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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法庭中

假見證

十二章十七節

說出真話的,顯明公義;作假見證的,顯出詭詐。

十四章五節

誠實見證人不說謊話;假見證人吐出謊言。

十四章廿五節

作真見證的,救人性命;吐出謊言的,施行詭詐。

廿五章十八節

作假見證陷害鄰舍的,就是大槌,是利刀,是快箭。

廿四章廿八節

不可無故作見證陷害鄰舍,也不可用嘴欺騙人。

廿四章廿九節

不可說:人怎樣待我,我也怎樣待他;我必照他所行的報復他。

十九章廿八節

匪徒作見證戲笑公平;惡人的口吞下罪孽。

十九章五節

作假見證的,必不免受罰;吐出謊言的,終不能逃脫。

十九章九節

作假見證的,不免受罰;吐出謊言的,也必滅亡。

廿一章廿八節

作假見證的必滅亡;惟有聽真情而言的,其言長存。

廿九章廿四節

人與盜賊分贓,是恨惡自己的性命;他聽見叫人發誓的聲音,卻不言語。

在全以色列大小城市中,法庭是在城門口開庭的。審判官是從長老──族長和社區中的領導人物──抽籤選定的(申廿一19;廿二15)。他們審問刑事和民事案件,不過二者的區別在舊約裏面,是從未清楚加以劃分的。這些法庭在工作上一個好例子,見於路得記四章一至十二節;一個較不吉利的例子則見於列王紀上廿一章八至十四節。

審判處理得公正或不公正大半有賴於證人的說實話(十二17;十四5)。因此證人登證人席要嚴肅起誓『說實話,全部實話,只說實話,不說別的』。作假見證是第九誡特別加以責難的罪:『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出二十16)。偽證是謊言最惡劣的一種形式,因為它使審判成了笑柄(十九28),而且破壞了審判的目的(十四25)。

在這些箴言中擬想的情況是,人作假見證陷害無辜的人,而不為有罪的人──例如用案發不在場的假證提供罪證。在古時的以色列多方面的罪行都處以死刑,而且死刑通常大抵都是執行的。作假見證者的謊言,真正是致命的武器(廿五18)。這種武器,不但能破壞無辜之人美好的名譽,使他受重重打擊、受傷害,還能真的把他殺了(十四25)。拿伯的命運最能說明這一點。受王后耶洗別的教唆,他被當局依據捏造的罪名提訊,而且憑凓兩個被雇來與他作對之人的口供,他被定罪而且被人用石頭打死了(王上廿一8-14)。當死刑執行時,律法要求見證人『要先拿石頭打死他』(申十七7;請比較約八7),作為他們公開承認他們對他的被定罪與處死負責。

在廿四章廿八節『無故』這措辭是含糊不明的。它可能意味沒有根據的控告;或者意味沒有必要作見證人,那就是在沒有法律上的義務這樣作的時候。在後一種情形,雖然這樣作的人可能是個無賴,他是無須作假見證的。然而第二行顯示這樣的人,自己並不以為在作假見證。不論是哪一種情形,下一節顯露出所包含的動機:要報復。這樣看來,在這裏我們見到更進一步的警告,叫人不要報復(見仇敵與報復{\LinkToBook:TopicID=165,Name=仇敵與報復}這個題目的內文),現在又見到附加的思想,即出於怨恨詆毀他鄰舍的人會立即發現自己在說謊。

在十九章廿八節的『戲笑』一詞,是與『褻慢人』一詞來自同一字根。這是褻慢人處於他最不以為恥和最危險的情形。像一個懷惡意、而不是那個和藹的彭布先生(Mr. Bumble)一樣,他認為如果法律假定聽假見證是錯誤的話,那麼『法律便是一頭驢──一個白痴』;而且他發現他造成的傷害是一口味美的食物(請比較十九28)。但他嘲笑的公平,會發出最後的笑聲。作假見證的,無法逃避刑罰(十九5;十九9;廿一28)。應用報復法lex talionis),法律規定:誣告者將會受被告(因他的見證而定罪)同樣的刑罰(申十九16-21)。然而更可能這些箴言的意思意味偽證者會被上帝刑罰,而不是透過適當的法律程序受罰。如果廿一章廿八節的第二行,是說忠實的見證人會存活──正如第一行導致我們預期它說的──那是奇怪的說法,希伯來原文就更加奇怪了(『聽見的人會永遠講述』,請比較欽定本的譯法。譯按:中文本作『其言長存』)。其意義是非常不清楚的,各種譯本都用它們自己的方法設法把其中的意義表明出來(請比較新英文譯本,新國際譯本的譯法)。

作假見證者一個更加明確的例子,在廿九章廿四節已被挑選出來。當時的情況,似乎是法官公開請求任何對罪行知情的人出來作見證(見利五1)。一個盜竊的從犯聽見了嚴肅的囑咐,但保持緘默,由於他只會使自己受牽連。結果他給盜竊加添偽證,使咒詛臨到他自己頭上(請比較士十七2)。――《每日研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