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書第三章
第七段 選用聖職人員的標準(3:1-16)
一.監督的資格(3:1-7)
「監督」一詞原文episkopees,此字在路加19:44譯作「眷顧」,指神的眷顧。彼前2:12譯作「鑒察」,但在此則用作職分之專用名稱。「監督」與長老實際上是相同的職位。按徒20:17,28及多1:5-7互相比較,可確知「長老」與「監督」實即同一職分,不過監督是按其職責之性質,長老則是按其靈性程度而言,「長老」之稱有猶太人習慣之背景(出19:7;24:1,9;利4:15),在猶太公會中有權位的人亦稱為長老,而在四福音與使徒行傳中更常將長老祭司與文士等人列在一起。「監督」則可能是希臘人的稱呼,無論如何,聖經雖然沿用當時社會方面的人所用之名稱,但它的意義卻與世俗不同,不是指一種階級的名銜,乃是一種屬靈責任的職分。保羅在徒20:28對以弗所的長老說:「聖靈立你們作全群的監督,你們就當為自己謹慎,也為全群謹慎,牧養神的教會……」這實在就是「監督」最好的解釋,所以監督應為全教會信徒之靈性儆醒,留心有誰靈性軟弱,或受到誘惑就當為他們在神的面前代禱,用愛心勸勉、忠告、督責、安慰,把他們從迷路中挽回,就好像神眷顧鑒察我們一樣。
彼前5:1-4亦曾提及長老的工作是負責牧養教會的(與保羅在徒20:28所說的一樣),長老應作全群的榜樣,按神的旨意帶領群羊,培養信徒的靈性,引導他們更認識神。現今教會的牧師所作的工作,其實就等於當日長老所作的工作,許多人往往認為今日教會不應當有牧師,或認為聖經中沒有按立牧師之根據,但他們卻忽略了一項事實,那就是其實聖經中長老的工作,正是今日牧師的工作,而今日教會中的長老,卻常忽視了聖經中對這職分所要求的責任,只把牧養教會的責任交給牧師,自己則只負責牧師的薪金。他們往往自己在社會上或經濟上比別的信徒富足,而來管理全教會信徒所奉獻的金錢和教會的行政權利,並藉著掌握經濟力量之權力,支配牧師或傳道人,視他們為手下之職員。但按聖經的教訓,長老是由傳道人選立,不是傳道人由長執們僱請;傳道人則是神的工人,是神所選召、設立,為眾教會之需要而選召的。長老多只負責某一處教會,所以在聖經中並不是銜頭,乃是一種職責。在這一處的教會中這人是長老,但到另一處教會中便不是了;在他牧養的教會中是長老,但離開了他所牧養的教會後,就不是了,只因為它並不是銜頭,而乃是一種實際作工的職分。
今日教會的長執與傳道人之間的關係經常不和諧,主要的原因也是由於信徒對於「授受的事」(腓4:15)沒有正確的認識。聖經中傳道人與長老的分別,並非因他們接受教會供給或不接受教會供給,乃在於前者是由神所選召的,而後者卻是從弟兄中由傳道人所選立。所以教會對於傳道人的供給,應本著愛心奉獻給神而轉交給人,是無條件的,不是為要求工作而給的供給。另一方面,傳道人所以為教會工作,也不應當是為著薪金,而是應當為著神所交付的責任而工作。因此不論有沒有薪金,都必需同樣做工,因為他們並不是為人作工,乃是為神作工。
使徒時代之初期,使徒們在建立教會之後,多半就在弟兄之中選立長老,讓他們治理教會,而使徒們則往往另到別處開荒,以建立新的教會,那時候所設立的長老也未必完全依照第3章所提之資格,但因係使徒自己選立的──使徒們不但有屬靈的眼光,更具特別的權柄,可以藉按手使人得著所需的恩賜(提前4:14),所以雖然是在短時間中設立的,仍能應付工作的需要。及至使徒時代較後時期,使徒自己也作了教會的長老,從事牧養的工作(這可能就是今日大多數教會,牧養工作由傳道人負責的開端)。顯然教會漸次被建立之後,使徒感到牧養已建立教會的工作,重要性已不下於開荒工作,並且對於選立教會長執的工作,亦須漸次交付給下一代傳道人去作,因此有關選用長執之資格便需要有明確之指示,使以後的人知所遵循。
1.小引(3:1)
