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西結書第十八章
(d)酸葡萄的俗語(十八1-32)
本章在形式上是辯論的語調,與十二章廿一至廿五節有異曲同工之美。在開端先引述一句格言,然後詳加分析,反對的語句在十九、廿五、廿九節逐一討論。屢次的結語在九、廿三、三十、卅二節,第三節且有誓言的形式「我指凓我的永生起誓。」
全章分為兩大段,一至二十節及廿一至卅二節。前段的重點在第九節,後段是在三十節,十分顯明。在五至十七節論罪與罰的必然結果,並以三代之互為影響為例。先有義者,後有惡者,再有義者,這三代猶如希西家王之後有劣子瑪拿西,及後卻有約西亞仍為義者,以歷史的往事成為個案調查,可說是十分具體的例證。義與惡未必是世代相襲的。在另一方面,這段經文似以禮拜的儀式,強調絕對的法典(apodictic law),有十五項的法規,凡可遵守的乃為義者。在律法的用詞中,分為三類:五至九節,十至十三節,十四至十七節。在第九節:「這人是公義的。」有生命的應許。
十節起與十四節起,內容是以十誡(出20章與申5章)為依據,作律法的宣佈,在本書卅三章十五節引述,似在聖約重申的場合中,可資參考的是詩篇五十篇及八十一篇。耶和華自行啟示祂自己,以色列人又自行宣佈他們的信念,是他們在出埃及時信仰的宣佈。目前先知卻不在以色列地,是在國家敗亡之後,對以色列荒癈之地的人們說的(卅三24)。這可使讀者聯想耶利米哀歌五章七節的話,也可參考耶利米書卅一章廿九節,顯然是在主前五八七年敗亡之後。可見以西結書十八章是先知對被擄者傳講的信息。
十八章五節:「人若是公義」,是祭司宣告的語句。九節「這人是公義的」,可說是正式的宣告。在利未記十三章三、六節:祭司經察看後,宣告那人有痳瘋病,定他不潔淨。等那人的病得痊癒,經過察看,就定他為潔淨。祭司在獻祭時也有宣告的話:這是燔祭(一17),這是素祭(二15)。所以先知以西結顯然也模仿祭司在耶路撒冷殿的門口宣告的行為。
以上所論的是有關信仰的宣告,再論義者有生命的應許,因為這也是虔敬的人從神面前所獲得的福分。先知阿摩司極為強調,如五章四節起,耶和華向以色列家說:要尋求我,就必存活。尋求是指在聖所的敬拜。有敬拜,當然也必須有德行。「你們要求善,不要求惡,就必存活。」(五14)。所以在以西結書十八章九節說公義者必定存活。在十七節說凡遵行律法的定要存活。可見存活是在耶和華面前得蒙保護,免除一切的危害,正如耶利米書廿一章九節,卅八章二、十七節所說的。
概括言之,祭司的用詞語調,是此處顯而易見的,為大多學者所注意。1敬拜者表明信心的承認,存心順服,有完整的美德,使祭司宣告生命之福。
先知以西結針對這些被擄者,他們象徵將來的盼望,就是耶利米所描述的好無花果。那些壞無花果是遺留在耶路撒冷的(耶廿四5-10)。但是這些被擄者以為他們受苦,是承受先祖罪惡的後果。先知詳加解釋,這不是耶和華公義所允准的,各人只擔當自己的罪,神追究的是目前的人心。神願望惡人回轉而義人始終信守。神是公正的,賞罰分明。
在卅三章十至二十節,有類似的論調,但並不完全一致。被擄者必須採取集體行動,有為浛體負的責任。十七章十二節:悖逆之家,是統指耶路撒冷的居民,他們均遭災禍,雖有義人在其中,仍不可悻免(參閱創十八22-33)。但是在此處(結18章)指出,各人自行向審判之主負責,不必擔當別人的罪愆,或為別人的罪行而受罰。
(1)父子的關聯(十八1-20)
「耶和華的話又臨到我說,你們在以色列地怎麼用這俗語說,父親喫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呢?」(十八1、2)
在信息的開端,有使者的語調,神的話臨到他。通常是信息的論述,很少的格言作為問句。在七十士譯詞,加以「人子」的稱謂。如果這樣的稱謂,就會像卅三章十節:人子阿,你要對以色列家說。然而本段以下都用多數,不是「你」,而是「你們」。
「以色列地」是否指遺留在原地的居民說話習慣與語氣?在十二章廿二節也有同樣的敘述:以色列地有俗語。俗語指大家用的格言,為他們所熟悉的。他們好似耶利米哀歌五章七節的話:「我們列祖犯罪,而今不在了。我們擔當他們的罪。」他們內心極為不滿,又存凓叛逆的態度,是懷有憤世的悲哀。
