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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前至林後

 

    176.保羅寫給哥林多教會的書信是否只有兩封?

我們的聖經只有哥林多前書與後書兩封。但在哥林多前書之前應該還有一封“失去的書信”。在前書五章9節說:“我先前寫信哥林多前書給你們”,表示還有一封在哥林多前書之前。這封失去的書信,有些原文專家認為哥林多後書第六章14節至七章1節是那書信的一部分,那是在哥林多教會建立初期,信徒火熱追求靈性長進的時候。

    此外,在哥林多後書與哥林多前書之間似乎也有一封失去的書信。後書二章34節所說的一封信,原文專家說並非哥林多前書,乃是另外的一封,他們相信另外這封失去的書信可能是後書最後的四章,即由第十章至十三章。該信被哥林多人認為“嚴厲可怕的信”,與前面九章的寫法完全不同雲。

    當新約聖經在紀元後325年的尼西亞(NICAEA)大公會議中被公認時,現有的新約二十七卷被認為適合於新約教會所需的經典,其餘保羅失去的書信與保羅前後各人的著作(即次經)皆不被採納,表示神暗中引導及指示的毫無錯誤也。

 

    177.哥林多教會是誰創立的?與保羅的關係如何?

    哥林多教會為保羅親手所創立,是毫無疑問的。看使徒行傳十八章所載,保羅離開雅典到哥林多去的時候,與亞居拉夫婦一同謀生,同時展開佈道事工。那時有管會堂的基利司布全家信主,提多猶士都也可能信了主(78節)。另外,還有“許多”哥林多人信主,由“許多”二字,便知哥林多教會發展迅速,主也有計劃在該城拯救多人(10節)。因此保羅在哥林多住了一年半,建立教會基礎(11節),以後又到了希臘(徒二十章)再住三個月,可能當時是第二次訪問哥林多,哥林多是在希臘地區內,雅典之西(林後十三章2節)。

    保羅在哥林多後書二章說“再到哥林多去”(1節),是即上文所說在希臘住三個月的時候,還是有第三次訪問哥林多,無法證明,不過林後十二章8節說保羅準備作第三次之行。

    保羅自稱為哥林多教會信徒之父(四章15節),顯然他是哥林多教會的創立者。

    保羅的同工提多,曾奉保羅命到過哥林多(林後八章1618節,十二章18節)。

    至於亞波羅,也在哥林多傳過道(徒十九章1節),所以有人猜想建立哥林多教會,亞波羅也有份,而且可能哥林多教會有不少人擁護亞波羅,甚至結成一個“亞波羅派”。林前一章12節,保羅說哥林多教會分為四派,其中之一便是亞波羅派,他們喜歡亞波羅,可能是被亞波羅的口才或學問所吸引(徒十八章24節)。

    亞波羅在哥林多教會有不少勢力,是一件不能否認的事實。保羅承認此點,所以他在林前三章把亞波羅和自己並列在一起,承認亞波羅有澆灌的恩賜(6節)。

    保羅在晚年仍然重視亞波羅的工作,所以吩咐提多要給他送行(多三章13節)。我們相信亞波羅與保羅之間有衷誠合作的精神而無嫉妒的意念。有一次保羅建議亞波羅再到哥林多去幫助他們,但亞波羅不願去,並非亞波羅與保羅不同心,可能是亞波羅“當時”不願意,免得哥林多信徒有機會再表示擁護他而減輕他們對保羅的重視(林前十六章12節)。

    提摩太也曾奉保羅之命到過哥林多教會(林前四章17節,十六章10節),可見保羅非常關心他們,與他們屬靈的關係非常密切。

    彼得和哥林多教會有無關係,是一個有趣的問題。保羅說哥林多教會分為四派,其中有一派是“礬法派”(一章12章),礬法是亞蘭文的文,彼得是希臘文,礬法即彼得。彼得曾否到過哥林多呢?一般注釋家認為彼得並無到過哥林多教會的證據。但這些用亞蘭文的人,顯然是猶太人(當時猶太人通用亞蘭語,那穌亦然),他們可能是由耶路撒冷遷居來哥林多的,可能是在五旬節之時或之後信主而愛護彼得的人。從林前林後二書中,可能看得出,這班礬法信徒曾在哥林多教會引起不少糾紛,有些解經家懷疑下列各事是由礬法派所為:

    一、他們擁護彼得,可能與保羅派作對。

    二、他們是猶太人,可能仍以守割禮為重要的事而輕視不守割禮的哥林多信徒(參閱加拉太書二章11l4節保羅公開反對彼得的事,便知肌法派在哥林多也可能有同樣的裝假作風)。

    三、他們以民族優越感而驕傲(林後十一章2223節),甚至反對保羅,保羅因而自辯。

    四、他們可能由彼得寫薦信到哥林多教會,希望以老信徒自居,在教會內多得權柄(三章12節)。

    五、他們可能否認保羅為使徒(林前九章13節;林後十二章11節)。

    六、他們可能是自稱為使徒的人(林後十一章13節)。

    七、他們可能批評保羅的為人,做事反復不定(林後一章1724節)。

    然而保羅在哥林多書信中並不指責彼得,顯見他已懂得愛護同工的重要性。

    哥林多前書是在紀元後56年所寫,由以弗所寄出(林前十六章8節),當時他代表亞西亞眾教會的信徒問他們安(林前十六章19節),更證明該書寫于亞西亞,而以弗所為亞西亞首府。

 

    178.所提尼為誰?何以能與保羅一同寫信給哥林多教會?

                                                          (林前一章1節)

    “所提尼”(SOSTHENES),意即“拯救”,他和保羅一同寫信給哥林多教會,表示哥林多教會對他很認識。保羅在哥林多城傳道時,曾引起猶太人的激烈反對(徒十八章),其中有所提尼,是管會堂的,竟因此受連累,被猶太人所揪打(17節)。所提尼既然是管會堂的,與猶太人是同聲同氣的,何以要被打?顯然,保羅曾在他的會堂與人辯道,所提尼因此受人攻擊。所提尼為保羅的緣故受苦。他以後,可能也信了主,離開會堂,與保羅一同周遊傳道。到了以弗所,保羅寫信給哥林多的時候,所提尼可能為保羅執筆,所以保羅特別提起他的名字。哥林多教會的信徒一聽到所提尼的名字,大家都會發出會心的微笑,大家同會這樣說:“所提尼?是的,就是在會堂被猶太人揪打的那一位弟兄阿”!當時所提尼被人攻擊,相信哥林多信主的人都看見。

    在使徒行傳十八章告訴我們,還有一個管會堂的,是“基利司布”(8節),他因保羅講道而全家信主。因此,他不能再作管會堂的,必須有人後繼,所提尼就是後繼的人,但後來所提尼也信了主,而且與保羅同工。

    所提尼是一個猶太人,他與基利司布一樣是管理會堂的。“管會堂”一詞並非像今日有些教會的“看門的”。管會堂是一種有權柄的職份,是猶太人的宗教官,他們有權解釋聖經,責備及責打會員,為人證婚、簽合約等。

    路加福音十八章18節所說那少年官,其實也是管會堂者的另一稱呼。管會堂的睚魯,也是這種人。

    所提尼與基利司布一定很熟悉舊約的聖經與其中預言,所以與接受保羅所講的道有極大關係。所提尼能與保羅同工,當然是一種榮耀,保羅也不能忘所提尼為他而受猶太人揪打的痛苦經驗。

 

    179.一個得救的基督徒,仍過犯罪的生活,他死後會滅亡嗎?

                                                      (林前三章1415節)

    這是一個被人爭辯的問題。

    保羅在這裡清楚地指示關於這問題的原則。

      一、得救。

      二、得賞。

    有人在那穌基督唯一根基上所建造的工程像金銀寶石一樣,他的工程就存得住,該人不只“得救”,還要“得賞”。

    但有人在這根基上所建造的工程乃像草木禾秸,於是工程被火焚燒,化為烏有,該人得不到賞賜,自己卻要得救。可是保羅加上一句,“雖然得救,卻像從火裡經過的一樣”。

    保羅談及這些屬靈的事,完全用屬靈的說法,他在這裡所說的是指傳道人的傳道兩等事工呢,還是指基督徒的兩種行為呢?抑指傳道人所講的道而言呢?還是指基督徒本身而言呢?(9節、16節)?

    既然說是“建造”,當然是指一種動作的表現。指行為與工作均可。那些“得救”而又有金銀寶石式的工作與行為的基督徒及傳道人,當然將來要“得賞”。至於得救的信徒與傳道人,只有草木禾秸式的行為與工作,他們能“得救”,並不能“得賞”。

    有人解釋金銀寶石是指聖殿的工程,指專心為神工作的人,那些草木禾秸的工程是指為一般房屋簡陋的建築材料,指為世界而活的人。為神忠心工作者,必得賞賜,為自己勞碌者,只得救而已。

    所以在這裡並未提及信徒犯罪的問題,但有人問:如果與信徒無關,何以得救會像從火裡經過一樣呢?一個傳道人或信徒在事奉神的工作上做得不好,失了賞賜便是了,何以與火有關係?顯然地,“火”指危險的環境與遭遇。一個基督徒仍然犯罪,他當然要受神的處罰,“火”可能指神的懲罰,但這人既然重生得救,行為不結果子,只失去賞賜,但不會滅亡。

    猶大書23節說:“有些人你們要從火中槍出來,搭救他們”。指救他們脫離犯罪的生活而言。

    撒迦利亞書三章2節卻說:約書亞是火中抽出來的一根柴。這約書亞是當時的大祭司,不是普通人,乃是從事聖職的人,也有這種危險經驗。

    阿摩司書四章ll節則責備以色列人不肯侮改,他們也像從火中抽出來的一根柴。這也是指行為不佳,不能使神滿意而言。

    基督徒不只應在消極方面“不去犯罪”,也應在積極方面行事“榮主益人”。“不要利用神的赦免去故意犯罪,如果這樣做,他就會遭遇到可怕的審判”。

    至於有些自稱是基督徒的人,至死仍不肯悔改他的罪,這人是否已經得救,就不必辯論了。

 

    180.保羅要把犯罪的人交給撒但,如何解釋?                 (林前五章5節)

    一、有人解釋此舉指將信徒從教會中開除(有人稱為“出教”即革出教會),不許他領受聖餐,也不再與他來往。所以本章在13節明明說:“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以後,教會革除會友,也以此為根據。

    二、但有人認為將犯罪的人革出教會,並不能“敗壞他的肉體”,更不能使他的靈魂得救。一個人被革出教會,心情惡劣,面子全失,可能更放縱去犯罪,怎能得救?這“敗壞肉體”除非指該犯罪的人因犯淫亂而饅慢傷殘自己的身體而言。但保羅說把該人“交給撒但去敗壞他的肉體”,顯見不是該人自己以犯罪的行為傷害自己的身體,乃是屬靈的一種看不見的事情,由撤但去主持,使他肉體敗壞。

    撒但曾獲得許可敗壞約伯的身體,使他渾身生瘡(伯二章48節),但約伯是個完全人,並非犯罪的人。

    彼得因為亞拿尼亞、撒非喇夫婦二人串同犯罪,曾嚴厲責備他們,他們便氣斷身亡(徒五章111節)。這事是否即交給撒但,敗壞他們的身體呢?

    保羅曾咒詛行邪術的以呂馬(實與“巴那穌”同為一人,徒十三章67節),使他瞎眼,可能也是交給撒但敗壞身體的表示。

    保羅也曾將他的仇敵許米乃與亞力山大交給撒但(提前一章20節),使他們受責罰。

    有些解經家認為保羅所宣告這種懲戒犯罪信徒的方法,是有效的,因為交給撒但敗壞他身體之後,他會因此而悔改。在保羅寫哥林多後書時,似乎哥林多這犯罪的人已有悔改的意向,同時也表示保羅在處置屬靈的事上也比較溫和。林後二章611節說“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憂愁太過,甚至沉淪了”,同時又表示不要給撒但有機會勝過他們,意思可能是不必再用“交給撒但”的方法,撒但的“攤子”再沒有犯罪的信徒出現了。

    “體恤比責備更有功效,

    助導比批評更感動人。”

 

    181.守聖餐是否應用無酵餅,還是可以用發酵的麵包?

