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魂更深的拯救

講道:

 

【人的種類】研究人種學的專家,按著人膚色的不同,將全世界的人分作五種:第一是白種――就是高迦索種;第二是黃種――就是蒙古里亞種(我們中國人也在內);第三是棕種――就是馬來亞種;第四是紅種――就是印第安種;第五是黑種――就是非洲的尼格羅種。讀聖經的人,或者說聖經學者,照著神的話,將全世界的人分作三種。我記得當我初信主不久的時候,有年長的弟兄給我們查經,特別查到預言問題時,就告訴我們說,全世界的人是分作三種的:第一是神的選民――就是現在的猶太人,在巴勒斯坦新近建立了以色列國;第二是世界的人――或說世界列國所有的罪人;第三是神的兒女――就是信耶穌的基督徒,這些人是從猶太人與世界各國的人中分別出來屬神的人。

     現在呢,我覺得對於世界全人類另有一種分法,就是按著人對於罪所發生的關係而分的。我想我可以將所有古今中外的人分作四種。我的意思就是說,自從這世界有人類以來,我們憑著他們與罪所發生的關係,能夠找得出四種人來。第一種是“無罪的人”,第二種是“犯罪的人”,第三種是“絕對聖潔不犯罪的人”,第四種是“可能犯罪也可能不犯罪的人”。

     亞當、夏娃在未吃果子之前,就是無罪的人。他們吃了果子之後,他們與他們的子子孫孫,就是有罪的人。主耶穌基督是由聖靈懷孕為童貞女所生,祂是惟一絕對不犯罪的人。全世界有了神生命的基督徒,是可能犯罪也可能完全不犯罪的人。

     在今天的世界裏,第一種無罪的人與第三種不犯罪的人,已不存在;存在的,只有第二種犯罪的人以及第四種可能犯罪也可能不犯罪的人。第二種人是有罪的天性在裏面、有罪的行為在外面的人。他們犯罪是他們本來面目的表現――人已經是罪人,所以犯罪是頂自然的,並沒有甚麼希奇。按若<羅馬書>六章6節看,一切在亞當裏的罪人,“罪”是他們的主人。罪身是“罪”的奴僕,是犯罪的工具。舊人很像是“罪”的管家,是順服“罪”、聽“罪”的命令而使罪身去犯罪的。所以,今天全世界的人(除了神的兒女之外)都是罪人。“罪”是他們的主人,他們活在“罪”的權威之下,他們是不能不犯罪的,像我們的土話說,這是家常便飯,就是犯罪是罪人的家常便飯,再普遍、再平常沒有,是毫不希奇的。

    但是第一種人,就是我們所說的無罪的人,在他們的裏面絕對沒有罪,“罪”絕對沒有在他們裏面作主,因為他們才從神的手裏創造出來,是十全十美的。<創世記>第一章31節說:“神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神自己說“一切所造的都甚好”,那麼就不能說不好,因為神自己的見證必定再準確沒有。這裏並且是說“甚好”,不是說有一點好,或者說十分之九是好的,乃是說“甚好”,那麼必定是甚好的。既然他們是甚好的,為甚麼緣故會變作不好的呢?既然是無罪的,為甚麼緣故會墮落、會犯罪呢?有罪的人犯罪是不希奇的;今天這一對神看為“甚好”而無罪的人,罪是怎麼進來的呢?

弟兄姊妹們,在這裏我們要注意它,不可讓它輕輕過去,因為在這裏我們有一個深的功課要學,就是:到底為甚麼緣故無罪的人會落到罪裏頭去?既是沒有“罪”這東西在他們裏面(我已經說過,有罪的人是有“罪”這東西作他們的主的),他們怎麼會犯罪呢?罪是從哪裏進去的呢?是怎樣一來他們就從無罪的好境裏落到犯罪的壞境裏去了呢?其中的關鍵到底在哪裏?