喫酸葡萄,是否會影響牙齒呢?可能人們有這樣的觀念,葡萄若不成熟必發澀又酸苦(這是用字的涵意,在賽十八5;伯十五33),牙齒必會遲鈍,好似斧頭的邊緣變鈍不利(傳十10「鈍」字也是同一用字)。根據津法的論述,耶和華刑罰惡者,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二十5起,卅四7;民十四18以及申七9起)。
同樣的俗語也出現在耶利米書卅一章廿九節。這樣流傳的話一定十分普遍,也為被擄的人們所熟悉的,因此人們就多少怪責神,認為神不公平。先知在此必須加以分析與批評。
「主耶和華說,我指凓我的永生起誓,你們在以色列中必不用有這俗語的因由。」(3節)
「主耶和華」是在本章內屢次提及:九、廿三、三十、卅二節。這是神的誓言,表明十分鄭重的聲明,這俗語根本在觀念上有基本的錯誤,所以無法成立。神要藉先知教導他們,讓他們明白。這俗語不可因此將他們自己的罪否認,一切都推諉在列祖身上。審判固然需追討以色列人歷代的罪孽,但也要查問今代他們的過犯。在另一方面,以色列人似乎陷在無助的情況中,感到無奈,他們祖先所作的孽,是現在他們後代應承受的後果,十分令人失望,甚至在無可救藥的地步。其實不然,神是公義的主,祂的審判是公正的,祂必按他們各人所行的審判。如果沒有犯罪,當然不必承擔先祖的罪。如果自己犯罪,及時悔改,仍有可能蒙神赦免,不致於滅亡。這是本章的要旨,先知清楚地將耶和華的心意嚴正表明,使他們可以瞭解,不可再有俗語帶來的誤解。
「看哪,世人都是屬我的,為父的怎樣屬我,為子的也照樣屬我,犯罪的他必死亡。」(4節)
耶和華公義審判的法則,犯罪他必死亡。這是祭司法典的話,可參閱利未記四章二節,五章一、十七、廿一節以及民數記十五章廿二節。2這是說明神是生命的主,祂掌管為父的與為子的生命。在民數記十六章廿二節,摩西亞倫就俯伏在地說,「神萬人之靈的神阿,一人犯罪,你就要向全會眾發恕麼?」這也是人們困惑的常情,個人擔當自己的罪才算合理,總不能讓眾人都來承受。再看神與挪亞立約,在創世記九章一至七節,生命是在神的手中,人在神恩惠的聖約下可以享受快樂,因為人的生命還是在神的保護之下。
這裏也強調為父的與為子的都應一視同仁,因為神對待人,是在於個人,父親的罪既不必由子來承當,兒子的罪也不需由父來負責。每一個人都須自行向神負責。
這原則也在列王紀下十四章五、六節說明,猶大王亞瑪謝沒有治死殺父王之人的兒子,因為各人只為他本身的罪而死。這是照申命記廿四章十六節的原則: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
「犯罪的他必死亡。」是法律宣判死刑的語調。
「人若是公義,且行正直與合理的事。」(5節)
自五至十七節,有三個具體的例證,以案件的法律(casuistic law)為形式。他們是有祖孫三代。一個公義的人,他有罪惡的兒子,卻有公義的孫輩。這俗語可應用嗎?首先,公義者未提他的父輩。第二代與第三代就很清楚,公義的父不能挽救罪惡之子。罪惡的兒子並不連累公義的孫兒。歸納言之,誰有罪,應自行承當。
這種所謂個別案件處置的律法,是在利未記中的聖潔法典(17-26章)。他是公義的,因為他行事合法而且合理,可說是無瑕可擊。
以下就有詳細的描述,說明義人的條件與性質,用字方面反映「絕對的法規」(Apodictic Law),因為在那法典中,都是「不可……」「當……」。所以在六至八節,屢次提及「未曾」,那些都是「不可」的事。再是「應當」的事:「遵行、謹守……」。只有這些情形,「這人是公義的。」(9節)
「未曾在山上喫過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鄰舍的妻。未曾在婦人的經期內親近她。」(6節)