                                                   (林前五章78節)

    “酵”,在聖經中提及三十餘次,均表示“不好的東西”,用作罪惡的代表。只有幾次提到獻感謝祭時可用有酵的餅(利七章13節,二十三章17節;摩四章5節)。其餘各處經文均禁止用酵,以色列人過逾越節時,也嚴格地除酵(出十二章15節),凡吃有酵之物的,

必被剪除。所以逾越節亦稱為除酵節(路二十二章1節),可見神看除酵的重要。

    新約時代,主那穌警告門徒,防備數種人的酵,包括法利賽人、撒都該人和希律黨人(太十六章612節;可八章15節;路十二章1節)。主那穌所謂酵,乃是指這些人的錯誤言論與行為。

    有酵表示有罪,無酵表示聖潔,是毫無疑問的事。因此保羅在這裡說,“我們守這節,不可用舊酵,也不可用惡毒邪惡的酵,只用誠實真正的無酵餅”。教會根據保羅在這裡所訓示的,所以每次有聖餐聚會時用無酵餅,是本著“虔誠”的意念,並非拘泥字面的規定。

    在戰爭的時候,有時因環境困難,不少人以醋和糖代葡萄汁,以餅乾或任何有酵的餅類代無酵餅。但在平時,我們守聖餐,應該用無酵餅。既然酵是代表罪惡,我們無理由用有酵的餅。在逾越節的時候,既然曾嚴格地除酵,為何在守聖餐的時候要用有酵的餅呢?我們可以重複上面的話:“不是拘泥字面的規定,乃是本著虔誠的意念”。

 

    182.保羅吩咐信徒不可在不信主者面前告狀,為何今日的基督徒不守此經訓,隨便告狀?                                                       (林前六章18節)

    哥林多人是希臘民族,有傳統的“辯才”,他們往往在彼此告狀時表現自己的口才。但這裡所說,他們彼此告狀的原因是不情願受苦與吃虧,另一方面,他們的目的是要欺壓人和虧負人(78節),所以保羅禁止他們告狀。

    保羅在此指示關於打官司的幾個原則:

    一、許多審判官是不信主的,以屬靈的眼光看,是不義的人,是被屬靈教會所輕視的人。基督徒是信主的,被稱為義的人,有屬靈地位的人,不應在那些不義的法官面前求審。

    二、基督徒彼此間的爭執,應在教會由教會長者、虔誠的信徒和有智慧的人共同在愛心與正義上解決,不必把案件呈到屬世的法庭中去求審。

    三、存心欺壓弟兄和不情願忍耐而吃虧,兩者都非基督徒應有的動機與態度,大家應在愛心中彼此諒解相助。保羅斥責那些存心欺壓人的是不義的人(9節),並警告他們不能承受神的國。因此,希望打官司打贏別的基督徒的人,亦可稱為“不義的人”,因為他們

的動機不正。

    四、基督徒有權將來要審判天使(可能指犯罪的天使而言),地位高貴,則不應受不義的法官審訊,失去屬天的榮耀。

    五、彼此告狀,乃是大錯,一進入屬世的衙門,已經踏上“大錯”之路。“大錯”二字亦可譯為“過失”或“失敗”(原文HETT EMA6rrnI1a),這就表示一進法庭,原告及被告兩邊的基督徒已經都是失敗的人,這是何等大的恥辱?

    所以保羅絕對不贊成基督徒打官司,彼此告狀,因為退一步而言,這種行為是缺乏“愛心”與“忍耐”的記號。

    但有人認為基督徒受非基督徒無理的欺負,是可以打官司,請求律法保障的。因為人人均有受律法與正義保護的權利。不過基督徒不應存心去欺負人,不論對方是否基督徒。

    然而有些虔誠人,力主不應進法庭,不論是受基督徒或非基督徒欺負,都應把事件呈到公義的主面前,他們所根據的聖經原則乃是: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羅十二章19節)。上主必定向欺負人的人施行報應

    保羅在910節中列出一連串犯罪的人,表示蓄意欺負人者和這些犯罪的人無什分別。

“基督徒隨便告狀,表示他的靈性幼稚及不守經訓。那些欺負人的基督徒不論他勝訴、抑敗訴,在神面前已經是罪人。一個愛主的基督徒不願取此途徑的。

 

    183.基督徒將來要審判天使,如何解釋?         (林前六章3節)

    保羅在這裡提到基督徒要審判三個對象:一是世界,二是天使,三是教會內最小的事。

    關於審判世界,主那穌曾預言十二使徒要坐在十二個寶座上審判十二支派的以色列人(太十九章28節)。啟示錄也描寫基督徒有審判的權柄(啟二十章4節)。基督徒既然將來要與基督一同作王,當然擁有審判之權(提後二章12節)。

    至於天使受審,聖經有清楚的預言。那些犯罪的天使,被丟在地獄,或交在黑暗坑中,等候審判(彼後二章4節)。又說,那些不守本位,離開自己住處的天使,被鎖在黑暗裡,等候大日的審判(猶6節)。這兩處經文沒有提及這些犯罪的天使將來交由誰人去審判,是否將來要由基督徒去審判呢?天使在地位上,比人為低,他們是為信徒服務的(來一章14節),天使也因著教會而得知神百般的智慧(弗三10節),天使也願意研究救恩(彼前一章1012節),證明天使在某幾方面不及人類。所以犯罪的天使(可能指那些不順服神所指定的工作而服務的天使們而言),將來受審於基督徒,並不足為奇,但保羅沒有進一步解釋這奧秘。

 

    184.許多人願意獨身不嫁娶,保羅在此指示什麼原則?

                                                (林前七章89節)

    關於獨身,在創世紀所記載亞當尚未獲得夏娃為妻子時,神已清楚指示一個原則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做一個配偶幫助他”(創二章18節)。顯然地,神認為“獨身”不如“結婚”。

    保羅是獨身的,聖經沒有一處經文說出保羅已經結過婚,雖然有人作某種考據,以證明保羅是鰥夫,但不足為信(參閱林前九章4節)。古教父耶柔米(JEnoME)與特社連(TERTULLIAN)均謂保羅從未結婚。保羅在這裡列出幾點,作為結婚與獨身的參考,但並不反對人結婚,但也不反對人守獨身,他所說的並不矛盾,只因各人的情形不同而加以指示。

一、男子當娶,女子當嫁(2節)。

二、嫁娶可以避免在性方面犯罪(9節)。

三、如認為結婚後會被各種苦難所困擾,不如獨身守素安常更佳(2628節)。

四、獨身可專心事主,結婚後則分心事人(3234節)。

五、女大當嫁,父母不應耽誤她的青春(36節)。

六、孝親的女兒願意陪同年老(可能是無子)的雙親一同生活,免使父母孤單,則使女兒守獨身亦無不可(3738節)。

    有人說結婚是一道城牆,沒有結婚的人想攻進去,結了婚的人想攻出來。又有人說結婚的人是傻瓜,不結婚的人也是傻瓜。

    但按著神創造人的生理需求,結婚不但使健康有正常的發展,也可以避免保羅所說的“欲火攻心”。不結婚的人,特別是婦女到了四十歲左右,難免受生理上的痛苦,年老時也有孤單之感。但有些人以養子或養女作伴,亦是減少孤單之法。

    天主教人士熟讀此章聖經,強調獨身有益,於是創立男女修道院,禁止嫁娶,抑制情欲。但保羅認為禁止嫁娶是不對的,所以他給提摩太寫信時,反對禁止嫁娶之事,(提前四章13節),不應提倡。

 

    185.寡婦再婚,保羅有何意見?            (林前七章89節)

    對於寡婦應否再婚,大抵總有正反兩方面的見解。有人認為寡婦守寡,是對丈夫貞潔的表示,特別是在東方民族,許多人對此點加以強調。但有人認為丈夫既然去世,寡婦應該再蘸,何必要過孤單淒涼的生活?特別是少婦(有子女或無子女),守寡未免不合人情道理。

    保羅在此指示如下:

    一、避免情欲作崇,不如再嫁(89節)。

    二、丈夫既死,寡婦有自由再嫁,但要與主裡的的弟兄結婚(39節)。

    三、但常守節則更有福(40節),可以專心事主(3234節)。

    使徒時代,時有寡婦群,虔誠奉主(提前五章5節)。寡婦由教會供給(徒六章1令)。在約帕的女徒大比大,可能是寡婦,因為有許多寡婦與她常在一起,廣行善事(徒九章3639節)。

    在第二、三世紀,寡婦漸成一種階級,在教會內負責照顧孤兒、窮人,作教會內的婦女顧問。

    保羅寫信給提摩太時,曾指示他如何對待寡婦,凡年紀到六十歲、從來只作一個丈夫的妻子(以下提及這種寡婦的善行),便應登記入冊,予以照料。從“只作一個丈夫的妻子”一語,表示保羅此時無形中贊成寡婦以不再嫁為佳。

 

186.夫婦二人中有一人信主,另一人困信仰不同而因意離婚,保羅對此有何指示?                 

                                                   (林前七章1215節)

    在哥林多教會中,有不少這種情形。夫婦二人,只有一人信主,那不信主的丈夫或妻子鑒於教會勢力強大,不敢強迫對方放棄對基督的信仰,所以要求“離開”,實即“離婚”。保羅在此斬釘截鐵他說:“就由他離去罷”(15節)!

    這裡是指那不信的丈夫或妻子要求離開,因他們仍然要拜假神與偶像。但在12l3節似乎有些信主的弟兄或妹妹有意與未信主的對方離婚,這事被保羅所禁止,並且教訓他們將來也可以拯救對方歸主(16節)。

    但是,如果保羅在這裡准許未信主的丈夫或妻子可以離婚,豈不是做成教會內一個混亂的局勢?同時亦與主那穌所宣佈“唯一離婚的理由”相違背(太十九章9節)?

    解經家對此事看法不一致。

    一、主那穌所說唯一離婚(或休妻)的理由,是對猶太人宣佈的,那些人並非因信仰不同而休妻,乃是為妻子淫亂之故。但使徒時代的婚姻問題與信仰有關,所以保羅所宣佈離婚的理由,正是符合當時特殊環境與事件的需要。對方因信仰不同而要求離婚,信主的一方在無法挽回局勢的情形下,可以同意對方的要求。今後男婚女嫁,各奔前程。但再結婚時必須以信主者為物件。

    二、第二派人士認為保羅在此處並非主張人離婚,只是因信仰不同而“離開”。不信的丈夫或妻子要求“離開”或說分居,保羅予以同意,但在15節“由他離去罷”一語之後,並未吩咐信主的再結婚。那不信主者一去不返,或自由再婚,但信主的一方不應再結婚,因

為保羅在本章39節清楚宣佈,“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反之亦然)。所以這些對方已離去的人應“守生寡”,直等對方離世才能再婚,否則不合保羅在39節所說的,也不合主那穌所宣佈“唯一離婚的理由”。

    三、另有一派人士認為保羅在此根本不贊成離婚,因為他鄭重宣佈說:“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15節)。一個不信主的對方要求離開,事出不得已,信主的一方應懇切為他祈禱,希望將來對方也能信主,這樣就不必有再婚的痛苦。保羅說得多麼清楚:“你怎

麼知道不能救你丈夫(或妻子)呢”(16節)?信主的一方不要因對方離開而作消極打算,應用積極的方法挽救這破裂的局面,慢慢帶領對方歸主,所謂“由他離去罷”一語只是使信主的一方不必因此吵鬧而已。

    以上之說均有人贊成,見仁見智,各因環境與事件不同而採用。

 

    187.主耶穌所說“唯一離婚的理由”是什麼?為何今日亦有些教會准許用社會的一般理由准人離婚?                                              (太十九章69節)

    主那穌在馬福音十九章9節曾宣佈有關“休妻”的事,如此評論說:“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在馬可福音十章12節補充說:“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姦淫了”。主那穌在這兩處經文論調的著重點是犯姦淫的事,而非休妻或離婚的事。細閱上述二處經文,便知有三種人會成為犯姦淫的人,即休妻另娶的,娶被休的妻子和離開丈夫另嫁的。主那穌不贊成人們有這種行為,事實亦即表示“休妻”或“離夫”均成為一種罪行,其罪行的形成是因為“另娶”與“另嫁”,和那第三者“娶被休之妻”。那麼,如休妻不另娶,或離夫不另嫁,是否有罪,那穌並不加以解釋,因為以色列人很少獨身的,除非是“被閹”(太監)或生來是“閹人”(先天殘廢)或“自閹”(太十九章12節)的人。

    主那穌認為“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男子不可休妻另娶。顯然地,若妻子犯淫亂之罪,丈夫便有充分理由把妻子休掉,也有權另娶。一個為人妻者如對丈夫不貞,與人通姦,或索性離夫他去,跟別的男人同居,這種女人已成罪人,她丈夫是可以離婚另娶,是毫無疑問的了。除此理由外,任何理由均不應離婚。但今日歐美各國的政府有離婚的律例,只要理由充分,法官即可判決離婚,甚至教會與世界同流合污,同意政府離婚的法律,准許信徒離婚,是違背聖經教訓的罪行。

    至於那穌當時的猶太人,為丈夫者權威至大,如發覺妻子有何不妥,只要在人面前對妻子說三聲“我休你”,即可令妻子收拾行李離去。

    保羅對哥林多教會所提出新的離婚理由,其動機並不是讓信徒自由離婚,乃是因雙方信仰不同而引致家庭不和,夫妻反目,“由他離去罷”一語,表示不信主的對方要求離去,各人享受自己的信仰自由,與今日一般人的離婚理由完全不同。但保羅仍然勸勉信主者的丈夫或妻子“以拯救對方”為任務,避免隨意“離去”,可見他並不贊成基督徒輕易離婚。

    基督徒男女不應與非基督徒結婚:“信的與不信的不要同負一軛”(林後六章14節),免得因信仰不同以致家庭失去歡樂及引致夫婦反目而有離婚的危險,已婚的基督徒不應離婚,應設法過夫婦和睦及相愛的生活。

    有些青年基督徒喜歡一個非基督徒的物件,認為婚後可以引導對方信那穌。可是這種以結婚為傳道的方法,聖經毫無指示。事實有時正相反,婚後不但未能引導對方信主,反倒與對方一樣慢慢成為非基督徒。

 

    188.基督徒可吃祭過偶像之物嗎?                 (林前八章,十章2133節)

    哥林多是一個偶像充斥的城市,許多非基督徒喜歡在偶像廟裡坐席,也邀請當時已信那穌的老朋友赴席。當然有許多基督徒拒絕參加,但也有人為朋友熱情所請,應酬一番,同時從廟裡帶些祭過偶像的食物回家與家人分享。為此,有人請教保羅,對此事應如何處置。

    保羅在八章與十章清楚指示有關此事的原則。

    一、偶像並非真神,基督徒不把任何偶像放在眼內,所以祭過偶像與否的食物,並不能傷害基督徒(48節),照食可也。

    二、市面上所出售的食物,基督徒均可享用,不必良心不安(十章2527節)。信心堅強的人更無所懼怕。

    三、基督徒感恩後則可進食任何食物(十章30節,參閱提前四章4節),百無禁忌。

    四、但為著體恤良心軟弱的信徒,他既因祭偶像之物而不安,則最好連自己也不吃(711l3節,十章2629節),不要因食物叫軟弱的人跌倒,同時保羅補充說:不吃也無損。

    五、信心軟弱的人,對祭過偶像之物既有戒心及懷疑,則最好不吃,因為不憑信心而吃,便有罪了(羅十四章23節)。

    如果我們信仰有根基,明知偶像不是神,對偶像行過祭禮的食物,也無損於食物的性質,則信心堅固的基督徒,感恩之後,均可進食而無礙。

    主那穌關於食物亦曾提示兩個原則:

    一、入口的不能污穢人,出口的乃能污穢人(太十五章1l節)。這和中國古書“傳玄口銘”所說:“病從口入,禍從口出”有同工異曲之妙。

    二、在他升天時說:“若喝了什麼毒物,也必不受害”(可十六章18節),連誤食毒物也無損傷,祭過偶像之物,何懼不能進食?