    哦!按著表面來看,我們說亞當、夏娃沒有聽神的命令,卻聽信了蛇的欺騙。他們吃了神所禁止的果子,所以他們墮落了。或者說,偉大的神所創造的萬物,神都賦予他們一個自由的意志;他們可以運用他們自由的意志去順服神,同時也可以運用他們自由的意志去悖逆神。現在亞當、夏娃錯用了自由意志,所以犯了罪。

     這些說法都不錯,都是對的,但在這裏面有一個更深的基本的錯處,就是他們的裏面出了事。這事就是:他們違反了神創造的次序與原則。因為人是靈與魂與身體三部份組成的;在神的次序裏,靈居上,靈最高,因為靈是與神同質的(神是一個靈),是與神交通的機關。魂居中,身體在下。這樣你就看見,人行事的原則,就得按著這個次序出去,就是靈該作主、魂作管家、身體作工具。在亞當與夏娃墮落的故事裏,你看見魂與靈的次序倒過來了。你看<創世記>三章裏的夏娃聽了蛇的話之後,她身體上的眼睛起了作用:“見那棵樹的果子好作食物,也悅人的眼目”――魂裏的情感就起了作用,“且是可喜愛的,能使人有智慧”(9)――意志也起了作用,“就摘下果子來吃了。”但是你沒有看見夏娃將蛇的提議呈到她的靈裏(與神交通的機關裏去);她的行動並沒有受靈裏神覺的支配。在這件事上,魂沒有尊靈為主;魂是管家,卻行使了主人的職務。魂是將靈放在一邊,自己單獨地去對付蛇,這是魂離開靈的一個單獨的行動,這一個行動違反了神創造的次序與原則。從此,人的靈就被埋沒,就受魂的包圍,受魂的壓制,結果整個人的世界變作魂活動的世界,也變作魂作主的世界。靈已經失去當初神創造的地位,靈對於知覺神的本能也喪失殆盡。所以,人的內心世界若不從基本的錯誤裏恢復,就永遠無法恢復,連神自己也沒有辦法,只有用審判來結束這罪惡的世界。

    以普通的眼光來看,我們可以平心靜氣地說,夏娃吃一隻果子,算不得一件大不了的事,或者不能說她犯了甚麼罪大惡極的罪――她僅僅吃了一隻果子。她沒有殺人,沒有偷盜,沒有姦淫,好像是很可以赦免她的一件事。但是在骨子裏,她卻將神創造的次序與行事的原則推翻了。這卻是宇宙中一件夠大的事。因為雖然在她個人身上,我們沒有看見她犯殺人、偷盜等等的罪,但這些的罪根,卻已經因著果子的進去,也一同進入了人的內心世界裏了。你看見<創世記>第四章就有殺人的罪了。哦,魂離開靈獨立行動是多可怕啊!因為這一個罪,就是無罪的人所能犯的罪。你看這樣一來,整個的世界就因此天翻地覆,整個的人類已變了質,已經不是神初造時候的人了。

    剛才所說的是夏娃裏面的情形,同時夏娃在這件事上,的確也沒有尊她的丈夫亞當為頭。如果夏娃沒有將蛇的提議呈上到靈裏,她還有一件事可作,就是當蛇提議了之後,她很可以說,讓我問一問我的丈夫――頭――看,到底他怎麼說?也許夏娃能從這裏蒙拯救,但是夏娃竟然作了頭,單獨地接受了蛇的提議,以致墮落(這話對姊妹們特別緊要)。也許有人要問:“當夏娃將果子給她丈夫時,亞當為甚麼不拒絕呢?”雖然聖經沒有明文回答這個問題,我卻信有的解經家的話,亞當不是不知道不能吃這禁果,乃是為著愛妻子,不願拂她的意,所以吃了。哦,弟兄姊妹們,多少家庭裏出的事也是在這一個原則裏呢!

     第三種人是我們的主耶穌。祂是神的聖者,是神獨生的兒子,是道成了肉身。祂是聖靈懷孕、由童貞女馬利亞生的。祂是神的自己穿上了人的肉身;祂是十足(完全)的神,又是十足(完全)的人。按著祂裏面的生命說,祂絕對不能犯罪;按著祂的肉身說,祂卻有了罪身的形狀(羅八3),所以祂也有人的軟弱(林後十三4)。祂住在罪人的世界裏,祂卻絕對不犯罪。祂一直行神所喜悅的事,祂的生命是得勝的,祂的行為見證出祂是得勝中的得勝者。祂是自有人類歷史以來的完全人!祂是神的最理想、最標準的人。

