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罪與認罪
【赦罪是出於神】赦罪這件事,是神的心願。神愛人,神樂意赦免人的罪。所以自從人犯罪之後,神就想法替人贖罪。
在舊約時,神用牛羊等物替人贖罪。到了新約,神設立主耶穌──祂是神的羔羊──為贖罪祭,叫祂一次獻上,人就得以永遠贖罪。在神這一方面來看,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的流血,已經完全解決了人罪的問題。但是在人一方面來看,還得加上一個條件──相信。誰相信主耶穌的流血是為他的罪,他就得著救贖,罪過就得著赦免。誰若不信,他還是沉淪的,要下地獄的。但贖罪這件事卻已完成了,並且是出於神的,是神發起的,是神要作的一件事,神作這件事,甚至犧牲了祂自己獨生的愛子,出了這麼大的代價。所以神要赦免人的罪,要為人贖罪,是毫無問題的。有罪的人哪,你還怕罪得不到解決麼?還怕罪得不到赦免嗎?神要赦免你,神樂意赦免你,並且已經出了極大的代價來赦免你。
一個罪人甚麼時候相信,主耶穌在十字架上流血是為著他的罪,他的罪就能在信的時候得著赦免。一個信徒如果偶然被過犯所勝,犯了罪,只要他肯誠心悔改,到神面前去承認(約壹一8),一認也就得著赦免。主耶穌所出的血價是夠大的,夠赦免人一切的罪,洗淨人一切的不義。所以無論是罪人或是信徒的罪,都有辦法。
主耶穌曾有一次對彼得說,要赦免人七十個七次。這意思就是該一直赦免人,永遠赦免人,只要人肯回頭悔改,罪沒有不得著赦免的。主既然能將這恩典的話教訓彼得,難道主自己不實行嗎?絕對沒有這件事,祂必定赦免憂傷痛悔的罪人,並且必定是永遠的赦免。
許多人以為人犯罪好像寫錯了一個字,赦罪好像將錯字塗改一般,還留上一個不能磨滅的痕跡。豈知這絕對不是神赦罪的事實。主耶穌的血,是洗淨人的罪。甚麼叫作洗淨呢?洗淨,就是洗得清潔到一個光景,一點的瑕疵斑點都沒有了,好像這人從來沒有犯過罪一樣,就像基督自己一樣的聖潔。以賽亞書一章十八節說:「耶和華說,你們來,我們彼此辯論:你們的罪雖像硃紅,必變成雪白;雖紅如丹顏,必白如羊毛。」你看雪白與羊毛,是一點紅的痕跡都沒有。所以神洗人的罪,是絕對潔淨不留痕跡的。
路加福音十五章裏浪子的父親所作的事,真叫我們認識天上的神赦免罪人的心。當浪子回頭在返家的那條路上,父親看見了,就去迎接浪子。這老人家不是慢慢的走去,乃是快快的跑去的。父親因為愛子心切,走好像太慢,他的腳非跑不可。今天神對於一個回頭的罪人,祂赦免人的「腳」,也是快跑的,祂是巴不得快一點赦免人的罪。浪子是不是快跑的到父親那裏去呢?不,他沒有跑。在他們倆的動作上,給我們看見父親要赦免兒子的心,過於兒子要得赦免的心。如果我們再往下看,父親的親嘴,父親的懷抱,都告訴我們說,回頭的罪人是神所最喜愛、最悅納的。雖然兒子還在那裏恨惡自己以往所犯的罪,覺得得罪了天,又得罪了父,一直向父親認罪,但是父親因為愛子之心太切,卻忍不住了,不能再等待了,所以沒有等兒子認完了罪(註:路加福音十五章十八至十九節裏,認罪的話共有五句,而在二十一節只說四句,因被父親打斷了),父親就吩咐僕人去拿上好的袍子、戒指等等,給他穿帶了。哦!我們的天父要赦免我們的心,是過於我們要得赦免的心,並不必等到我們哭到三天三晚,罪認了又認才得赦免的。多少時候,我們總是認過又認,哭過又哭,以為要將自己打得遍體鱗傷才能得赦免。啊,我們誤會了神的心,反而傷了祂的心。當知道祂愛祂所買來的人,是過於我們愛我們的自己。祂是巴不得要赦免我們,要「快跑」的赦免我們,不必等我們認完罪,祂已經赦免我們了!