1 似乎當時有人羡慕得監督的職分,因而保羅這樣鼓勵他們。但當時的教會與現今的情形卻不同。當時信徒常羡慕有分於主的聖工,總認為能多有機會在教會擔任聖職,即是在神前蒙福,就像舊約時代許多人羡慕作祭司的工作一樣。但現今教會的情形卻相反,若不是怕麻煩,怕負責任,便是爭權奪利,為貪圖虛榮而想得著教會的聖職。有人推想當日在以弗所教會中,想得監督之職分的,就是那些傳異端的幾個假師傅,但按保羅在這裡的語氣,卻不可能指這等傳異端者,因保羅的語氣,不像是出於責備或禁止,乃是鼓勵稱許方面的話,本節末句「這話是可信的」,似乎倒有替那些羡慕善工者辯解的意思,可見本節所指那些羡慕善工者,必是動機純正的人。有解經家認為「人若想得監督的職分」,原文並無「職分」二字,故「監督」一詞在第1節中的意義與下文的意義略有不同。第1節「監督」的意思是普遍地指教會的職分,所有教會的善工都是屬教會的一種職分,且因這裡的「監督」這個字,在使徒行傳1:20亦曾譯作「職分」──「願別人得他的職分」,如果是這樣,本節之監督就是一切教會職分的總稱。而下文第2節開始才分別敘述監督和執事這兩種職分之分別。這樣說來,監督與執事之分別並不是指階級的高下,而只是指職責的不同。雖然沒有階級高下之分,但卻仍須服從牧者引導(來13:17)。不是階級的緣故,卻為著教會應有的秩序與紀律,或為服從真理之權柄的緣故,應依從監督的引導。
無論如何,凡在教會中事奉主的人,所得的任何職分都不應當有官僚作風和階級觀念,因為聖經清楚地告訴我們教會是神的家,又是基督的身體。在任何家庭中,雖然有長幼的分別,但卻沒有階級的高下;雖然沒有階級,但卻仍有長幼、有順從。因為這不是地位的問題,乃是生命的問題,如果以教會是基督的身體而論,就更難分輕重了,因為身上的每一個肢體都是重要的,都不是在同一位置上的,反之,因著每一個肢體的位置都不相同,所以更必須各按各職,互相聯絡,互相倚存,不能或缺。
在此論監督之資格,可分為:個人之品德,家庭之模範,靈性之經歷及教外之名聲等方面。
2.其個人的品德(3:2-3)
2 「作監督的」原文有指件詞「那監督」,第1節之監督則無此指件詞,所以上文說第1節之監督是概括全章之教會職分,而本節則特指「監督」之職。作監督的,在個人方面應有甚麼品德?
A.「必須無可指責」
「必須」這是十分強調的語氣,表示其個人的品德比才能更為重要。「無可指責」就是沒有甚麼把柄,可以被人作為毀謗的意思,原文anepileempton,是「無可捉拿」之意。
B.「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
這句話是指他一生中只娶過一個婦人,抑指只有一個妻子,從未立妾?若屬前者,就是說若是妻子死了也不可以再娶。若屬後者,則指作監督的必須嚴格遵守一夫一妻制,這是神從起初創設婚姻制度時所定的旨意。但按使徒保羅在羅馬書所說的:「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羅7:3),而在5:14保羅主張年輕寡婦再嫁,若寡婦可再嫁,當然沒有理由說一個死了妻子的鰥夫不可以再娶。按當時的社會制度是容許多妻的,所以保羅說「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很自然地是指不可立妾,若是指死了妻不能再娶的話,這句話對當時的使徒來說聽起來就含糊了,應當說得更清楚一點。
或有人以為主耶穌說過「二人成為一體」,如此若續娶豈非三人成為一體?這話按表面解似頗成理,其實不然,因二人成為一體這話是只指活著的人說的,夫妻之相親有如一體。但這句話按屬靈意義來說,是指教會與基督之合一。至於妻子死了之後,便進入靈界,不在肉身之中,且與生前丈夫的關係也已完結,她只是在基督裡,與其生前之丈夫同作神的兒女(同受兒子之靈,參本講義1:2之解釋)。
C.「要有節制」
在彼後1:5-8論及信徒靈命之八階梯中節制是其中的第四階梯,節制是聖靈所結的果子之一,也是信徒常常忽略追求的信德。但在教會領導群羊的監督卻必須有節制,保羅在這裡並不像平常一樣,先提被多數人注意的信心愛心等,反而先提「節制」,可見這是值得我們留意的。會眾在受激動時常常會沒有節制,教會領袖不應當那麼容易地跟著群眾一起受激動。他們應當有節制,能控制自己的情感不憑意氣行事,且在個人的生活行事上有著高度的自治力。
D.「自守」
原文so{phrona意即很有理智地控制自己,常有精明的心思以節制自己,與「節制」的意思十分相似。一個身為教會長老的人,理當會為自己謹慎、儆醒,以免陷入不自知的黑暗中,因長老既居教會領袖地位。自必少有機會受到別人的提醒與勸戒,而多半是勸戒別人,所以他們必須知道如何「自守」。
E.「端正」
指行事方面坦白、光明、合乎公理,不含黑暗、彎曲的成分,按原文2:9之「正派」與此「端正」同字,可見監督待人處事應當規規矩矩不取巧。
「端正」一詞既在2:9用於衣飾方面之正派,即此處亦可以指監督的外表衣飾,當整齊清潔,不穿奇裝異服。
F.「樂意接待遠人」
