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題
為甚麼在利未記四章一至七節,贖罪祭的血是帶到會幕,在神面前對聖所的幔子彈七次?利未記十四章一至七節,潔淨長大痲瘋者之例,是將血灑在長大痲瘋者的身上七次?
答
我們頭一件要注意的,就是在全部聖經中,是誰要求血呢?是神。神為甚麼要求血呢?以色列百姓犯了罪,神為甚麼不因憐恤尥們就赦免他們呢?因為神假如這樣作,就是不公義了。那個稅吏能不能求神開恩可憐他就行呢?不能。他乃是向神說:「神阿,讓我這個罪人被贖罪吧」(路十八13直譯)!有罪是應當受審判、受刑罰的。神只能當你有血來到祂的面前,祂才能赦免你。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來九22),這是神的公義。
有人這樣禱告:「神阿,若是你喜歡赦免,就求你赦免;若是你的旨意要赦免,就求你赦免。」但是我們知道,赦免不是神喜歡不喜歡的問題,赦免也不是神的旨意的問題。雖然神有憐憫,神肯開恩,神的旨意也樂意赦免,但如果沒有血,神就不能赦免。必須有了血,神才能赦免,因為神是公義的神。
把血帶到神的面前彈七次,就是叫神公義的要求得到滿足,神就能赦免人的罪。有了罪,就得有血,這是神公義的要求。比方:有一個人犯了殺人的罪,就到法院院長那裏去求情,院長因為憐憫他,就把他赦免了。後來第二、第三個人,也是犯了同樣的罪,也是同樣的去求情,也是同樣的赦免。只要這樣一連作三次的話,這個地方就要亂了,因為殺人的罪犯只要求一下情就可以沒有事,那就你也可以殺人,他也可以殺人。所以,犯了罪如果沒有刑罰,就是不公義的。
神的律法的要求是有罪的必須死,必須流血。主耶穌流出了祂的寶血,就滿足了神律法的要求。所以,我們的得救,不只因為神有恩典,更是因為神有公義。贖罪祭的血,是必須帶到神面前的。如果沒有血,神就是有願意赦免的心,卻不能赦免人的罪,因為神的公義不能赦免一個沒有「血」的罪人。
把血灑在長大痳瘋者的身上七次,有甚麼意思呢?我們要注意,利未記十四章一至七節所說的,不是灑了血才得痊愈,乃是大痳瘋痊愈了才灑血。這是甚麼意思呢?這是告訴我們,這個長大痳瘋的雖然痊愈了,還不過是在人面前的潔淨,若要在神面前算為潔淨,就必須有血。神的要求是血。一個長大痳瘋的痊愈了,在人面前可以過得去了,但如有果沒有血,就在神面前還是不潔淨的。
馬太福音八章一至四節,主耶穌醫好了那個長大痲瘋的,但是主還命令他去獻上摩西所吩咐的禮物。(那時主還沒有釘十字架,所以主叫他按舊約的條例去作。)主雖然幫助他在人面前潔淨了,但是,他本人在神的面前遠沒有得潔淨,所以他必須有血。這叫我們知道,一個人就是再作好,再有道德,他若沒有血,他在神面前還是不潔淨的。
血,乃是為滿足神的要求的。血流出,不只叫我們的良心得潔淨,更是成全了神律法的要求。我們是一個罪人,如果沒有血,我們就不能得救。我們能得救,並不是因我們配,乃是因為主流了血。我們被神悅納,是因為有血。我們敢親近神,是在乎主耶穌流血的功勞,不是在乎我們。惟獨主耶穌的血叫神得滿足,叫神看我們是得潔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