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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孰是孰非?

 

    幾何學中,定理是自明的道理,「為了辯論的緣故,我們接受那陳述為事實」。在邏輯上,定理是一個無須證明即可接受其為真實的陳述。舉例來說,與同一物件相等的東西必定彼此相等。若甲等於丙,若乙等於丙,則甲必定等於乙。另一個

定理的例子是整體比其任何的部分都要大。

      推論是由定理引申而來的邏輯. 假設某定理是真實的,則可以從這個定理推論出某些邏輯的陳述。

      當研讀聖經時,一個自證的真理是:聖經是一本書。跟其他書一樣,它以人的語言寫成,目的是要將作者的思想傳達給讀者。

      另一個有關聖經明顯的事實是:它是一本神的書。很明顯,雖然它與其他書沒有分別,但其獨特之處在於它是源於神。

      由上述兩個定理一一一聖經是一本人寫的書,聖經亦是一本神寫的書一一一我們可以得到幾個椎論。筆者喜歡將這些推論作為解經的基本原則,即釋經學。換言之,解釋聖經的規則或原則並非武斷任意的,亦不是人強加於聖經的法則,否則便會有人以為這些原則比聖經更有權威。

      這些釋經原則,亦即由定理引申出來的推論,並不是少數非凡天才的成果。釋經原則不是發明或學習而來的,而是人本性的一部分。人類是會溝通的動物,經常尋求以別人能夠理解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當人聆聽時,他要嘗試理解那些傳達給他的信息,於是他自然地作出解釋;這是人本性的一部分。施圖特(Moses Stuart)於一八三二年曾發表過相同的意見:

      解經的原則,就其重要和必需的元素來說,它不是人的發明,也不是人努力或學習的成果;更不是人發現的真理;它與人的本性共存。自從人受造、擁有語言的能力、成為溝通的和群居的個體之後起,他已採用了解釋的原則。從起初一個用語言與另一個人溝通開始,直到今天,解釋的基本法則已成為一個實際應用的問題,並將會延續下去。聆聽的人每當接收、理解信息時,便已經成為一,個解釋者。因此,全人類一直以來都是、也將繼續是解釋者。這是人類溝通本能的法則;這本能既理性又聰明。一個人被造時已擁有用語言與他人溝通的本能,同樣也具備解釋及明白對方的本能…因此就其基本原則看來,解釋可說是人天賦的藝術。它與說話的能力並存,故此它是普世的藝術,是萬國萬族所共有的,無論是蠻夷或是文明之邦都不例外。若有人認為解釋的藝術……完全倚賴已獲得的技巧來發掘及發展其原則,那將是天大的錯誤。無疑既有的技巧的確有助於原則的展示或排列,但僅此而已。這些技巧還沒有出現以前,所有的材料已俱全備。1

      換言之,解釋聖經的原則,只不過是描述人在尋求明白任何作品時所採用的思考及閱讀方式而已。它並非發明,而是發現;並非由人創造,而是觀察所得。如果它們是人類任意設計出來的,則每個人都可以隨便訂立自己的規則。但由於這些原則是人類正常溝通的一部分,故應視之為普遍的原則,並非僅適用於聖經研究的特別規則。

      玩遊戲之前必須知道遊戲的規則。若參與的人漠視規則或按己意自創規則,那將造成混亂,而那個遊戲亦無法有意義地繼續進行。

      當我們說解釋聖經(擇經學)是一門科學和藝術時,就是指作為科學,應當有其應用的規則;作為藝術,應當正確地遵守這些規則。

 

一、定理一:聖經是人寫的書

      聖經雖然是神超自然的工作(在下文定理二將會詳細討論〕,但聖經仍然是一本書。正如其他書一般,聖經是透過文字向讀者傳遞一些觀念。作者在聖經每一頁裡寫上符號或記號,目的在於向某些人傳遞某些信息。任何以書面傳意的目的

