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頁 | 返回本主題目錄 |

 

第五章 律法書名稱與作者

 

  舊約聖經第一部分所包含的有創世記、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和申命記等五卷。這五卷書的原文不但沒有標示總題,連每卷書的本身也原沒有書名的。習慣上,猶太人是以各卷書的頭一個字或頭兩個字來作該卷書的稱呼。因此創世記被稱為 B#reshith (在開頭──起初),出埃及記叫做 W#~elleh shemoth (他們的名字),利未記是 Wayyiqra~ (他呼叫),民數記為 Wayy#dhabber (他說)或以第四字 B#midhbar (在曠野)作題,而申命記則是以 ~elleh hadd#varim (這些話──以下所記的)作書名。

  可是,因為在申命記卅一913節說到摩西將「律法」寫出來,且吩咐抬約櫃的祭司利未子孫和以色列眾長老,要他們將這「律法」念給以色列眾人聽,使他們學習和謹守,所以這五卷書日後就被統稱為「律法」。又因為在申卅一2426提及摩西將這律法的話寫在書上,且吩咐抬上主約櫃的利未人將這「律法書」放在約櫃旁。故此這五卷書又被稱為「律法書」。也是為這些原因,在傳統上這五卷書不但被稱為「律法」或「律法書」,亦認這些書的作者是摩西。

  然而,不但在上述經文中所說的「律法」或「律法書」,是否涵蓋了全部五卷書是一個疑問,而這五卷書中有很多部分又明顯的與律法無關,更有些部分必然是在摩西以後才寫出的(例如申命記卅四章記述摩西的死與埋葬,創世記卅六31以下說到「以色列人未有君王治理以先,在以東地作王的記在下面……」等)。所以,律法書的名稱和作者,就有加以探析的必要。

壹 名稱

  聖經其餘部分(包括新約在內),給這頭五卷經書有很多不同的名稱,而這五卷書在開始是否即為五卷,亦有不同的意見。為探析方便起見,我們將之分為四類名稱來討論:

一 五經

  今天我們通稱這頭五卷聖經為「五經」或「摩西五經」,但在聖經裏面卻找不到任何一處有這樣的稱呼,因此有人懷疑律法書原本是否即為五卷。五經在英文為 Pentateuch,是源自希臘文的。這是個複合字,即從(五)和(卷)而來的。因為是源自希臘文,素以保守著稱並熱心為舊約經書的傳統作辯護的夏華惄(H. A. C. Haevernick, 18111845),也認為這個名稱是在七十士譯本問世後才有,而此區分法亦是七十士譯本的譯者們所作的,雖然斐羅(Judaeus Philo ca. 20 B.C.A.D. 50)和約瑟夫都曾提到律法書分為五卷,但他們都活在七十士譯本的律法書譯成後二百多年,在他們之前卻沒有任何「五經」稱呼的明證。此外,耶路撒冷他勒目雖也曾提到「五經」為「五個五分之一的律法」(The five fifths of the Law),而此他勒目之寫成又遠較約瑟夫為後,故亦不能證明夏華惄的說法為謬。因此,「五經」或「摩西五經」的名稱,要推前到摩西時就這樣畫分了五卷的說法,似乎比較困難找出證明。

二 律法和律法書

  「律法」的希伯來文是源自動詞 yarah 。這動詞可用在投(石)、射(箭)、安放(根基)和澆灌(花草)等方面。由這動詞而來的陽性名詞為 moreh ,就是教師;陰性名詞為 torah (妥拉)。含有教訓(instruction)、命令(direction)、訓言(precept)、方法(mode)和律法(law)等意義。聖經頭五卷書被稱為「律法」或「律法書」,原來的主要意義是教導,然後要百姓按所教訓的方法去謹守遵行(申卅一913;書一8,八3035;王下廿二813;代下十四24,卅一2021)。到以斯拉、尼希米以後,舊約的宗教成了嚴謹的律法宗教──猶太教,妥拉也就重在嚴謹而刻板的律例和規條。(見拉十3;尼八118,十3239,十二44,十三13。參看太十二5;路二2224,十六16;約七19;加三13等)。