    不過,保羅認為“坐在偶像廟裡進食”則應避免(林前八章10節),因有“與鬼相交”的嫌疑(十章2021節)。不是廟裡的“食物”對我們有損,乃是食物所在的“廟”使我們被它污染。這原則適用于青年人時常發問的“看電影”問題。電影院中有些是可以觀看的益智畫片,但“電影院”的這種地方卻能使基督徒被它污染,不去為佳。

 

    189.保羅是一生獨身的人,抑是喪偶的人?         (林前九章5節)

    對此事有兩種不同見解:

    一、保羅是為主而守獨身,是毫無疑問的,因為聖經沒有提及他有妻子,他清楚對哥林多人說:他可以娶妻一同周遊佈道,但他不結婚,表示他願意獨身。他在司提反殉道時,仍是少年人(徒七章58節)。之後,他在大馬色路上悔改歸主,接著是為主傳道及到阿拉伯去靈修(加一章17節)。在他傳道的路程中,與他同行作書記的醫生路加在使徒行傳中並未提及保羅家庭的事。保羅在此提及彼得有妻子(參可一章2931節,彼得有岳母)。保羅曾有三個屬靈的兒子,即提摩太(提前一章2節)、提多(多一章4節)和阿尼西母(門一章10節),但並沒有任何經文說明他有妻子和肉身所生的兒女。

    二、有人以為保羅是一個早年喪偶的人。所以在他的傳道歷史中未曾提及他的妻子。有人勸他續弦,所以他對哥林多教會說娶信主的姊妹為妻,但他未如此實行,寧願終身不再娶,可以專心為主工作。

    保羅的一根刺,可能是因為喪偶及無終身伴侶而痛苦(林後十二章7節)。

    保羅對加拉太人說他身體有疾病(眼疾),可能是因為新近喪偶,悲哀以致有眼疾(加四章1315節,六章12節)。

    保羅可能有一新的物件“非比女執事”,但他並無意與她結婚(羅十六章12節)。

    保羅是一個法利賽人,法利賽人重視神的命令“生養眾多,遍滿地面”(創一章28節),所以每一法利賽人必須結婚才能入黨。保羅既然是法利賽人,一定是結過婚後來喪偶的。

    以上第二說可稱為怪論,最後一點則並無猶太人的“口傳法令”足以證明,只是臆測而已。

 

    190.保羅可能參加過奧林匹克運動會(今稱為世界運動會,最早溯源於希臘的奧林匹克運動年會)為選手,聖經中有無此種象跡?                    (林前九章2427節)

    保羅曾數次提及類似運動員的事情:

    一、賽跑(九章2426節)。作有目標的賽跑(腓三章14節;加二章2節,五章7節;提後四章7節)。

    二、較力(即今日的摔跤,九章25節)。摔跤者必須遵守多種節制的規則。

    三、鬥拳(九章26節),必須擊中對方,不是打空氣。

    這些參加運動會項目的人,大家都希望得獎賞,不過他們所得的只是用橄欖樹葉所編成的圓圈戴在頭上,幾日間就會凋謝毀壞,保羅稱之為“能壞的冠冕”。

    保羅所提及上述這些運動項目時說:“我奔跑,我鬥拳”,他很可能是一名從大數被選的運動選手,參加過這些運動會的運動。

    四、還有,他也可能在以弗所和別人一樣參加過“鬥獸”的危險運動項目(林前十五章32節)。他曾對提摩太說,“他曾從獅子口中被救出來”(提後四章17節)。那是在以弗所圓形的鬥獸場中每年一次舉行的驚人的運動會。許多人與獅子搏鬥,勝者得榮,敗者喪身,當時以弗所的鬥獸運動會是為挑選羅馬軍中勇士的一種方法。

    當時在希臘舉行的運動會不只一種,除在奧林匹村舉行外,並在普提亞(PYTHIA)和努米亞(NUMEA)舉行。前者所頒發的冠冕是用月桂樹葉編成,後者是用荷蘭芹菜葉所編成。這三個運動會統稱為“地峽”運動會(地峽即兩海之間的狹窄地帶與大陸相連者)。

    這些運動員,要在舉行運動會前接受半年到一個月的嚴格訓練。參加比賽前一個月,所有運動員選手要在指定的運動場所練習比賽,同時接受種種“節制”的訓練,例如早眠早起,禁止情欲及發怒,進用指定的飲食,在外散步只能作短距離的徒步行走等。當他們獲得勝利、頭戴各種不同的冠冕回家時,沿途民眾均向他們致敬。回到本城時,當地人會將他們抬起來遊行一番。更有些小城市的長官下令在城牆上鑿穿16尺高大洞,讓勝利者從該處人城,並為他舉行向假神的感謝祭。他們鑿穿城牆,表示該城有一勝利的運動員,不必用城牆來保護城中居民了。

    保羅以這些哥林多人非常熟悉的運動會項目來說明屬靈的鬥爭,他們一聽便明白。

 

    191.磐石如何能隨著以色列人在曠野行走?                      (林前十章4節)

    保羅說以色列出埃及過紅海之後,在曠野所得的水是“出於隨著他們的靈磐石”。磐石能隨著人走,那真是奇聞,解經家有數解釋如下:

    一、猶太拉比根據古人傳說:那磐石被摩西擊打出水之後,便跟著以色列人往前滾,同時不斷有水流出。等到以色列人在某一處支搭帳棚暫定居之時,該磐石亦安定在某一處。以色列人需要水之時,大家圍繞著該磐石唱歌,隨即有水由石下勇流出來,好像一個井一樣(民二十一章16l8節)。

    二、有些解經家謂:磐石所流的水流成一條河,跟著以色列人往前走的路徑不斷流著。

    三、其實許多解經家被這節聖經所困擾,是因為受“他們”二字之累,原文這節應該這樣譯:“所喝的是出於隨後的靈磐石”。他們得喝這神跡的磐石流水,是在吃從天上降下來的嗎哪神跡之後。保羅的原意為:以色列人在曠野吃了嗎哪(保羅稱之為靈食),“隨後喝磐石的流水”,並非指那磐石隨著他們在曠野走路。

    四、保羅不過是用以色列人在曠野吃嗎哪和喝磐石流水作為基督徒靈性的預表,所以,他說“那靈磐石就是基督”。顯然地保羅並不是說那磐石在曠野走路、或那磐石所流的水會在曠野成為一條河流跟著以色列人所前行的路線流去。以色列人對於基督未來的救贖大工一無所知,但保羅的神學思想闡明這點,“靈磐石”不是“一般的磐石”,乃是預表基督,基督的靈當時與他們一起往前走,供給他們所需。

    以上第三、四兩說較合。

 

192.以色列人在曠野因犯罪而死的共有二萬四千人,何以保羅說是二萬三千人?

                                             (林前十章8節;民二十五章9節)

    解釋法有三:

    一、當時因犯罪而死於瘟疫的是在二萬三千與二萬四千之間,所以摩西所記為二萬四千,保羅所記為二萬三千,各記一整數,並無不合。等於我們時常說十五六人,七八個或二三百人等說法相同,是一個“約數”不是“整數”。

    二、摩西是說“那時遭瘟疫而死的,有二萬四千人”,意即“共”有二萬四千人,而且說“那時”,並非指“一天”。保羅卻說在“一天”之內死去二萬三千人。可能這一天是死去二萬三千人,但在數天之內共死去二萬四千人。

    三、另一解釋謂,死去的民眾共二萬三千人,死去的領袖則有一千人,因為摩西大發義怒,吩咐那些不參加罪行的以色列人把“百姓中的族長”對著日頭懸掛起來,這些被懸掛而死的民眾領袖死去一千人。

    以上三說,均可採用。

 

    193.保羅吩咐哥林多教會中的婦女在聚會時要“蒙頭”,今日的基督徒婦女是否也要如此,正如有某一派的教會人士如此提倡及實行?               (林前十一章116節)

    一、婦女蒙頭,本來在保羅時代是一件平常的事,每一個婦女在外頭走路時都用一種薄紗把頭蒙著。有些國家甚至將面部也蒙著(今日的中東國家仍有蒙面者,作者1962年在敘利亞的首都大馬色街上便看見很多這種婦女)。這本是一種風俗習慣,與宗教並無重要關係。

    哥林多教會中的婦女,大抵有“信主後男女平等”的觀念(有些解經家謂這種觀念是保羅所造成),所以婦女們在聚會時,不再蒙頭,表示在主裡不須與世俗婦女有同樣的習俗,但出外則蒙頭。

    可是保羅因為哥林多教會黨派繁多,各人靈性程度與意見不一,以致有各種罪行產生,可能亦有不少婦女“牧雞司晨”,招搖生事。所以保羅勸她們在聚會中仍蒙頭,與外出一樣,以保持婦女順服溫柔的姿態。但保羅只對哥林多教會婦女如此吩咐,至於腓立比、比弗所、歌羅西等教會,保羅未曾提及此事,因此,她們並無此問題發生。

    婦女蒙頭既是當時風俗之一,今日中東的婦女與全世界的回教婦女均蒙頭,我們沒有婦女蒙頭習俗的國家,不必多此一舉去蒙頭。

    二、哥林多教會是一個罪惡甚多的混亂教會(請詳閱哥林多前後書所列舉他們的罪行),所以保羅才對他們的婦女有此特別的吩咐,對別的良好教會並無此吩吩。所以如果我們今天在聚會中吩咐婦女蒙頭,便默認自己是罪行甚多的腐敗哥林多教會的會友。如此便是上了魔鬼的大當。何苦由來?

    三、我們在中國見有些主張婦女蒙頭的教會所見,她們只把一塊手帕疊起來放在頭上,怎能算得是“蒙頭”?這種不驢不馬的蒙頭,實在是一種笑話。天主教婦女在進入天主教堂中是用透明多孔的紗布蒙頭的,但基督教婦女不需要和天主教的婦女一樣,因為我們信那穌之後,都是神的兒子,有兒子的生命在心中,在神看來,我們無論男女都是“兒子”(參閱羅馬書八章的研究),所以在教會中不需有特別的蒙頭記號。同時,不要忘記,這是數千年來中東婦女的一種風俗。既然是保羅特為犯罪的哥林多教會而作一特別吩咐,我們為什麼去蒙頭而成為犯罪教會的一份子呢?

    不要忘記保羅曾說過: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份,仍要守住這身份(林前七章20節)。這話指奴僕與自由人而言,但也適用於各國不同的風俗習慣居民而言。

    手潔心清更重要,蒙頭與否有何干?

 

    194.女人要為天使的緣故、在頭上應有服權柄的記號是何意?

                                                     (林前十一章10節)

    這是許多人感覺困惑的一節聖經,因為很難明白哥林多教會的婦女蒙頭與天使有何關係。下面是三個解釋;

    一、天使原文與使者同。“使者”一詞,指當時的教會領袖而言,啟示錄二至三章提及神吩咐約翰寫信給七教會的使者,便是指著七教會的領袖而言。保羅認為哥林多教會的婦女應凡事“合乎女聖徒的體統”,在領袖面前表現自己是正經婦女,必須蒙頭,表示自己是已婚的婦女,對丈夫貞潔,對領袖順服。

    二、天使既然指使者而言,則保羅心目中的“使者”,可能指當時羅馬政府派來的密探,他們時常被派到教會中偵察基督徒的行動,如發現有什麼不軌,即報告政府加以干涉。因此保羅認為婦女應在頭上有順服的婦女記號,即蒙頭。

    三、天使是指天上的使者而言,天上的特殊使者有六個翅膀,其中兩個翅膀遮臉,兩個翅膀遮腳,表示在神面前順服、謙卑(賽六章2節)。所以,基督徒婦女必須和天使一樣,對丈夫表示謙卑、順服而蒙頭。

    可是“服權柄”三字,原文在此只有一個字,即“權柄”EXOU-SIA(矢oua ta)而已,“服”字是譯經者加上去以作解釋。所謂“權柄”乃是當時婦女“頭巾”的專稱,“頭上應有權柄”,意即女人頭上應有這種稱為“權柄的頭巾”,等於日本已婚婦女背後都背著一個貞潔記號的“包袱”,又等於印度人頭上均有“纏頭布”(TURBAN)或中國北方人的“幫腿帶”,只要一說出來,大家都明白,婦人頭上應有“權柄”,即該種頭巾的名字,哥林多婦女一聽便明白,我們卻要費腦筋去解釋。

    所以為著天使(或使者)的緣故,女人頭上應有“權柄”一語,上述三個說法,都可採用,但真正的解釋,則要問保羅了。

 

195.今日的聖餐,每人只喝一點點酒或葡萄汁,何以哥林多教會的信徒會喝醉?             