都是要幫助讀者明白某些事,即是去傳達思想和溝通。

      無論是說話或書面的溝通,均有三項要素:(1)發言人或作者;(2)用可以理解的聲音或可以理解的書寫符號(我們稱之為文字)來表達信息;(3)聽眾或讀者。發言人或作者的目的,是要藉著傳達者及接收者共用的語言符號,將他心中的概念傳達給他的聽眾或讀者。理想的結果是聽眾或讀者心中能夠明白發言人或作者心中所要傳達的概念。一般人只能憑著發言人或作者所說或所為的去明白其心意(正如保羅指出,惟有信徒纔可以明白神的計畫,因為神藉著聖靈向人啟示「林二9-10〕)。既然聖經是用人類的語言書寫成的,其目的顯然是那最終極的作者一一一神自己一一一要向人類傳達他的真理。

      聖經是一本人寫的書,藉著人類的語言將信息寫下來的,使人可以明白。由此定理可得出數個推論。

1.聖經所有的作品,每一字、句及書卷,都是用文字記

    錄下來的,符合一般的文法意義,這包括一些修辭用

    語。

      這表示聖經並非以深奧難解的密碼寫成,必須用某種不可思議的公式纔可解開。既然它是用當時人的語言(希伯來文、亞蘭文、希臘文)所寫成,故此當時的人不需要解碼,也不需要翻譯。讀聖經的人不需要深入研究每個字,以求更深入或正常以外的意義。神使用當時代讀者的語言一一一他們所慣用的語言一一一來傳遞有關他自己的真理。

      當時的讀者可以立即理解聖經中的字句,也能迅速地知道聖經字句中所傳達的概念。他們理解聖經,一如他們平常理解慣用語言中的字句一樣。他們不需要求問巫師、術士、擁有屬靈洞察力或神秘直覺的人來幫助他們明白其意義。

      當然,他們的語言包括成語、獨有的表達方式及修辭手法(figures of speech)

      解經的基本前提是:神是一位理性的神,不是非理性的神。不論神藉著古時的代言人啟示甚麽,對傳講的人及聆聽的人而言,都必定是他們可理解的……我們擁有一本聖經這個鐵一般的事實,從人的角度來看,已經指明它必定是人的理性所能理解的,是針對人的處境而說話。2

      這個推論讓我們知道我們不應存有既定的觀念去讀聖經,而應讓聖經向我們說話。舉例說:「人騎馬」,句中的馬應理解為一匹四腳的家畜,而非「一種報復的精神」。馬可福音五章一至二十節中的汙鬼並非指錯誤的教義,豬重也非代表潛意識。這種解經法忽略了這項基本的推論,因為它沒有考慮正規文法

的意義。

      赫利辛(Henrichsen)說:

      若你對聽眾說:「我由美國渡洋到歐洲」,你一定不希望他們將你的話解釋為你度過人生的苦海,進入一個新經歷的避難所。同樣的,新聞記者報導某國家的饑荒(例如印度)時,也不會希望別人解釋為印度人民對知識有極大的渴求。3

      蘭姆指出,找出字面意義是解釋任何文學作品的正規方

法。

      每當我們讀一本書、一篇文章或一首詩,我們都以字面的意義為前提,除非該文是表達另一個層面的意思。這是著手理解任何文學作品的唯一方法。4

      聖經本身也是採用按字義解釋的方法。例如舊約預言基督會在伯利恒降生(彌五2),說他會騎著驢子(亞九9),又會因我們的罪過受責罰(賽五三4E);事實上他是完全按照字面意義成就了預言。新約作者在引用舊約時,均視舊約為一般

