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第廿五章
第 25 章
處罰犯過的人,這律法過時了吧?與我們有關嗎?
25:1-3 乍看起來,這幾節經文似乎已不再合時。但是仔細觀察,其實內含幾個重要的管教原則:(1)在他們犯過以後,要很快地處罰。(2)處罰的程度,要根據他犯罪的嚴重性。(3)不要處罰過度,要適當、快速、公平、有節制地處罰,如此既能達到目的,又顧及受罰者的尊嚴。你是否負責管教孩童、學生或雇員?請依照以上三個要點,負起這種責任。
舊約這個條例的要點是甚麼?
25:4 古時人常常使用牛在禾場上踹穀,有時牛用蹄子踩踏,將穀粒與糠秕分開,有時牛拉著石輥壓在穀物上脫粒。在這時或在牛拉磨石將穀粒磨成麵粉時,籠住牠的嘴,就是在牠工作的時候不讓牠吃穀粒。保羅在新約中用這個例子,說明教會不可虧待基督的工人,他們應當獲得經濟的供給使他們得到照顧(參林前9:9-12;提前5:17-18)。可見不該不公平地對待為基督工作的人,應當公平地付給薪酬。另外它也有廣泛的意義,就是對為你工作的人不可以吝嗇。
這是條有關甚麼的律法?它的意義何在?
25:5-10 這是一條有關“叔娶寡嫂為妻”的律法,規定死者的兄弟娶寡嫂為妻。它的目的是存留死人的名和他家族的產業。在以色列的習俗之中,家族血脈的延續很重要。紀念家族的最好方法,是從你後裔的譜系追溯。寡婦如果嫁給家族以外的人,她前夫的譜系就會中止。所以她瑪才會拼命想維護這種權利。(參創38章)──《靈修版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