多少時候,在家庭裏面,你所愛的人得罪了你,你豈不等著要赦免他嗎?若是對方肯從心裏向你認一個錯,賠一個禮,你豈不立刻赦免他嗎?哦,何處有愛,何處就有赦免人的心。人間的事尚且如此,何況天上的父神,滿了慈愛和憐憫,豈不更永遠地完全地赦免人的罪嗎?
神叫主耶穌來到地上,為人的罪,在十字架上流血,解決了人的罪。這一段完全是因著神的愛心。但是主耶穌現在已經流了血,神自己替祂作見證說,信的人,罪能赦免;認罪的人,罪能得潔淨;這樣,就只要相信(如果你是罪人),只要承認(如果你是信徒),神就不能不赦免你的罪。不然,神就不信實,神也就不公義。但我頂敬重地說,聖潔的神,怎能不信實,不公義呢?所以無論如何,罪得赦免這件事實在是保了險的。所以當因神而喜樂,罪永遠不能作我們的主,我們能脫離罪,能得赦免。
神的真理是有兩面的,以上所說,是特別注重恩典方面,都是實在的,只要人在神的恩典裏蒙保守,自然不必為著他「罪得赦免」的問題再來掛心。但是,如果人以為神的恩典是可以浪費的,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的,就要請他注意底下的話,這話是嚴厲的。神的話說:「……神的恩慈和嚴厲;向那跌倒的人,是嚴厲的;向你是有恩慈的,只要你長久在祂的恩慈裏……」(羅十一20)。
曾有人說:「我躲在寶血之下,天天犯罪。」又說:「我白天犯罪,晚上到神面前去一認,就得赦免。第二天再犯罪,晚上再認,再得赦免。因為主耶穌既然能教訓彼得,要赦免人七十個七次,祂當然也必定赦免我。況且憑著約翰一書一章九節看,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祂要因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的替死,不能不赦免我的罪──就是在神面前承認過的罪。」
無知的人哪!當知道神的恩典,是帶領你悔改的,不是鼓勵你犯罪的。你若以為寶血是可以由你任意浪費的,就寶血從來沒有洗過你「這樣認」的罪。
【基督人得赦罪的條件】現在我要憑著聖經,來答覆這一個問題。請看約翰一書一章七節:「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祂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
在這一節聖經裏,給我們看見一個條件,兩個結果。有了一個條件,就必定得到兩個結果。甚麼是這裏的條件呢?就是「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這意思是說,我們──基督人若是行在光明中,或者說行在亮光裏,就是不行在黑暗裏,不犯罪,有光明的行為,沒有黑暗犯罪的行為。那麼是行在那一種光明裏呢?或說光明到甚麼程度呢?這裏說光明到「如同神在光明中」。按第五節說:「神就是光,」並且是毫無黑暗的那種光。(註:別的光都是與黑暗攙雜的。)這樣行,就是行在神的亮光裏,就必定得到底下的兩個結果:第一,就是「我們就彼此相交(原文)」,這就是在主裏的弟兄姊妹彼此的交通。有了上面的一個條件,就彼此能交得通。如果交不通的話,就必定在上面的條件上出了事。不只如此,還要得到第二個結果,就是「祂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意思就是有了「行在光明中」的條件,就寶血對於我們的罪,也要發生洗淨的功效。現在我們看清楚了,「彼此交通」,與「寶血洗罪」,都是跟著「行在光中」的條件而來的。如果基督人沒有「行在光中」,就必定失去「彼此交通」與「罪得洗淨」的益處。反過來說:要有交通,要血洗罪,就得行在光中,不然就是要交也不會通,要洗也不可能了。