三 上帝的律法和上主的律法書

  舊約神名主要有兩個:「上帝」與「上主」(和合本作「耶和華」)。當使用上帝時,主要在表達神的威嚴和權能等特性;使用上主時,卻在顯明神的慈愛和憐憫等特質。這兩名詞與律法書連用時,亦明顯的將神名的特性表達了出來。在使用「上主的律法」(見代上十六40;代下卅一34,卅五2627;拉七10),和「上主的律法書」(見代下十七9;代下卅四14)時,特別是重在神的慈憐和教導。但是,在使用「上帝的律法」(見尼十2829)和「上帝的律法書」(尼八18)時,均強調了神和律法的嚴峻與威嚇人必須按此律例遵行的含義。甚至在約書亞記廿四2527中提到「上帝的律法書」和在何西阿書四6說及「上帝的律法」時,也有同樣的意味。但是在尼希米記九3使用「耶和華他們上帝的律法書」時,會眾卻處於聚集禁食,身穿麻衣,頭蒙灰塵的認罪悔改中。

四 摩西的律法和摩西的律法書

  舊約對律法書的另一項特殊的稱呼是:「摩西的書」(見代下卅五12;拉六18;尼十三1),或「摩西的律法」(參考見書八31,廿三6;王下十四6;代下廿三18,廿五4;尼八1),和「你僕人摩西的律法」(見尼十2930;但九11;瑪四4)等。大體上,這些經節都和律例規條有關。可是在新約中,這些稱呼卻有分別:在使用「摩西的律法」(路二22;約七23)時,是與律例規條有關 但在使用「摩西的書」(可十二26)時,卻不涉及律例條規在內。

  另有一點要注意的,就是這些稱呼並不在說明「律法」或「律法書」的賜予者是摩西,乃在表明摩西是上帝和百姓的「居間人」──中保。因為有人誤解了摩西的地位,所以猶太人的傳統就特別強調律法曾是上帝「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這「中保」就是摩西。殉道的司提反(見徒七53)和使徒保羅(見加三1920)都同意此說法。

 

貳 作者

  五經這著作,由前述「摩西的書」,「摩西的律法」和「摩西的律法書」等稱呼所引用的經節看來,很自然的會使人認定摩西就是這些經書的作者。但因五經的內涵有很多與這「認定」相左,所以就有很多學者反對五經為摩西的著作。我們先將贊成與反對的主要理由加以探析,然後持平的給予一點意見。

一 贊成摩西為作者的理由

  主張五經為摩西所作的人,其主要理由如下:

甲 五經中說明

  五經中明白說到摩西曾寫下某些部分,如:

  (一)出十七14,上主對摩西說:「我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全然塗抹了,你要將這話寫在書上作紀念,又念給約書亞聽。」所以,摩西就寫下了「這話」。

  (二)出廿四47節記述「摩西將耶和華的命令都寫上」,以及「又將約書念給百姓聽。」這裏所寫的「命令」和所念的「約書」,大概就是指出二十至廿三章的誡命和律例而言。

  (三)出卅四27說到上主吩咐摩西,「要將這些話寫上,因為我是按這話與你和以色列人立約。」這裏所講的「這話」。是直接的指到出卅四1026的誡命,間接也重複的述及出二十至廿三章的誡命和律例。

  (四)民卅三2敘明「摩西遵耶和華的吩咐,記載他們所行的路程……。」楊以德(Edward J. Young)在其舊約導論中,根據這經文就發論說:「這裏清楚說明,摩西記下以色列人從埃及到摩押的路程表。這種旅程記錄實際上是摩西為全部五經敘事作者的強力證據。如果摩西寫了這個路程表,無疑的他也會記下曠野飄流生活的其他故事。」