                                                  (林前十一章2021節)

    這是腐敗的哥林多教會罪行之一。

    根據傳統,初期教會的信徒,先舉行“愛席”,然後舉行“聖餐”,正如主那穌先吃逾越節的筵席,然後設立聖餐的情形一樣。

    在哥林多,正如在別的外邦教會一樣,在舉行聖餐前先舉行愛席,各人攜帶食物到聚會的地方一同分享。富者多帶及帶來美味可口的食物,貧者少帶或不帶,即使帶來也是粗糙的簡單食品。大家放在一起為一家人。可是哥林多人有些自私份子,帶來美酒佳餚,只顧自己享受,甚至喝得酩酊大醉,那些窮人則捱饑抵餓,羞愧無地。所以保羅責備他們“藐視神的教會”。

    “愛席”記於猶大書12節,該節也是責備有些人在愛席中有錯誤的表現。在彼得後書二章13節所說的“同坐席”,也是指此愛席而言,原文該字》aoApe(。,…),與“理智的愛”同一字。教會初期每在主日均舉行此種愛席。使徒行傳二章46所說的“擘餅”,實為此種愛席的開端,該種“擘餅”並非今日的“聖餐”。

    紀元後200300年間,這種愛席舉行漸少,只在每年特別“的節日如復活節或紀念眾使徒的生日等節期中舉行。有些教會則在主日早晨舉行聖餐,晚間舉行愛席。紀元後363年在老底嘉大公會議中,主張禁止舉行此種引起混亂的愛席。紀元後418年在迦太基會議中,天主教完全禁止舉行愛席。在迦太基大公會議中有人主張舉行聖餐時應該禁食,所以不應再舉行愛席。

    英國的衛斯理約翰一度再提倡此種愛席,現今也有不少教會一年一度在降生節或復活節舉行。

 

    196.在使徒時代,聖靈賜予信徒各種不同的恩賜,其中只有一種是“說方言的”,何以今日有人主張每一位信徒必須說方言?                      (林前十二章2831節)

    保羅在這段經文詳列聖靈所賜予信徒的恩賜,共有十種:

    一、使徒。二、先知。三、教師。四行異能的。五、醫病的。六幫助人的。七、治理事的。八、說方言的。九、翻方言的(3節)。十、但最大的恩賜則為“愛”(十三章)。

但亦有解經家把本章810節的一切恩賜加在這些恩賜中變成共有十四種,即除上述十種外尚有:

十一、智慧的言語。十二、知識的言語。十三、信心。十四、辨別諸靈。

    保羅把說方言與翻方言擺列在各種恩賜之後,表示這兩者不是最重要的。同時,保羅在2930節曾作“反問”,其中有一句是:“豈都是說方言的麼”?當然不是。這就證明那些強調每一信徒必須有說方言恩賜者的理論,不合聖經。

    還有,看哥林多前書十四章所詳細解釋的話,足以表示說方言並無重要性:

    一、說方言是對神的,不是對人說的(2節)。

    二、說方言是造就自己,作先知講道是造就教會,當然造就教、會更重要(45節)。

    三、最重要的論調表示說方言不重要是在19節:

    “寧可用悟性說五句教導人的話,強如說萬句方言”。方言與教導的話是五與一萬之比,不值得重視與追求。

    四、說方言是為不信的人作證據,作先知講道是為信的人。所以在教會內毋須以能說方言為榮(22節)。

    五、說方言的人若無人翻出來,則須閉口不說(28節)。

    六、那些在教會中因說方言而引致教會內情形混亂的,也被保羅禁止(35節)。

    七、保羅勸勉信徒要切慕作先知講道,但不禁止說方言,表示“講道”比“講方言”更重要(39節)。

 

197.保羅不准婦女在會中發言,是否表示女人不可上講臺講道或發言?                           

                                                      (林前十四章34節)

    保羅在此不准婦女在會中發言,似乎不准婦女講道,但是保羅在十一章5節卻提及“凡女人禱告或是講道”一語,證明在哥林多教會有“婦女講道”。所以如果根據這十四章34節和提摩太前書二章12節所說的話而立下一條規例,“不准女人講道”,是不合聖經教訓的。

    保羅在同一本哥林多前書中到底是否作了矛盾的言論,前面說婦女講道,後面說婦女應閉口不言?

    關於此事,有下列各種解釋法:

    一、有人解釋十一章5節所說女人講道只限于較小的聚會,如家庭聚會、團契聚會等,女人可以講道;在主日的崇拜聚會或任何大的聚會,則婦女應讓男人去主持。

    二、十一章5節是指未出嫁的女人可以講道或作見證,該處沒有提到她的丈夫,但在十四章34節則提到她們在家問丈夫,表示是已嫁的婦女,不應講道。

    三、有人認為十四章34節與35節應該連在一起,不應以34節起為另外的一段。34節所說女人發言,是指33節以前的“說方言”而言,意即婦女在會中不應說方言,講道則可(十一章5節)。

    四、本人以為保羅是指喜出鋒頭的婦女,曾在哥林多教會中造成混亂局面,所以勸她們不應再發言,對教會的議決事件或教義的決定不應插嘴。因為3536節提及“學什麼”與“神的道理”,表示這些喜歡在會中發言的婦女曾對本書第一章至十四章保羅所答辯的種種問題表示過不成熟的意見,引致會中混亂之故。

    但保羅並不禁止婦女講道,因為哥林多教會的百基拉(亞居拉之妻)是能講道的,她的名字常在她丈夫之前(參閱羅馬書十六章的難題研究)。保羅在哥林多寫羅馬書信的時候,曾指名問候哥林多教會許多人,其中婦女亦甚多(羅十六章),這就表示哥林多教會有許多能言善講的婦女。

    保羅以後對提摩太所說的“我不許婦女講道”一語,原文是“教導”不是“講道”(提前二章12節),參閱該書的難題研究。

    神使用人為他正當發言,是不受人為的限制的。神可以用男人,亦可以用女人(底波拉)為領袖。他在必要時也用孩童(撒母耳),甚至毛驢(巴蘭的)發言。

    神曾用腓利的四個女兒說預言(徒二十一章9節),她們都是處女,在五旬節時,許多人講方言,也有婦女在內,因為是應驗約餌先知的預言(珥二章28節;徒二章1718節提及兒女與使女)。

 

    198.保羅稱那穌為“睡了之人初熟的果子”,意即主耶穌是第一個復活的,但那穌在世時也曾叫三個人復活,他們的復活與耶穌的復活有何不同?        (林前十五章20節)

    這個問題,在路加福音八章已經研究過,請參閱。主那穌在世時,曾叫三個人從死中再復活,即成人拉撒路,拿因寡婦的獨生子、是少年人,及睚魯的十二歲女兒。但他們再活以後,再過幾十年,又離開世界再死,所以他們的再活,只能稱之為“還魂”或“回靈”。但

主那穌是第一個真正復活的人,因為真正的復活乃是活了以後不再死,而且復活後的“靈體”不受時間、空間與物質的限制,可隱可現,可食可不食,主那穌復活後便是如此。所以主那穌的復活,是真正的復活,保羅稱他為“睡了之人初熟的果子”。

    如果上述三個人的再活也被稱為復活的話,主那穌便不是“初熟的果子”,因為除了上述三人以外,舊約也有人“還魂”,王上十七章,以利亞使寡婦之子還魂(2122節);王下四章,以利沙使書念婦人之子還魂再活(3236節)。以利沙死後,有人葬埋死人,那死人因為碰著以利沙的骸骨而再活(王下十三章2021節)。此外,主那穌被釘十字架之時,也有許多聖徒“起來”,到那穌復活之後,才從墳墓中出來,向人顯現(太二十七章5053節)。這些人都是“還魂”,但並非主那穌那樣的復活不再死。

    因此,主那穌的復活是真正的“復活”,別的人是“還魂”。路八章55節說:睚魯女兒的“靈魂回來”。在王上十七章22節說:那小孩的“靈魂仍人他的身體”,均表示“還魂”或說“回靈”,可是再過幾十年,他們仍與別人一樣再死。

    主那穌真正復活了,以後不再死,我們將來也要享受同樣的、不再死的榮耀復活。

 

    199.“為死人受洗”到底如何解釋?            (林前十五章29節)

    全部新約聖經只在此提及“為死人受洗”之事,解經家對此語頗為頭痛,他們的各種解釋如下:

    一、“為死人施洗”,即該人已死,教會主持人仍然為他施洗,使該死人的屍體行禮如儀。據說哥林多教會有人如此“胡鬧”,正如在他們教會中有種種胡鬧的壞行為一樣,這不過是一種敗壞的行為而已。但保羅正好“將錯就錯”,利用他們這種“死人也受洗”的事來

駁斥那些不相信復活真理的人(參閱使徒行傳十七章雅典人以保羅所傳、那穌復活之事為怪),意即如果那些人不相信信徒將來會復活,卻為死人施洗,希望他們得救,將來也有權利享受復活的榮耀,豈非矛盾?

    但保羅並非同意“為死人施洗”的荒謬之舉。

    二、有些為子女的已經信主,但父母未信主。哥林多教會竟有人“發明,,活人代替死人受洗的方法,使已受洗信主的兒女為新近死去的父母“再受洗”一次,是代替已死的父母受洗,希望未信而死的父母因活人的“代洗”而得救,將來也可享受復活的權利。

    保羅就利用他們這種事實,來駁斥不信復活的人,其理由與第一解釋相同。

    三、第三解釋法是“靈意解”,謂“死人”與保羅在下文所說的“我是天天冒死”及“明天要死”,均帶著濃厚的屬靈意味,並非指身體的死,因此這裡“死人”一詞,是指保羅在羅馬書所提過的“與主同死、同葬、同復活”(羅六章18節),或歌羅西書所提及的“你們已經死了”,又“要治死你們在地上的肢體”(西三章)等同意,指一個受洗歸主的人,在屬靈的地位上,對世界已死。

    所以這裡“為死人受洗”,是指一個信徒看自己是死的,他們希望受洗歸主後,將來有權利享受復活的榮耀。但哥林多竟有人不相信死人復活,保羅用此語作駁斥的論據,意即“如信徒不會復活,何必要受洗,而自視為已死的人”?

    四、我們很容易被自己的眼睛及讀經讀得太快所欺騙。這裡是說“為死人受洗”,不是“為死人施洗”。“受洗”是指自己接受該洗禮,“施洗”是指主禮人替信的人行洗禮。

    如果是“為死人施洗”,即上面第一說的情形,一個信了主而未接受洗禮的人,既然死了,主禮人仍然行禮如儀為死人的屍體施行洗禮,使他完成“信而受洗”的程式。

    但“為死人受洗”則意思完全不同。上述第二個說法是其中一種解釋,即活的人為死者的緣故“接受洗禮”,不過這第二解釋則有“重洗”的嫌疑,哥林多教會是否真有人為此實行,並無佐證足以證明。

    最合理的解釋乃是這樣,這裡可舉兩個例:

    ①一個為妻者信了主,受了洗,後來死了,她那個未信主的丈夫因為希望將來有機會在復活的時候與所愛的妻相會,或說大家在天家能相會,於是未死的丈夫“為著已死的妻子”也信了那穌,也接受洗禮。

    因此,中文聖經如果改譯為“那些為著已死的人而接受洗禮的……因何為他們而接受洗禮呢”?則意思清晰得多。請注意,保羅的原意乃是:

    並不是,替死人施洗”或“替死人受洗”,乃是“為死人之故而自己接受洗禮”。

    ②當時,羅馬皇帝已開始迫害教會,在羅馬城外的鬥獸場中殺害許多基督徒,這些基督徒甘冒生命的危險,仍然熱心事主及帶領人信主。有些基督徒被捕而殉道之後,那些被他們帶領歸主但仍未受洗的人也不怕危險,竟然接受洗禮,他們是為著那“帶領自已歸主,已為主死的人”而接受洗禮,哥林多教會稱之為“為死人而受洗”。他們受洗的目的是希望將來也享受復活,與帶領他們歸主的人再相會

 

哥林多後書

 

    200.哥林多後書是保羅在何時何地寫的?為什麼要寫此書?

