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
十八章十七節
先訴情由的,似乎有理;但鄰舍來到,就察出實情。
十八章十八節
掣籤能止息爭競,也能解散強勝的人。
十六章卅三節
籤放在懷裏,定事由耶和華。
第一處的箴言警告不可太早下判斷。它的背景是法庭。那先訴情由的是那控告另一個人的人。他說了他那一番話時,似乎很清楚他是對的。然而當被告有機會發言時,事情往往顯露不同的形勢;只有那時才能作公平而又相稱的判斷。作為一個共通的原則:每一個爭論都有兩面,這個箴言有廣泛的用途。它是夠明顯的要點,卻是容易被人忘記的要點。
有時案情已全部聽取,而且作了謹慎的細察之後,法官仍然不能作出判決。在這樣的情況下,『籤』便有用場了。我們聽見籤被用於各種不同的情況──例如,在各支派中分地給他們(書十八10);選立掃羅為王(撒上十20-21);以及在贖罪之日要選取送到曠野去的那頭公山羊(利十六8)。實際上,這是我們聽見在解決爭論上使用它的唯一地方。抽籤(或拈鬮)實際上所包含的情形不得而知。它們可能是小石頭,在上面有記號,抽的時候就把它們拋在地上,頗像擲錢幣的情形;或者它們可能從一個容器中抽出來,頗像從其中所盛許多作了記號的莖管抽出一根來的情形。投擲錢幣,可能是決定板球隊哪一隊先擊球的極好的方法,但我們會認為用它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或無罪,是一種非常不能令人滿意的方法。如果不用太多的言辭來說的話,我們所稱為『或然(或可能)』的,希伯來人則稱為『上帝的保佑(或上帝的預備)』。在他們看來,人可以投擲錢幣,但它是否出現為人頭或背面,則由上帝決定的:『定事〔按字義是「判定」〕完全由耶和華』(十六33直譯)。
抽籤之法曾為初期使徒所採用,以決定哪一位加入他們的數目中(見徒一26),但自此以後似乎已經拋棄,由於聖靈來臨引導教會進入上帝的真理而作廢了。我們對於用任何機械方法以確定上帝旨意和尋求祂的引導必須十分小心。――《每日研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