  (五)申卅一9說「摩西將這律法寫出來,交給抬耶和華的約櫃的祭司利未子孫,和以色列的眾長老。」申卅一24又說「摩西將這律法的話寫在書上,及至寫完了。」楊以德就推斷說:「這些話可能係指五經前面的數卷而言,因申命記本身承認以前的摩西律法為聯繫全民之物(參申一5,四514,廿九1等)。」

  (六)申卅一22指出:「當日摩西就寫了一篇歌,教導以色列人。」這歌大概指的是申命記卅二章。

乙 舊約其餘卷籍的見證

  除五經外,舊約其餘卷藉的見證,有:

  (一)被擄前的史籍──例如在書一7,八31,廿二5,廿三6;士三4;王上二3;王下十四6,廿一8,廿三25等處,均提到摩西的律法,或摩西所吩咐的律例典章等詞句。

  (二)被擄前的先知書,在何四6,八112;摩二4;番三4等處,雖然提到的是上帝的律法、訓誨、律例、或「我為他寫了律法」等,沒有直接道及摩西的名字,而在先知們心目中的含意,卻當然是摩西為上帝「寫」下來的律法。

  (三)在被擄期中的先知書,於耶六19,八8,十六11,十八18,廿六4,卅一33,四十四23;結七26等處,也和被擄期前的先知書一樣,提到律法、誡命與律例等。這些經節所用的「律法」等詞,其用意雖難以界定,但舊約中惟一有權威的律法,乃是藉摩西頒佈和寫下來的律法。因此,眾先知講及的律法,無疑也是摩西的律法。

  (四)被擄期後的聖卷中,在但九1113;代下廿三18,廿五4,三十16,卅一3,卅三8,卅五12;拉三2,六18,七6;尼一7,八1等,已直接的提到摩西的律法,或上帝藉摩西所吩咐的誡命典章等詞句了。

丙 新約的見證

  新約中,有八十多次提到摩西,其中有二十多次是將五經歸於摩西的,如:

  (一)在太八4,十九8;可七10,十二26;路十六29,廿四27;約五4547等經節中,主耶穌將五經歸於摩西的名下。

  (二)在約一1745;徒三22,十三39,廿六22;羅十519;林前九9;林後三15等處,施洗的約翰和使徒們,也將律法書歸於摩西的名下。

  (三)在太十九7,廿二24;約八5;徒六14,七37,廿八23等處,顯明不論是基督的仇敵或是基督的信徒,均認五經是摩西的著作。

丁 猶太人的著作和傳統的見證

  猶太人的著作和傳統,均認摩西為五經的作者,如:

  (一)傳統上,不論住在巴勒斯坦或僑居外地的猶太人,皆一致公認摩西為五經作者,並依此為信仰與生活的準則。

  (二)斐羅(在其 Life of Moses 39)是頭一個在著作中提到摩西為五經作者的人。

  (三)其後,歷史家約瑟夫(見氏著 Antiquities , 8, 48)也將律法書歸於摩西的名下。

  (四)他勒目(在 Baba Bathra 14b,參看米示拏 Pirqe Aboth I, 1)亦然,以摩西為五經作者,並以五經作為信仰與生活的準則。

 

二 反對摩西為作者的理由

  近代有很多學者不贊同五經為摩西的著作,其主要理由可概述如下:

甲 五經內有很多經節所提及的時間、空間與人事,並不是摩西所處的情景。

例如:

  (一)在創十二6說:「那時迦南人住在那裏」;創十三7則言「當時迦南人與比利洗人,在那地居住。」這些說話,顯明著作的時代,已是以色列人住在迦南地了。

  (二)在創卅二32說:「故此以色列人不吃大腿窩的筋,直到今日。」而申三14言及瑪拿西的子孫佔地,並按自己的名叫這地「直到今日」。特別在申卅四章,摩西死後「到今日沒有人知道他的墳墓」(申卅四6),以及「以後以色列中再沒有興起先知像摩西的」(申卅四10)等,都表明是很後的世代才寫的。