在六章十三節(參閱二十28及卅四6)提到「山上」,指拜偶像之地,喫祭物也是敬拜後的舉動,都是敬奉異教的罪行(參閱撒上九12-13),在邱壇獻祭又喫祭物,可能與以色列人拜金牛犢的罪有關(出卅二6)。這在申命記所提的禁令,何西阿特別反對(何四13)。這尤其是以色列人列祖所做的(賽六十五7)。獻祭後喫祭品,是一種社交性的活動,為以西結屢次在本章內提說(十八6、11、15,及廿二9)。這是宗教的罪(八6)。
仰望偶像,是指對偶像迷信的倚靠。這當然是宗教的罪。這是以色列家常犯的罪。「仰望」原意也為敬拜表示倚靠的心,如詩篇一百二十一篇一節及一百二十三章一節所提說的。「偶像」的原意為「不潔」,如六章四節所用的字。
本節先提兩宗宗教的罪,再提兩宗道德的罪,尤其有關性道德的事。禁止姦淫,原在十誡(出二十14與申五18)及聖潔法典(利二十10)所提的。不貞潔在以西結書中也常提說(如在廿二11,廿三13、17,卅三26)。
婦人在經期中是不潔淨的,所以是在禮儀上干罪,正如利未記十八章十九節所說的。但此處可能是與十六章三十節的妓女有同樣的涵義。3不僅不潔,而且在道德的失敗就更加嚴重了。
「未曾虧負人,乃將欠債之人的當頭還給他。未曾搶奪人的物件,卻將食物給饑餓的人喫,將衣服給赤身的人穿。」(7節)
「虧負」一詞也出現在四十五章八節(欺壓)及四十六章十八節(奪取),是專指欺壓無助者,奪取他們的物件及有限的財物(耶廿二3),就是利未記廿五章十四、十七節所指的虧負。
欠債的人的當頭,照出埃及記廿二章廿五節,是指外衣,在晚間應該歸還,給那窮人有遮蓋,不致挨凍。但是債主卻十分刻薄,沒有仁慈的心,甚至搶奪,是暴力的舉動(參閱利五21、23,十九13及賽三14)。4
律法並無明文規定,要以衣物與食品供給窮人,但在法典中卻鼓勵人們應對窮人有恩慈的行為(申十五7-11;利十9起)。這種愛心的行動是必需有的(可參閱賽五十八7;伯卅一16-20;太廿五31-46)。其實這還不僅是以色列人應有的美德,也是世界各地一般人所有的道德觀念,可以說這是人們最基本的仁慈,神的子民以色列人更加如此。
「未曾向借錢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糧的弟兄多要,縮手不作罪孽,在兩人之間,按至理判斷。」(8節)
這裏指供借貸的事,向弟兄取利是禁止的(可參閱出廿二25;申廿三19及利廿五30-37,可參閱詩十五5及箴廿八8)。
「多要」是一種高利貸的壓迫,更是不可有的,因為這是欺壓的行為,更令人髮指。
縮手不作罪孽,是反映聖潔法典的語調(利十九15、35)。這裏仍是指不義的事,尤其在法律的過程中,不可再恣意屈枉公正。這在「約書」中(出廿三1-3、6-8)及申命記法典(申十六18-20,廿四17,廿七19)特別申明,著重法律的公正,按至理判斷。這在聖潔法典中(利十九章)已有相似的話,誠如上述所論的。
「遵行我的律例,謹守我的典章,按誠實行事,這人是公義的,必定存活。這是主耶和華說的。」(9節)
本節再可聯想利未記廿五章十八節及廿六章三節,也在申命記七章十一節,十一章卅二節。人不犯罪,應有積極的正面,遵行律法,謹守與實行。
遵行律例,謹守典章,是一種標準的說法,表明完全的順服(可參閱五6,十一20以及利廿六3)。「按誠實行事」,是指行為有始終如一的信實,至死不逾。以這樣的標準,才可稱為公義的人,必得生命之福。
「必定存活」是以兩個動詞來著重生命,有幾種不同的解釋,有人以為是長壽,有的認為指末世彌賽亞時代來到的福分的應許。但是此處可能是指生命的存活真正的價值,在於與神相交(詩七十三27、28)。這樣的生命是完全的、平安的,永享神所賜的福分。
神的公義是罰惡賞善的,所以生命是賞賜。以色列人雖經歷被擄之苦,在巴比倫仍能存活。他們若真正遵行神的旨意,必有充實與快樂的人生,或者這是指劫後的餘生。本章寫作或傳講是在耶路撒冷被毀之前(五八七年)。聖城日後雖被毀滅,但虔敬人成為餘民,仍蒙保留,繼續存活。惡人是無法存留的,必被毀滅,所以若不悔改,必不能在浩劫中倖免。
義人們存活,指被擄者歸回,正如卅七章十二至十四節骸骨的復活。他們是蒙保守的餘數,是民族復興的核心。十三章九節,列在神百姓的會中,是神應許將生命賜給的人,因他們的公義,得以長久存活。
「他若生一個兒子作強盜,是流人血的,不行以上所說之善,反行其中之惡,乃在山上喫過祭偶像之物,並玷污鄰舍的妻。」(10、11節)
