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的行為準則
「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林前九21)。所有的基督徒,或者特別是年青的一輩,有時會對行為的準則覺得困惑。「作個基督徒,我可以不可以作這件事,或到那地方去?」這是他們所切想找到一個有權威的,和令人滿意的答復的問題。怎樣找到呢?許多人是在一連串的禁忌之下養成的,特別是有關世俗的問題,並且往往服從人的意見,而那些意見卻是他們自己都不完全相信的。
這種態度並不一定有助於健康的屬靈經驗,因為它大部是間接獲得的。我們應當借著勤習聖經,悟性禱告,以獲得我們自己的信念,而不是怯弱地採用那些從別人繼承來的。
話雖如此,我們卻要防避那種以為基督徒生活沒有禁戒的思想。在新約和舊約裏面都可以看見很多禁戒──例如十誡(出廿章)。若要反對說我們是「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六14),並以為律法的禁戒不適用於基督徒,答案就要指出十條誡中之九條都在新約裏有反復申言,並且被更廣泛地應用。殺人的行動被追溯到心裏的憎恨。不錯,就得以稱義言,我們固然不復「在律法以下」了,但就新生活那方面說,我們「在基督面前」卻是「正在律法之下」。保羅在發出禁戒的事上,正如他發出勸告一樣地不客氣。「脫去」(弗四22;西三8),「遠避」(帖前四3;五22),「放下」(來十二1),都是他書信的特徵。
聖經對於行為上可能發生的每一件事,並沒有制定詳細的律法,但卻列舉一些清楚的原則,把這些原則恰當地加以應用,便可包括一切想像得到的事情。如果神不曾這樣地給我們清楚的指導,怎能叫我們對不遵從祂旨意的事負責呢?新約基督教義的特徵,在於提供清楚的指導原則,而不制定一套禁戒或一組規條,因為神樂意把祂的百姓當作長成的兒女看待,而不以他們為導師管下的小孩。既然如此,在閱讀聖經時我們就應該常常問:「這段經文所提出的屬靈原則是甚麼?」
如果我們要領受指導,就必須有絕對誠實的意圖,因為神只向願意遵行的人啟示祂的旨意。我們必須願意完全接受聖經的教訓作信仰和實踐一切事情的標準。查考一件可疑的事時若問說,「它的害處在那裏?」或「別人都這樣作,我為甚麼不可?」就表明對事情已預先斷定,而所求的不是指導,乃是批准。心意幾乎已經決定了。「人若立志遵著祂的旨意行,就必曉得...」(約七17),乃是普遍適用的一項原則。我們若有一得神的啟示便即遵行的真正意志,就不必久留在黑暗中。但相反地,若不願意遵行神的旨意,便實際地拒絕了神指導的亮光。
【六個祛疑的問題】應用下列問題並加以解答,就必自動地消除了許多問題的疑惑:(一)它會不會榮耀神?「無論作甚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林前十31)。如果人的主要目的是要榮耀神,這就應該是我們的第一個試驗,和首要的關心。如果所想作的事是以「己」為目的而不會榮耀神,那就是大可撇下的一件事了。
(二)它是不是有益?它會不會有助於我的基督徒生活,我的見證,我的事奉?「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林前十23)。它會不會使我的生活更有益於神和我的弟兄?
(三)它會不會造就人?它會不會造就我的基督徒品格,會不會幫助我造就神的教會?「是要造就你們,並不是敗壞你們」(林後十8)。神極度的關心集中於祂的教會,所以我們應當與祂一同關心教會的造就。
(四)它會不會轄制人?「凡事我都可行...我總不受它的轄制」(林前六12)。甚至本身是合法的事,也會成為我的主人而失去均衡。它們要求我們更多的注意力,使我們忽略其他更重要的事。舉例來說,俗世的讀物會損害讀者對聖經和屬靈書籍的喜愛。我們必須留意提防這樣的情形,在閱讀世俗書刊的品質上嚴格自律。
(五)它會不會加添我們抵擋試探的力量?如果我們一面祈求「不叫我們遇見試探」,一面又自願地到易受試探的地方,這樣的禱告是無效的。任何傾向於使罪被認為不太邪惡的地點或舉動,都是應該遠避的。
(六)它是世界的特性呢?或是父神的?「因為凡世界上的事,就像肉體的情欲,眼目的情欲,並今生的驕傲,都不是從父來的,乃是從世界來的」(約壹二16)。如果所要進行的事顯出較多屬世的特性,我們就當儘量避免去作,因為「人若愛世界,愛父的心就不在他裏面了」(約壹二15)。世界和其中的事物,都不應該成為我們愛心上佔優勢的對象。
有很多社交的關係,娛樂和活動,雖不是罪,卻可以稱為「重擔」,會妨礙屬天的賽跑而應該放下。摩根博士指出:「妨礙的事物不一定是下流或粗鄙的。其本身可能是高貴、理智、美麗的事物。但我們對任何這等事物的參與,都會使我們看不清楚神旨意的最終目標,阻止我們的奔跑,使我們的進程猶豫不定而成為重擔和障礙。」