  (三)在創卅六31及以下,說到「以色列人未有君王治理以先,在以東地作王的,記在下面……」,以及申十七1420所言的立王條件,都可能是在以色列人有了君王之後的作品。

  (四)在創五十1114;民廿二1;申一15等處。有一片語在中文的繙譯是「約但河東」,原文直譯卻是「約但河外」。這是站在以迦南地居住的位置,來講到約但河東的事物時的說法。明顯的,說這些話的人,當時應是住居在迦南地,而不是飄流在曠野中的摩西。

乙 五經中有好些重複的記載,表明有不同文件的底本或來源。

例如:

  (一)創一1~二4a與創二4b25,是兩個不同形式的創造故事。

  (二)創十六416與創廿一821,是夏甲被逐的兩種不同記述。

  (三)創廿一2232與創廿六2633,是別是巴來源的兩種說法。

  (四)創十二1020,二十118,廿六111,是以色列人的先祖母因為貌美而在外地飄泊時,給丈夫以妺子稱呼而險遭外君王據為妻子的不同敘述。

  (五)出三122和出六213,是摩西蒙召下埃及去領以色列人出來的兩種不同寫法。

丙 在兩個類同事蹟的記述裏面,卻有似乎極相矛盾或彼此不能符合的事物。

譬如:

  (一)在前述乙(一)所言兩個平行創造故事的經節裏,前一個表明創世之前的世界是混沌的,淵面黑暗並有汪洋的水;後一個卻以野地形容之。前一個的創造次序是從植物、動物而至人類;後一個卻以人類、植物而至動物為次序。在創造人方面,前一個是男女同時受造;後一個的夫婦被造卻在極為不同的時間裏。

  (二)在記述洪水的故事中(創六至八章),亦有兩個不同的版本:創七11述說洪水的來源,是「大淵的泉源都裂開了,天上的窗戶也敞開了」,而在創七12卻是因「四十晝夜降大雨在地上」。論到洪水持續的日期,按照創七11,八14來看,是一年零十天,但照創七12,八613的說法,則是四十天加上三個七天。

  (三)關於帶活物進入方舟方面,創六19是說「凡有血肉的活物,每樣兩個,一公一母,你要帶進方舟」,而創七23卻說「凡潔淨的畜類,你要帶七公七母,不潔淨的畜類,你要帶一公一母,空中的飛烏也要帶七公七母……。

丁 有些資料是硬生生的插進某一部分裏,以致使原有故事的連貫性受到割斷。

例如:

  (一)創七1113,似乎是插入挪亞與家人及活物進入方舟的外來資料。

  (二)創卅七,卅九章以下,是約瑟的故事,而創卅八章卻無端端的插進了猶大與其媳他瑪代不正當關係的敘述。

戊 在行文與用詞方面,明顯的亦有兩個或以上的不同點。

舉例說:

  (一)創一1~二4a的創造記述,是以莊重的文句,層次分明地按序描述的。但在創二4b25裏的創造故事裏,卻文詞活潑生動,並不注重於均衡的發展。

  (二)在創世與洪水的事蹟中,一系是用「男女」( Zakar N#qebhah )來形容人與活物的性別(見創一27,六19),但另一系卻是以「夫妻」或「這人和其妻」( ~ish ~ishto{ )來說明人與活物的性別(見創二25,七2)。但在中文譯本,創六19,七2這兩對異樣的詞語,卻都給繙成了「一公一母」。

  (三)在立約方面,一系所用的動詞是「切」或「割」(karath)中文繙成「立約」(參創十五18)。但另一系所用的動詞卻是「舉起」,「持續」或「建立」(qum),中文則譯為「堅立的約」(創十七7)。