義人若生逆子,這是第二代的問題,是假定的,為述明公義的原則。強盜一詞在耶利米書七章十一節「賊」,是行強暴的罪惡,又是凶殺者,流血的事是以西結書常提的(十六38,廿二3,廿七23、45及卅三25)。
他與父親的行善適得其反,犯宗教與道德的罪,異教的迷信,足使他墮落。姦淫的事表明他不尊重律法,肆意犯罪,對鄰舍不義,而且破壞別人的家庭,凡是他父親所避免的罪,他幾乎全犯了,而且變本加厲。
以下無非重複以上的宗教與道德品行,只是以相反的敘述。使他犯罪更甚。
「虧負困苦和窮乏的人,搶奪人的物,未曾將當頭還給人。仰望偶像,並行可憎的事。向借錢的弟兄取利,向借糧的弟兄多要。這人豈能存活呢?他必不能存活,他行這一切可憎的事,必要死亡。他的罪必歸到他身上。」(12、13節)
這與第七節相反,在此處特別提及困苦與窮乏人,說明虧負的對象。提到困苦和窮乏人,在詩篇中多次出現,在法典中可以發現(是在申十五11及廿四14)。在此處沒有提到飢餓與赤身的人,也沒有提及法律程序中屈枉公正,因為第八節特別著重至理的判斷。這樣的惡人是不容存活的,正如利未記十八章與二十章所強調的。
第九節「必定存活」以「存活」一詞重複,這裏「必要死亡」也以「死亡」一詞重複,作為加強的語氣。在十七、廿一、廿四、廿八節將生死重複,都有同樣的用意。在利未記(二十9、11、12、13、16、27)都同樣著重「必死」的重刑。
先知以西結顯然強調律法的尊嚴,社會必須除害,凡作惡的應該被處死,甚至義人之子不能例外,各人必因自己的行為承受後果。
在以下幾節(十八14-17)為第三例證,有關惡人的兒子如果有公義,卻能存活,內容與前兩個例證有相同的語句。
「他若生一個兒子,見父親所犯的一切罪,便懼怕,不照樣去作。」(14節)
惡人之子不一定受父親的惡而影響,反而轉離罪惡。可能看見其父之罪惡的後果,而感震驚懼怕。「懼怕」一詞(wyr~),與「看見」(wyr~h)極為相似。中譯本加註「思量」,因為看見觀察都引發他思考,理智使他覺醒,不可作惡,因此棄惡就善(可參考的經文在賽四十一5與亞九5),都是看見就害怕。本章廿八節也提惡人因思量而回頭離惡。可能是社會的道德風氣促使悔改,重視律法,足見社會有極大的責任。
「未曾在山上喫過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鄰舍的妻。」(15節)
本節與第六節幾乎完全相同,只是未提禮儀不潔淨的事。重點仍在敬拜聖潔與道德的聖潔,因為拜偶像與行姦淫是相提並論的。
「未曾虧負人,未曾取人的當頭,未曾搶奪人的物件,卻將衣服給赤身的人穿。縮手不害貧窮人。未曾向借錢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糧的弟兄多要。他順從我的典章,遵行我的律例,就不因父親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16-17節)
在第七節,將當頭取了之後再還給欠債的人。但此處他未曾取人的當頭,顯然更加仁慈。其餘與第七節相同,只是不提供給食物給饑餓的人,卻同樣將衣服給赤身的人穿。
在第八節只籠統提起「縮手不作罪孽」,但此處說明不害貧窮人。同時未曾提及法律的公正,但說出守法的精神。第八節律例與典章,此處典章與律例,可能沒有特殊的用意。這樣,兒子有公義,決不會因他父親的罪惡而受罰,他必定存活。
「至於他父親,因為欺人太甚,搶奪弟兄,在本國的民中行不善,他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18節)
再將他父親的罪惡歸納,因為欺壓與搶奪是不善的事。欺人太甚,在原意上表明,這原是屈枉不正的事,卻用手段成為合法,佔擄別人的權益,居然理直氣壯,未免過分欺人。提起本國的民,是有「弟兄」之關係,因為以色列是聖約之民,都是同胞,有手足的情,所以搶奪弟兄,是搶奪神,因為大家都同為耶和華的子民。
「不善」是卅六章卅一節所指責的。在阿摩司書五章十四節起與耶利米書七章三、五節強調律法的義,是以公正待人,必須改正行動作為。如果不悔改,就成為不善與不義,必被處以極刑,不容他存活。
