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廿二章
祭司與聖物(二十二1~16)
本章繼續講論祭司的事奉,話題從祭司本人的生活見證,轉到祭司工作的事項。本段講論祭司怎樣處理聖物,特別是指祭物,而17~33節則指示接受甚麼樣的祭物。
.祭司要遠離聖物──以色列人獻祭的祭物,除燔祭外,祭司都可以部分享用,所以神吩咐:「要遠離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給我的聖物」顯得相當特別。其實這吩咐與神賜祭司可吃祭肉的應許並不相違,強調事奉態度必須認真,切忌隨便處理祭物。
① 要「遠離」聖物,必須認知聖物的存在和位置,並與自己的距離。事奉中要經常省察自己的光景和與神的距離或關係;
② 要「遠離」聖物,表示祭司與聖物應有距離,兩者並不連合,乃為兩個個體,祭司不是聖物,所以不能將蒙召的恩典視為已成聖的地步;
③ 因為工作需要經常接觸不潔淨的人和物,容易沾染污穢;若不慎沾染又疏忽潔淨,便干犯耶和華,所以遠離聖物是一種防範措施,也是事奉的反省。總括來說,遠離聖物的吩咐原意是:「免得輕忽了,因此擔罪而死。」(9)疏忽不能構成逃避犯錯責任的理由。
.祭司可以吃聖物──利未記一再說明,祭司可以吃聖物。這是神的恩典,也是事奉的賞賜:「以色列人歸給我至聖的供物……都為至聖之物,……原是你們的賞賜,是酬你們在會幕裏辦事的勞。」(民十八8~31)事奉神不會徒然,神必賞賜報酬;不但事奉者得酬,甚至家屬都因祭司得享神恩。神對事奉者恩祐有加,你能不事奉神嗎?
祈禱 求主開我眼睛,使我認真和甘心樂意事奉𣿫。
神所喜悅的奉獻(二十二17~33)
思想 獻祭用的祭物,神既也有定規,試想想我現在以甚麼作祭物獻給神?
前一段聖經指示祭司怎樣處理祭物,本段聖經則是論述怎麼樣的祭司才適合獻祭,「蒙悅納」在本段重複出現(19~21、23、25、27、29),說出無論奉獻何物,只有兩個蒙悅納的條件才可獻上。
.人所悅納之物獻上才蒙神悅納──「蒙侻納」一辭在本段的中文翻譯,似乎帶有被動的語態,表示成為神認為可接受的獻物。查實本段七次的「蒙悅納」,其中三次是被動語態的動詞(23、25、27),當然是指合神心意,被接納之意。但其餘四次乃為名詞,意思是一樣可羨慕,令人喜悅的東西。其中三處(19~20、29)還加上「你們以為」(中文翻譯沒將這詞譯出),教訓相當明顯,奉獻的一個條件,就是要獻上人所喜悅的物件,己所不欲,勿獻予神。殘疾有病的牛羊沒有人喜悅,就不可拿來獻祭,正如後來瑪拉基先知就運用這原則來責備以色列人:「你們將瞎眼的獻為祭物,這不為惡麼……你獻給你的省長,他豈喜悅你?……你們把搶奪的、瘸腿的、有病的拿來獻上為祭,我豈能從你們手中收納呢?」(瑪一8、13)
.獻上神所指示之物才蒙神悅納──獻給神的祭物除了是人所喜悅外,還得合乎神的心意,本段神啟示幾個蒙悅納的條件:
① 祭物的種類:公牛、綿羊或山羊,只有這幾種牲畜才可獻上,當然還有些飛禽和植物也可用以獻祭;
② 祭物的狀況:純全無殘疾(19、21),不單是沒有疾病,也要端正美觀;
③ 祭物的歲數:至少要到第八天才可奉獻。「不可同日宰母和子」之說(28),神學意義不清楚,但肯定說明,獻祭必須按照神指示才蒙悅納。
省察 我是否將最好的,按神心意奉獻給神?──《新舊約輔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