    一般解經家認為哥林多後書是在紀元後57年至59年之間所寫,地點是在腓立比,是馬其頓一個主要的城邑。

    他寫本書的原因有幾:

    一、當保羅在以弗所寫成哥林多前書寄出時,是由提多送去的,保羅同時也離開以弗所繼續他的宣道旅5程。先到特羅亞,後到馬其頓(徒二十章16節;林前十六章57節),他本來有意在到達馬其頓地區時,即到哥林多去與當地的信徒會面及過冬,但後來改變旅程,未到哥林多,哥林多信徒便埋怨及批評保羅“忽是忽非”(林後一章17節),因此保羅寫這封“後書”為自己申辯,解釋當時不到哥林多去的理由,是要“寬容他們”(林後一章23節)。這是寫本書的第一個原因。

    二、哥林多前書滿載哥林多信徒的各種罪惡,但當“前書”寄出後,哥林多信徒大都真誠悔改,遠離罪惡,這就表示保羅蒙神指示所寫的“前書”已發生極大的效果(林後七章811節),因此在“後書”不再有責備他們罪惡的言論。哥林多人順服保羅的勸勉,從事在靈命上長進。保羅以此為“安慰的好消息”(本書充滿安慰一詞)。但仍有少數份子(可能是哥林多前書一章所說的那幾派人中的人)不服從保羅,認為他並無“使徒的權柄,不應責備哥林多教會”,因此保羅再寫一書信為自已的使徒資格申辯,並且說自已不在任何使徒之下(林後十一章5節),跟著在該章講述自已負起使徒的重責,如何為主受苦,是其它使徒所不及。

    三、本書八、九章提及為耶路撒冷貧苦信徒奉獻的事,表示保羅對此事甚為關心 ,所以寫這一段勉勵哥林多信徒“以捐助為快樂”(八章3節樂捐一詞)。可能哥林多教會一向對此善舉已有良好習慣(林前十六章13節),而且保羅曾以哥林多信徒行善的模範鼓勵馬其頓信徒(九章1- 2節)。這是保羅寫本書的另一個原因。

    四、本書最後幾章(十至十三章),有不少解經家認為這是保羅所寫的“另外一封哥林多書信”,稱之為“嚴厲書信”。因為從十章1 節起,保羅的口氣頓改,與前九章大相逕庭,這封嚴厲書信,可能就是林後二章3- 4節所說的“曾寫的信”,後來被搜集成為哥林多後書的後一段雲。

    不過,我們仍然相信哥林多後書是完整的一封書信,不過在最後的幾章中,保羅說出其它書信所未曾透露的,保羅對信徒屬靈的愛,他為主受苦的記錄,被提到三層天的奧秘經驗,和準備“不寬客”有意破壞教會的少數份子等。不過保羅在最後的結論中,說出他偉大的“領袖觀”,“用主所賜的權柄,雖然可以嚴厲地對付不良分子,但目的為造就,而非敗壞人”(十三章10節),這也是每一個在教會中身居高位的人所應以為“金言”的。

    本書最後一節成為今日牧師通用的祝福語,為保羅其它書信所無,因此該“祝福語”可作本書的冠冕。

 

201.保羅所說在亞西亞遭力不能勝的苦難,是指什麼事件而言?                                 

                                                      (林後一章8節)

    很明顯的,這是指在以弗所的大動亂事件而言。以弗所是亞西亞的大城,亦為羅馬軍隊的駐防都市。約翰在啟示錄所寫的七個教會,均在亞西亞省境內。保羅在亞西亞遭遇什麼大的苦難呢?仔細研究使徒行傳中有關保羅傳道的旅程,便知保羅曾在以弗所遭遇劇烈的反對(詳見使徒行傳十九章)。因他在以弗所有三年之久(徒二十章31節),他講道獲得非常良好的效果,以致鬼被趕走,行邪術的燒掉五萬塊錢的邪書,許多人相信那穌,影響以弗所人對大女神亞底米的崇拜,使他們的生意大受打擊。當時眾人拿住保羅的兩個同工該猶和亞裡達古,保羅也處在非常危險的環境中。路加沒有詳細說明當時保羅與同工們受過什麼痛苦,但相信一定是曾遭遇使保羅認為難堪的事,以至認為幾乎連活命的希望都沒有了(8節),除此以外,並無亞西亞任何危險的事件發生。

 

    202.神用印印了我們,如何解擇?   (林後一章22節)

    新約聖經中有不少次數提及“印”或“印記”,當然是一種抽象的意義,但有過去歷史及當時民間習慣為背景。

    遠在古時,埃及與巴比倫國即已用印,埃及的法老曾把有印的金戒指戴在約瑟手上,表示約瑟在埃及國為“第二”,有絕大的權力(創四十一章42節)。希伯來人很早已懂得用印,猶大把印交給偽裝妓女的他瑪以作“當頭”(創三十八章1718節)。耶洗別曾妄用

亞哈的王印宣告拿伯為有罪(王上二十一章710節)。波斯王亞哈隨魯用戒指蓋印在禦旨文告上,表示不能更改(斯三章12節,八章810節)。

    在新約也有不少有關用印的事。神為信那穌的人印上印(約三章33節),那穌宣佈父神印證了他(約六章27節),表示真實無訛。保羅帶捐款到耶路撒冷,在這“善果上蓋印”(羅十五章28節“交付明白”一語的原文),表示手續清楚。保羅說哥林多信徒是他作使徒的印證(林前九章2節),然後,在別的書信提及聖靈是信徒的印記(弗一章13節),但又說信徒受了聖靈的印記(弗四章30節),顯然兩者有不同的涵義。在哥林多後書這裡則說,那印我們與賜聖靈在我們心裡是兩件事。關於這事的不同解釋如下:

    當時以色列人對於印記的用途與類別,最少分三種:

    一、是宗教的印記。猶太人出生後,八日即由父親為他行割禮,受割禮後,嬰兒在滿了潔淨的日子四十天(利十二章24節),父親即帶他上聖殿獻與主,同時被祭司檢驗,並發給一張有印章的證書,表示該嬰兒已完成“宗教律”的手續。因此有人解釋“聖靈對信徒的印證”指“洗禮歸主”而言(參羅四章11節,亞伯拉罕的印證)。

    二、是主人的印記。羅馬為主人者,當購入一個奴僕或雇請一位終身管家時,主人即與奴僕或管家到廟裡去,在奴僕或管家的左臂上蓋上有主人名字的烙印。蓋上之後,烙印終身存在,表示這奴僕或管家是屬於該主人的,因此他們無法逃脫離開主人他去,誰也不能收留或把他搶去。保羅在監獄中可能與那逃走的奴僕阿尼西母同囚在一處,保羅看見阿尼西母手臂上的烙印,赫然是他的好友腓利門的,因此帶領阿尼西母信那穌,而且保送他回到主人那裡去,便是這個緣故。

    保羅對加拉太人說:“我身上帶著那穌的印記”(加六章17節),表示保羅的主人是那穌。基督徒信主後,神在信徒身上蓋上一個隱形的印記,表示他是屬那穌的,因此誰也不能從天父與那穌手中把一個基督徒奪去(約十章2829節)。得救的基督徒也無法逃脫離開“永生的領域”(參提後二章19節;啟七章23節)。

    三、是保證與保密的印記。羅馬帝國的商人運貨物出口時均在貨物上“封印”,只有購買人有權“開封”。當主那穌被埋葬在墳墓中時,羅馬政府的代表彼拉多在墓門外加封,並且用兵丁把守,除彼拉多外,無人能揭封,因封上有彼拉多的名。啟示錄亦提及封印的書卷(五章)。

    基督徒信那穌之後,神即在他們心靈中加印,亦有保證與保密二意在內。這封印即聖靈,一個人信那穌之後,聖靈即進入他心中作保證的印記雲。

    但亦有解經家認為聖靈給予信徒的各種恩賜,乃是聖靈的印記雲。

    以上各說,均有人採用,而第二、三解則較多人接受。

    203.香氣與基督馨香之氣,指什麼而言?                  (林後二章1415節)

    保羅在他的書信中曾提及三種“香氣”,但中文聖經未能美妙地加以分別。

    一、是香氣,是普通的香氣,或說“小香氣”。即14節的“因認識基督而有的香氣”。該字原文為OSME(加U加,指一般食物的、或焚香的香氣而言。

    二、是馨香之氣,是特別的香氣,或是“優越的香氣”,因為原文該字是EU ODIAe乙毗而),是由EU(優)與OZO(放香)二字合成,指令人陶醉的香氣而言,基督所有的香氣乃是這種較高貴的香氣。

    三、另外一種是馨香的香氣,是“聯合的香氣”,因為在以弗所書五章2節所譯“馨香”一詞,中文譯得不妥,原文該字是上述兩種香氣合成的一種香氣,譯為“馨香”,只譯了一半,也不易譯出。這是基督徒與基督“聯合為一”所發出的共同、更特別的、更優越的香氣。原文是OSMENEUODIASootL*帖一*一as

    保羅所說這些“香氣”,是有羅馬歷史背景的。當羅馬軍隊遠征歸來時,大家擄掠一些俘擄一同回來。這些戰勝的軍隊受沿途民眾歡迎時,會聞到民眾所焚燒的“埃及香枝”的香氣,覺得是一種“勝利的享受”。同時各省市政府也在歡迎時預備一輛焚燒著各種不同香枝的花車,使花香與香枝兩種香氣混合成一種使人陶醉的香味。等到這些勝利的大軍回到羅馬城市,狂歡的羅馬人焚燒更多的香枝與拋擲更多的香花。這些香氣在戰勝者聞起來,乃是一種快樂;但在大軍之後的俘擄,聞到這些香氣,乃是一種痛苦,因為他們不久可能被斬首或受各種刑罰。

    保羅所說:在這等人,就作了“死的香氣”叫他死,在那等人,就作了“活的香氣”叫他活,便是根據這種事實來描寫的。表示基督帥領我們,有戰勝者的姿態,在各處顯揚基督馨香之氣,這種“基督的香氣”,顯然地是指基督徒過得勝、聖潔的生活而言。

 

    204.為何摩西要將帕子蒙在臉上?   (林後三章13節)

    這事的背景在出埃及記三十四章2935節。當時摩西上西乃山去接受神所頒佈的十誡,四十晝夜蒙神光照,等到他下山時,面皮發光,自己也不曉得,可是以色列人連亞倫在內,看見摩西面皮發光便害怕。摩西和以色列人說話,傳遞神的資訊之時,是敞著臉的,等到說完話之時,才把帕子蒙上臉,回到神那裡去。當他與神說話之時,揭去帕子,再蒙神光照,臉皮再度發光。

摩西大概已經知道他自己臉上發光,但這光是由神的光反照而來,並非由他臉上自發。這些反照的光是不耐久的,不久當會消失。摩西在他臉上的光消失以前,把帕子蒙上臉,不讓以色列人看見摩西臉上的榮光消失在人前,目的是要維持以色列人對摩西臉上的榮光有良好的印象。

保羅在這裡用神學思想來發揮“帕子蒙臉”的涵意,認為榮光在摩西臉上是代表“律法效力的存在”,乃是短暫的。以色列人在開始接受神所頒佈的律法之時,並不能明白神頒佈律法的目的,也不能看出律法將來會消失而為“恩典”所代替。保羅稱摩西的律法為“將廢者”,意即將來不再需要這種律法。原文“將廢者”一詞乃是“在消失中”、“逐漸消失”之意(參7節)。保羅跟著又把“帕子”代表以色列人傳統的盲目,但這種律法中的盲目已在基督恩典中被廢去(14節)。

  

    205.神“吩咐光從黑暗裡照出來”與神“創造光”有何分別呢?到底在創世紀一章所說,神是否曾“創造”光?                               (林後四章6節)

    神創造宇宙時,是否也包括“光”在內,是一個很有趣的問題。

    首先,創世紀一章所記,只是說:“神說:要有光,就有了光”(一章3節)。並不像下文所說的“神造出空氣”,“神造了兩個大光”,“神造出大魚”,“神造出野獸”及“神造男造女”等,均有“造”字。只是對於“光”,並不說“造光”,乃是用“吩咐”的方式,使光出現。

    保羅深明此中奧秘,所以不說“神創造光”,乃是說“神吩咐光從黑暗裡照出來”。關於這裡的“光”,科學解經家在過去數十年曾尋求多種方法去解釋它:

    一、有人說這是“北極光”(AURORA),即在地球北部(北半球)晚上能看見的奇妙光輝(附圖是北極光之一)。又有科學家稱之為,“宇宙光”。該種光並非出自太陽,乃是存在於宇宙的另一種光輝。神在創造的第一天,即吩咐這種宇宙光從黑暗中(即空虛混飩與黑暗的狀態中)照耀到地面上,以作神造物的準備。這種光,神在創世紀一章1節的創造時期已造好雲。

    二、神說要有光,就有了光。其實在創世紀一章1節的創造時期中,神已造好了太陽,但在一章2節的“秘密轉變為空虛混飩”之後,地球一度為黑暗所籠罩,神在第3節開始“複造”一切時,便首先吩咐太陽透過黑暗,照耀大地,作神“複造”萬物的準備。但在第四天

才整頓日月星三光的運轉程式。

    三、我認為除我們所熟悉的太陽之外,宇宙中當然還有許多種不同的光,如月光、星光、彗星光、流星光、極光(第一說的AURO-RA)和裙形的宇宙光(這種裙形宇宙光絕對不是從太陽來的,但北極光是否與太陽有關,科學家仍在研究及爭論中)。裙形的宇宙光,在北歐各國時常可以看得見,有時在深夜看來,頗為可怕。但是否這種光,就是“神說要有光,就有了光”的光,無人可以知悉。或者當時另有一種光出現,以後等到太陽光出現後,這種光才消失,亦未可料。

    雅各書有神為“眾光之父”一語(一章17節),表示光有許多種,神則為“一切的光源”。顯然地,太陽光並不是世上唯一的光源。

    約翰也說:“神就是光”(約壹一章5節),表示“光來自神”,神把他的光“分”一些出來,便成為世上各種不同的光,正如神把他的“能力”分出來一些,便成為各種的“能”一般。

    我們有理由相信,創世紀一章3節所說“神說:要有光,就有了光”,並非用“創造”的方法,乃是用“吩咐”的方法,他把自己的光“賜”與世界,世界便有了光明,而且與黑暗有別。

    神所吩咐“從黑暗照出來的光”未必是太陽的光,可能是神所“預備”的另一種光,正如神在埃及降十大災難時,“預備”一種黑暗,使全埃及地均黑暗,“這黑暗似乎摸得著”(出十章2l節),但以色列人所住的歌珊地,則有亮光一般。

    當時神所預備的光,照耀混飩黑暗的大地,配合著聖靈的運行,使萬物有了新的秩序。今日這種光,在屬靈方面,也照耀人心,使人們獲得新生。

 

206.基督徒不應與非基督徒聯婚,或基督徒不應與非善督徒合夥經商,保羅有何指示?             