第一個結果──交通──是看得見的,是在地上能經歷的,並且是在人面前的。第二個結果寶血洗罪──是看不見的,是在天上的事實,並且是在神面前的,但是在地上看得見的如何是事實,在天上看不見的也照樣是事實。在人的面前如何是事實,在神的面前也照樣是事實。所以如果你這一個犯罪的信徒,在地上不能頂自然地與其他的信徒有交通,看見主裏的弟兄姊妹巴不得要躲開,不願意見面,我就頂嚴重地對你說,你這犯罪行在黑暗裏的人,你甚麼時候失去了與信徒的交通,在天上神的面前,寶血洗罪的功效也臨不到你身上。第一個結果怎樣因著「不行在光中」失去了,照樣第二個結果也定規得不著。雖然在你的口裏認過罪,但寶血從來沒有洗你這個罪。這並不是寶血失去潔淨罪的能力,乃是因為你的情形──不行在光中──不合寶血洗罪的條件。洗罪的條件是「行在光中」,但你一直犯罪,一直行在黑暗裏,所以寶血不能洗你的罪,寶血只能洗「行在光中」的人的罪。
所以弟兄們,不要自欺。你若是犯罪,墮落,失去了看得見的交通,我怕在看不見的天上,血也沒有洗你的罪。讓我告訴你,並且很鄭重地告訴你,你若不肯以憂傷痛悔的心,來切實對付你的罪,將來你在基督臺前還得算這個帳。所以光有口裏的承認,而沒有「行在光中」的行為,和一個憂傷痛悔的心(詩五一17),就這罪必定沒有得著洗淨。
現在我所講的是特別注重在這一個條件上,就是「行在光中」,因為這一個條件是被一班浪費寶血的人,(其實寶血不能被他們浪費,)所特別忽略的,豈知這一個條件對於他們乃是唯一的救藥。所以我就多注意這一點。憑聖經來看,一個信徒犯了罪,而要得到赦免,至少需有以下三個條件:(一)心──憂傷痛悔的心(詩五一17);(二)口──承認罪的口(約壹一9);(三)行──行在光中(約壹一7)。所以若有人以為躲在寶血之下,可以天天犯罪,或者說白天犯罪,晚上一認就能了事。我就頂重的說,絕對沒有這件事。神是輕慢不得的。你甚麼時候行在黑暗裏,就在那時候,寶血不能洗你的罪。寶血在此不能作你的避難所,不能作你的保障。若要寶血洗你的罪,你就得先行在光中,不再放肆所犯的罪。
真正的認罪,必有依著神的意思而憂愁的經過,這憂愁就要生出沒有後悔的懊悔來。這懊悔有七種的表顯:就是(一)慇勤,(二)自訴,(三)自恨,(四)恐懼,(五)想念,(六)熱心,(七)自責(林後七11)。有這七種光景的人,才是一個真認罪的人。不然就是口是心非的認罪,口裏認罪,心裏並不恨罪。我再說,寶血對於這樣的人不發生功效。
有的人犯罪,一直讓罪纏擾著,是因為懂得罪得赦免的一個方式,或者說知道罪得赦免的那條路,那個方法。他知道約翰一書一章九節說:「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他想主耶穌已經替他流了寶血,這寶血是能洗他罪的。同時神又是信實的、公義的,他若承認他的罪,神就必定赦免他一切的罪,洗淨他一切的不義。那麼他既然有這個護身符,就放肆一點吧,隨便一點吧,橫豎有辦法得著赦免。他就犯一點罪吧,只要一面犯罪一面認罪好了。哦!這樣的人是何等的危險阿!我曾聽見有一位弟兄(甲),將另一位弟兄(乙)的信拆開看了,後來甲對乙承認說:「私下拆看別人的信是不對的,但我知道你能赦免我,所以我就拆開看了。」哦!這就是懂得罪得赦免的那條路,而故意去犯罪,這真是上了魔鬼的當。這樣的人,在屬靈的路程上,正是礁石,是非常危險的,所以今天若有人光懂得約翰一書一章九節赦罪的方式──認罪,而不知道本章七節「行在光中」的條件的人,真願意你戰兢恐懼,好叫你不犯罪,以致得罪神。讓我再說,神的恩典是領你悔改的,不是鼓勵你犯罪的。
