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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篇  靈的新樣

 

讀經:羅馬七章六節:“但我們既然向捆我們的律法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在靈的新樣裏服事主,不在儀文(或作字句)的舊樣裏”。(原文)

  加拉太五章十八節:“你們若被聖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以下。”

內住之靈的工作,乃是榮耀基督,將祂啟示在我們裏面。這內住之靈在信徒裏面的工作,有光照人,使人成聖,並加入力量三方面,正合于基督作先知、祭司及君王的三種職務。這內住之靈的光照,乃是基督在祂臨別講論中所特別說到的:祂應許說,這內住之靈乃是真理的靈,要為祂作見證,要引導我們進入一切真理,並要將受於基督的告訴我們。在羅馬書和加拉太書裏面,這內住之靈使人成聖的工作特別顯著:這是那些剛從異教深淵中被帶出來的教會所需要的。在哥林多書裏,因著哥林多人特別尋求智慧,重視知識,使徒就把這內住之靈光照人並使人成聖兩方面的工作聯起來講:他教訓他們,只有當聖靈使人成聖的時候,祂纔能光照人(林前二章;三章一至三節,十六節;林後三章)。在使徒行傳裏,正如我們所期望的,這內住之靈加給人力量,使人為主作工的工作,占了首要的地位:祂作了神所應許能力的靈,使當日信徒在逼迫與困難之間,為主作了勇敢並蒙祝福的見證。

在寫給那在世界首都羅馬教會的書信中,保羅蒙神呼召,對神的福音和祂救贖的計畫,作了一個完全而有系統的解釋。在神這福音和救贖的計畫裏,聖靈的工作必須占一個重要的地位。他引“義人必因信得生”的經文作題目(羅一章十七節)。藉此鋪砌了一條路,為著要講明義和生都是因信而得的。在他頭一段到五章十一節的辯論裏,他講明什麼是信心的義。然後在五章十二至二十一節,他接著證明,這個義是如何生根於我們與末後的亞當那活的聯結裏,並一個屬於生命的稱義裏。我們個人得以經歷這生命,是因著我們相信接受基督的向罪而死,和祂的向神而活,作為我們的向罪死和向神活(六章一至十三節),並且也是因著我們甘心將自己獻上,作神和義的器具(六章十二至二十三節)。再向前他就指明,我們在基督裏不只向罪死了,也向罪之權勢的律法死了。到此,他就自然說到神的福音所帶來那代替舊律法的新律法,就是那在基督耶穌裏生命之靈的律。

我們都知道,對比是能加強印象的。使徒在六章十三至二十三節,怎樣把那對罪的服事,和那對義的服事,互相比較;他在七章四至六節,照樣也把那在作法捆綁之下,按著儀文之舊樣的服事,和那在主耶穌藉著聖靈所賜的自由與能力裏,按著靈之新樣的服事,彼此比較,以充分的指出什麼是聖靈的能力和工作。在後面七章十四至二十五節,和八章一至十六節的經文中,我們看見前文所比較的實行出來了。只有在前文那個比較的亮光裏,後文所描寫的這兩種情形,纔能正確的被人領會。這兩種情形,每一種都有它的鑰字,以指明所描述之生命的特性。在羅馬七章裏,“律法”或“律”(“律法”和“律”在原文是同樣的字—譯者注)這字用了二十次,而“靈”字只用了一次。相反的,在羅馬八章頭十六節裏,“靈”字就用了十六次。這是基督徒的生命在律法下或在靈裏,可能有的兩種情形的比較。保羅不只曾著重的說,你們向罪死了,而脫離了罪,使你們成為義和神的奴僕(羅六章),並且也曾著重的說:“我們向捆我們的律法死了,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在靈的新樣裏服事主,不在儀文的舊樣裏。”因此我們對於羅馬六章的教訓得到雙重的進展。在那裏是向罪死了,脫離了罪;在這裏是向律法死了,脫離了律法。在那裏是“生命的新樣”(羅六章四節原文),乃是一個客觀的事實,是我們在基督裏所得到的;在這裏是“靈的新樣”(羅七章六節),乃是一個主觀的經歷,是我們藉著聖靈的內住所有的。那要完全明白並享受在靈裏之生命的人,必須知道什麼是在律法之下的生命,以及聖靈使他脫離律法,那釋放是何等的完全。