人們傳遞信息的媒介。當然,所謂字義或是一般的解經方法,亦包括修辭用語,這課題將會在第七章討論。

      這個推論亦指出解釋聖經的目標是要找出經文的原意,稱為正意解經(exegesis),即探討經文的意思;與此相反的是私意解經(eisegesis),即曲解經文原意。若一個人可以將聖經說成他所想要聖經說的,另一個人也可以說經文另有其他意思,假若二老所舉出的意義均非該段經文的實際意義,我們就破壞了聖經作為一般文學箸作的溝通能力。除非我們照著正常自然的方式來解經,否則,我們對聖經的解釋將無法控制。

      聖經學者經常討論的問題是:釋經的目標是為了找出作者的原意,抑或是經文的原意?其中的區別非常微細,所以許多人沒有區別二者的必要。表面看來,「作者原意」及「經文的原意」似乎是一樣的。然而,除了由聖經作者所為的作品之外,

我們還能夠知道他們心裡真正的思想嗎?若非藉著一個人的寫作,我們無法瞭解作者的原意。我們只能夠讀他已經寫下來的文章,由此得知他的原意。

      「找出作者的原意」已成為某些圈子中流行的話題,這是因為受到希斯基(Hirsch)的影響,他在著作中(VaIidity inIntelpretation5)反對迦代瑪(Hans- Georg Gadamer)等人的觀點:認為一段經文的意義可以任由讀經的人自行決定。迦代瑪

相信經文意義不止於作者的原意,但希斯基則認為惟有作者原意才算經文真正意義。當然,希斯基反對迦代瑪的見解是很正確的,但他卻誤將作者的原意當作經文的原意。在解釋聖經時,我們要瞭解經文說甚麽,而非作者的「原意」;我們研究經文,以求明白它的意義。

2.聖經中每一卷書都是作者為了某特定原因、在某特定

歷史及地理環境中,寫給某些特定的聽眾或讀者的。

    這個推論指出聖經中每一卷書原來都是為某個時代中居住在某地區的讀者而寫的,要達成某特定目的。這便符合上述要點:按正意解經是要找出經文的原意。換言之,那些字句對原初的讀者有何意義?由於我們不是當時的讀者,因此若要確定

該段經文對我們的重要性,就必須先找出那些經文對原來讀者的意義。神吩咐挪亞造一隻方舟,是否表示現代的基督徒都應造方舟?我們必須明白,那個命令是在一個特定歷史背景。地理環境中頒給挪亞的。耶穌吩咐十二門徒不可進入撒瑪利亞人

的城(太一O5 ),顯然不是禁止現代讀者進入撒瑪利亞人的城市。

    假設你去探望某人,見到門上貼著一張紙條,寫道:「請進,稍候」。起初你可能想立即進去, (但跟著你就會問,那是寫給我的嗎?若不是,又會是寫給誰的呢?

3.每個聖經作者所寫的內容均受當時交化背景所影響。

    這表示解釋聖經的人應該注意文化因素,若忽略了某些文化風俗,可能會解錯聖經。這些文化因素包括農業、建築。地理、軍事及政治(將在第四章中探討)。

4.每卷聖經均應按上下文來理解。

    正規解釋的另一層面是按照字句的上文下理來瞭解,這是我們處理任何著作一般的方式。一個單字或甚至一句句子在不同的經文裡可能有不同的意義。英文“trun”這個字可以解為樹幹、象鼻、汽車後的行李箱、皮箱、昆蟲的胸部、身軀或長途電話線,明顯地這字每次出現時不可能同時代表全部或其中幾個意思,讀者則應該根據此字在句子中的用法來決定它的含義。

    句子也有同樣的情況,例如“He is over the hill.”根據上文下理,這句話的字面意思可能是他在小山的另一邊;也可能比喻他「已過巔峰」,即已過了中年。若你忽視上下文,你便失去解釋的基本工具。