「你們還說,兒子為何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呢?兒子行正直與合理的事,謹守遵行我的一切律例,他必定存活。」(19節)
本節實際是重複第四節的,雖然語句不同,但重點則一。如果再以俗語為根據來發問,實在是多餘了,因為這個原則已經十分明朗,個人只想神負責,有公義的必蒙保守,他必定存活,再重複九、十七節的話。
「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20節)
本節可謂本章前半段的結語,仍重複第四節的經義。賞罰並非將父子或數代連在一起,而是只根據個人的行為義行並得獎賞,有生命之福,永久存活。惡行必受刑罰,無可寬恕。父親與兒子各自擔當本身的行為。善果與惡報只是道德的因果,詩篇第一篇就將善惡分明,作尖銳的對比。保羅在加拉太書六章也說得很清楚。神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甚麼,收的也是甚麼。
(2)個人的行為(十八21-32)
上段是父子行為的關聯,而本段是個人行為的轉變。分段中第一論惡人悔改或義人墮落的情事(21-25節)。第二再反覆論述轉變的情況,先是義人失落,後是惡人回轉(26-29節)。最後先知作悔改的呼籲,主的心意不是只為罰惡,他殷切地勸導人們回頭而存活(30-32節)。
「惡人若回頭離開所作的一切罪惡,謹守我一切的律例,行正直與合理的事,他必定存活,不至死亡。他所犯的一切罪過都不被紀念,因所行的義,他必存活。」(21、22節)
這裏再重新否認俗語的說法(2節)。惡人有許多罪過,但是神不是計算過去的罪過,而是以現在的行為來決定。如果現在及時回頭,切實悔改,離開原有的一切罪,他必存活,不至死亡。這是以說明神赦罪的恩典,因為祂不再紀念,赦免而且遺忘。多麼恩慈。
「主耶和華說,惡人死亡,豈是我喜悅的麼?不是喜悅他回頭離開所行的道存活麼?」(23節)
神關注人的福分,切盼惡人悔改。神不喜悅惡人死亡,因為神的心意是給予生命,不是毀壞生命。神只急切地盼待惡人回頭離開罪行,因為人若不悔改,神就無法饒恕。神對人的期望不是死亡,而是生命。新約中更清楚的說明。路加十五章七節,罪人悔改,天上必有歡喜。提摩太前書二章四節,神願意萬人得救。彼得後書三章九節,祂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所以神的公義不是在審判,乃在於救恩。
「義人若轉離義行而作罪孽,照凓惡人所行一切可憎的事而行,他豈能存活麼?他所行的一切義,都不被紀念,他必因所犯的罪所行的惡死亡。」(24節)
這正與廿一、廿二節的情形相反。他原是義人,卻趨向罪孽,行惡人所行一切可憎的事,可能先指他拜偶像的罪,當然也包括不義不善的事。他雖然行過多樣的義,但不可因此得到赦罪,神同樣不以「量」來計算,只注意他自甘墮落。神不算過去的,只看現在的。可見這是多麼嚴重的事態!他的罪無法以過去的義來抵銷。現在的罪足使他死亡,無可寬恕。
這樣說來,他過去的義行完全無效嗎?現在轉離,可見過去的行善是否有真正正確的動機與態度,確是極大的問題。
「你們還說,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阿,你們當聽,我的道豈不公平麼?你們的道豈不是不公平麼?」(25節)
可能這是被擄者的怨言。但是先知要以色列民真正來看這問題的本身。神是公平的,祂喜悅惡人的回轉,祂不喜悅義人的轉離。被擄的事不是神不公平,而是人不求公義。在三十節,神必按各人所行的審判,因為廿九節人們又說同樣的怨言,所以神作最後的確定的答案。
「義人若轉離義行而作罪孽死亡,他是因所作的罪孽死亡。」(26節)
義人轉離義行,表明他的義行本來就不實在,在動機上已經不純正了。他會再去作惡,他的罪性沒有根治。可見他與惡人無異,他既無悔改的心,甚至還不如悔罪的惡人。神刑罰他,又怎可說不公平呢?相反地神的審判實在是義哉誠哉!