這是古時教會信徒重要的善事,因為當時的信徒,時常因為信主的緣故受逼迫,以致流亡異鄉;當時主的僕人也為福音工作,四處奔勞,他們都極須有信徒接待。所以,在新約聖經中,常勉勵信徒接待作客旅的(羅12:13;來13:2;彼前4:9-10;約3:5-8)。但對於傳異端的假師傅則不可和他們有甚麼交往(約2:9-11),可見作長老的不但有責任接待主僕或為主受苦的肢體,且當樂意的接待,不是因為作了長老,不接待會受人批評而不得不接待,乃是為愛主的緣故,樂意作在一切主所愛的人身上。
現今旅遊事業發達,家庭居住的條件不一定適於接待客旅,有時讓主的僕人或應受接待的弟兄,住在教堂或旅店中,或許較之住在家中更為方便,但原則上仍當用愛心照顧那些應當受照顧的神僕。
G.「善於教導」
長老既負責牧養教會,當然也就需要善於教導。「教導」原文與2:12之「講道」同一字。因為講道必含有教導之意義,不過講道是特指站在講台上的教導,而教導則不僅指講台上的教導,亦包括在講台以外的帶領和指導的工作。例如在與信徒個人接觸或在彼此交往中,若發現信徒有任何未明真理之處,當即隨時用真理教導他們,使他們在靈命和真理知識上日漸長進。
朱子有曰:「彼之不可教,因我之不能教。」如果身為教導人的發現受教導者不可教,那就應當首先承認是我們自己不會教。這實在是每一個作教導人的神僕,所應當常常自己警惕的。怎樣才能作一個善於教導的神僕?道先便當從神有所領受,並領受神藉其他神僕所寫下的信息,且常常從神從人處接受教導,如此便能知道如何教導人了。先知以賽亞有一個美麗的禱告,是每一個基督徒不可忽視的,他說:「主耶和華賜我受教者的舌頭,使我知道怎樣用言語扶助疲乏的人;主每早晨提醒,提醒我的耳ネ,使我能聽,像受教者一樣」(賽50:4)。以賽亞是一個先知,是一個常教訓百姓為神說話的人;但他卻先求神給他一個受教的舌頭以教導別人,所以我們需要一種謙恭領受神教訓的態度,然後才會用神的話去教導祂的兒女,而也惟有受過神教育的舌頭才是善於教導的。
「善於教導」,並不表示他常用教師的權柄,乃是指他能循循善誘,按著信徒個別的靈性情形,一步一步地引導、帶領,使他們漸漸走在真理的軌道上。
3 H.「不因酒滋事」
聖經雖無明文禁止飲酒,但卻有明文禁止醉酒,同時也有很明白的話告訴我們飲酒的危險,如箴言23:31說:「酒發紅,在杯中閃爍,你不可觀看,雖然下咽舒暢,終久是咬你如蛇,刺你如毒蛇。」(箴這31:4說:「利慕伊勒阿,君王喝酒,君王喝酒不相宜;王子說,濃酒在那裡也不相宜。」以賽亞5:22說:「禍哉,那些勇於飲酒,以能力調濃酒的人。」(有關飲酒問題,詳參拙作《基督徒生活講座》第8章。)
在此論及作長老的要「不因酒滋事」,其意亦未必指醉,只要飲酒之後態度言語反乎常理,以致滋生事端,這樣的人就不應作長老。通常舊約時代祭司在聖殿中供職時是不可以飲酒的。此外許願為拿細耳人的(分別為聖歸神的人)「清酒濃酒都不可以喝」,按新約時代而論,每一個信徒都是拿細耳人,也都是正在「聖殿」中事奉的祭司,因為今日教會──信徒們自己──就是神的殿(林前6:19;彼前2:5),所以按舊約預表而論,今日基督徒是不應當飲酒的。
但在本書中,信徒若因身體健康需要的緣故則是可以飲酒的,換言之,酒若被用作藥品,或一種必須材料,是可以飲的。實際上酒本身並沒有罪,乃在乎人是否用得合宜,並且酒既是神所造萬物中之一,必有其正當用途,若我們用得適當,就是好的。
I.「不打人」
這似乎不須要放在作長老的資格之內,因作長老的當然是不打人的才對,這彷彿是對普通信徒說的話;但「打人」原文pleekteen,是單數式,即連一次打人也不可以。
J.「只要溫和」
與「不打人」相配合,消極方面不打人,積極方面則要溫和。作長老的不但要溫和,傳道人亦當「溫溫和和的待眾人」(提後2:24-25),因作長老的工作與作傳道的工作在牧養教會方面來說,並沒有很大的分別。
K.「不爭競」
應指在教會的聖工上不爭競,為愛主而事主,不是為爭競而事主。「爭競」顯示有愛慕虛榮、屬血氣的成分。作長老的若有貪慕虛榮的心,則必定爭著表示自己比別人強,結果就會生出毀謗、嫉妒、和各樣的壞事。今日教會仍有爭權奪利的情形,但聖經在此明白地告訴我們,作長老的人應當不爭競。
L.「不貪財」
貪財是萬惡之根,教會領袖若是貪財,便可能私自運用教會的錢,作不合法的圖謀,或是諂媚富有信徒,輕看貧窮信徒,如此對教會各項聖工必定以金錢之損益為大前提。不論採取甚麼意見或方法……都以能多得利益的為妥善。這樣的人在教會中事奉,必不能按神的旨意,而只按「金錢的意思」,所以使徒定規作長老的必須不貪財。
3.其家庭的模範(3:4-5)