保羅在羅馬七章描述一個仍在律法捆綁之下,要守律法之信徒的生命,用了三種說法,概述那種生命的特徵。第一是“肉體”。“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十四十八節)。我們若要明白“肉體”這個辭,就必須參考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三章一至三節,對於這個辭的解釋。他在那裏用這個辭,說到一班基督徒,他們雖然得了重生,但沒有將自己完全降服於靈,使他們成為屬靈的。他們有靈,但讓肉體得勢。所以在基督徒中間,照著他們裏面最強的成分,有稱為屬肉體的或屬靈的分別。雖然他們有靈,但不管是因著什麼原因,只要他們沒有完全接受祂大能的拯救,而用自己的力量掙扎,他們就不是,也不能成為屬靈的。保羅在這裏是述說一個已經重生而仍活在他自己裏面的人。他靠靈得生,但像加拉太五章二十五節所說的,沒有靠靈行事。照以西結書三十六章二十一節所說的,他在裏面有了新靈,但他沒有明智而實際的接受神自己的靈到那新靈裏面來居住並管理,以神的生命作生命。他仍是屬肉體的。

第二種說法,是在十八節:“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保羅在七章十五至二十一節裏面,盡可能的用各種說法,清楚指明,人在律法之下用自己的力量遵行律法,那種絕對軟弱無能的痛苦情形。在那種情形裏面,律法和人遵行律法的努力,不過將人撇在這種境地:“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願意,卻作不出:這是在五旬節以前的生命,在儀文的舊樣裏,服事神的光景。(參看太二十六章四十一節)。人更新的靈已經接受並同意神的旨意;但是那能行能作之能力的秘訣,就是神的靈作內住的靈,人仍未知道。相反的,神在那些知道什麼是靈裏生命的人裏面運行,使他們立志且行事,既願意又能行。有基督徒見證說:“我靠著那加給我力量的,凡事都能作。”但只有藉著信心與聖靈,纔能這樣。律法是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若信徒還未有意識的脫離律法,和律法所說的這個‘行",他對於遵行神旨意的努力,仍必不斷的遇到失敗。他可以甚至隨從裏面的人喜歡神的律,但是缺乏能力來遵行。只有當他因著知道他已經脫離了律法,而順服信心的律就是"凡活著的,就必行這些事"的時候,他纔能與另外一位,就是與那藉著它的聖靈在他裏面作工之活的主耶穌,聯結起來,叫他真的結果子給神。(參看羅七章四節)

第三種說法我們要注意的,是在二十三節“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擄去”這個辭,像“賣給罪”一樣,所指明的意思,乃是奴隸被賣到人的轄制之下,沒有自由或能力去作他們所願意作的。這些話回頭指到使徒在七章起頭所說的,就是我們已經脫離了律法;在這裏明顯的有人尚未知道那個自由。這些話也向前指到使徒在八章二節所要說的:“在基督耶穌裏生命之靈的律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原文)。我們若沒有合法的靈,就不能豐滿的接受或經歷那在基督裏使我們得釋放的自由,就是擺在我們信心跟前要我們信心接受的。只有藉著在我們裏面基督的靈,纔能得到完全的自由。在靈的新樣裏像在儀文的舊樣裏一樣,也有雙重的關係:客觀的或外面的,並主觀的或個人的。在我的上面和外面有神的律,並且在我的肢體中有罪的律,從那客觀的律(就是神的律—譯者注)。得到力量。照樣,既使我脫離了律法,就有那擺在我信心跟前,要我信心接受的,在基督裏客觀的自由,並且有個人在這客觀自由的豐滿和能力中,享受這客觀自由的主觀經歷,—這經歷只有藉著聖靈住在我裏面,管理我的肢體,像罪的律所作的一樣,纔能得到。只有這個能使那被擄者的悲歎:“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變成那蒙救贖者的凱歌:“感謝神,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靈的律釋放了我。”

現在我們如何注意羅馬書七章十四至二十三節,與八章一至十六節,所擺在我們面前的兩種情形呢?他們是互換的,或是相繼的,或是同時的呢? 

有許多人想,這些是信徒生命不同經歷的描寫。信徒雖然常常當他靠著神的恩典能行善,且能活得討神喜悅的時候,就經歷八章的恩典,但同時罪的感覺或失敗,使他再陷入七章的苦境中。雖然有時是這種經歷更顯著,有時是那種經歷更明顯,但天天都有這兩種經歷。 

另有一些人覺得,這不是神所要信徒有的生命,也不是神恩典的準備所叫我們能達到的生命。聖靈住在我們裏面,就有一個在基督使我們得釋放之自由裏的生命,是我們能達到的。當他們看見這個,並且進入這生命時,的確就以為他們從今以後,永遠將羅馬七章的經歷撇在背後,視之像以色列人在曠野的生活,一種永不返回的生活。並且有很多人能見證,當他們看見了什麼是從律法的捆綁之下,進到靈的自由裏,那蒙祝福的轉遷時,就有何等的亮光典祝福臨到他們。