「再者,惡人若回頭離開所行的惡,行正直與合理的事,他必將性命救活了。因為他思量,回頭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必定存活不至死亡。」(27、28節)
這裏再重複罪人悔改的事,是再述十四節的話,因為罪人回轉,是一種合宜的行動,經過思考,也有過觀察與體驗,他選擇的不是死亡,而是生命,所以他將自己的性命救活了。他必定存活,不至死亡。
廿六至廿八節尖銳的對比,正與廿一至廿二節的對比,成為一種交叉的形式。先是惡人與義人,現在是義人與惡人。義人不能持久,反而惡人卻肯回轉。以這樣反覆的論述,更強調個人的責任,以及以後的行為。神計算的不是過去的,而是現在的,不能守節的最後仍舊失敗,確為警戒之信息。
「以色列家還說,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阿,我的道豈不公平麼?你們的道豈不是不公平麼?」(29節)
這是重複廿五節的話,以色列人也許根據這句俗語,以為他們受苦是因列祖的緣故,無可奈何,認為神不公平。有的卻以為既不是他們的責任,就談不到有甚麼悔改的必要。他們的命運已經決定了,他們是無能為力的。還有些人引用這俗語,心中不滿,認為神的安排根本不公平,但反叛也沒有甚麼結果,只好得過且過。可能不少人以為這俗語是天經地義,兒子為何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呢?(19節)看來這報應是連續不斷的。申命記廿四章十六節清楚解釋這個原則:不可因不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
「不公平」在原意為在衡量上不平均。這原是動詞「衡量」,稱一稱,是神衡量人的行為(參閱撒上二3;箴十六2;伯卅一6及但五27)。神實在衡量了,怎可說祂沒有衡量呢?
神的審判是公平的,先是耶路撒冷(9章),再是分散在各處的以色列人(二十34-38)。人死亡,是因所作的罪孽(本章26節)。只要在生之日立即回頭,仍可免去死亡的刑罰,必定存活(27節)。
「所以主耶和華說,以色列家阿,我必按你們各人所行的審判你們,你們當回頭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這樣罪孽必不使你們敗亡。」(30節)
神的審判是公平的,根據這公平的原則,神必按各人所行的審判。他們都有罪孽,就必死亡,除非他們肯回頭。他們一切的過犯已經足以使他們敗亡。敗亡原意為絆倒,因為罪孽好似絆腳的石頭,使他們跌倒,站立不住。這使人絆跌的罪好似網羅或陷阱,使他屢次失腳傾跌,,最後仍不免一死。
回頭是切實地掉轉方向,確為悔改的涵義,回頭是岸,若不掉轉,必致沉淪。十四章六節:「轉臉」,不可再面對罪孽。
「你們要將所犯的一切罪過盡行拋棄,自作一個新心和新靈。以色列家阿,你們何必死亡呢?」(31節)
所犯的一切罪過拋棄,「罪過」是指背道與悖逆,故意破壞律法,是明知故犯的罪。七十士譯本作「得罪我」,所犯的一切罪,就是得罪神,故意違背的,盡都拋棄。罪孽已經成為無可負荷的重擔,使人絆跌,使人站立不穩,跌倒下去,必須卸脫,完全拋棄,才可有充分的自由,否則實在動彈不得,力不能勝。
新心和新靈是自作的嗎?這應該是神所賜的(可參閱十一19,卅六26;詩五十一10;耶卅一33)。但是悔改還須我們罪人自發的。
你們何必死亡呢?這是神恩慈的呼召,也表露祂的信實,祂的公義不能改變,祂是始終公平的。作孽的雖然註定死亡,仍有悔改歸正的機會,只要回頭,仍可存活。
「主耶和華說,我不喜悅那死人之死,所以你們當回頭而存活。」(32節)
在勸導他們悔改,再強調神的心意。神無意刑罰他們,這在神感到痛苦。祂只盼望他們悔改,雖然他們因罪成為必死的人。他們是死人,卻仍有神的憐憫,神不願意他們因罪孽而死亡,卻因悔改而存活。所以神再發憐憫與愛的呼聲:當回頭而存活!