【基督人赦罪的四種心境】人就是看見了有罪,而去認罪(向神或向人),但那認罪時的心境又是何等的不同呢!按我個人看,至少有下列四種的心境:
因為自己的良心不安:人犯罪之後,良心就不平安,就要控告。人認罪了之後,可使良心平安,不再控告。為著良心有控告而認罪,是可以的。但若單單為著要良心平安而去認罪,光是為著要停止良心控告的聲音而去認罪,而沒有看見比這個更深的原因的,(註:這更深的原因,就是指著罪本身的可恨,)就這種的認罪,不過是賄賂良心而已。良心在我們的裏面,是告訴我們光景的一個機關。良心所以要控告,就是因為罪是可恨的,所以一直發聲告訴你。而你卻覺得良心一直控告討厭得很,要想一個辦法使它不再控告;卻忘記去恨惡良心所恨惡的罪。你是在那裏注意這控告的良心,而不注意良心所以控告的原因──罪。所以你就不怎樣恨罪,反而覺得良心控告的討厭,因此你就不去對付這件事情的根──罪,而去對付因這根──罪──所發出的控告──良心。結果你就是用認罪的方法來賄賂你的良心。但是神要我們對付罪,並非如此。
怕別人的良心有控告:有時候你得罪了人,向人犯了一個罪,心裏一面覺得是對不起對方,同時又怕對方心裏恨你,想你不對,你就為著要便對方的良心不責備你,能和你相安無事,就去找一個機會向他認罪。同時又附帶著想:如果對方赦免了我,我就得以與他和好,當然對方也就不再恨我,他的良心也就不再控告我。若對方不赦免我,這是他在神面前的問題,是他的不上算。(馬太福音六章十五節:「你們不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不饒恕你們的過犯。」)這一種心理,和第一個差不多,因為所注意的也不在罪的本身,而在對方的良心。要與人和好並不錯,但若單單注意這一點,而不覺得罪本身的可恨,這並非是神要我們對付罪的一種心境。
如果光是為著以上兩種的原因而認罪的,就必定有一個結果,就是頂容易犯罪,也頂容易認罪。心裏並不覺得每次向人犯罪是得罪神,好像寶血也用不著似的,只覺得是與人發生關係,只要與人和好就算了。他看罪並不怎樣可恨,看認罪也並不以為是一件嚴重的事。同時也不覺得有真的憂傷痛悔的心,認罪的時候也不覺得怎樣難。總而言之,對罪這回事,看得太輕易了,結果就頂容易再犯。有時甚至一罪還未認了,立刻就犯同樣的罪。真願意神賜恩給我們,叫我們對於罪有祂那一種的估價!
因懼怕將來的刑罰:有的人記得哥林多後書五耳章十節的話:「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臺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他知道基督臺前的審判。不只要審判他的工作,也要審判他的行為,凡是今天沒有受聖靈藉良心審判,而蒙寶血洗淨過的罪,將來主都要審問,因此他心裏就甚害怕。既然今天的罪將來總得對付,就還不如現在認清楚上算些,好叫將來免去刑罰。憑著這一種心境去認罪,並不算錯,並且較比以上二種情形去認的好得多。因為以上二種情形,只和人發生關係,現在至少和神發生關係,是在神的面前,是因敬畏神而認罪的。這樣的人,也許有兩面的認罪,一面在神面前,一面也在人面前(如果這罪是得罪了人)。認清楚之後,就覺得對神對人有了無虧的良心。這樣的認罪,雖然不錯,也可說很好,但是究竟不是神要我們認罪的最高標準的心境。