    正如將會在第五章論述的,即使得救或救恩等字在聖經中也有不同意義,每次均須靠上文下理來幫助決定其意義。

    馬太福音二十四章十三節耶穌說:「惟有忍耐到底的,必然得救。」乍看這句話好像與人得救是靠恩典而非靠行為的經文相矛盾。然而,研究上文下理之後,便會發現這一節經文並非此意。由第十五節「那行毀壞可憎的」可看出,耶穌是談到猶太人在大災難時期將要受逼迫,因為在第十六節提及「在猶太的」。因此,第十三節似乎是指在大災難期間受逼迫的猶太信徒若不致殉道,便會在基督再來時得救。

    四百多年以前,科威對勒(Myles Coverdale)著書論及上文下理的重要性:[若你不單留意到經文的內容,同時也注意到是誰說的、對誰說的、用甚麽字眼、在甚麽時間、何處、達到何種程度、在甚麽情況下說的,考慮上文下理,就必定大大地幫助你明白經文。」6第五章會更詳盡地討論上文下理這個題目。

5.每卷聖經都採用某種特定的文學形式。

    雖然我們通常是按普通簡單的字面意思瞭解一篇文學奢作,但同時也發現不同文體之間的差別。當我們讀歷史小說時,我們不會期望書中的每一細節都是歷史事實。但是,當我們閱讀物理學課本或拉丁文文法時,我們則採用另一種方法。我們看報告欄的張貼與閱讀漫畫的方式不同;我們看食譜及遺囑的方法也大相逕庭。

    由於聖經包含不同的文體,在解經時應考慮每一種文體的特點。聖經包括敘事文、詩歌、預言、書信、箴言、戲劇。法律、智慧文學、啟示異象、比喻及講論。若我們忽略這些不同文體的存在,我們便可能誤解經文要表達的意義。

6.原初的讀者是根據邏輯及信息傳遞的基本原則去理解

聖經每卷書。

    當我們接觸一部文學作品,不論是劇本、自傳或報章,我們都會根據一般傳遞信息的原則去瞭解它。我們會假定作者是合理、不自相矛盾的。若發現句與句之間出現矛盾,我們會設法解釋那表面矛盾的句子。有些評論聖經的人閱讀世俗作品時

會有這樣的假定,但對聖經卻不然。

    以約翰一書一章八節為例:「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同一個作者卻在同一卷書裡又說:「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三9)解經的人假設作者會遵

守前後一致(不自相矛盾)的原則,而企圖將這兩節經文並列解釋。許多福音派人士嘗試把它解釋為,雖然沒有一位基督徒能夠完全不犯罪(一8),但他不至於不斷犯罪(三9),因為他已是一個新造的人,是從神生的。另有些福音派人士則認為三章九節是指信徒的新我是沒有罪的。

      根據上述六個推論,我們查考聖經時應思考下列問題(按六個推論的次序排列):

      1.經文字句在當時讀者的文法表達甚麽意思?

      2.那些字句對原來讀者有何意思?

      3.當時的文化背景如何影響經文的寫成?

      4,該字句在上文下理中有何意義?

      5.該段經文是用何種體裁寫成?那體裁如何影響內容的表達?

      6.邏輯及信息傳遞的原則如何影響該段經文的意思?

      假設我們讀到這句話:“That is some turkey!”我們如何決定其意義呢?“Turkey”有四個不同的意思,(1)怪人,(2)火雞,(3)打保齡球時一連三次全中,(4)演出失敗。我們可以應用上述六個推論來決定這一句話的意思。第一,我們可以問,哪個是一般的、合乎文法的意義?“Turkey”一字通常是指火雞。然而,若這句話是比喻,其他三種解釋均適用。(第七章會詳細討論字、片語或句子在聖經裡以比喻形式出現時應如何解釋.