  (四)對進佔地的居民,一系是用「迦南人」(創十二6,五十11),另一系則稱「亞摩利人」(創十五16,四十八22)。

  (五)在稱呼立約的山名時,一系是用「西乃山」(見出十九1118等),另一系卻用「何烈山」(見出三1,十七6等)。

  (六)對族長名字的寫法方面,一系是用「雅各」為主(見創卅七134等),另一系卻慣用「以色列」的稱呼(見創卅七313等)。

己 對於神名的稱呼

  一系慣用「耶和華」,另一系卻主要的使用「伊羅與(即上帝)」,有些部分卻兩者連用而稱「耶和華上帝」。

  以上這些使人覺得困惑的問題,我們在第七章討論「底本說」時,將會進一步的加以闡釋。

 

三 均衡正反意見的解釋

  極力主張摩西為五經作者的人,主要考慮點是在「聖經都是上帝所示的」之觀點上。若果五經和新舊約其他卷籍中,說到五經到是摩西寫的,猶太人和基督教會在傳統上也如此講,一旦否認摩西為全律法書的作者,就恐怕會使人也懷疑聖經的其他部分,以致令人對救恩的確實性也不肯定了。但是,極力反對摩西為全五經作者的人,主要觀點是「事實」。事實上摩西並不是全律法書的作者,就不當以教義為理由而忽視真理。基督教所宣傳的,應當是阿們的──實實在在的。若以虛假作實,就會使人對基督一生言行和其為世人成全救恩的事實當虛假。在這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下,就讓我們先對正反雙方的意見作點批判,然後再持平地給點意見。

甲 對贊成摩西為五經作者的批判

  我們很同意那些贊成摩西為五經作者人所持的,「聖經都是上帝所默示的」之意見。但是,聖經是「人被聖靈感動說出上帝的話來」其主權和主動者均在於上帝,而不是在於人。上帝可以使用摩西,也可以使用其他為上帝所造的人。上帝既是萬事萬物的主宰,他可以默示人寫,也可以感動人編修和重訂。這是有些極端贊成摩西為全五經作者人所忽略的。他們似乎是看重摩西過於上帝。

  極端保守的楊以德,在其「舊約導論」一書中,有些地方甚至以武斷的說法,用許多篇幅證明五經為摩西的著作之後,在其結論中亦從學術的立場平情的說:「當我們確信摩西寫了五經或他是五經作者時,我們的意思並不是說他自己寫下每一個字。過於堅持這種意思是不合理的。」又說:「聖經的見證可以帶領我們相信摩西是五經的基本作者或真正作者。在寫作之時,可能真如亞實突(Astruc)所說,曾使用及參考一部分已存在的文件。同時在靈感之下,以後也可能有些少的增補,甚至訂正。然而本質上和基本上仍是摩西的作品。」

  贊成五經為摩西所寫的人,也沒有注意或不願正視這事實,就是在被擄期前的先知書,甚至在被擄期間的先知書,就連五經的首卷創世記,都沒有直接說到摩西為五經的作者。乃要到回國後的著作和回國後的先知書中,才言及五經為摩西所寫。回國後的著作和先知書,已離摩西時代差不多一千年,似乎很難得有確切的證據以證明五經的作者為摩西。至於斐羅、約瑟夫和新約的作者,那是離回國時代又約五百年了。他們是按「猶太傳統」轉述五經的由來,而不可能據之為作者是誰的憑證。

  此外,贊成摩西為五經作者的人,在讀到有些部分為摩西的寫作以後,就以偏蓋全的將之推論到全部五經,而不理會那些明顯證明非摩西時代寫作的部分。

乙 對反對摩西為五經作者的批判

  反對全部五經為摩西所作的人,也同樣犯了以偏蓋全的錯誤。他們中有些人,當找到某些部分顯明不是摩西時代的作品時,就否定全部,認為五經沒有一點是源自摩西的。

  試想想:

  (一)若五經記載的歷史全非事實的話,有沒有一個民族的祖先會教導子孫要這樣卑下的認信:我祖原是一個將亡的亞蘭人,下到埃及寄居。他人口稀少,在那裏卻成了又大又強,人數很多的國民。埃及人惡待我們,苦害我們,將苦工加在我們身上。於是我們哀求耶和華我們列祖的上帝,耶和華聽見我們的聲音,看見我們所受的困苦、勞碌、欺壓,他就用大能的手和伸出來的膀臂,並大可畏的事、與神蹟、奇事,領我們出埃及。將我們領進這地方,把這流奶與蜜之地賜給我們。(申廿六59

  (二)何以五經的作者似乎對埃及的情況,及地理形勢非常熟悉?(參看四十一45,四十七2027;出一11,十四2;利十八3;民十三22;申十一10等)反而對迦南地卻似乎生疏,並要以埃及的情況來作比較(參看創十三10;民十三22等)?