這是先知主要的信息,也是律法的重點,為祭司教導的重點,試看阿摩司五章四、六、十四節屢次重複的語句:尋求耶和華就必存活。求善不要求惡,就必存活。
「當回頭而存活!」是有力的結語,雖然在七十士譯本是刪略的。
1 Rolf Rendtorff, Die Gesetz in der
Priesterschrift 1954, W. Zimmerli, Ezekiel 376, 有關所謂「律法禮儀」(Torah
Liturgy)Joachim Begrich, "Die priestiche Tora," Beiheftezur
Zeitschrift fu/r die alttestamentliche Wissenschaft, 66, 1936, 63-88.
2 Herbert Haag, Was Lehrt die
Literarische Untersuchung des Ezechiel Textes? 1943,
3 這是猶太拉比的註釋,在 Mishnah Niddah 4:1.
4 J. Milgrom, Cult and Conscience: The
Asham and the Priestly Doctrine of Repentance, 1976,
本章概要
本章有兩大主題:(一)個人報應的原則,(二)悔罪者必得存活。茲將本章的結構與內容分析如下:
在第一節「啟示的方式」之後,沒有先知傳信者的形式。俗語引述後即加以否認,為第一大段(3-20節)。勸導罪人悔改,為第二大段(21-32節)。
第一大段論個人報應的原則,在第四節與二十節說明得清楚,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第四節論神有主權,管理每個人。於是以三代為例,義人雖存活,他的逆子必死亡,他的善孩孫卻可存活。惡人既不可因他的父親是義者而得寬恕。惡人也不致影響他的兒子而禍及他。義者不因父親的罪孽而失去存活的福分。所以二十節是結語: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
第二大段論罪人悔改仍可蒙福,中心的要義在廿三節與卅二節:「惡人死亡豈是我喜悅的應?」「我不喜悅那死人之死。」
過去的罪要離棄,才是真實的悔改。轉離義行,可說是前功盡棄。這並非說明神不公平,而是人的觀念不清楚。可見神的道公平,人的道不公平,應該承認,應該悔改,要明白神恩慈的心意。
這句眾所週知的俗語:父親喫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可說一句對父母警戒的話,其中實在含有至理。從社會學的觀點看,父母的罪會影響兒女及下代,確是事實,聖經也有說明(出二十5;申五9)。但這也是兩面的,惡會影響下一代,善也會影響下一代。這是人類社會代代相傳而有的因果。公正總應勝過錯謬,真理必可得勝虛謊。罪確帶來痛苦,現在的也是將來的。我們即使悔改,罪惡的力量並未止息,所以我們更應積極從善,才可以善勝惡,神的安排中也要達成這個目的。
以西結在此處並不將社會整體來論道德的因果。他看以色列人在歷代所犯的罪,所有的背逆是無可饒恕的(16、20,23章)。現在只有從個人作起。個人悔改不僅使他免於死亡,也可將父的罪孽扭轉,不使其不良影響再繼續下去(二3-5)。悔改是丟棄過去的惡行,使過往的事一刀兩斷,一切重新開始。所以以後的猶太人不僅承認自己的罪,也認列祖的罪,使他們的不良影響再在我的身上(參閱拉九7;尼九2;但九16)。
以西結在這裏並非以理論的方法解釋神的公正,但目的是敦促個人為自己的道德生活負責,而且儘量擺脫列祖的惡行,為的扭轉歷代流傳下來的道德頹勢。這是更新的原則。他著眼在神的救恩,因為神必賜下新心與新靈。人悔改,不僅離棄罪惡,而且仰望神的恩惠 - 救贖的恩典與保守的恩典。
