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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管教

 

讀經: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我又告訴你們,若走你們中間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的求甚麼事,我在天上的父,必為他們成全。因為無論在那裏,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裏就有我在他們中間。」(太十八15~20)

「這個見證是真的。所以你要嚴嚴的責備他們,使他們在真道上純全無疵。」(多一13)

「這些事你要講明,勸戒人,用各等權柄責備人。不可叫人輕看你。」(多二15)

「你們還是自高自大,並不哀痛,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我身子雖不在你們那裏,靈(原文)卻在你們那裏,好像我親台與你們同在,已經判斷了行這事的人,就是你們聚會的時候,我的靈(原文)也同在,奉我們主耶穌的名,並用我們主耶穌的權能,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原文)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你們這自誇是不好的;豈不知一點麵酵能使全團發起來麼?你們既是無酵的麵,應當把舊酵除淨,好使你們成為新團;因為我們逾越節的羔羊基督,已經被殺獻祭了。所以我們守這節不可用舊酵,也不可用惡毒邪惡的酵,只用誠實真正的無酵餅。」(林前五2~8)

「你該知道,末世必有危險的日子來到。因為那時人要專顧自己、貪愛錢財、自誇、狂傲,謗讟、違背父母、忘恩負義、心不聖潔、無親情、不解怨,好說讒言、不能自約,性情兇暴、不愛良善、賣主賣友、任意妄為、自高自大、愛宴樂不愛神;有敬虔的外貌,卻背了敬虔的實意;這等人你要躲開。……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入學義,都是有益的。」(提後三1~516)

「我是真葡萄樹,我父是栽培的人。凡屬我不結果子的枝子,祂就剪去;凡結果子的,祂就修理乾淨,使枝子結果子更多。」(約十五1~2)

「弟兄們,那些離間你們,叫你們跌倒,背乎所學之道的人,我勸你們要留意躲避他們。」(羅十六17)

「弟兄們,若有人偶然被過犯所勝,你們屬靈的人,就當用溫柔的心,把他挽回近來;又當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誘。」(加六1)

「但基督為兒子,治理神的家。」(來三6)

「弟兄們,我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吩咐你們,凡有弟兄不按規矩而行,不遵守從我們所受的教訓,就當遠離他。」(帖後三6)

 

      提摩太後書說,「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並且聖經的目的是四重的:「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16)。我們讀這些話時,赫然發現一個事實:聖經賜下的目的,主要是消極的;消極的元素重於積極的。這指明人心的敗壞。人裏面總是有誤入歧途的傾向,所以一直需要改正,將他帶回義路。人不斷在犯錯,所以他必須不斷受對付。有時神藉環境對付祂的兒女,有時藉祂的話,有時藉祂別的兒女。今天我們要來看四種不同的管教方法:()弟兄們管教;()父老們管教;()神兒子管教;()個人的管教。

      我們思想管教的事時,立刻會想到,一個罪人的確沒有地位管教另一個罪人。我們越領悟自己的失敗和軟弱,就越確信我們完全不適合這管教的工作;但我們必須承認,神已將人天生就不夠格作的這件事託付人。在我們進一步查考這主題之前,要先清楚的確立這事實:我們是軟弱的,軟弱到極點,並且我們在自己裏面沒有地位管教我們的同伴。我們若要在這改正的職事上有分,就絕不能在優於我們想要對付之人的立場上。他們和我們同樣犯了罪。他們和我們之間唯一的不同是,因神的恩典,我們的罪受了對付,而他們的沒有;我們對付他們,乃是盼望他們也能看見我們所看見的同樣恩典。

 