      第二,我們可以問這句話是在甚麽時間及空間下寫的?說話的人是誰?誰是聽眾?若這句話是在戲劇班上說的,可能是指第四種意思(演出失敗)。若是在運動節目中說的,則可能是第一或第三種意思。若是某人在餐廳裡說的,則可能是第二種意思。這種種的可能性,就表示我們需要考慮其他的推論。

      因此接著要問的是:這句話是在哪種文化背景下說的?若這句話在一九二○年寫成的書中出現,第一種意思(怪人)就不對了,因為當時“turkey”一字並沒有這種用法。

      第四,這句話的上下文說甚麽?這可能是探究作者使用“turkey”這個字想要表達甚麽意思的最佳線索。

    第五,這句話是在甚麽體裁中出現的?若這句話出現於如何演出話劇的書,則可能是第四種意思。若在保齡球規則的書中出現,則有可能是第三種意思(一連三次全中)。

    第六個推論在這個例子中無關緊要,因此上述四種意思均有可能。

 

二、定理二:聖經源自神

    聖經跟其他的書籍一樣,是一種通訊工具,由人用文字記錄下來的。因為這些作者是用人的語言撰寫聖經,所以第一個定理告訴我們要留意文法及句子結構。(文法是研究字在整句中的功用;句法則指句子的結構方法,將於第五章討論。)

    然而,聖經不像其他書籍,聖經的獨特性在於它是神親自傳達給我們的。從聖經本身宣稱它是神的默示可得知這個事實。保羅說:「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提後三16)。雖然神使用聖經作者來寫下經文,這些作者都具有個人的寫作風格,流

露出他們獨特的性格,但是這些經文都是神所「默示」的。默示是聖靈的超自然工作,引導、管理聖經作者,使他們所寫的都是神的話。默示寫作或是管理寫作,都是逐字的、完全的斂示。何謂逐字的?意即聖靈引導作者的用字,選詞用字表達了

作者的思緒。聖經的默示也是完全的,因為聖經的每一部分都是默示寫成的。所以聖經是無誤的真理,是最終的權威。「默示」(提後三16)的希臘文是“theppneustos”,按字面解釋為「神所呼出」(God- breathed)。因為聖經是出自神,有神性的本

質,所以聖經的原稿是無誤的。

    彼得後書一章二十一節指出聖靈默示的方法:「人被聖靈感動,說出神的話來。」聖經作者在聖靈引導之下(pherome-noi)寫出神所賜的話。他們寫作時受聖靈感動,正如行駛中的船被風推動一樣。聖靈的默示引領作者寫出神的啟示,神將關於他自己及其他的真理揭示出來,作者就將這些真理寫成聖經。筆老在另一部著作中曾寫到:

      聖經是啟示(不單是記錄啟示),默示則是神用無誤的文字、 揭示真理。啟示是真理的傳達,是知道真理的唯一途徑;默示則是將真理正確地用文字表達出來的過程。啟示是聖靈開啟神的真理,而默示是聖靈管理記錄啟示的過程。7默示這個字在聖經中的用法顯然與現代通常的用法不同。這字用於音樂、藝術及詩歌上,就稱為創作的靈感,是指根據我們心中的情緒反應而產生的獨特創作。

      當我們論到聖經的默示,並不是指聖經的作者受感動,而是指聖經的字句是受感動寫成的,是神所呼出的。神將他的生命住入聖經的字句中,使這些字句實際成為他的字句,世上沒有一本書擁有這個特點。

      舊約先知常用「當聽耶和華的話」或「主耶和華如此說」作為他們信息的序言或開場白。他們不斷強調他們的信息是神的話,無疑舊約作者清楚地感覺到他們是在傳講及記錄神的說話。

      新約一再肯定舊約是神的話,例如馬太在記錄耶穌由童貞女所生時,他說那是「應驗主藉先知所說的話」(太一22)。馬太肯定以賽亞書七章十四節並非僅是以賽亞的話,也是主的話,是主藉著以賽亞說的。,馬太福音二章十五節也有相似的用詞:「這是要應驗主藉先知所說的話」,這次是指主藉著何西阿說話。馬太福音十五章四節寫道:「神說:『當孝敬父母』;又說:『咒駡父母的,必治死他。』」這兩句引自出埃及記二十章十二節及二十一章十七節,值得注意的是,馬太不是寫「摩西說」,而是寫「神說」。摩西的話語就是神的話語。馬太福音四章十四節,馬太再一次的視以賽亞為神說話的媒介:「這是要應驗藉著先知以賽亞所說的話」(直譯新國際譯本:“to fulfillwhat was said through the prophet lsaiah")。