【六項指導的原則】關於可疑的行為,保羅在聖靈的默示之下列舉了六項原則。他論到一些羅馬基督徒所面臨的難題,正如我們今日所遭遇的困難相似。每一項重要的屬靈真理和教義,他通常都用了最少一大段經文充分地加以討論,舉例來說,對可疑的事這題目,在羅馬書十四章就有充分的論述,腓力普斯的譯法對保羅所提出的原則是很有幫助的。
(一)論斷的自由:「肉食的人不可輕看蔬食的人,蔬食的人也不可指責肉食的人」(羅十四3腓氏譯法)。爭論點在於基督徒可否吃祭偶像的肉。受過良好教養的基督徒,既確認偶像的虛無,覺得吃這樣的肉是毫無問題的;但對於一些教養差的人卻成了絆腳石,於是他們就完全避去吃肉。這就是可能發生衝突的原因,但對於主要的教義卻沒有關係,所以保羅勸告他們持容忍的態度。在基督教會裏面,見解上的純正分歧是容許的。我們應該承認並維護兄弟們存著與我們相對的意見的權利。雖然如此,我們卻不可讓這容忍在這樣的事上作基督徒行動的最後決定。
(二)個人信念的權利:「各人要持定自己的信念」(羅十四5腓氏譯法)。如同能隨意變色的避役蜥一樣,我們很容易從周遭的人接受神學上的色彩。結果就會使我們被神學上的偏見所左右,有如我們被聖經所左右一樣。保羅的勸告是,我們應該在可疑的事上深信自己的意見,不讓我們的行為被別人所指揮,不管他們的品行資格是多麼可欽佩的。所作的決心必須是我們自己的決定,因為對我們的行為負責的是我們自己。
(三)單獨對神負責:「人獻上滿意的事奉或不獻上滿意的事奉,都是對他自己的主人行的」「我們單獨對神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羅十四4,12腓氏譯法)。保羅雖然承認我們是社會上的成員並有對社會的責任,但他強調我們最後卻是單獨對神負責的。我們的主人既然只是一位基督,此外任何人──不管他是誰──若擅取我們行動的領導權,便是侵犯「救主的君權」。「我們必要在基督台前顯露出來」(林後五10)這個事實,對一切誠實願意遵行神旨意之人的行為,必有深刻的影響力。
(四)勿批評別人不同的意見:「為甚麼批評弟兄的行為呢?為甚麼想要使他被視為卑鄙呢?」「所以我們不可再用批評的眼光相向」(羅十四10,13腓氏譯法)。「總之,你是誰,竟批評別人的僕人,尤其是他的主人是神呢?」(羅十四4腓氏譯法)。論斷和批評我們的弟兄並不是我們的特權。那是神所獨有的權柄,再者,「有一天我們都要受審判,不是按照彼此的標準,也不是按照我們自己的標準,乃是按照基督的標準」(羅十四10腓氏譯法)。「如果我們一定要批評,就讓我們批評自己的行為,注意自己不要行甚麼事使弟兄絆倒」(羅十四13腓氏譯法)。我們應該看待弟兄的行為是出於誠實的,如同我們希望弟兄看待我們一樣。
(五)為別人的利益禁戒:「愛是不加害與人的」(羅十三10)。「我們要願意作蔬食者和禁酒者,如果我們不這樣行,就會妨礙一個弟兄在信仰上的長進」(羅十四21腓氏譯法)。「我們...倒凡事忍受,免得基督的福音被阻隔」(林前九12)。基督徒並不是單為自己的享受而活著,卻要常常記住他自己的行為對軟弱的弟兄可能有的影響。我們必須當心,免得自己的自由成為弟兄的絆腳石。為著基督和軟弱弟兄的緣故,我們應當自願地放棄自己合法的享受。「我們信心堅固的人,應該擔當別人的疑惑和不安的擔子,而不只求快自己的心意」(羅十五1腓氏譯法)。
(六)禁戒疑惑的事情:「若有疑心...的,就必有罪...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十四23)。我們有疑惑的事實,就引起了事情有問題的臆測。我們若存有疑心,就當遲延我們的行動;如果我們有任何疑惑就向神退讓,我們決不吃虧。我們所採取的任何行動,都應該帶有確切的信心。但另一方面,我們對一件事或者有「軟弱」的良心,需要借著神的話加以教導。我們很可能由於世人的傳統或自己的偏見,而對聖經所不譴責的事有所懷疑。
我們切不可忽視聖靈的慈惠任務,祂的工作是要引導我們進入一切的真理。C.B.
Eavey說:「聖靈借著聖經的道德標準的引導和管教;這就是基督徒的道德生活的真正基礎,這是不帶著律法主義的德性,不違反神不變的律法,而與那律法的精神相合。真正的德性...應當是心內的。聖靈使律法的教訓活在人的心裏,並管理人心的動機。人若誠實接受聖靈的引導和管教,並且完全服從,就有優良的敏感,使道德的實踐高過一切的律法主義。」─
摘自Oswald Sanders《作基督徒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