4-5 聖經始終注意家庭與教會之關係,因為神為人類設立之家庭,原本就是要作為神的大家庭──教會──之模型,因此這「小家庭」之設立的目的是為表彰那大家庭之樣式。所以在教會中作長老的應知道,如何在自己家中作一個好的家長,善於管理自己的家,因為治理這屬肉身的家庭和治理屬天大家庭有相同的原則,就是愛。家不是一個政府,或一個機構,因此不能用政治手段,而是需要父母的心。保羅在他的書信中常表露這種父母的心腸(帖前2:7,11;林前4:15),所以作長老的必須很會作父親,然後才能在教會治理神的家,這樣的人才會深切領悟如何用父母的愛引領、看顧主的群羊。
主耶穌醫好一個被群鬼所附的人(可5:1-20),那人要跟隨耶穌一起傳道,耶穌卻不許,要他回家去「將主為你所作的,是何等大的事,是怎樣憐憫你,都告訴他們」(可5:19)。實際上信徒若真正要學習事奉主,應當從家庭開始,因為家庭的生活是最實際的,你可以在教會中表現得很熱心愛主,而實際上或許卻是一面愛主一面愛世界,但在家裡你卻無法偽裝愛主,因為他們完全知道你的一切,所以在家庭中作家人的模範,乃是最好的學習。
「使兒女凡事端莊順服」,可見作長老的不但自己品德高尚,也要使兒女端莊順服。這「端莊順服」應包括屬世方面對長輩之態度、舉止、品行,以及屬靈方面,對福音真道和主內長輩的敬重,但此句中文聖經小字作「端端莊莊的使兒女順服」,則「端端莊莊」是指作長老本身的態度,他們要怎樣地使兒女順服?要端端莊莊地使他們順服。無論如何,本節中的「使」是重要的一個字,表示兒女是否順服,責任在於作長老的。不論他所用的教導法則如何,結果總應當使兒女有美好的品行。所以雖然兒女性格各不相同,所結交的朋友對他們也有各種不同的影響,但作長老的人總得有法子使兒女「端莊順服」。這樣就證明他確有上文所說的「善於教導」的才能。但今日基督徒的家庭,許多作父母的不但不知道如何使兒女順服自己,卻反而儘是「順服」兒女的要求。這樣的人若作長老,必因兒女而使主的名受虧損。
4.其靈性方面的經歷(3:6)
6 既說初入教的不可作監督,可見作監督或作長老的,都必須在靈性方面有相當的經歷,且受過時間的考驗。注意聖經在此並未明提其屬世之年齡,但卻特別提及其入教之時期,可見若是入教未久的就不得作長老。這表示入教時日之久暫與屬世方面年齡之是否老於人生經驗,是兩件事。有時年齡反成為攔阻,所以對於長老的選擇,應當注重他們在屬靈方面之經歷,在信仰和真道的知識上,也應當受過時間的考驗,證明是站立得住,日漸長進的,如此才可以選立。
「恐怕他自高自大,就……」──在此保羅補充說明為甚麼初入教的不可作監督的理由,因為這樣的職位很容易使那些在靈性上沒有根基的陷在自高自大的地步上。今日教會在選立長老時,常忽略了他們靈性方面的經歷,而卻過分注重他們的財富,因此富有的信徒往往很快就被選任為長老執事,而他們可能初時愛主的心十分真誠,且其熱心、奉獻、服務……也都是出於真純的愛主。但教會的負責人卻沒有遵照聖經的教訓,而給他過分的讚美,太急於讓他們承擔教會重要的職位,這些職位又是過於他們屬靈生命程度所能承擔的。結果,他們很快就自高自大,停止長進了。
「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罰裡」,這意思不應當被解作就像魔鬼那樣地滅亡了,因為任何一個信徒也都會陷在自高自大的罪中,而不一定是作長老的才會自高自大。倘若一定要不犯自高自大的罪才能保持所得的永生,那麼究竟有多少信徒永不自高自大?得救不是憑我們自己的謙卑,乃是憑主的代贖。本句中「刑罰」的原文krima,按楊氏經文彙編,英文聖經中此字在新約共用過廿五次,其中五次譯作condemnation(定罪),七次譯作damnation(毀滅),十三次譯作judgement(審判)。而中文新舊庫譯本聖經本句譯作「就陷在魔鬼的罪案裡」較為適當。在中文聖經中krima一字,有時譯作「論斷」(太7:2),有時譯作「吃喝……罪」(林前11:29),有時譯作「取罪」(林前11:34),有時譯作「審判」(來6:2),由此可見,在此譯作「刑罰」,語氣太重,其意實即:自高自大的結果便落在魔鬼所犯的那樣罪案之中。魔鬼所以成為魔鬼,就是因他自高自大,所以一切自高自大的人也就犯了與魔鬼相同的罪案,而神怎樣定魔鬼的自高自大為有罪,依照這罪案也同樣的判定一切自大者為罪。不過神未給魔鬼預備救恩,所以魔鬼必然要擔當他罪惡的刑罰;基督徒落在自高自大的罪中時也同樣被判定為有罪,不過我們卻有基督永遠有功效的寶血,可以重新自卑認罪,求主的赦免。
5.其在教外的名聲(3:7)
7 作監督的不但個人有美好品德,在家庭中善於管教兒女,同時在靈性方面也當有豐富的經歷,在教外亦有好名聲。