    耶穌回答法利賽人的問題時,說大衛「被聖靈感動」(太二二43);他在提及但以理所說的「那行毀壞可憎的」(但九27,一一31,一二11)時,他說那是「藉著先知但以理」(太二四15,直譯新國際譯本:“Through the Prophet Danie1”)所說的。馬太福音二十七章九節提到耶穌被人以三十塊銀錢出賣時說:「這就應了藉先知耶利米所說的話」(直譯新國際譯本:“What was spoken by Jeremiah the prophet wasfulfilled"

    當耶穌指出「經上記著說」,顯示祉承認舊約的權威,單單在馬太福音裡,已有五次記載耶穌這樣說(四4710,二一13,二六31),耶穌乃引用申命記、以賽亞書及撒迦利亞書的經文。

    主耶穌有權威地引用舊約經文,顯示他承認舊約是神的話。以馬太福音為例:十一章十節引用瑪拉基書三章一節,十八章十六節引用申命記十九章十五節,二十二章三十七節引用申命記六章五節,二十二章三十九節引用利未記十九章十八節,二十三章三十九節引用詩篇一一八篇二十六節。在,馬太福音裡,耶穌好幾次在引用舊約時問道:「你們沒有念過嗎?]顯出舊約是有神的權威,例如馬太福音十九章四節(引自創一27),二十一章十六節(引自詩八2),二十一章四十二節(引自詩一一八22-33 ),二十二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引自出三6)。

    僅僅觀察馬太福音,已經清楚看見耶穌承認舊約是神的話。他把引用的舊約經文看作來自神的話語。其他新約作者亦承認舊約是神的話。保羅在提摩太前書五章十八節引用申命記二十五章四節,寫道「因為經上說」來介紹他所引用的經文。值

得住意的是,他同時引用路加福音十章七節,將兩段引文放在一起,視為由神而來並書寫成文的聖經。

      彼得指明保羅的書信是聖經(彼後三16),宣稱這是神的話。難怪帖撒羅尼迦人宣稱保羅所傳的信息不是人的道,乃是神的道(帖前二13)。使徒們都認定自己所寫的是神的話,帶有神的權柄。例如保羅寫道:「我所為給你們的是主的命令」

(林前一四37)。新約作者在引述舊約時,都接受舊約是聖經,是聖靈所賜下的神的話。

      綜合上文所講的,可以清楚看到聖經是由神而來的,「聖經源自神」是一個定理,一個不證自明的真理。由此定理可得出四個推論,是解經的人須加以正視的。

1.聖經源自神,因此是無誤的。

      聖經是聖靈所默示的,由邏輯推論,聖經是無誤的,這是指聖經的原稿是沒有錯誤的。(聖經無誤並非指聖經手抄本,因為在抄寫過程中可能有筆誤。)若將默示理解為聖靈保守、引導作者逐字逐句記錄神所要寫的,手稿就是無誤的。聖靈作引導的工作,就足以保證所寫成的不會有錯誤。「若說聖經原稿中有少許錯誤,那麽我們怎能相信聖經是可信的呢?神是真實的(帖前一9;約壹五20),決不可能說謊(多一2;來六18),他能夠也確實地保守他的話不會有錯。」8若要對聖經無謬誤有更詳細的討論,可見賈斯勒(Norman L Geisler)及來利(Charles C Ryrie)有關的著作(Norman L GeislerInerrancyGrand Rapids Zondervan Publishing House 1979 CharlesC Ryrie What You Should Know about lnerrancy Chica-go Moody Press 1981)。我們解釋聖經時,必須接納聖經是