因看見罪本身的污穢:這才是神要我們認罪的一種心境。神將祂自己的生命放在我們裏面,我們有了這生命,就有極聖潔的天性(像神那樣的聖潔)。罪在神面前是一種極污穢的東西,是與聖潔的神絕對不相容的。神將祂聖潔的生命賜給我們,是要叫我們恨罪像神那樣的恨法。人如果讓神聖潔的生命長大,認識了罪本身的污穢,他就要像蓋恩夫人一樣說:「我寧可下地獄,也不願意犯罪。」神的生命在我們裏面,是為著彰顯基督的。基督的性情越彰顯,就看罪越可恨,也就越遠離罪(來七26),看見罪如見大痲瘋一般,覺得越離遠就越舒服。凡對罪有這樣認識的人,就是最不容易犯罪的人。若是認罪具有這種心境的人,他的為人必定是敬虔、聖潔,在神面前度日的。
【如何能有對罪的正確認識】我們如何能有這一種對罪的正確認識呢?這就需要聖靈的光照,和我們肯順服光,並拒絕被光所顯明的罪。那住在我們裏面的聖靈,運行在我們靈裏,將一切罪的真相顯明在我們裏面,又使我們的心思──蒙聖靈更新的心思──明白過來,真的認識這是罪,是一件極污穢的東西,我們的良心也就起來定這罪為罪。同時我們的新生命──基督的生命──頂自然地厭惡這罪。這一種的厭惡,是神的性情(彼後一4)一種最自然的功用。讓我簡單一點再說一次。聖靈將罪的真相在生命的光裏,(註:約翰福音一章四節:「……這生命就是人的光。」基督的生命在人裏面就是人的光,這光並不是人在外面看得見的,人若注意外面看得見的光,就有被欺騙的危險。)顯明給我們看,我們就藉著在生命裏神的性情,順服光而恨惡被光所顯明的罪。我們越順服光,光就要在我們裏面照得更光明,罪也更顯出它的污穢,恨罪的心也更長進了。好像在極強的太陽之下,普通所看不見的微塵──飛揚在空氣中的微塵,就要看見了。一個常生活在神光中的人,就要看見別人所不以為罪的事是罪了。(例如蓋恩夫人為著她從前所行的善事──施捨救濟人的事──懊悔,而需要主的寶血潔淨,因她在神的光中看出從前所行的善事,是出於己的善義,並非出於神的生命,所以需要血來潔淨。)這樣就對罪的感覺必定更敏銳,聖潔的程度(實行方面),也必定更長進了。
真的,一個屬於亞當的人(未重生的人),他的天性如何是傾向罪的;(所謂寶貝的罪,就是舊天性所喜歡犯的,)照樣,一個屬基督的人,在他裏面神的性情,也是如何厭惡罪的。所以對罪本身的恨惡,是神的性情在人裏面一種自然的表顯。惟獨這一種心境,才是出於神的,才是神所喜悅的。
如果我們將以上所說的四種心境分析一下,就知道前三種都是以己為中心的,是與己的利害發生直接關係的。只有末一種是出於神的,是以神為中心的,我們不過是站在神的一邊。
【認罪必須先向著神】在基督徒中間,對於認罪的事,有一種極壞的傾向,就是漸漸傾向於注重和人的對付,過於注重和神的對付。在有的基督徒中間,甚至連寶血都不提了,只要人的良心能彼此相安,就將神放在一邊了。這種情形非常可怕,結果是叫人失去敬畏神的心。我頂重的說,認罪而無需寶血的,必定是出於陰府的。當知道人每一次犯罪,第一個被得罪的是神,不是人;被得罪最多的是神,不是人。(例如人將你家裏的東西打爛了,第一個被得罪的是你,不是你的東西。)大在詩篇五十一篇四節說:「我向你──神──犯罪,惟獨得罪了──神。」他並沒有說,得罪了烏利亞,或者拔示巴。反而賣耶穌的猶大,罪也認了,錢也還了,在人一方面都作清楚了,可是他還是滅亡之子。我這樣說,並非說不該彼此認罪;彼此認罪(雅五16)是該的,但是在神面前的對付,該是更重於人和人的對付。千萬不要讓我們倒置,更不要讓我們將神和寶血放在一邊。人向神認清罪,是更重要的,人對人作清楚,也是不可忽略的,但願神憐憫我們!――
倪柝聲《碎餅碎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