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頁 | 返回本書目錄 |

 

雅各書第二章

 

不要偏心{\LinkToBook:TopicID=2148}

<syncBible ref=2>信仰生活化?生活信仰化?且看這第二章──

2  雅各在本章極力反駁偏待人的行為,並闡明好行為的重要。他列舉了信仰的三個原則:(1)委身是信仰的一個重要部分,單單認同正確的教義或贊同聖經的事實並不能使人成為基督徒(2:19),你必須把整個心思意念交託給主。(2)好行為是真信心的證據,真正的基督徒必定有生命的改變(2:18)。(3)信心若沒有好行為對人對己均無益處,是沒用的(2:14-17)。這些論點與保羅“因信稱義”的教導其實是一致的,保羅強調信心的目的──得救,而雅各則強調信心的結果──生命改變。

<syncBible ref=2:1-7>不要偏待人,人知道吧,人或只是“知”而“不去行”?

2:1-7  雅各譴責偏袒的行為。我們對衣冠楚楚的人往往比對衣衫襤褸的人好,因為我們喜歡接受成功的人,拒絕失敗的人。但雅各提醒我們,那些看來成功的人要與作謙卑僕人的耶穌認同是十分困難的。你是不是將地位、財富或名譽銘刻於心?你有沒有偏袒富人而忽視窮人?如果有,這就是罪了。神看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如果說祂偏愛某些人,那就是軟弱和貧窮的人,我們應該效法祂的榜樣。

<syncBible ref=2:2-4>偏待人明是不該的,但有時心總在暗暗評價人……

2:2-4  為甚麼以人的經濟地位來判斷人是錯的呢?財富可能表示一個人有聰明才智、果斷抉擇和勤勞苦幹。另一方面,也可能只表示一個人的運氣,出生於富有家庭;甚至更可能是貪婪、欺詐和自私的標記。單憑一個人的經濟地位高和衣著好就敬重他,便是看重人的外表過於他的品格。有時候我們犯這個毛病是因為:(1)貧窮使我們感到不安,我們不想承擔對那些窮困的人應負起的責任;(2)我們也想富有,希望利用有地位的人幫助我們達到目的;(3)我們期望富有的人加入教會,給以金錢上的支持。這些都是自私的動機,沒有把富有的或貧窮的看為有團契需要的人,都需要別人的關懷和尊重。我們承認耶穌是生命的主,就必須依著祂的要求生活,不偏待人,愛所有的人,不論他們的家境如何,都一視同仁。

<syncBible ref=2:2-4>有錢就有神的福分嗎?如果不是這樣,為何人會崇富有抑貧窮?

2:2-4  我們偏袒有錢人,可能是由於我們誤以為財富是神賜福和認可的標記,但其實神沒有應許我們屬地的賞賜或財寶。事實上,基督呼召我們,是要我們準備為祂受苦,捨棄一切來抓緊永生(參太6:19-2119:28-30;路12:14-34;羅8:15-21;提前6:17-19)。如果我們今生忠心於主,在永生必得數之不盡的財寶(參路6:35;約12:24-25;加6:7-10;多3:4-8)。

<syncBible ref=2:5-7>神揀了世上的貧窮人,那他們定比富人更易上天堂了!──?

2:5-7  這裡所說的“窮人”,除了是指那些沒有錢的人外,也指持簡樸價值觀、卻受現今富裕的社會所蔑視的人,他們喜歡服事人過於管治人;重視人際關係過於保障財富;喜愛和平過於強權。但這並不表示窮人必定可以上天堂,而富人則必定下地獄,只是窮人較容易察覺到自己的軟弱無助,渴望神的拯救。對有錢人而言,得救的最大障礙是自大;對窮人而言,得救的攔阻則是苦毒的心。

<syncBible ref=2:8-9>耶穌給我們最大的誡命之一──

2:8-9  “你們要彼此相愛,像我愛你們一樣”(約15:12)是耶穌基督的“最高律法”(參利19:18),是全部人際關係律例的基礎(參太22:37-40;羅13:8;加5:14)。

<syncBible ref=2:8-9>愛人如己,人愛我如己──啊,是這樣的……

2:8-9  我們要別人怎樣待自己,就要以同樣的態度對待別人。我們不應忽視有錢人,因為這樣只是表示我們沒有愛心;但也不應因為他們有能力幫助我們而奉承他們。同樣不要因窮人不能給予回報而輕視他們。

<syncBible ref=2:10-11>一條都不可犯?我想我沒有這種能耐,怎麼辦?