一本超自然的書,其原稿沒有任何錯誤。

2聖經源自神,因此具有權威。

      聖經的無謬誤成為我們信仰及生活的權威;而聖經的無謬誤又是基於聖經是聖靈默示的這真理。聖經來自神,具有實在的權威。耶穌經常引用舊約,承認舊約源自神,這已充分表示他接受舊約的權威。若耶穌接納聖經的權威,我們更應當重視聖經的權威。因為聖經是我們的權威,這權威對我們是有約束力的,故我們有責任儘量準確地解釋聖經。聖經是神的話,是可信的、有權威的,因此,我們必須存敬畏和殷勤的態度去研究聖經。

3.聖經源自神,因此是前後一致的。

      聖經雖然經由四十多位作者提筆寫成,卻是神自己的著作,故理所當然的具有其統一性 。由此可以得出四個結論。第一,聖經是不會自相矛盾的。聖經來自那真理的神,是連貫的、前後一致的;每一部分都彼此呼應。例如但以理書。以西結書、帖撒羅尼迦後書、啟示錄等的預言,都是有關連的,讓我們看見整幅神對未來計畫的圖畫。這些經文所預言的事件不是矛盾的,反而彼此相合相關。四福音雖從不同角度記載基督的生平事蹟,但彼此絕無矛盾之處。

    有些表面看來有矛盾的經文,必須用與聖經一致的立場加以解釋。彼得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徒二38 ),我們不應將這段經文解釋成靠洗禮得救,因為會與其他的經文產生矛盾。無論我們怎樣解釋使徒行傳二章三十八節,必須認定這節經文與其他經文沒有矛盾,其他經文明顯教導洗禮不能使人得救(請參考第五章對此節經文之解釋)。我們不應用保羅的經文來反對雅各的說話,彷佛兩人的說法互有衝突。他們二人均受到聖靈的默示寫下經文,因此神藉著他們兩人所為的真理是絕無矛盾的。

      第二,聖經是前後一致的,那些不明顯的、次要的經文應按照清楚、主要的經文來解釋。當一五六一年,蘇格蘭女王瑪莉與諾克斯(John Knox)在愛丁堡辯論時,他說:「對於解釋聖經,你有自己的方式,而他們(羅馬大公教會教徒)亦有他們的方式;我如何選擇呢?誰能作判斷呢?」諾克斯回答說:「神的話是簡單易明的;若有難解不明的經文,聖靈不會自相矛盾,必定以其他經文將同樣的真理清楚地解釋出來。」9

      若一段經文有兩個解釋同時成立(或多處經文都有這種情況,因為我們不能確定每一節經文的解釋都只有一個),一般的規則是接受清楚、合理的意義為經文的解釋。當保羅在歌羅西書一章六節說:「這福音……也傳到普天之下,並且結果,

增長」,這「普天之下」最有可能的意義是指當時眾所周知的世界,而不是整個地球上的人類。

      第三,因為聖經是前後一致的,所以前後經文通常會互相解釋。,馬丁路德及加爾文常說「以經解經」,有些經文可以說明其他經文,這不足為怪,因為聖經是彼此協調,而且是源自神的思想。

      當我們查考聖經時,必須根據整本聖經的意思來解釋每部分的內容。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七章十七節說:「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們不應解成一個人接受基督為救主後,便可以繼續維持他與另一個女人淫亂的關係。這個解釋與聖經整體的教導有衝突,不但罔顧其統一性,更破壞了其協調性。奧格斯(Charles Ogers)爵士曾為如何解釋法律檔訂下幾條原則,史陶德(John Stott)引用其中的第七條:「應祖契約為一整體去解釋」。他又說:

      契約的每一部分均應與其他部分對比,把它當作契約的全部來理解……解釋每一條款時,應與其他條款的意思協調。若該解釋與其他條款沒有衝突便可以接受。10

      第四,我們若接受聖經的統一性,也應當承認啟示的進程。這並不表示聖經的敞示是不斷演進的;相反,神將後來的啟示補充先前所啟示的經文。這也不是說先前的聖經有缺陷,後來的啟示才完全。這更不是說較早的經文有錯誤,後來的才

是真實的;相反,先前的經文是部分的啟示,後來再加上更多的資料使啟示更加完全。但以理、以西結、撒迦利亞及其他先知對末世的預言在啟示錄里加以詳述;舊約中對死的概念在新約中得到更詳盡的說明;舊約三位一體的真理在新約更詳細的

描述。若我們瞭解啟示的進程,便不會將新約套進舊約了。(新約與舊約之間的關係將於第十一章討論。)漸進啟示並不表示舊約的默示比新約的默示少,也不表示舊約沒有新約般清楚。

      漸進啟示表示有些命令在後來改變了。例如舊約時期亞伯拉罕及其後裔奉命行割禮(創一七10),新約時卻取消割禮(加五2)。摩西律法已經彼取代,如哥林多後書三章七至十一節及希伯來書七章十一至十九節所言。耶穌在馬太福音十章

五至七節給十二門徒的吩咐,顯然與他復活後在二十八章十八至二十節的吩咐不同。耶穌又告訴們徒,那與他們同在的聖靈,將住在他們裡面(約一四17),這與約翰福音七章三十九節所記載的相似:「那時還沒有賜下聖靈來」,這表示聖靈的降臨是在五旬節時才實現(徒二章)。彼得追述在哥尼流家的經歷時,他說「聖靈便降在他們身上,正像當初降在我們身上一樣」(徒一一15)。諸如此類的經文都指出神的敵示略有不同。正如來利指出:「若不明白啟示是漸進的,則無法解決經

文間的矛盾。」11

4.聖經源自神,因此是奧秘的。

      我們必須知道聖經裡有許多難解之處,也得承認不能確定每段經文的意義。

      聖經裡有三個關乎奧秘的範疇。第一是預言,即聖經對未來事情的預告,除了神的啟示以外,沒有人可以預言未來。解釋聖經時,這特殊因素就須加以考慮。自由派學者傾向漠視聖經中預言的成分,例如,他們宣稱但以理書約於主前二○○或一五○年寫成。他們如此宣稱,是因為他們不相信但以理能寫預言,所以他們認為但以理是在事情發生後,才將這些事記載下來,卻說是在事前寫成的。自由派人士有這樣的主張,因為他們已假設聖經並非源自神。

      第二類奧秘是神跡。人怎能解釋斧頭為何能夠浮在水面上?人怎能在水面上行走?人怎能由死裡復活?這個世界怎能由無變成有?除非我們相信神超自然的工作,否則這些事例都是無法解釋的。我們芳相信聖經是由神而來,就能夠接受這些

神跡均為真實的。

      第三類奧秘是教義,聖經有部分教導是有限的理性所無法理解的。神怎能是三位一體呢?基督如何能從死裡復活?他如何能住在信徒心中?神如何能夠無所不在?在神的主權下,人怎能同時擁有自由意志?

      總而言之,當我們接受聖經乃源自神,便表示我們承認它是無謬誤、有權威、前後一致、充滿奧秘的。若我們認為聖經不過是一本人寫的書,那麽當我們著手解釋聖經時,便不會將它視為無謬誤、有權威、協調及包含奧秘的。

      因此,聖經不但是人的書,也是神的書。若我們認為聖經只是人的書,我們就會以純理性去讀它。若我們認為聖經只是神的書,而完全忽略人的因素,我們就會把它視為一本充滿奧秘的書。若兩者兼顧,解經時便會採用與解釋其他書籍一樣的方法,並承認它的特別之處:聖經是神親自寫下的真理。──  Roy R. Zuck《基礎解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