按徒6章首次選出之執事時,所提出被選者的資格亦有「有好名聲」這一項,且被列於第一項資格。基督徒不貪圖名聲,但在教會任職的人卻要有好名聲。貪圖名聲,是自己設法爭取的,但「好名聲」卻是別人因看見你的好行為,對你發生信任敬服的心;不但少數人對你有這種敬重的心,且多數的人也都對你有這樣敬重的心,如此就形成一種「好名聲」。「監督也必須在教外有好名聲」,表示其品德不但受教內人的敬重,也受教外人的敬重。可見這人不僅在信徒之中,其生活行事表現得敬虔端正,足為人的模範,就算在不信的教外人之中,亦同樣有美好的見證,而為外人所敬佩。
所以,聖經中所說的好名聲,不是憑地位、財富而得來的,乃是憑品德與生活見證而得來的名聲。因此教會在選立長老時,首應注意的,就是被選立的長老其在教外的好名聲,是僅憑財富,地位而有?或是因其品德見證而有?一般說來,非基督徒的名聲,不一定要有品行才有,只要你有地位,有錢財,自然就有「好名聲」,至於你怎麼會富有,怎麼會成為社會名流則不必深究,所謂「英雄莫問出處」,既成了英雄,已經可不必過問,人家也不會去挑剔他已往的壞事,只會頌揚他的好事;但教會長老的「好名聲」,卻必須因靈性品德而有,不是因財富地位而有。
「恐怕被人毀謗……」長老若沒有好名聲,自然就有把柄被人毀謗了。但這「被人毀謗」是指作長老自己被毀謗,還是指教會因他的緣故被毀謗?按本節下句「就落在魔鬼的網羅裡」,似乎是指作長老的自己。(但當然作長老的個人受了毀謗,教會也必因而受毀謗了。)為甚麼被人毀謗,就會落在魔鬼的網羅裡?這「網羅」大概是指在被毀謗之後魔鬼所施的詭計。例如使他自暴自棄、灰心喪志,或憑血氣的手段對毀謗他的人作惡毒的報復,凡此結果都將使神的道和教會的見證大受虧損。
長老若在教外沒有好名聲,則在受人毀謗時必定不易得人同情,且其所受的誣賴、或冤屈、或逼害,將更難以申辯,此時如靈命不夠剛強,就可能受不起這種打擊,甚至跌倒失敗,連教會也受牽累。總之,聖經對被選立為長老之資格,要求極高,因此有些神僕總認為今日教會不應設立長老,因為根本就沒有可以符合作長老資格的人,況且亦沒有使徒可以設立長老,但這種見解似乎過於偏激,因按使徒行傳所記,保羅在各地傳福音,似乎很快就設立長老(徒14:23)。當時教會初立,幾乎全部信徒都是初入教的人,顯然最初期所設立的長老就未必按照保羅在此所提的資格,由此可見保羅在此所提的資格,是一種模範標準,而非絕對的標準(所謂「必須」是按典型的標準說的),至於使徒設立長老一事並無絕對的「必須」,因保羅在教牧書信中顯明吩咐提摩太與提多設立長老(參多1:5),而聖經中並無足夠憑據證明這兩位青年傳道人也是使徒之一。使徒既然也是作「傳道的」(提前2:7),則今日雖沒有使徒,卻有與使徒一樣作傳道的人,理當也可以按聖經的原則和聖靈的引導,在教會中選立弟兄作長老。
無論如何,按立長老應十分慎重(參提前5:22),而被按立了的長老也要戰兢恐懼,知道自己原不配作長老,離開聖經的要求尚遠。若能這樣謙虛恭敬地追求長進,成為信徒的榜樣,才是應有的態度。
作長老的切勿以為,自己比其他信徒多出一點錢,便可以僱用一位牧師或傳道代替他們牧養教會,而自己卻變成牧師傳道的「僱主團」。若有這種觀念,則不但忽視了長老本身的職責,而且誤用了職權,因為不論是否他們的奉獻比別的信徒多,既奉獻了就是神的,而他們只是管家,代管神兒女們共同的奉獻。因此他們如果利用其中一部分供給神的僕人,便是把受供給的神僕看作手下職員,完全是佔奪了神的權利,這等長老必難以向主交賬。「那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當以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勞苦傳道教導人的,更當如此」(提前5:17)。
問題討論
長老和監督有無分別,有何聖經根據可作解釋?
傳道人和長老有何分別?今日教會長執與傳道人之關係常不和諧,何故?
為甚麼使徒時代末期,使徒們多半自己作長老?
監督與執事有何分別?注意第1節之「監督」與第2節不同意義。
本章論監督之資格可分為幾方面?
特別注意下列各句的解釋:
「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
「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罰裡。」
注意「家」和「教會」有甚麼共通之性質?
為甚麼作長老的在教外也要有好名聲?