                                                        (林後六章14-18節)

    保羅在此列舉基督徒與非基督徒應有的區別,這種區別在屬靈的意義上乃是“分別為聖”,或簡稱“聖別”(17節)。

    一、你們(信徒)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

    二、義和不義的不相交。

    三、光明與黑暗不相通。

    四、基督和彼列(撒但)不相和。

    五、信的與不信的不相干。

    六、神的殿和偶像不相同。

    基督徒應明白“分別為聖”的重要性,如不實行分別為聖的真理,將來吃虧的多數是基督徒。

    比方,以婚姻而論,基督徒應與基督徒聯婚,這樣才能使未來的家庭“基督化”,不至被破壞。丈夫為基督徒,妻子非基督徒,即使丈夫不會受妻子影響變成非基督徒,但在家庭中缺乏屬靈的氣氛。最要緊的是下一代的兒女,經常與母親在一起,受母親的非基督徒力量影響較大,這樣,便很難帶領下一代兒童歸主。不要忘記,一男一女結婚,不只是為個人的利益,乃是與下一代兒女有關係。

    有些基督徒女子與非基督徒男子結婚,後果更不堪想像,自己不但不能帶領丈夫信主,反倒受丈夫攔阻,甚至逼迫,結果,即使不走上離婚之途,也會被迫分居,或勉強同處,水火不容,家庭毫無快樂。

    一男一女如果都是非基督徒,婚後男的或女的信了那穌,其本份當然是要帶領對方信主,使全家得救,但一個基督徒為著愛情與一非基督徒結婚,企圖用婚姻的方法去帶領妻子或丈夫信主,聖經並沒有這種指示。事實上這種可能性是非常小的。

    除非對方確實有意信主,那麼先帶領對方信主,然後結婚,則較合理而不妨礙家庭基督化。

    所以基督徒應與基督徒結婚,除非在非常特殊的環境中,基督徒應避免與非基督徒結婚,這是“分別為聖”的重要真理。

    至於與非基督徒合夥經商或合辦任何工作,其理相同,有人說非基督徒“無商不奸”,基督徒必須誠實經營,不能欺騙,不能開空頭支票,也不能走私漏稅及作其它種種犯罪及犯法的事情。因此一個真正敬畏神的基督徒,必須與基督徒一同工作,否則,如果與非基督徒合作,吃虧的多數是基督徒,或基督徒變成同流合污的奸商,失去基督徒的香氣,不能榮神益人。

    請記得保羅所引用舊約的經訓:

    “你們務要從他們中間出來,與他們分別;不要沾不潔淨的物,我就收納你們”(林後六章17節;賽五十二章11節)。

 

    207.“沒有後悔的懊悔”一語,如何解釋?                      (林後七章10節)

    這裡“後悔”與“懊悔”,二字原文不同字,中文亦譯得不妥。“懊悔”應譯為“悔改”,該字原文METANO0(**Tavov*),在新約聖經均譯為“悔改”。“悔改”一詞,原意為“心意的轉變”,是“人生的轉變”。施洗約翰傳“悔改之道”(太三章;路三章),該字即此字。但在這裡譯為“懊悔”則不妥,應作劃一的譯詞,譯為“悔改”,可譯為“沒有後悔的悔改”,表示“後悔”與“悔改”在字意上及真理上都是不同的。

    至於“後悔”原文為MATAMLOMAIlleraP*叫at)譯為“後悔”,表示與“悔改”不同。此“後悔”原意為“主觀的判斷或主觀的決定有了改變”(但不是心意與人生的轉變),亦即俗語所謂,“知錯”而已,但不是“悔改”。

    因此“悔改”可解釋為“悔悟即改”,但“後悔”可解釋為“悔而未改”。

    比方,彼得因軟弱而犯罪,後來“悔悟即改”,至於存心犯罪的賣主者猶大,則“悔而不改”,逕自上吊去了。這兩者有很大的區別。

    施洗約翰曾大聲疾呼說:“你們要結出果子來,與悔改的心相稱”(太三章8節)。“悔改的心”原文是一個字,由悔改一詞而來,該字METANOIAPeravo*),有“悔改”的人必須有悔改的行動來配合,但後悔的人,雖然一時知錯,轉瞬即忘。

    保羅所說”沒有後悔的悔改”一語,意即有了一種非常真確而肯定的悔改,在這種悔改的狀態中不帶著“後悔”的不可靠的轉變,既然悔改歸正,就不重作罪人。

    至於七章9節的懊悔,原文也是“悔改”,應更正。

 

    208.保羅在哥林多後書屢次提及馬其頓教會,到底他與馬其頓教會有何密切關係?馬其頓在什麼地方?                                                (林後八章1節)

    “馬其頓”一詞在本書曾出現多次:

    一章16節(2次),二章13節,七章5節,八章1節,九章2節,九章4節,十一章9節等。

    在保羅別的書信也提過七次,共15次。

    “馬其頓”(MACEDONIA),是羅馬的一省,保羅在該省佈道的地點,計開有:腓立比、帖撒羅尼迦、暗妃波里、亞波羅尼亞和庇哩亞等城(見聖經地圖6),相信保羅在這些城市都設立了教會,但為我們所熟悉的則有頭兩個城市的教會,即腓立比及帖撒羅尼迦,因為有保羅的兩封信遺留給我們。

    保羅在傳道的頭一階段,其物件只限於散住在羅馬帝國的猶太人,似乎當時他有一種狹窄的民族主義限制了他。但神在異象中讓他看見一個馬其頓人和聽見他的請求之時,保羅的傳道觀念有了很大的轉變,使他學習了“傳道應無人為的界限”於是他用福音向歐洲進軍,“隨即渡過愛琴海到腓立比去向外邦人傳福音”。腓立比是羅馬軍隊駐防地,許多人在該處信主,以後成立腓立比教會。跟著,又成立了帖撒羅尼迦教會,福音在馬其頓省獲得了勝利。雖然在馬其頓省傳福音,也遭遇了許多未為人們所知的困難(七章5節,路加在使徒行傳未曾提及保羅在馬其頓傳道時的困難,可能是聖靈禁止他記錄下來),但馬其頓教會以後在靈裡長進,長於行善,“格外顯出他們樂捐的厚恩”,以樂捐為一種恩典,並非吃虧的事(八章3節;羅十五26節)。他們對耶路撒冷的貧窮信徒固然願意捐助,即對傳道人也非常有愛心,我們可以在腓立比書看出他們如何有愛心對保羅。

    保羅往馬其頓省各地傳道,最少有三次,但可能有五次,即有兩次未明顯地記載在使徒行傳,但記載在保羅書信中。

    對於異端的態度,他們不受誘惑,勝於加拉太與歌羅西教會。教會中也有不少愛主的信徒被神所使用,為保羅各書信所提及,如帖撒羅尼迦的亞裡達古、耶孫、西公都,腓立比的革利免、以巴弗提、友阿爹、呂底亞及該猶,還有庇裡亞人所巴特,均屬馬其頓各地教會的信徒(徒二十章45節)。

可見保羅與馬其頓各教會的關係何等深切,難怪他在本書中對哥林多(屬亞該亞省)的信徒常提及他們。

馬其頓,在紀元前為一小國,紀元前336年,神在該處興起偉人“亞力山大”。亞力山大由馬其頓首先進佔亞該亞,即希臘古國所在地,然後乘勝東進小亞西亞,吞併波斯帝國,遠至印度邊境,成立希臘大帝國。亞力山大並非希臘人,乃是馬其頓人。紀元前323年,亞

力山大帝駕崩,無子繼承,由其將軍四人,瓜分希臘大帝國,即敘利亞、埃及、小亞西亞與馬其頓,是應驗但以理書八章8節的預言。後來馬其頓將希臘割讓與羅馬,希臘回復原來國土,即羅馬帝國時代的亞該亞省,亞力山大的老家馬其頓則變成羅馬帝國另外一省。

    在此我們可制對聯式的兩句話:

    馬其頓呼聲、保羅應召,

    馬其頓奉獻、眾會共鳴。

 

    209.第八章末段提及兩位隱名弟兄,該二人為誰?

                                                  (林後八章1822節)

    保羅打發提多往哥林多去的時候,另外“打發一位兄弟同去”,後來又說“又打發一位兄弟同去”。到底這兩人是誰?解經家有不同的推測。

    一、第一位弟兄,在福音上得了眾教會的稱讚,而且被眾教會挑選與保羅同行,在各處彙集慈善捐款。

    二、第二位弟兄,在許多事上曾受試驗,證明他事主及為人的熱誠,而且這人對於哥林多教會信心。

    保羅又稱他們二人是眾教會的使者,是基督的榮耀。到底這兩位弟兄是誰呢?

    有人猜想是巴拿巴和馬可(西四章10節),又有人猜想是亞波羅與路加(林前十六章12節;西四章14節),他們都有上述的優點。還有人猜想是哥林多人所熟悉的所提尼(林前一章1節),保羅曾與他一同寫信給哥林多教會。更有人猜想是以巴弗提(腓二章25節,

四章18節)和推基古(弗六章2l節),因為這些人都曾與保羅同工,也為保羅奔走過。

    至於保羅為何不寫出這兩人的名字,頗使人納悶,雖然有人猜想種種原因,但有一個原因是最可能的,乃是這兩位弟兄曾要求保羅不要將他們的名字披露,認為“隱名氏”比“有名氏”為佳。

 

210.到底保羅是氣貌不揚、言語粗俗的人呢,還是貌美英俊、口才犀利的人?                              

                                                        (林後十章10節)

    哥林多教會的“反對派”不尊重保羅,事事作梗,所以保羅在本書中有多次的“自辯”,證明他是配得牧養教會的人。但那些反對的人竟採用最卑鄙的反對方法,侮辱保羅的“人身”,說他氣貌不揚,言語粗俗。

    一、我們從使徒行傳所載,可以證明保羅是一個大有辯才,詞鋒犀利的傳道人。

    ①當他在大馬色悔改歸主後,曾在耶路撒冷傳道,與講希臘語的猶太人講論及“辯駁”,駁倒猶太人,以致他們要殺他(徒九章29節。)。

    ②保羅與巴拿巴在路司得傳道的時候,因為曾醫好一個生來是瘸腿的,以致當地的人,以為有神藉著人形降臨,甚至要向他二人獻祭,他們稱保羅為希耳米,因為他說話領首,表示他是一個能言的人(見希耳米條,徒十四章12節)。

    ③保羅在雅典傳道時,曾與猶太人辯論,也和以彼古羅、斯多亞兩派的人爭論,證明他有辯才,並非不學無術之輩(徒十七章1618節)。

    ④保羅在以弗所的會堂與猶太人辯論,使眾人聽得津津有味,要留他多住些日子,證明他能言善辯,措辭助人,怎能說他是言語粗俗的人(徒十八章1920節)?

    ⑤保羅在以弗所推喇奴學房與心硬不信的人天天辯論,竟有兩年之久(徒十九章910節)。

    保羅在米利都對以弗所的長老勸勉的話,何等溫柔、懇切、坦白,怎能說他是言語粗俗的人(徒二十章1735節)?

    保羅在公會中受審時的申訴,十分巧妙地利用法利賽人與撒都該人信仰的水火不容,引致敵人自相吵鬧,證明他不是一個拙嘴笨舌的人(徒二十三章111節)。

    二、我們又從另一面來看,保羅並不是一個禿頭、矮小、肥腫、曲腿、聳肩而面貌醜惡的人,正如那些反對他的人這樣去形容他。雖然他在大馬色路上因看見主的大光,以致雙目一度失明,但以後又複明,或者這次失明使他以後時有目疾,正如在加拉太書第四章所描寫的,以致他寫信要寫較大的字(加六章11節)。

    可是,那只是一時的痛楚,並非一生都是如此。

    ①當他在帕弗傳道時,曾“定睛看著一個行法術的以呂馬”,以致看出他內心的罪惡,他的目力如何銳利,可見一斑(徒十三章612節)。

    ②當他在路司得傳道時,曾用神跡叫一個生來是瘸腿的兩腳站直。如果保羅能叫別人雙腳站直,自己卻是曲腿的,豈非成為笑柄(徒十四章811節)?

    ③當保羅在路司得被眾人用石頭打他,以為他是死了,便拖到城外。可是門徒正圍著他舉哀傷慟時,他竟站起來了,再走進城裡他真是一個鐵骨銅皮走四海的人,誰說他氣貌不揚,中氣不足(徒十四章192l節)?