  (三)為甚麼以色列人所用以造作會幕中的具物,要大量使用皂莢木(見出廿五至廿七章),而皂莢木卻多產於埃及和西乃,迦南地卻不多見?並且,何以會幕罩棚的頂蓋所用的海狗皮(出卅六19),是產於紅海而不見於地中海的?

  (四)何以出九3132所述的農作物和耕作期,全與埃及的天氣和季候相合,而利十一章和申十四章等處所列的禽獸,有好些竟是迦南地所沒有,卻在埃及才有?

  (五)何以在出廿八,廿九章,以及在其後的各卷中,只記述亞倫和他的兒子們為大祭司或祭司,卻沒有其他祭司的名字?更要緊的,何以各卷中記述的許多事實或律法,惟有生活在曠野中的人才適切(參看利四12,十六72028,十七39;民二2,十17,十九210等)?

  是的,以上這些問題,和五經一些生活的瑣事(例如出十五27等),若不是身歷其境的人,想要杜撰都無法那麼巧合,就給我們對那曾在埃及王宮生活,又曾領導以色列人出埃及、過紅海、居曠野和頒佈律法與建造會幕的摩西,生出五經源自於他之無法避免的想法。

丙 對「作者」應有的認識

  古代的人對「作者」的看法,並不像我們現代人那麼嚴謹。這是中外皆然的事實。論語中的「夫子曰」並不全是孔子的話,康熙字典也非康熙皇帝所編,詹姆士王版本(King James Version)的英文聖經亦非詹姆士王所譯。同樣,詩篇被稱為「大衛的詩篇」,亦非全部為大衛所寫;箴言被稱為「所羅門的箴言」,也不全是所羅門之作。

  古代重名人。因此稱一書為某人之作,並不須每一字句為其所寫,只要書中的主要觀點是從他而來,或某些部分是他的創作,就可將此書的作者歸於該名人(有時甚至借用名人為作者藉以引人重視,這就是有許多旁經、偽經出現的原因之一)。

  古代的「作者」在「著作」時,不論是他自己的創見或是使用採集的文件或資料,都被稱為是他的著作。古代很多「作者」是授意予人筆錄,像耶利米先知(耶卅六章)和使徒保羅(羅十六22)一樣,但筆錄者並不被稱為作者;作者乃是授意者。

  古代有些「作者」是口授門徒,門徒也沒有筆錄,而只是一代一代的口傳下去,其後才有人將口傳筆錄成書。口傳筆錄成書後,「作者」仍歸於口授者。佛經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佛經內之所以有許多「如是我聞」,表明口傳者轉述口授者的開場白。

  古代的著作流傳後世時,若為任何原故而被註釋、增補、刪改、編輯,甚或為適應時代需要而有所訂正,並不像現代人一樣加上註釋者、編輯人或訂正者的名字,一切仍歸原「作者」的名下。中國的老子道德經之所以有一百多個不同版本,而仍稱為「老子」道德經,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了解了古代對「作者」的含義以後,對摩西是五經作者的話就沒有甚麼需要爭辯了。因為就算支持「底本說」(見一貫性與底本說)的人,也沒有否認五經的基本史實是從摩西而來。為這原因,我們今天雖然知道申命記卅四章不可能是出於摩西的手筆,仍然可以坦然的宣稱:「摩西五經中申命記卅四章如此說……。」──《中文聖經註釋舊約緒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