二.執事的資格(3:8-13)
執事的原文diakonos,意即「服役者」,指對事方面之服役,而非對人方面的服役。按使徒行傳6:1-6可知,執事之設立是因教會工作上的需要(當時是為管理飯食而設)。而其設立的手續,則是由使徒提出選立資格,與會眾共同選出七個人,再經使徒按立,然後正式任職。這些執事的設立,目的是為要在教會雜物方面分擔傳道人的工作,使傳道人可以專心祈禱傳道為事,同時這些執事有時也作傳福音的工作,如司提反、腓利,都是大有能力為福音作見證,甚至為主殉道。
第一批被選立之執事雖然只有七個人,但這並非說聖經限定了執事的數目只可以七個,因那只是一個榜樣。不過當時耶路撒冷教會人數約五千餘人,而只選七個執事,較之今日教會在比例上似乎少得多,但當時的執事可能是專職的聖工人員,因為他們既已變賣田產過公共生活,則所選出的執事很可能是專心處理教會的各項雜務,至於任期長短則未見規定。
按使徒行傳所記,選立執事之資格只注重其靈性方面,有好名聲、大有信心、被聖靈充滿等。在此保羅所提執事之資格則更為詳細,不但要有好的靈性,同時在家庭生活,言語行為各方面也都要有好見證,因為聖經對作執事的要求並不下於作長老的。
8上 「作執事的也是如此……」此句已表明上文所要求於作長老的條件,亦通用於作執事。反之,下文所說明作執事應備的資格,亦同樣補充以上有關作長老的人的資格。
1.其德行(3:8下-9上)
8下 A.「必須端莊」
與上文第2節論作長老的應「端正」意思相似,就是不要輕浮、兒戲,辦事待人都應慎重其事。
B.「不一口兩舌」
本句上文未提及,但在作執事的資格中,卻有兩次提到話語方面應當謹慎(3:3:11)。所謂一口兩舌就是兩面討好,搬弄是非,不按誠實說話,只迎合人喜好的意思。對於同一事實,對不同的人便說不同的話。例如:教會舉辦一次郊外退修會,有張某弟兄批評這次退修會辦理不當,但李某姊妹卻認為十分成功,如你在張弟兄跟前表示你也認為辦理不當,但同時在李姊妹面前卻又認為成功,這就是一口兩舌;或是當兩人發生意見時,你卻個別地向兩個人都說對方不好,這也就是一口兩舌,因為在你的一個口中,說出兩樣的話,顯明是沒有按自己所看為對的說話,不是站在真理一邊,而是只求人的喜悅。這樣的人,不應作執事。
聖經對執事的要求,特別注重其這語上的謹慎,似乎是因為執事的工作多半有關教會事務方面,多屬於容易引起爭端與是非之事的緣故。
C.「不好喝酒」
與上文不因酒滋事意思相近。
D.「不貪不義之財」
與上文第3節不貪財相似。「不義之財」就是神看為不法的錢財,不是神所賜予,而是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得的金錢。所有因「貪」而得之財,在神看來都是「不義」的,因為不是本分所應得的。
9上 E.「要存清潔的良心」
這要求等於是要作執事的常過聖潔的生活。即或偶然沾染罪惡,也要立即對付清楚,以得著神與人的赦免,而使良心常覺無愧。
2.其信仰(3:9下-10)
9下 「固守真道的奧秘」,這「奧秘」相信就是保羅在弗3:3-6所說的福音的奧秘:「這奧秘就是外邦人在基督耶穌裡藉著福音,得以同為後嗣,同為一體,同蒙應許」,也就是外邦人可以因信稱義的奧秘(參羅16:25;林前2:7;西1:26-27)。因使徒保羅在真道上的主要責任就是把這「奧秘」顯明出來,由於當時許多猶太人反對外邦人可以和猶太人一樣享受福音的權利,因而產生了若干與舊約律法和猶太主義有關之異端。
由此可見,執事並非只辦理教會事務,亦當有固守真道之責任,因為教會既然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故凡教會中擔任聖職的人員,理當有護衛真理之責任,不容教會受任何異端或錯誤見解損害。一個作執事的應當像守望者一般,一看見有這等錯誤的事,就應當趕緊更正,使教會經常保持著真道的純正。
常存清潔的良心,與固守真道的奧秘有密切關係。「常存清潔的良心」表示其對罪之態度認真,不肯馬虎。反之,一個對罪惡馬虎的人,對真理的態度亦必馬虎。況且一個人若良心有愧,必無能力為真道站立,或為福音打美好的仗。所以作執事的不但品德方面要良好,在信仰方面也要有認真的態度。
「固守」亦表示這等人在真道上已有相當根基,是不輕易被人推動的;不但能守住,且能「固守」。
10 「這等人也要先受試驗」,換言之,應先經過一個試驗的階段,使其在未正式擔任教會聖職之前,不管是在品德、信仰或道理上都受過試驗,以證明他在這些方面都是向神忠心可靠的,然後才可擔任執事之職。
「試驗」之原文dokimazo{,按Dr. W. E. Vine認為,這字含有試驗而可取之意,即試驗者相信所試驗之物有可取之處。換言之,那些被選為準備作執事的人,理當是神的僕人們看為很有希望,能夠勝任的愛主信徒,然後再讓他們經過時間和經歷上的考驗。
「這等人也要……」,似乎暗示作長老的也是先受過試驗的。但一般教會的長老,多半是先作了多年的執事,然後才被按立為長老,可見其作執事之時期,亦可看作是受試驗的時期了。
