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第六章
B. 基督徒生命的責任 6:1-10
不受摩西律法之束縛不等於沒有任何的責任,在這一部分,保羅解釋了基督徒彼此之間應負的責任,為的是要向他的讀者闡明神的旨意。
對於犯罪的基督徒 6:1
在這裡保羅提出的情形是一個基督徒被罪勝過的情形,就象賽跑中的一個選手被人超過一樣。並不說他已經陷於那罪中,被那罪所控制。“過犯”(希臘語是paraptoma)不是習慣的行為,而是一個單獨的行為,也不是對基督徒原則的肆意輕視(參林前5:1; 羅16:17)。
這樣一個人應該幫助他被從罪中回轉過來,使他重新站立得穩(這裡所用的希臘語是katartizo, 是一個補網用語)。但這應該由屬靈的人來作,就是由那些靠聖靈而行而生命中有聖靈的果子的人來作。靈裡越成熟(靠聖靈而行已有一些時日;參林前2:15;
來5:13-14)越好。這個挽回的過程要溫柔小心地來作(參5:23)。在幫助絆倒之人的時候,我們若是記得我們自己也有易有試探的軟弱,就能避免自義的靈。
對有重擔的基督徒 6:2-5
6:2 根據上下文,保羅心裡所想到的重擔也許是一種特定的試探和與肉體爭戰的重擔(參羅15:1)。這也許是由社會的、經濟上的、靈裡的或是其它的情況所產生的重擔。第一節說的是挽回被過犯所勝的人,這一部分(2-5節)說如何防止過犯。擔當重擔可以通過禱告和一起交通來進行。
保羅提到“基督的律法”(參5:14;
約13:34)也許是要説明他的讀者認識到從摩西律法之下得釋放並不意味著就沒有任何責任了。“基督的律法”包括所有基督在世時的教導以及他升天以後通過他的門徒與先知所講出的教導(參徒1:1-2)。
“加拉太書在抨擊‘猶太’律法主義中宣告了靠基督而有的真正的自由,因此它比任何其它的書信都包含更多的勸告、訓誡、和對順服‘基督的律法’的呼籲。這些幾乎占整個書信的三分之一”(G. Bornkamm, Paul,
p. 83)。
基督的律法是基督徒在其下生活的準則。由基督與他的使徒所給我們的其中的一些命令與摩西給以色列人的命令是一樣的,但這並不是說我們是在摩西律法之下。美國公民生活之下的法律與英國公民生活之下的法律是相似的但卻不同。我們的一些法律與他們的一樣,其它的卻不同。但並不應該因為那些相同的法律而認定所有的法律都是一樣的。基督徒再也不生活在摩西律法之下;我們生活在一個新的法典-基督的律法之下。(參5:1)
這咋聽起來好象是我們作為基督徒畢竟是生活在律法之下,保羅對比了律法(摩西律法)與恩典(基督的律法),因為摩西律法的主要特點是其規定性,而基督的律法的主要特點是其恩典性。他並不是說在恩典之下沒有律法,更不是說在摩西律法之下沒有恩典。而且,對舊約信徒來說,遵行摩西律法的動力是外在的;但遵行基督的律法的動力是在內在的,即內駐的聖靈,儘管在第6章中沒有強調這點。
6:3-4 根據上下文,這裡的無卻以為之人也許是一個認為自己在幫助別人擔當過重的擔子。對此的解救方法就是要記得他並不是本來優於別人(參羅12:3)。對他自己行為的有目的的察驗也會提醒他,他合理的自我滿足的合法基礎是基督通過他所作的工作。這裡所強調的是個人的責任。
6:5 每個基督徒都有責任擔當自己的重擔,我們都有要擔的擔子,但相對來講是輕省的(參太11:30)。在第2節中所提到的擔子是過分沉重的;第5節中所提到的擔子是我們正常的責任的擔子。在這兩個地方用的是兩個不同的希臘語詞。
對於教師 6:6-9
6:6 也許猶太人告訴加拉太人不要在經濟上幫助那些教導他們的人。在猶太人主義下,那些受教之人是被徵收稅的,教師從猶太人政府獲得工資。象外邦人一樣,加拉太人要被用來為他們所得到的服務而負費。為教導的人自願的出於愛而奉獻是他們來說是一個新而不同的觀念。給他人提供屬靈需要的教師應該從受教的人得到“一切需用的”,包括他們肉身所需要的(參路10:7;
提前5:18; 林前9:11,
14)。保羅認為接受禮物是一個權利,這取決於其它的因素,而不是一個責任。
6:7-9 如果一個自私地把住所有的,他就會看見神使所有的增多,也看不到神通過它所給予的祝福。如果他的投資是按照他的罪性,那麼他收穫的就是死,但如果他跟隨聖靈,所收穫的就是生命。這並不是說他一定會死,而是說他所種的會產生令人失望的收穫,也不是說,他可以賺得永生,但他所種會獲得最好的收穫。如果我們疲倦停止種植,那麼我們的收穫就會十分有限。請記得,這一部分的上下文是對基督徒工人的支持,儘管這些原則肯定有更廣泛的應用。