{\Section:TopicID=159}弟兄們管教】馬太福音十八章所說管教的模式是弟兄對付弟兄。請留意這裏施行管教的是誰。被得罪的一方就是施行管教的人。這不是一方虧負另一方,由第三方處理這件事。不,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是被派定要對付他的人。但要緊的問題在這裏,你要如何作這事?你要在甚麼立場上管教他?乃是在弟兄的立場上。你對他的態度是弟兄對付弟兄的態度。倘若弟兄得罪我,應付這局面有兩種非常便利的作法。我能發脾氣,向他發洩我的忿怒;或者我能赦免他,不理整個事件。單單向他動怒是非常簡單的事,單單赦免他也是非常簡單的事;但這兩種作法都太便宜、太容易了,那都不是神所指定的作法。我若向我的弟兄驟然發怒,就是對待他如仇敵;我若掩飾事情,就是對待他如外人。那都不是對待他如弟兄。前者是我在與他的關係上,將自己置於遙遠的地位;後者是我將自己置於比他優越的地位,就是我藉原諒他,使自己成為寬大的。後者並沒有比前者使他得更多的幫助,因為難處並沒有解決,只不過是遮蓋起來。他看見你,就會記得他虧負了你;你看見他,就會記得你赦免了他。我們憑天然推論,以為我們若逾越別人得罪我們的事,就是我們這一面剛強的標記;事實上,這是軟弱的標記。若無其事的處理這樣的事,乃是軟弱;公正的面對這事,並徹底的對付這事,才是剛強。

      那麼如何對付這樣的事?你處理這事,就該像他是得罪別人,不是得罪你自己一樣;換句話說,就是你對付這事,好像你是第三者一樣。你將弟兄帶到一旁,並設法指出他的錯來。請注意,你的態度不該是被得罪的一方指控得罪人的一方,乃是弟兄對付弟兄;你這樣作,專一的目的乃是要得他。「你便得了你的弟兄」(太十八15),乃是在一切的管教中,擺在我們面前的目標。你的弟兄若有反應,你就得了他;他若沒有反應,你就另帶兩三個弟兄同主,再將他尋出來。請記得,第二次帶兩三個見證人同去,你的態度仍像第一次一樣,就是設法得你的弟兄,不是設法嬴得訴訟。倘若第二次他仍無反應,就要將事情帶到全會眾面前;但你這樣作,仍然是在設法得你的弟兄,而不是在指控他。他若拒絕聽教會,你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17),因為不聽教會就是不聽主。但這並不含示革除;這不過是說,不理會得罪人的弟兄。甚至在弟兄管教弟兄的這個階段,審判也不是目的,而僅僅是達到目的的憑藉;目的乃是要挽回那弟兄。

 

{\Section:TopicID=160}父老們管教】我們的主說,「我父是栽培的人」(約十五1)。有一種管教可稱為父母的管教,與我們剛說過弟兄的管教相對。在後者,受改正的與改正人的站在同等的立足點上;在前者,改正人的是在屬靈長輩的地位上。保羅的話指明這一點:「你們屬靈的人,就當……把他挽回過來」(加六1)。即使一個人比另一個在屬靈上長進,也絕不該採取「我比你強」的地位,站在優勢的基礎上改正較差的人。在屬靈長輩的立場上,他能用他以往的經歷幫助得罪人者;但他該記得加拉太書六章一節的命令:「就當用溫柔的心,把他挽回過來;又當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誘。」這種管教的模式是一切管教中頂寶貴的,但可悲的是,這也是教會中最缺少的。原因很簡單:教會缺少「父老們」,就是成熟的基督徒,有成熟屬靈經歷的基督徒。

 