「若沒有可責之處」,與上文第2節「無可指摘」的意義略有不同,在此特指其準備作執事之試驗期間無可責備,而第2節則似乎更廣泛地指其在一般的行事為人方面無可指摘。
3.其家庭(3:11-12)
11 11節之「女執事」原文gunaikas,是「女人」的意思(見聖經小字)。按英希對照之聖經,其英文譯作wife即妻子,希臘文gunailas是gune之多數式,按楊氏經文彙編,此字在新約中共用了二百廿二次,其中九十二次英文聖經譯作wife,一百三十次譯作woman,換言之,K.J.V.從未譯作執事,其意實是指執事之妻說的。
作執事的,不但自己「必須端莊,不一口兩舌」,(8節),他的妻子也「必須端莊,不說讒言……」。這兩句話亦助證這裡中文聖經的女執事則應譯作「妻子」。因上文第8節已提及作執事的「必須端莊,不一口兩舌」,女執事當然也不例外,第8節的話斷無理由只限於對男執事說,而女執事則須另外再說一次。反之,若這裡所指的是執事的妻子,則使徒再說明執事之妻也「必須端莊,不說讒言」,就很合理了。
按羅\cs316:1曾提及「女執事」,看來聖經中是有女執事這種職分,但按這段經文而言,這裡所提的不是「女執事」的資格,乃是指作執事的,其妻子應有之品德。
12
「執事只要作一個婦人的丈夫」,與第2節作長老的資格相同,都要在男女的事上清清潔潔,愛情專一,善於管理自己的家。
4.結束(3:13)
13 本節帶勉勵的結束語,可作為上面這一分段的小結。
忠心地善作執事,就可以「得到美好的地步」。所謂得到美好的地步,可能是指日後將更蒙主用而成為長老,因本章1節保羅說:「人若想得監督的職分,就是羡慕善工」,而作執事實等於作長老的試驗階段,如能「善作執事」則必忠於職守、愛主、熱心、靈命更加長進,因此這樣的人可得到美好的地步而成為長老,所以說「這話是可信的」。
但「自己就得到美好的地步」,亦指將來在主前將會得著榮耀與獎賞,在神面前成為有地位的人,這才可說是真正的到了美好的地步。
「並且在基督耶穌裡的真道上大有膽量」,既常存清潔的良心,對自己、對家庭、對主的工作都沒有虧欠,則信心自必剛強,且在心靈中更覺自由,有主的同在,這樣在基督的真道上就必更勇敢放膽地為主作見證了。
注意,使徒在此以能「在真道上大有膽量」作為善作執事之人的一種福氣和獎賞。保羅在此並未提及這些善作執事的人,他們在神家中忠心的結果,在物質上將會得到甚麼好處,但卻強調這等人在靈性上必大有長進,而在屬靈方面也必更有地位,對固守真道亦必更為勇敢。這些也就是他們的報答。這些報答,實在就是他們將在基督的日子得著更大尊榮的憑據,遠勝在物質上的富足。但使徒也不是說忠心事主的信徒不會在物質上蒙主賜福,乃是「不在話下」,因與將要得著的屬靈福分相較,就顯得微不足道了。
問題討論
聖經中要求於作執事的資格不如要求於作長老的嚴格嗎?
在此論作執事的品德有何特別注重的美德?
作執事的在信仰方面有何責任?
為甚麼保羅只說作執事的應先受試驗,而作長老的則未提此點?
「女執事」應作何解?
作執事的有何賞賜?
三.教會的使命(3:14-16)
1.保羅的盼望(3:14-15上)
從這兩節看來,保羅這時可能在馬其頓,而指望很快就到以弗所與提摩太相見,但事實上,他的願望似乎並未實現,因為他在未到以弗所之前已再次被捕至羅馬。至於他在甚麼地方再次被捕,聖經並無明顯的記載,不過保羅在提後4:20曾提及:「特羅非摩病了,我就留他在米利都」。看來保羅是正在向以弗所去的途中,經過米利都,因特羅非摩病倒,而作短暫的逗留,但就在這時,他卻被逮捕了,因而未能會見提摩太。所以在後書中,保羅希望提摩太能趕緊到羅馬與他相見,因他知道自己行將為主殉道(提後4:20-21)。
14 「所以先將這些事寫給你」,可見保羅在此所論只是簡略的敘述,他似乎有更詳細的指導,等待與提摩太見面時當面詳談。這句話亦表示提摩太十分急切需要得著保羅這些指導;可能當時有新的長老執事等待設立,或是那幾個傳異教的人說了一些毀謗的話,急需有保羅以使徒之權威的話語,作為對付他們毀謗之根據,所以保羅雖然打算自己要去以弗所,卻仍先寫信給他。
15上 「倘若我抌延日久」,保羅似乎對於自己是否必能與提摩太見面(或是必能很快與提摩太見面),並無絕對的把握,因此先寫這封信。保羅心中大概也有預感,覺得或許不能在以弗所與提摩太相見。
「你也可以知道在神的家中當怎樣行」,從這句話可見,雖然按保羅當時寫信時的心意似乎還有更詳細的法則,要待見面時指導提摩太,但單憑本書所寫的,亦足以讓提摩太知道如何在神的家中行事,如何應付當前的問題了。
2.教會的使命(3:15下)
15下 教會是神的家,應表現出神家的溫暖。家是安息的所在,是充滿愛與自由的,輕鬆而不放縱,有各種和諧與幸福。教會的使命在使人感到神家的溫暖,將天上父親的愛表現出來。