    ④保羅與西拉在腓立比因傳道被打,後來在監牢中唱詩讚美神,竟然唱到地大震動,地基搖動,監門全開,鎖鏈均落,證明他有驚人的歌唱力量,聲如洪鐘,驚天動地(徒十六章2527節)。

    ⑤保羅在辭別特羅亞眾信徒時,竟然講道講到天亮,可見他精神充足,容光煥發,絲毫不覺疲倦,一定有過人氣魄與體力,而且儀錶可愛(徒二十章611節)。

    我們在哥林多前書九章曾解釋過,保羅非常可能參加過奧林匹克運動大會為選手,根據當時大會規例,健康不佳,身體有缺陷的人是不能當選手的。這就證明保羅一定生得相當強健,才能參加各種運動項目。

    不過“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孟子早有此訓。保羅對此反對者的惡意批評,並不用惡意還擊,乃是用溫柔合理的解釋去說服哥林多信徒。保羅對反對者的批評作這樣的一種高尚的客觀的結論說:因為蒙悅納的不是自己稱許的,乃是主所稱許的(18節)。意即,自誇自己好,或被惡人批評自己壞,都不足為憑,只有主的褒貶,是最正確的,人的稱讚或譭謗,何足掛齒哉?

 

    211.撒但何時及如何裝作光明的天使?      (林後十一章14節)

    撒但原是天使長,這是神學界所公認的,後來因犯罪而墜落成為日後與神作對的撒但,亦即魔鬼。這是根據以賽亞書十四章12 23節、以西結書二十八章1119節及啟示錄十二章19節所指示的去推論。

    撒但背叛神之後,便以破壞神的工作為主要任務。因此他偽裝光明的天使來引誘人,不過是他的技倆之一,並不足為奇。聖經中曾以多種象徽比喻魔鬼的動作:

    一、大龍(啟十一章9節)。

    二、古蛇(同上,及林後十一章3節)。

    三、咆吼的獅子(彼前五章8節)。

    四、飛鳥(太十三章4節)。

    五、狼(約十章12節)。

    六、鱷魚(賽二十七章1節)。

    保羅在這裡說:撒但會裝作光明的天使。聖經中似乎沒有一處經文曾記載此事,除非說這是根據猶太人口傳故事。但多數解經家認為保羅以神學眼光來看“蛇引誘夏娃”的史實,認為蛇不過是一個象徵的說法,其實當時引誘夏娃的乃是一個偽裝的光明天使,該偽裝天使驅使蛇為犧牲品,對夏娃發言,其實發言者乃是撒但,蛇所說的一切甜言蜜語和引起夏娃對耶和華命令的懷疑,完全是這偽裝光明天使所為(見創世紀三章17節)。

    有人如此解釋:撒但偽裝光明的天使站在蛇的後面,指揮蛇發言。他的形狀時隱時現,夏娃所看見與聽見的是出自那偽裝的光明天使,並非出自那蛇,不過那天使以蛇為“擴音器”而已。保羅所說的便是指此事而言。

     212.“希伯來”與“以色列”二名有何分別?               (林後十一章22節)

    許多人對此問題只有一個模糊印象,不知希伯來與以色列二名到底有何不同。

    “希伯來”(HEBREW)一名,首見於創世紀十四章13節。當時亞伯蘭被迦南人稱為“希伯來人”。約瑟為埃及宰相時,埃及人稱以色列十二支派子孫為希伯來人(創四十三章32節)。列王時代,非利士人稱以色列的軍隊為希伯來人(撒上四章6節)。列王紀上下並未

提及此名,似乎不為當時人們所重視。

    “希伯來”乃是一個民族的名稱,廣義言之,凡由亞伯拉罕而生的子孫都包括在內,狹義言之,只有以色列十二支派子孫才被稱為希伯來民族的人。此意原名為“渡河而來者”。指亞伯拉罕從伯拉大河彼岸渡河到迦南地而言。

    但另一說則謂,希伯來源出“希伯”,即閃的第四代孫(玄孫),當時希伯的人口繁多,人稱之為“希伯民族”,以後亞伯拉罕渡河到迦南時,人們即稱之為希伯來人,即“屬希伯之人”。不過這種解釋頗為牽強,還是以前一解釋為佳。

    至於“以色列”(IsRAEL)乃指雅各十二支派子孫而言。以後他們成立一個國家,因此以色列便成為一個國家的名字。所羅門王逝世後,他的國分為南北,北國稱以色列,南國稱猶大。以色列國先被毀滅,以色列人被擄至亞述,以後猶大國人亦被擄至巴比倫。猶大人被擄七十年後得以回國,稱猶大省,以後他們一直被稱為猶太人。1948年猶太人複國,改用“以色列”之名,至今被稱為“以色列國”(舊約稱猶大,新約稱猶太,意同)。

    “以色列”是天使給雅各所起的新名,首次記載於創世紀三十二章38節。願意為“神的王子”,在聖經用過二千五百次左右,可見人們對此名甚為重視,而“猶太”一名,不過用過七百次左右而已。

    保羅自稱希伯來人,並且強調自己是希伯來所生的希伯來人(腓三章5節)。又說他是以色列人,意即他是一個非常純粹的以色列人,是希伯來民族之嗣。保羅能操希伯來語(徒二十一章40節),也能操流利的希臘語(徒二十一章37節)。當時有些猶太人只懂希臘語而不懂希伯來語(徒六章1節),正如今日有不少在外國出生的中國華僑之嗣,被稱為“僑生”,只懂當地言語,不懂中國話一般。

    保羅生在外國的大數,可能因此被哥林多教會的反對派譭謗,他不是純粹的希伯來族與以色列人。

 

    213.保羅曾被鞭打五次,何以每次打四十,卻減少一下?

                                                       (林後十一章24節)

    猶太人自古以來,遵依摩西的教訓,惡人若被審判官判處“責打”,只能打四十下,若超過此數,便是蔑視人權了(申二十五章13節)。因此猶太人責打奴僕或犯法之人,只打四十下。

    到了羅馬統治猶太省時代,羅馬人另定條例,凡受責打者,如果是猶太人,則照舊打四十下,如果該人是羅馬公民,則須減去一下,即“四十減一”,而打三十九下。

    一個羅馬公民受責打時,旁邊有人同時“唱數”,打一下則高唱“一”,打到三十九下,該人用較高的聲音唱出“三十九下”!於是責打停止,表示受責打的人有羅馬公民權。

    保羅是有羅馬國籍的(徒二十二章2739節),所以每次為主的名被打時,人們先問他是否羅馬公民,既知他是羅馬公民,所以只打他三十九下。

    使徒行傳只記過一次他被棍打(十六章2223節),那是在腓立比所遭的苦難,至於何時在何地受“四十減一”的鞭打,路加未曾記錄。

    當時羅馬有一種著名的“九尾鞭”,用作鞭打犯人的武器,該鞭未端有九條分叉,每條未端系以尖銳鐵塊及死人骨頭等,當行刑的羅馬兵用九尾鞭鞭在犯人赤身的背上時,往往皮破血流,甚至血肉橫飛,至為殘忍。可能主那穌也曾受過此一種九尾鞭的毒打(太二十七章26節),保羅也不例外,因為是受羅馬兵所鞭打,不過主那穌可能被鞭四十下,因他不是羅馬公民。

 

    214.保羅何時在何地及因何故被捕?基督徒因事被仇敵捕捉時,是否可以設法逃脫,抑應束手待捕?                                 (林後十一章3233節)

    保羅被捕,在使徒行傳所記載的,乃是他在大馬色的經歷,當時要捕捉他而加以殺害的乃是反對他的猶太人(徒九章23節),原因是保羅本來是反對信那穌的人,忽然在一日之間完全改變了:成為替那穌宣傳的人,所以那些本來與他同謀要殺害基督徒的猶太人,便反友為敵,準備要毀滅他。

    於是保羅的門徒設計讓他逃脫,在夜間用筐子把他從城牆上縋下去(徒九章24節)。

    可是保羅在這裡所說的,乃是大馬色亞裡達王手下的提督、把守大馬色城要捉拿他,是否同一事件呢?我們相信是猶太人請求這位提督如此做,以為保羅一定被捉到,插翼難飛。

    大馬色城與附近地區(屬敘利亞古國領土),當時是由亞裡達王四世所管轄(ARETASIv)。這位亞裡達王的女兒,嫁與希律安提帕為妻,後來希律安提帕廢妻而奪他弟兄腓力的妻子希羅底為妻,以致亞裡達王大怒,興兵與希律作戰。

    亞裡達王四世名“腓羅帕底”(PHILOPATRIs),為亞拉伯“那巴他”(NABATAEAN)家族最有力及最後的一個王。“那巴他”是“尼拜約”(NEBAIOTH)的後人,尼拜約是以實瑪利的長子(創二十五章13節)。

    保羅逃出大馬色Let DOwn By The Wall inDamascus

    保羅被捕而設法逃走,因為他們要殺害他是無理的。基督徒如因被惡人無理的陷害,也可以逃避,不必束手待捕。

    主那穌也同意人們在遇見戰爭或苦難時,可以逃走(太二十五章1620節)。

 

    215.保羅說他曾被提到第三層天,到底天有那三層?是否天只  有三層?保羅在何時何地被提到三後天去?                                (林後十二章2節)

    一、猶太人自古以來即以“多數字”稱“天”,即“諸天”,從來不用“單數字”而說“天”,希伯來文舊約聖經均用“諸天”(HEAVENS),共398次。但英文聖經有三處(在詩篇)用單數字HEAvEN,可是原文這三處是指“雲”而言。

    所羅門王奉獻聖殿時,曾這樣說:“天和天上的天尚且不足你居住的”(王上八章27節)。這句話原文乃是“諸天,和諸天上的諸天”。可見猶太人對於天的印象與別國不同。猶太人相信人去世時,他的靈魂是經過諸天才達到神那裡去(保羅也有主那穌,“遠升諸天

這上”之句,弗四章10節)。

    到底天有多少層,在猶太人的遺傳中也說不出一個數字,但上升到“三層天”,乃是保羅特有的經驗。可能天不只三層,不過保羅只到過第三層而已。至於有多少層,每層如何劃分,除神以外,無人知曉,不過好奇的人們總喜歡找尋一個答案。以下是近數十年來科

學解經家不同的答案。

第一答案:

      ①第一層天,是雀鳥能飛翔的天空。

      ②第二層天,是太陽與九大行星所運轉的天。

      ③第三層天,是恒星所在的天。

第二答案:

      ①第一層天,是太陽與九大行星的天,可稱為“太陽系的天”。

      ②第二層天,是無數的恒星的天,可稱為“恒星的天”。

      ③第三層天,恒星以外(或說以上)的一層,尚未為科學家所發現的天,稱為“天外

        天”或“未知的天”。

第三答案;

      ①第一層天,是太陽系的天,九大行星繞太陽而旋轉。

      ②第二層天,是無數恒星的“宇宙”,太陽也在這恒星宇宙中占重要的一份。

      ③第三層天,是許多星雲的天(GALAXY),包括銀河在內,科學家稱為“外宇宙”。

第四答案:

      ①第一層天,是地球與其它八大恒星繞著太陽旋轉的天,稱為“太陽系的天”。

      ②第二層天,是太陽也是恒星與許多昔時稱為“恒星”,其實也是“行星”的“太陽”,

        一同繞“昴星座”(即七妹妹星座)一同旋轉,稱為“昂星座的天”。

      ③第三層天是昂星座與銀河中許多與昂星座同型的星座圍繞著尚未為人所知的宇宙中

        心旋轉,稱為“未知名的天”。

    然後,第三層天的中心與許多同型的宇宙中心繞著“神的寶座”旋轉雲。

    二、保羅在什麼時候、在什麼地方被提到第三層天上去呢?

    請注意他所說的“前十四年”一語(十二章2節),在他的書信中,還有一次提到“十四年”,那是在加拉太書二章l節,他過了十四之後,同巴拿巴上耶路撒冷去。這件事大概是指使徒行傳十五章所記載的“耶路撒冷首次大公會議”而言(一說是指使徒行傳十一章30節所說的事)。

    保羅是說“十四年前”有效提的經驗,到底“十四年前”是從什麼時候算起呢?亦即紀元後什麼年代呢?保羅寫哥林多後書是在腓立比,時為紀元後57年至59年之間,見200條。照此推算,往前推十四年,即紀元後43年至45年之間。當時保羅在什麼地方呢?