2:10-11  基督徒不可利用這節經文為自己犯罪辯駁:“既然我不能持守神所有的要求,為何還要嘗試遵守呢?”雅各提醒我們不可以只遵守某一部分律法而忽略其餘的,因為只要觸犯律法中的一條,我們便犯了罪。我們不可能只犯“一點點”律法,你犯了罪,就需要基督為你的罪付上贖價。以神的標準來衡量自己,而不是用來衡量別人;當你需要被寬恕的時候就向祂祈求,然後,從新得力,把你的信仰實踐出來。

<syncBible ref=2:12>真的要照這律法行事?我們活著不是靠賴恩典的嗎?

2:12  作為基督徒,我們藉著信,而不是靠著守律法,白白得到神救恩的禮物;但作為基督徒,我們也要服從基督。使徒保羅教導我們:“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台前顯露出來”(林後5:10),接受主對我們行為的審判。神的恩典不會抵消我們服從祂的責任,只是給我們服從祂的一個新依據。律法不再是一套外在的規矩,而是使人自由的律法,就是我們喜樂地、自願地遵行的律法,原因是我們愛神,也有從聖靈而來的能力去實行出來(1:25)。

<syncBible ref=2:13>要憐憫、寬恕,常感心有餘而力不足,靠我自己?可以嗎?

2:13  神不會因為我們寬恕了別人而寬恕我們,只有靠神的憐憫,我們的罪才得到寬恕。若我們獲得恩典後卻不肯寬恕人,就是還未明白或未懂得欣賞神對我們的慈愛(參太6:14-1518:21-35;弗4:31-32)。

<syncBible ref=2:14-17>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你的信心是“活”的?“死”的?

2:14-17  當一個人宣稱自己有信心時,他會在理智上認同基督教的教義,但這並非完全的信心,真正的信心會改變我們的行為和思想。如果我們的生命沒有改變,那麼我們就不是真正相信真理。

<syncBible ref=2:14-17>這樣看來,行為也很重要啊──小心!會不會變成行為主義?

2:14-17  我們不可能靠服事神和順從神而賺得救恩,但這些行為表明我們真正委身於神。愛心的服事和好行為不能取代我們對基督的信心,卻是我們在基督裡信心的憑據。

<syncBible ref=2:18-19>不得了,我懷疑雅各所說的與保羅的有衝突!你看──

2:18-19  驟然一看,這兩節經文似乎與保羅所說的教導有衝突:“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3:28),但仔細研究就知道雅各和保羅的教訓並非互相抵觸。雖然好行為的確不能換取救恩,但真正的信心必會帶來生命的改變和好行為。保羅警告那些想靠行為而不藉著信心得救的人;雅各則勸人不要把頭腦上的認同與真正的信心混淆。即使魔鬼也認識耶穌是誰,只是牠們沒有服從祂(2:19),真正的信心包括全心全意跟從神。

<syncBible ref=2:20-24>因行為稱義?因信稱義?誰對?這倒是一個很有趣的問題,你的見解是──

2:20-24  雅各說,亞伯拉罕因行為“稱義”;保羅說,亞伯拉罕因信稱義(參羅4:1-5),這兩種說法並無衝突,是互補長短。不過我們不要將之總結為真理就是這兩個說法的混合物。真正的信心必然帶出好行為,但好行為總不能使我們得以稱義。信心帶來救恩,順服的行動則表明我們的信心是真實的。

<syncBible ref=2:25>有關這妓女喇合,你知道多少?

2:25  喇合住在耶利哥城,這城是以色列人進入應許之地時首先征服的城市(參書2章)。當時以色列的探子入城,她把他們藏起來,又幫助他們逃出城外。她這樣表明了相信神對以色列人的旨意,因此後來耶利哥城被毀時,她和她的全家都得到拯救。希伯來書更把喇合與其他信心英雄並列(參來11:31)。──《靈修版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