另一方面,教會也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由於耶穌基督就是真理,祂所買贖的教會自然稱為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換句話說,教會的使命就是保持福音真理的見證,一如房屋的柱石和根基,不容移動。而房屋建造完成之後,其間隔或外貌雖可改動,但根基和主要的柱石是不能改動的。照樣,教會有責任維護真理之純全,其堅決的態度應如房屋之柱石和根基一樣,穩立不動。
3.敬虔的奧秘(3:16)
16 本節是保羅個人對神奇妙的計劃與旨意所發出的感嘆,因感到這實在是太奧妙莫測了。相信所有蒙恩的人亦必與保羅一樣,深感救贖工作的偉大,難以測透。所以即使是今日拒絕救恩的人,到了神最後審判的日子,亦不得不承認神的作為和判斷實在是奇妙而公義,所以他們的滅亡也是無話可說的。
「敬虔的奧秘」,就是指神各種屬靈旨意的安排。這一切的安排,都以基督的福音為中心。這些旨意被稱為奧秘,因人不能完全了解,就像:
「神在肉身顯現」,基督的道成肉身,就是神在肉身的顯現,而基督怎麼會成為肉身?這是聖靈的工作,是一項奧秘,是人所無法了解的。
「被聖靈稱義」,指基督一生所行既都有聖靈的同工,因此就被聖靈證明祂是神所膏立的義者(參徒7:52)。祂是從聖靈懷孕而降生到世上;在初出來傳道時,在約但河受施洗約翰的洗禮,這時聖靈降在祂身上;此後,聖靈引祂到曠野受魔鬼的試探;祂的工作顯明神賜給祂的聖靈是沒有限量的;祂死後三日被聖靈復活,升天之後十日又賜下所應許的聖靈(參太1:20;太3:16-17;4:1;約3:34;羅1:4;徒2:33),使凡信祂的,就得了所應許的聖靈(弗1:13-14;加3:14)。
「被天使看見」,天使雖然無分領受救贖之恩;但他們卻留心觀看基督所成的救恩,並為蒙救贖的人歡喜(路15:7,10),天使喜歡留心察看救恩之成功與施行之經過及其最終結果,其目的可能有二:
A.天使既清楚認識基督原來的榮耀,又看見祂降世為人,且在基督降生前預告約瑟和馬利亞,在基督降生後又向牧羊人報喜訊,同時在基督受死之前夕於客西馬尼園中禱告時,又「從天上顯現,加添祂的力量」(路22:43),在基督復活升天之前,也曾向那些站著望天的加利利人預言基督將駕雲再臨(徒1:6-11)。他們既看見基督完成救贖之奇妙工作的全部經過,因而他們是神永遠計劃指意之奇妙、敬虔奧秘之偉大、基督救恩之浩瀚,最好的見證者,可以向一切受造物證明神的作為「大哉!奇哉!」祂的判斷「義哉!誠哉!」(啟15:3;16:7)。
B.天使雖然無分於救恩,但他們卻經常在天上,為神所設的救法與基督救恩的成功,而不斷地稱頌神。他們留心「察看」(彼前1:12)救恩施行與成功之經過,為要在神面前發出更美妙的歌聲。他們雖沒有親自領略救恩之美妙,卻在稱頌救恩之偉大成就方面,領導著一切受造者,發出美妙無比的讚美(參啟4:8-11;5:11-14;16:4-7;19:1-6;賽6:1-4)。
天使雖曾看見那為神子之基督,但那道成肉身而復活升天,且帶著十字架釘痕之手的基督,卻是基督完成教贖工作之後才被天使看見的。基督這樣地被天使「看見」,天使這樣地「詳細察看」祂的救贖工作,也是一項大奧秘,是關乎靈界的事,不是今日信徒所完全明白的。
「被傳於外邦」,基督的救恩被傳於外邦,原是「歷代以來隱藏在創造萬物之神裡的奧秘」(請參弗3:1-11註解),保羅和眾使徒,曾把外邦人可以與猶太人同蒙應許、同為後嗣這奧秘解明出來,但福音怎麼會傳至外邦各國,被萬人所信服呢?那十幾個軟弱的門徒,又怎能使整個世界的歷史都受福音的影響呢?這是一項奧秘,是人的力量以外聖靈所作的奇妙工作。
「被世人信服」,我們把福音的真理向人講明之後,就可以被世人信服嗎?不然,這是聖靈的工作,是人以外的能力所作的工作,足以證明主耶穌所說的「風隨著意思吹,你聽見風的響聲,卻不曉得從那裡來,往那裡去;凡從聖靈生的也是如此」(約3:8)。「被接在榮耀裡」,這話是指主耶穌被接在榮耀裡。原文是過去式,顯然是指主之被接升天。基督復活升天、被接在榮耀裡,乃是一切信徒也要被接在榮耀裡的盼望。
總之,整個救贖計劃的完成,乃是神奇妙的傑作,是關乎敬虔之事的大奧秘,不是人的心思所能測度得透的。
為甚麼保羅在這裡論及教會長執之本分,以及教會在地上的使命之後,便有這種感嘆?保羅這種感嘆,固然是他內心一種情緒的流露,但顯然的,他這種情緒,是由於想到教會的事奉而有的聯想,使徒似乎認為信徒得在教會──基督所救贖的奧秘身體──之中事奉,而有分於神家中的工作,作祂忠心的管家,以及為這福音的真理打美好的仗,是何等榮耀的責任!既然神所為我們預備的救恩是如此的奇妙偉大,我們自然應當忠心至死,作神喜悅的僕人了!
問題討論
保羅既準備不久要到以弗所,何以還要寫這封信?
教會的使命是甚麼?
甚麼是敬虔的奧秘,試詳加解釋。――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