    我們可以從加拉太書一章找到線索。保羅悔改歸主後,他的行程如下:

    ①在大馬色路上悔改後,即在大馬色傳道(從九章19節)。

②往亞拉伯去“靈修”(加一章17節,此節說保羅往耶路撒冷見使徒們以前,曾到大

  馬色)。

    ③然後返回大馬色(加一章17節)。後來從城牆上被縋下逃走(徒九章25節)。

    以上第二第三條應插在使徒行傳九章2223節中間,是路加所未記者。

    ④悔改後過了三年才首次上耶路撒冷(加一章18節;徒九章2629節)。

    ⑤因猶太人要殺他,所以先到該撒利亞,後返原籍大數(徒九章2939節)。

    巴拿巴到大數去找保羅,帶他到安提阿去,住了一年(徒十一章2426節)。

保羅與巴拿巴帶著安提阿信徒的捐款到耶路撒冷去,這是保羅悔改後,第二次上京    

  城去的旅程(徒十一章30節)。

保羅與巴拿巴在安提阿被聖靈差派到海外去傳福音,他們就在小亞西亞一帶傳道(徒

  十三章13節)。

以後回到安提阿,因摩西律法的爭辯,與巴拿巴再到耶路撒冷去(徒十五章14   

  節;加二章12節)。

    綜觀上面保羅的旅程,他在什麼地方有可能被提到第三層天上去呢?只有兩個地方:人在亞拉伯靈修時。B,在大數隱居時。約在紀元後4345年之間。

 

    216.第三層天、樂園與天堂,是否相同?                   (林後十二章24節)

    “第三層天”原文是TRITOU OURANOUrpt touopavo蔔。“樂園”原文是PAR A DEISOS,英文PARADISE一詞源出於此,至於“天堂”一詞中文新約聖經只用過兩次,即希伯來書九章24節及彼得前書三章22節,但這兩處所譯的“天堂”,與中文聖經其它各處所譯為“天”字完全相同,不知何故中文早年聖經譯者偏要在該兩處經文改用佛教的名詞而譯為天堂。“天”,“天上”或這兩處的“天堂”,原文均為OURAN OSoupv乙,Q,即一般人的普通印象“向上指”之高空為“天”或“天上”。

    保羅在本章第2節說“被提到第三層天”,但在第4節則說“被提到樂園”。是否表示“第三層天”,就是“樂園”呢?還是“樂園”是在第三層天之內,抑在第三層天之上(第四層天呢?),多數解經家相信這兩者是同一處所的不同名稱。

    保羅所說的樂園,既是與第三層天相同,當然不是指著世界的樂園而言。主那穌被釘十字架時曾對那悔改的強盜說:今日要和他同在樂園裡(路二十三章43節)。主所說的樂園,當然不是地上的樂園,一定是指天上的樂園而言,亦即與保羅被提到的樂園相同。約翰在拔摩海島見異象時,也曾提及“得勝的人,將享受神樂園中生命樹的果子”(啟二章7節),這裡的樂園當然也是天上的或是靈意的、而不是地上的樂園。

    保羅被提到樂園,竟然聽過他不能明白、隱秘的、人不可說的言語,表示在那個與世界不同的境域裡,是有另外的一種生活方式,包括言語在內。保羅懂得希伯來文、希臘文,相信也懂得羅馬文(即拉丁文),因為他住在大數,是一個羅馬帝國的都市。但他不懂樂園的隱秘言語,這就證明在樂園所用的言語不是上述三種言語,乃是神所賜的另外一種言語,亦稱為“天上的言語”,未為世人所學過與瞭解。

    上文已經解釋,中文兩處所譯的“天堂”,原文與“天”或“天上,相同,“天堂”一詞既與“天上”相同,則與樂國應無分別。或者說“樂國”是在“天上”,而“天上”這種廣泛的概念並不能指定一個有限制的“處所”。樂園是在天上,也就是第三層天,是神准許保羅所能到的處曆,或即聖徒離開世界後所到的處所。

    至於“樂園”一詞,本是波斯語,願意為“王家公園”,希伯來文舊約聖經曾三次用過此字(的*),但均未譯為“樂園”,可能是避免與伊甸園或人死後所去的樂園相同,恐生誤會,這三處經文及其不同的譯詞乃是:

    一、尼希米記二章8節,譯為“王園”(波斯王園)。

    二、傳道書二章5節,譯為“園囿”(所羅門的園囿)。

    三、雅歌四章19節,譯為“園”(同上)。

    樂園一詞與伊甸園在意義上相同。“伊甸”(EDEN)原意為“喜樂”,但亦有專家謂“伊甸”在波斯語意為“平原”。所謂“伊甸園”即在“其一個平原上的一個花園”之意。創世紀二章15節並非把“伊甸園”之名作為專有名詞,只是說神在東方的“伊甸”立了一個園子。

 

    217.保羅說“有一根刺加在肉體上”,這根刺是什麼?          (林後十二章7節)

    對於保羅“肉體上的這一根刺”,許多解經家對它發生濃厚的興趣,他們設法要解釋得十分圓滿,希望使人相信他們所解釋的就是保羅那一根刺,可是從來沒有一種解釋能使人滿意,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那一根刺到底是什麼?

    認為保羅這一根刺是身體的疾病的,有如下的猜測:

    一、眼疾(加四章1315節)。這種眼疾使他痛苦,以致面部表情也顯得“氣貌不揚”(林後十章10節)。

    二、急性的頭痛。

    三、癲癇病(羊吊瘋)。

    四、瘧疾。

    五、甚至有人說他“失戀”。

    六、也有人說他是中氣不足,講道吃力。

    以上各種猜想,以第一說最多被採用。可是,讓我們用冷靜的頭腦去分析,到底保羅這一根刺是否指身體的任何疾病而言。

    ①保羅是說在他“肉體”上有一根刺,並非在他“身體”上的一根刺,這兩者在神學的解釋上有很大的差別。

    “身體”是指可看可摸的有皮有骨之軀,但“肉體”是指“內在的人性”,亦即那喜歡犯罪和自私的存心,羅馬書對此有很清楚的說明,特別是在該書第八章。

    保羅在“肉體”上受一根刺的痛苦,顯然是他那個“老自我”的痛苦,而非身體的疾病。

    請注意哥林多後書十一章未一段的保羅痛苦紀錄,他詳述為傳福音受盡許多痛苦(2333節),但其中沒有一項提到有關身體疾病之事,證明保羅不看重身體的疾病,即使有病的話,他也不以為是一種痛苦,可能保羅身體,除了眼疾之外,乃是一個銅皮鐵骨

的勇土。

    ②到底他肉體的一根刺是什麼呢?保羅自己已經回答,我們的猜測是多餘的。他說那一根刺就是“撒但的差役,要攻擊我”。這裡說得非常清楚,他肉體上的刺,乃是撒但的差役,和這差役的攻擊。

    至於撒但的差役如何攻擊他,保羅未加解釋,是否在十一章末段那些苦難就是保羅心目中認為是屬於撒但差役的攻擊呢?有些解經家同意這種說法。

    保羅曾為這“肉體上的刺”三次求主使它離開,表示撒但差役的攻擊不止一次,乃是不斷的。

神准許撒但差役不斷攻擊他,是有一崇高的目的,那就是“免得保羅過於自高”。當保羅遭遇某一種苦難時,他認為那是撒但差役的攻擊,就馬上謙卑下來。似乎這個差役跟著保羅周遊佈道。當保羅有意高抬自己時,這個差役就“刺”他一下,使他難過或灰心,但保羅馬上謙卑下來。

請分清楚“免得我過於自高”一語,是神行動的目的,不是撒但行動的目的。撒但的目的是要使保羅“灰心”,用盡各種苦難來“刺”他。但保羅是一位屬靈人,他雖被刺,但不灰心,卻迎合神的心意,馬上謙卑下來。

    保羅曾三次為這“刺”求主將它挪開。但主不用消極的方法將這刺除去,乃是用積極的方法,其方法乃是用夠用的恩典,成為保羅的能力來應付這刺。主說:“我的恩典夠你用的,因為我的能力是在人的軟弱上顯得完全”(9節)。

    保羅只有一根刺,主的恩典便夠用,成為他人生的能力。如果你有十根刺,主的恩典豈非用不完,他在你身上的能力豈非成為湧流的江河麼?

    保羅在這裡所用的“刺”原文是SKOLOPSfalc*叩),指有力的尖刺而言,如刀、劍及銳利的木刺、鐵刺等。但主那穌在大馬色路上對保羅所說“你用腳踢刺是難的”一語中的“刺”字,原文是KENTRONxvrp…,指“毒鉤”似的人字形尖刺而言,與哥林多前書十五章5556節的毒鉤,啟示錄九章12節的毒鉤同字。證明在大馬色路上主所說的那句話應譯為“你用腳踢毒鉤是難的”。不是說那刺太小,保羅用腳難以踢得中,乃是那毒鉤太可怕,用腳踢之,腳必痛楚不堪。

    保羅在第10節列舉他認為可喜樂的事,那五件事乃是:

    軟弱、淩辱、急難、逼迫、困苦。

    可是這五種痛苦的事就是保羅的“刺”,可稱之為“五尾刺”或“五尾鉤”,與羅馬兵所用以責打犯人的“九尾鞭”相同。保羅不以此五事為痛苦,因為他已經支取了主所應許的那“夠用的恩典”,所以破涕為笑,反以此為可喜樂的了。這正是今日我們基督徒與傳道人

的良模。

 

218.保羅說“我第三次要到你們那裡去”一語,是否表示他以前曾兩次到過哥林多?             

                                                          (林後十三章1節)

    保羅首次到哥林多傳道,在使徒行傳是有清楚的記錄的,他當時投奔亞居拉和百基拉,一同織帳棚,也一同傳道(徒十八章14節)。他在那裡共住了一年零六個月(11節),以後在使徒行傳再找不到保羅到哥林多傳道的記錄(參哥林多前書及後書第一條難題的研究)。

    哥林多屬亞該亞省,在使徒行傳十九章21節曾記載保羅“心裡定意經過了馬其頓、亞該亞,就往耶路撒冷去”,保羅到了馬其頓之後(徒二十章12節),曾走遍該省,然後,“來希臘,在那裡住了三個月”(23節)。所謂希臘是古名,在羅馬帝國時代,希臘屬羅馬,改稱為亞該亞省(見聖經地圖6)。所以保羅在希臘住了三個月,很可能就是他與同工們第二次訪問哥林多信徒的時候,因為當時亞該亞省只有雅典、堅革哩和哥林多三個城市,是保羅傳道所到過的地方。如果保羅這時只由雅典到敘利亞而不到哥林多去的話,他就是“故意不去的”。如果他曾第二次到哥林多作短期訪問的話,就只有這一次了。之後,使徒行傳不再提及保羅到過亞該亞,或希臘或雅典等地,因為他到耶路撒冷之後,便被拘捕,以後一直成了囚犯,後來抵達羅馬。

    在本書最初的一段難題研究中提及保羅曾有意“再到哥林多”,但後又改變意向,不到哥林多去,引起哥林多信徒的埋怨,批評他“反復不定,是而又非”(林後一章17l8節)。所以保羅為自己申辯說:他當時不去哥林多,是為寬容他們(一章23節),但保羅定了主意,要再到哥林多去(二章1節)。

    保羅既然在哥林多後書自辯沒有到哥林多去的原因,非常可能保羅“第二次哥林多之行”未成功,這事並未記錄在使徒行傳。這就表示保羅有意“第二次到哥林多”,但取消此行,可是仍然在人們印象中及保羅自己的印象中,當作已經有第二次之行。

    因此有不少解經家認為十二章14節和十三章1節的話應作為此解釋)

    十二章14節“如今我第三次打算到你們那裡去”,即第二次曾打算去而未去,如今第三次打算去(原文打算一詞在第三次之後,英文亦然)。

    十三章1節“這是我第三次(打算)要到你們那裡去”,因為第二次所打算的未成功(並非說第二次已去過),現在要作第三次打算。

    可是,如果上述這種解釋是對的話,問題來了,那是第十三章2節的經文:“我從前說過,如今不在你們那裡又說,正如第二次見你們的時候所說的一樣,就是對那犯了罪的和其餘的人說:我若再來,必不寬容”。保羅在此豈非說得很清楚,他曾第二次和哥林多信

徒見過面麼?

    為要解決這節經文的意義,和證明保羅第二次打算到哥林多去而未去的主張,必須根據原文聖經的記錄與語氣。我參閱過不少外國譯本,在這一節聖經的原意都作不同的翻譯,但仍以1611年的KING JAMEs古老譯本(即欽定英文本)與原文聖經字句次序完全一致。請記得,希臘文聖經原文並無“句點”,頗似中國古書一樣,所以在翻譯時把原文分為一句一句,有時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原文在十三章第2節排列的次序如下(我不加句點,請讀者自己研究):

    我從前說過(原文是一個字)並且我現在先說(原文是一個字,先說意即先說後做)好像(中文譯為正如)是在場的那第二次並且 不在場如今 對那些 從前犯罪的(一個字)和對那些別的一切(人)就是 如果 我要來到 那 再不 我將寬容

    仔細研究這些沒有逗點區分句子的原文每一個字,然後,把它們分成短句,可以有許多不同的分法,而造成意思不同的語氣,根據這些認為保羅第二次並未到哥林多去的解經家把這節經文作以下的翻譯:

    我從前說過,現在我先說,好像第二次和你們在一起一般(其實我不在場),我如今對那些從前犯罪的和其餘的一切的人(說),我如果再來,必不寬容。

    保羅說這些話,好像與哥林多人面對面說話,作第二次的見面,其實保羅並不在場,只是在信件上會談而已。

    因此,保羅並沒有與哥林多信徒作過第二次面談,保羅只曾作打算要作二次見面,正如上述。

    現在保羅第三次打算去,他如果去得成功,必不寬容那些犯罪的(即哥林多前書所詳述的)。

    到底保羅寫完這封哥林多後書之後,有沒有再到哥林多去呢?“沒有下文”足以證明他再去哥林多,除非在使徒行傳二十章23節所說,保羅到了希臘小住三個月的時候曾到哥林多處,否則再沒有任何經文記載足以證明保羅曾“二訪哥林多”了。因為保羅離開希臘再返回北方的馬其頓之後,便到耶路撒冷去,跟著到羅馬去,永遠沒有機會再訪哥林多了。

    因此,保羅只有兩次到過哥林多,並沒有第三次,但如果使徒行傳二十章23節他到希臘而避免到哥林多的話,那麼,保羅一生只有一次到過哥林多。── 蘇佐揚《聖經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