力。但是大部份教會都拒絕給他所期盼的支持。俄利根繼續贏得他所教導的人們的尊敬,一直到主後254年他逝世為止。

在早期教會的歷史中,信徒們有許多的機會彼此服事。從一開始就發展出一種互相有責任的感覺。在耶路撒冷的教會,人們自願地共同將各樣資源幫助那些有需要的人(2:4445)。第一批分別出來做特別服事的信徒,乃是那批負責分配慈善工作的執事。

這種責任感很快就不限於本地教會之中。一個教會也盼望能服事其他教會的需要。在耶路撒冷和猶太的眾教會中,因為長期貧窮就成了其他教會關懷的物件。巴拿巴和掃羅曾受安提阿教會之托,帶禮物給在耶路撒冷遭到嚴重饑荒的教會(11:29-30)。後來保羅收集各地信徒為了耶路撒冷聖徒的需要而有的慷慨捐助(15:25-26;林前16:l-4)。雖然這次收集捐助並未達成保羅的一個盼望,就是加強眾教會的外邦人與在耶路撒冷重視階級出身的猶太人之間的關係。不過,從這件事件可以看到,各教會中彼此相關的責任感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如果領受的人沒有經歷到應得的祝福,至少給予者一定經歷到祝福和能力。

本地教會的行政,在新約聖經中是由長老們來負責,同時也有一些有恩賜的弟兄們,在各地教會中服事。保羅和一些使徒就是參與這樣的服事。使徒行傳對這種服事的功能有著清晰的說明。保羅在以弗所書中,列舉建立教會的各樣恩賜,諸如:使徒和先知的服事已經載在聖經的正典之中(如前文所述)。另外,有傳福音、牧師和教師,靠著神給祂眾僕人的能力,在各個世代服事(弗四:11)。各樣的恩賜在本教會中,藉著長老來顯明;在神各地子民之間,則藉著像保羅及其它這樣的流動工人,來促進各教會的聯繫。他們並非什麼大公教會的官方人士,乃是因著聖靈在他們身上的記號所帶下的權柄,而蒙各地教會的接納做基督的執事。他們服事的效果完全根據他們屬靈的真實。他們並不擁有法律上的職位,因為職位乃會給人一種持續的地位,甚至在人對神的專一和屬靈實際消失以後,這種職位依然存在。

末了,來談談早期信徒的稱謂。使徒時代的教會一直懇求作一個無名氏。(編按:不高舉教會的名稱。)這種懇求一直延續至今,而且對這種懇求本身的研究,應該是歷史研究上一個有趣的題目。這種懇求一再地被拒絕,歷史中不會有人依然相信,主自己的名已經足夠代表主的家庭。這似乎是一場打不贏的仗,但戰事依然持續至今。

早期教會中的信徒,也用過幾個不同的稱謂來描述他們自己。在書信中最常用的是“聖徒”和“弟兄”。這些稱謂,簡要地說出他們乃有屬天工作在他們心中,及聯於神的家中。在希伯來的社會中,人們強加給他們的稱呼是“拿撒勒人”,這無疑是因為他們是拿撒勒人耶穌的跟隨者。路加在使徒行傳中提到“門徒”,在安提阿第一次被稱為“基督徒”(11:26)。他們常提到耶穌是基督,基督這個名銜對猶太人而言意義豐富。但對外邦人而言,不過是一個聽起來很奇怪,又沒有什麼意義的名稱。所以外邦人就稱他們“基督人”。這是一個非常恰當的稱呼:屬於基督的人。屬於主的人,除了簡單的基督徒這個名稱以外,還想要什麼稱呼呢?── 約翰甘乃迪《見證的火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