對於所有的人 6:10
當我們基督徒有機會(當我們聽到別人的需要而我們也有能力幫助)的時候,我們有責任向所有的人行善(包括未得救的人),尤其向其他的基督徒。
V. 結論 6:11-18
在這一部分,保羅概括了更重要的一些要點,並再一次向他的讀者呼籲,為是的要勸勉他們把他所教導他們的進行下去並付諸於實際生活中。
6:11 明顯保羅寫了這封信的剩餘部分,前面的章節也許是由代筆人寫的(參林前16:21;歌帖後)。“何等大的字”也許是為了強調和區別保羅字跡與其代筆人字跡的大寫字。
6:12-13 既然假師傅要求猶太人行割禮,他們就不會遭到象使徒們所遭受的那麼多的逼迫。而且,他們想要討人的喜悅,他們想靠他們在加拉太所拉入教的人誇口(這是不合宜的)。
“保羅所關心的是聖靈在他傳道而信的信徒內裡的工作,這樣基督可以成形在他們心中(參4:19),而那些猶太人所關心的是外面的標記,在肉體上所作的標記,使那些人都歸於他們那一邊”(Bruce,
p. 268)。
6:14-15 保羅只在基督的十字架裡誇口,那是所有引以為豪的(基督為他所作的工作)。十字架是羞辱的象徵,因這十字架,世界已經失去對保羅的吸引力,他也失去對世界的吸引力。現在環境並不重要,只有做新造的人才是重要的(參林後5:17)。
“在十六個世紀和更長的時間以後,人們很難認識到在保羅的那個時代一提到或想到十字架給人帶來的難以言狀的恐懼與厭惡,因為在這麼長的時間內十字架一直是聖潔的象徵。在那個時代的羅馬上層社會裡,十字架這個詞是不可提及的…;甚至當一個被判釘十字架的刑罰,宣判時用的是作為一種委婉說法的亞蘭語…”
“但是生來是羅馬公民,且在猶太宗教的扶養下長大的保羅,不僅僅把那些他曾經引以為豪的事物看為是被棄之物(skubala,
腓3:8),而且把認識被十字架的基督看作他一生中最有價值的目標,並以他的十字架誇口,這的確是一個似非而是的道理”(Bruce,
p. 271)。
6:16 保羅深願神的平安與憐憫加給所有照此理(不靠行為的信心)而行的人,尤其是那些“神的以色列民。”這個不同尋常的稱呼極有可能指的是得救的猶太人。這種解釋得到下面這個事實的支援,即,這個稱呼在這節經文中指的是一類不同的人,而不是同一類的人。而且,“以色列”這個稱呼在新約中的其它所有的地方都指的是猶太人(有65次)。還有,既然在本書信中保羅有可能被誤會是反閃族之人,他特殊提到基督徒猶太人就是很自然的了。因此,把這個稱呼理解為其通常的用法,而不是指作為整體的教會(象聖約神學家所作的),看來是更好一些。(See S. Lewis Johnson, Jr.,
"Paul and 'The Israel of God': An Exegetical and Eschatological
Case-Study," in Essays in Honor of J. Dwight Pentecost, pp.
181-96. For an expression of the covenant position which equates Israel
and the church, see Thomas R. Schreiner, "The Church As the New Israel and
the Future of Ethnic Israel in Paul," Studia Biblica et Theologica 13:1 [April
1983]:17-38.)
6:17-18 在結束時,保羅呼籲結束在加拉太的爭端,這種爭端給保羅這個基督的僕人帶來了很多的麻煩與分心。他提到他為基督而受迫害的印記(與割禮形成對比)證明他對基督的忠心。他並不是討人喜悅的人(參徒14:19;
林後11:25)。
“如果一件事情我們沒有負上任何代價,那麼人們也不會看重其價值”(Barclay, p. 11)。
他呼求神的恩典成為加拉太人的份(參1:3),在任何其它書信中保羅都沒有用“弟兄”這個稱呼向他的讀者告別。這封信開始時很嚴肅並嚴厲,但後來保羅的語氣卻慢慢緩和下來。結束時用了一個非同尋常的表達愛心的稱呼(參門25;
腓4:23)。──
Thomas L. Constable《加拉太書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