本章的目的是先知針對當代以色人的需要,那正在歷史的危機中,以色列家因外在的苦難而困惑,在困惑中不免失望與憤世,感到無助與無奈,不再看到神的公義。他們再回想以往有神的警語,祂的刑罰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二十5)。先知以西結甚至說神的審判會有更長的歷史(16、20、23章),使以色列人更加失望。但是先知是嚴正地責問他們,他們以為是受列祖的連貫,難道他們真的有公義嗎?公義者必然存活。他們現在所遭的災難是他們自身的罪孽遭致的。
然而本章(以及卅三10-20)真正的用意,在於著重生命之信息,這不是新的,而是在聖殿中祭司所表達的:存活或死亡。現在成為先知的話,針對以色列敗亡的危機,促他們急速地悔改。這是神的律法,有生命的應許,為現在回轉的機會而說的。神向他們宣告祂的公義,祂的公義是信實的,在祂救恩的計畫與行動中表達出來。所以先知促以色列人承受新生與永生。
犯罪的必死亡,行義的必存活。但是存活與死亡究有甚麼涵義呢?有的學者認為這是指末事。5但有人反對,認為本章並無末事論,尤其在廿一至廿九節更難以末事論來解釋。存活是指生命中有神所賜的福,滿有喜樂。死亡適得其反。但是這只為現世的情況,生命的終止才算死亡。6如果在今世,有生命的意義,滿有喜樂與靈感豐富,已經使我們享受生命之福。7那些得以存活的,是經歷當時歷史的浩劫仍得生存的,如在十一章十六節所說的。有的在外邦寄居的分散者,五章十二節及十五章六、七節的描述。更有日後從被擄之地歸回以色列故土(二十35-38)。這裏也可能指復活的生命,如但以理書十一章卅五節及十二章二至三節所有的涵義。
以西結說出耶和華不喜悅那死人之死,他呼籲人悔改。這是先知信息的重點,與先知何西阿(十四2)、耶利米(三12、14、22,十八11等)。以西結仍盼望以色列家──整個民族悔改。他所傳的信息為全民族,但他要以色列家中的個人自行負責。在卅三章十節:「我們的過犯罪惡在我們身上。」「我們」不是「我們的列祖」。這是以西結所強調的。列祖固然有罪,我們也有罪。因此我們受苦不是由於列祖,更是由於我們,我們必須承受。
關於本章公義與罪孽的標準,曾經列舉宗教禮儀與道德行為。前者是祭司的重點,後者是先知強調的。喫偶像之物、仰望偶像、親近經期的婦人,是禮儀方面的失敗。姦淫、虧負、搶奪、取利及不助人,是道德方面的失敗。這些似乎可與詩篇十五篇,廿四章三節及以賽亞書卅三章十四至十六節比較。但本章提出的禮儀方面不潔,似乎不在那些篇章之內。先知對道德的要求,也可在其餘的先知書中找到類似的說法(如在摩五13、15;賽一16起;彌六8)。但那些也無禮儀方面的事。
照以西結所說的,公義的人是行正直和合理的事(5節)遵行律例、謹守典章、按誠實行事(9、17節)。這在利未記聖潔法典中是祭司的話(十八4),是以色列人必要遵行的(利廿六3、14起)。這是耶和華的道,是公正公平的。利未記十八章五節: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凓。申命記十六章二十節(及三十19):你要追求至公至義,好叫你存活,承受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五章卅三節(及八1):你們都要去行,使你們可以存活得福。
本章是以西結勸導悔改信息的高㝃。自十二章起,聖約的神轉向祂的子民,審判他們,不是滅絕,而是更新,使他們因悔改而有新心靈,成為新造的人。
6 I.G. Matthews, Ezekiel,
1939, 66.
7 W. Zimmerli, "`Leben~ und `Tod~ im Buche des Propheten Ezechiel,"
Theologische Zeitschrift 13(1957), 494-508.
──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