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壹書第三章
3:1 「何等」:表示神愛的奇妙偉大(羅5:6-8; 8:35-39)。
2
「因為」:因見主面而反照祂的形像(見林後3:8)。
3
「潔淨自己」:指道德上純潔,遠離罪惡。惟有這樣,信徒才配進到神面前(參太5:8)。
4-10 堅決不犯罪
4-6 罪與信徒的本質不相稱
4 「違背律法」:宜譯為「作了不法之事」(見新譯本)。
「不法」不只是違反律法(詩32:1-2),更是無法無天、順從邪惡、敵對基督(參帖後2:3, 7)。
5
「沒有罪」:表示本身無罪、對罪不妥協。
6,
9 「不犯罪」:在不否定信徒犯罪的可能性之下(1:8, 10; 2:1;
5:16),有三個主要解釋:
1.指不慣性地犯罪(多3:11; 來10:26),
2.在「住在他裡面的」條件下不犯罪,
3.從末世的角度來看(參耶31:33-34;
結36:27),理論上信徒可完全不犯罪。
7-8 生命與生活分不開
8
「除滅魔鬼的作為」:指解除罪害、阻遏魔鬼的願望。
9
「道」(種):即神的生命原素,指聖靈或神的話。
11-18 當彼此相愛
彼此相愛是信徒的標誌(14; 參約13:35),所以信徒要相愛,要除掉憎恨(12-15),實踐捨己的愛(16-18)。
11 「命令」:原文是信息(1:5)。
12 該隱殺兄弟的例子,見創4:3-8。
13 妒忌和憎恨信徒乃世人的本性。
14 愛弟兄則是得救生命的表現和證據(參路7:47)。
15 人若常懷仇恨之心即表示沒有神的生命、並且結局非常可怕。(參2:9, 11)
17-18 愛需要具體的實踐
17 「愛神的心」:參2:5。
19-24 安穩在神面前
當信徒無法完全遵守神的命令時,必會受到良心的指責,以致不能坦然無懼的來到神面前
。 本段首論自責的良心及應付之法 (19-20),繼論不再自責的良心及其福氣(21-24)。
19-20 意思是:「這樣(續上文),我們就知道自己是屬於真理的。當我們的心責備我們時,在神面前我們也可以心安理得,因為祂比我們的心大,祂知道一切。」(參新譯本)
「心」:在此指良心。
「神比我們 ...... 一切」:神了解我們遠超過我們認識自己,只要我們盡力遵守祂的吩咐,祂的憐憫遠超過我們良心的自責。
21-22 信徒可暢順地到神面前禱告
22 參約14:13-15; 15:7。
23 「信」;按原文的時態,這是指人決志信主時的行動。
「相愛」:為現在式動詞,表示持續不間斷的愛。
24 「命令」:為複數,參2:3。──《串珠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