{\Section:TopicID=161}神兒子的管教】我們所說「神兒子的管教」,是指一般所謂的「革除」。在前兩種管教的形式裏,發起的是個人,這裏發起的是教會。這裏乃是教會起來煉淨教會。我們知道教會是神的家,乃是基督為兒子,治理這家(來三6)。神的家要求所有住在那裏的人公義、聖潔,也要求秩序,以及對權柄的服從。但要清楚認識,在家中施行一切權柄的,乃是治理神家的兒子;教會沒有權柄。斷定要不要革除一個肢體,不是在於教會。教會不過服在元首權柄之下,並施行祂的指示。革除任何肢體,絕不該僅僅是事務的事,乃該是全教會衷心關切的事。任何神的兒女若是輕率的被革除,好像是一件小事。這是可憎的;但嚴肅的執行革除的事,若只是法庭般的嚴肅,也是同樣可憎。目睹弟兄革除弟兄,好像人目睹訴訟的程序,這是何等可悲!教會管教的水平,遠遠超過施行律法的公義。在施行管教的一方,沒有一次革除該沒有憂傷和眼淚;施行管教的一方,若清楚看見了教會的所是,就沒有一次革除能沒有憂傷和眼淚。保羅說,「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林前五1)。保羅不是先將那罪置於任何個別的信徒身上,乃是將那罪置於教會身上。他又說,「你們還是自高自大,並不哀痛」(2)。罪不僅是一個肢體的罪,乃是整個身體的罪。所以羞恥不僅是一個肢體的羞恥,乃是整個身體的羞恥;哀痛不僅是一個肢體的哀痛,乃是整個身體的哀痛。在教會的管教中,我們需要看見基督的身體乃是一個;我們不只需要看見罪的事實,也需要看見罪潛在的可能。我們必須先將顯明在弟兄身上的罪置於自己身上;我們乃是在自己身上先審判了這罪,才敢在他身上審判這罪。因神的恩典,我們也許沒有犯同樣的行為,但在我們裏面有引起這行為的同樣的罪。一位弟兄被教會革除了,我們若有任何個人對他的同情,就清楚表示,我們還沒有在自己身上審判他那個罪。

 

{\Section:TopicID=162}個人的管教】這種管教的形式是個別的基督徒所施行的,這種管教只在於避開得罪人者。「要留意躲避他們」(羅十六17)「這等人你要躲開」(提後三5)「凡有弟兄不按規矩而行……就當遠離他」(帖後三6)。這種管教的形式不可有個人憂傷的元素,因為這種管教雖然是由個人施行,卻絕不是在個人的立場上施行的。聖經告訴我們要避開某些信徒,原因是他們與我們的交往,不僅對他們完全沒有幫助,對我們顯然也沒有幫助,也許還是明顯有害的。藉這樣的交往,沒有盼望得甚麼,甚至有可能失去許多。當弟兄對付弟兄,或「父老們」對付「兒女」,或教會對付任何得罪人的肢體,結果證明能有效的挽回犯罪的人,這的確是蒙福的;但當別的改正方式證明是徒勞的,並且無法幫助弟兄,那麼就該避開他,免得他污染別人。這種管教形式只在於避開得罪人者。但在這裏我們也要謹慎,免得我們採取任何「我比你聖別」的態度。

      以上最後一種形式的管教,施行於罪已經清楚顯明的時候。第二種形式的管教,施行於罪仍隱藏的時候,因此是頂難的管教形式;但因此也是頂寶貴的,因為這能隱藏許多的罪。我們不要等到罪的果子完全結出,使教會能公開對付它;而是要「父老們」在罪萌芽時就將它摘除。教會中百分之九十的恢復工作,在於「父老們」的手。沒有「父老們」的地方教會真是可悲!她不是必須革除大多數的肢體,就是一個也不能革除。

      「弟兄們」所施行的管教,和「父老們」所施行的管教,都是個人發起的,不是教會發起的。對於教會中較軟弱的肢體,只要「弟兄們」和「父老們」願擔負責任,在許多事上,就可以免去他們被革除的必要。倘若個人逃避責任,等候教會行動,也許就太遲了,因為教會乃是到罪清楚顯明才加以對付。父老對付未暴露的罪,神的兒子對付暴露出來的罪。我們的主非常認識猶大是誰,但祂是神的兒子,只能對付證實的罪。猶大該是在父老的管教之下,直到我們的主蘸一點餅給他的時候。那時已經惡貫滿盈,所以是在神兒子的管教之下。

     在結束時讓我們強調一個事實:管教總是補救的方法。管教的終極目的,乃是恢復受管教的人。由教會的觀點看,管教是審判的事;但由神的觀點看,這是恢復的方法。即使教會把一個肢體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所期待的目的仍是「使他的靈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五3~5)。就神的兒女而論,在祂一切的審判上總有憐憫;而我們,無論是整個教會,或教會個別的肢體,為祂審判祂的任何一個兒女時,甚至在我們的審判裏,也該滿了憐憫。即使外面的行動是管教的行動,裏面的態度也該是愛的態度。―― 倪柝聲《基督徒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