這個看法,不管適合真理到何種程度,仍不能完全使我們滿意。因為信徒感覺沒有一日得以離開“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的這句話,即使當他頂喜樂的被保守在神的旨意裏,而且得著力量,不只願意,並且也能行的時候,他也知道那不是他,乃是神的恩典:“在我裏頭,沒有良善。”所以信徒就看見,不是兩種經歷,乃是兩種情形,同時而有。並且他看見,即使當他頂豐滿的經歷在基督耶穌裏生命之靈的律釋放了他的時候,他仍帶著罪和死的身體。(注)乃是信徒不斷的經歷基督的靈所維持那無窮的生命,他才得到聖靈的釋放,從罪的權勢之下得蒙拯救,而向神獻上感謝之歌。當我被聖靈引導的時候,我就不在律法之下。在律法之下受捆綁的靈,和律法因肉體而有的軟弱,以及律法所產生的定罪和痛苦的感覺,都被聖靈的自由趕逐出去。

如果有一個功課,是那要享受聖靈豐富內住的信徒,所必須要學的,那就是這裏所極力教導的這一個:律法,肉體以及自己的力量,在使我們能事奉神的事上,都是絕對軟弱無能的。乃是在裏面的靈,代替了在外面的律法,能帶領我們進入基督使我們得釋放的自由中。“主的靈在那裏,那裏就得以自由。”

禱告

可愛的主耶穌!我謙卑的求你向我指明聖靈生命的有福秘訣。教導我什麼叫作我們向律法死了,使我們不再在儀文的舊樣裏事奉神;什麼叫作我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你自己,歸於你這位從死裏復活的,叫我們藉著你,在靈的新樣裏服事神,而結果子給神。 

可稱頌的主阿!我深深羞慚的承認我天性的罪,就是“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我真的稱頌你,為了你答應我這呼求:“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你曾教導我這樣回答:“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在基督耶穌裏生命之靈的律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

可稱頌的主人阿!求你現在教導我在新樣和自由裏,在生命之靈永遠新鮮的喜樂裏,事奉你。教導我以大而全心的信,將自己降服於這位聖靈,使我的生命真的是在神兒女榮耀的自由裏,是在內住救主的能力裏,這位內住的救主在我裏面運行,使我立志且行事使我既願意又能行,正如父在祂裏面運行一樣。阿們!

附言

(一)我們光知道有兩個需要我們服事的主人,就是神和罪,(羅六章十五至二十二節,)並將我們自己單單獻給神,還是不夠。我們必須要看見,把神當作獨一的主人來服事,有兩種方法:在儀文的舊樣裏或在靈的新樣裏。(羅七章一至六節)。只有等到一個人明白此二者的分別,承認那舊方法的危險與無能,正如在羅馬七章十)四至二十五節中所描述的,並且絕對棄絕那舊方法,他纔能完全知道什麼是在靈的新樣和喜樂裏的事奉。他必須向著那相信肉體的舊生命死;那新方法是只能從這個死裏興起來的。

(二)在教會問答中,每個問題都有解答。但有很多人從未停止這個問題就是:“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很少有這樣誇勝的解答:“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因為在基督耶穌裏生命之靈的律釋放了我。”羅馬八章一至十六節,乃是這個解答的說明。永不要問一個問題,而不作解答。

(三)羅馬書裏用“律法”或“律”這個字,有兩個意思。一個是指著那在我們裏面的規律,就是我們天性裏的一個能力所遵循以活動的。並且“律”這個字,是用以指明那個能力的本身。另一個是指著那在道德方面外面的規律,就是那沒有自然遵行這規律的人,所必須照著受教導而行的。這外面的律法,總是證明那裏面的律是缺乏的。當裏面的律得勢時,外面的律法就不需要了。“你們若被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以下。”內住的靈使我們脫離律法。

(四)整個成聖的秘訣,是在於新約的這個應許中:“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裏面,寫在他們心上。”每種植物生長時,怎樣自然的順服神放在它最裏面的律,照樣,那按著這新約應許的豐滿而接受這應許的信徒,也在那裏面之律的能力裏生活行動。裏面的靈使我們脫離外面的律法。

(五)要仔細的注意這應許的兩部分,“新靈在你們裏面,”和“我的靈在你們裏面,”是怎樣與羅馬書七章和八章相符合。在前者,是喜歡神的律,願意而無能力去行。在後者,是聖靈,就是神拯救的能,使我們既願意又能行。

(注):要注意情形與經歷的分別。就情形說,信徒在身體裏,(羅六章六節,八章十三節),帶著與神為仇的肉體,沒有一個能離開羅馬七章。就經歷說,沒有一個信徒需要留在羅馬七章裏,因為有那靈的生命每時每刻,都能使信徒蒙到拯救而得勝 。── 慕安得烈《基督的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