     現在我們要看祂生活在這世上,一點不被世俗罪惡沾染,到底有甚麼祕訣?或者說,有甚麼基本的條件?不錯,我已經說過,祂的生命是不能犯罪的,但是在祂的生活上能夠那樣絕對地聖潔,雖與罪人為友,而又是遠離罪惡的。這到底有甚麼要訣在裏頭?<約翰福音>八章28節說:“我沒有一件事是憑著自己作的。”五章30節說:“我憑著自己不能作甚麼,......因為我不求自己的意思,只求那差我來者的意思。”

    在這裏我們看見幾件事:第一,主的意志也是自由的,因為這裏明明給我們看見主有“自己的意思”,就是自己的旨意。但是祂不求“自己的意思,只求那差我來者的意思。”祂在凡事上放下自己的意思,揀選父神的意思。我想,如果在神之外,要有一個人憑著他自己的意思行事,在全人類中、有史以來,你也找不出第二個人配照著他自己的意思行事為人而不會錯、而能完全與神的旨意相合,像我們的主一樣的。但是主卻拒絕了“自己的意思”,放下了自己的喜好與揀選。我們看祂在客西馬尼花園禱告時,很明顯地有兩個意思:有子的意思與父的旨意。但是主說:“不要照我的意思,只要照你的意思。”在這裏你看見,“神是基督的頭”(林前十一3),在一切的事上,主尋求神的心意、順服神的旨意,以至於死。神在凡事上作祂的頭,作祂的主,支配祂一切的生活和行動。

    第二,主說:“我憑著自己不能作甚麼。”這裏主宣告祂的“不能”,祂承認祂所行的一切事,都是倚靠父神而行的。若不倚靠父神,祂甚麼都不能作。我們看見祂能醫病,能趕鬼,能叫死人復活,能在海面上行走,有許許多多的“能”,並且這些的“能”都是普通人所不能的。在這裏你看見,祂之所以能作人所不能作的事的秘訣,就是因為“憑著[]自己[]不能。”祂的“不能”反而成為祂“能”的條件,祂的不能反而成為祂“萬能”的根據。

     今天,人覺得自己有學問、有知識、有才幹、有經驗,以為凡事都能,結果就憑著自己天然所有的知識、才幹、學問、經驗,作了許許多多。在人看來,也許他頂能,但在神看來,他一無所能。因為一切出乎天然的行為,在神看來,都是“死行”(參來六1),都是不能成就神的美意的。哦,人因為太能了,所以無能。有多少人是在那裏一直恐懼戰兢,在那裏一直承認自己的“不能”,在那裏拒絕自己的“能”,學習倚靠神的全能,來成功他的事業呢?我再說,如果在全人類中,有史以來,你要找一個“能”的人,就找不出第二個比主更能的人,因為祂能創造世界(約一10;來一2);但是祂卻宣告說祂“不能”,所以祂一直站在“不能”的地位裏,倚靠父神,仰望父神;祂不單獨行事――祂先聽了父的教訓,然後行事(約八28)。祂是一位絕對過依靠而生活的人。但是人竟然用不著依靠,能過獨立的生活。這真是奇怪的事!

    第三,請注意“憑著”兩個字,原文是“出於”的意思,英文可譯作“outfrom”,這是源頭的問題。主說祂“憑著自己不能作甚麼”,意思就是出於自己、以自己為源頭,或者說發源於自己的、是自己發起的,祂就不能作甚麼。並且在這件事上,我常感覺主順服的厲害和主順服的能力。因為主說:“我沒有一件事是憑著自己作的”(約八28)。你看厲害不厲害?我們也許能說,在一百件事情中有三、五件是出於神的,是憑著神的意思而行的,有九十多件是本著自己的看法去行的。但是主所行的,卻絕對到了一個地步,憑著自己連“一件事”都沒有作!你看見這裏的厲害沒有?哦,我們只能俯伏敬拜說:“親愛的主,你向著神的順服是多絕對!”我們知道,主是神的聖者,祂的心思意念都是聖潔的;如果事情發源於祂,也定規不會出甚麼事。但是,主雖然知道自己是聖潔、可靠的,卻在凡事上(沒有一件事是例外)以神為源頭,以神為合法的發起者。祂“憑著自己沒有作過一件事”。而我們呢?老實說,十分之九都是憑著自己作的。相去多遠!哦,這些話在已往的年日中,前面的弟兄不是沒有說過,但是聽見的人都沒覺得這裏的寶貝,因此在實行方面也就忽略了。

    現在讓我總括上面的話,將我心裏所要說的告訴你們。在上面所說的四種人中,我們就是第四種人,是神的兒女,是基督的門徒。在我們的裏面仍然有罪住著。雖然今天我們在恩典之下,罪必不能作我們的主,但我們若放縱我們的情慾,犯罪仍然是可能的。讓我說一句不客氣的話:基督徒的肉體,並不比強盜和娼妓的肉體好一點。我們若體貼肉體,犯任何的罪還是可能的。但在另一面,我們是神的兒女,有神聖潔的生命在我們裏面,這生命當初在主耶穌裏維持祂的生命――完全聖潔。今天這生命在我們裏面,我們若靠這生命過完全聖潔的生活,也是絕對可能的。保羅曾作見證說:“靠著愛我們的主......已經得勝有餘了”(8:37)。所以我說,第四種人是一種可能犯罪也可能不犯罪的人。

那麼頂自然的,我們的心願是要避免犯罪,願意作一個不犯罪的人。避免罪人所犯的種種明顯的罪是比較容易的,但要避免無罪的人所犯的罪卻是不容易的。最大的原因是:在人裏面的光不夠亮,看不見在神之外的獨立行動就是罪。你知道在聖靈裏的審判是完全根據於亮光的。亮光越多,審判也越多,生命也越純潔、不摻雜。今天的基督徒對於“罪人”所犯的明顯的罪是容易看見,也肯受對付,但對於“無罪的人”所犯的罪――就是離開神的獨立行動――多半還看不見這是一個罪。在這裏,弟兄姊妹,我們應該何等地自卑在神的腳前,求神可憐我們,不許我們不看見。我們該從心的深處發出呼聲說,求神不止拯救我們脫離罪人所犯的一切明顯的罪,也求神拯救我們脫離無罪的人所犯的獨立的罪。

這就是我所說的更深的拯救,這拯救就是蒙拯救脫離魂作主人,脫離魂不受靈的支配,脫離魂單獨的行動。弟兄姊妹,請我們記得:神是一位有次序的神。甚麼地方有神的權柄,甚麼地方就有次序。次序(order)是與神的權柄發生直接關係的。次序一亂就是不法,不法就是罪(約壹3:4)。神在人組識的次序裏是靈、魂、體(帖前五23);所以靈是人的最高部份,也是全人的權柄。魂該伏在靈之下,受靈的治理與支配,才合乎神當初創造的心意。現在全世界的罪人就是在這件事上倒過來的人。史百克先生(T.A.Sparks)說,人都變作“假人”了。今天世界的人都是魂掌權的不法者,難怪世界沒有平安,因為神被人關在外面,神的次序在人的裏面已經顛倒了。基督徒是神在基督裏新造的人,神要在人的裏面恢復靈已往失去的地位,重新叫靈作全人的主人。這樣人就給神一個機會,神可以藉著人的靈啟示祂的心意,好使祂的旨意在屬靈人的身上――就是魂一直受靈支配的人身上――得以通行,像通行在天上一樣。

    當我的話說到這裏的時候,也許你會覺得:主所說的話是多寶貴!祂說,“我憑著自己不能作甚麼”,“我沒有一件事是憑著(出於)自己作的。”請你記得,人要脫離魂的掌權,要蒙更深的拯救,要脫離無罪之人所犯的獨立行動的罪,這就是秘訣:只有學主的樣子,在凡事上讓住在裏面的父教訓祂,讓父出主張,讓父作一切事的源頭。我們這邊不過是倚靠、是交託、是仰望、是順服、是聽話。若是真的能這樣,一個可能犯罪、可能不犯罪的基督徒,就定規會變作一個不犯罪的人。不止不犯“罪人”所犯的明顯的罪,而且也能不犯“無罪的人”所犯(魂的獨立)的罪。這就是魂更深的拯救。

 

【一得之言】

多麼容易――回憶已往第三層天的經歷!

何等為難――追求此後一直與神有和諧!

―― 俞成華《與神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