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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書第二章

 

        B.    與其他的使徒的互相依賴    2:1-10

 

為了使他的讀者明白,儘管他的資訊與使命不從任何人而來隻從神而來,然而他傳的福音與其他的使徒所傳的福音是一樣的,保羅在這裡提到了先前的事工。

 

2:1   從徒11:25-26中我們知道巴拿馬把保羅從西里西亞帶來幫助在安提阿的事工,當保羅與巴拿馬去耶路撒冷的時候是住在這裡。也許保羅說的十四年是從他悔改相信時算起而不是從他第一次去耶路撒冷算起(參1:18)。保羅至少去過五次耶路撒冷,這裡所提到的這一次是第二次(徒11:27-30)。似乎很明顯這一次並不是他為參加耶路撒冷大會而去的第三次,因為保羅在這裡說這是一個私下的會晤(2節) (This is also the conclusion of Stanley D. Toussaint, "The Chronological Prob­lem of Galatians 2:1-10," Bibliotheca Sacra 120:480 [October-December 1963]:334-40.  See also George Ogg, The Chronology of the Life of Paul pp. 56-57; Bruce, pp. 108-9.  R. Jewett takes the other view in Dating Paul's Life, pp. 52-54.)

提到巴拿馬(1, 9, 13節)表明讀者認識他,如果保羅這封信是寫給住在南加拉太的哥林多人的,他們也許知道巴拿馬是保羅在他第一次旅行佈道時向他們傳福音的同工。(See Richard Bauckham, "Barnabas in Galatians," Journal for the Study of the New Testament 2 [January 1979]:61-70.)

提多是猶太人信徒(3節),是在保羅事工中的忠實的門徒,在這個時候他是住在安提阿,後來提多代表保羅去過哥林多教會(林後8:6-24; 9:3-5; 12:18)與革哩底教會(多1:5)。

 

2:2   保羅去耶路撒冷的原因是下面兩個原因之一:一是因為亞迦布的異象,由於饑荒,安提阿的信徒希望送給耶路撒冷的信徒一些幫助(徒11:27-30),或者是出於保羅所得到的某一個其它的異象。不管是出於那一個原因,出於神的異像是促使保羅這次去耶路撒冷的原因。

保羅所擔心是他“跑,但卻被證明是白跑了”(字面翻譯)。乍看起來似乎是保羅擔心耶路撒冷的使徒們聽到他所傳的福音後會不認同,但這不可能是他的擔心,因為他前面已經說過,他絕對的確定通過啟示臨到他的福音是真正的福音(1:11-12),而且他不需要別的使徒來認同他所傳的福音(1:61-17)。實際情況似乎是,保羅所關心的是,如果他沒有與耶路撒冷的使徒(彼得、雅各和約翰)接觸,那麼一些人會指出保羅與耶路撒冷的使徒沒有交往,還會說沒有交往是因為在保羅與其他使徒之間在福音的資訊上有分歧,這樣的話,保羅的傳道事工就要可能被這些人所破壞。為了避免這種可能性,保羅在私下會見了彼得、雅各和約翰。他們在私下會見明顯是因為保羅在這時的耶路撒冷是被通輯的人,公開的會見可能帶來的害處會大於會見所帶來的益處。

 

2:3   保羅所擔心的並不是他一直在傳講一個錯誤的福音,而是假師傅可能會破壞他的工作,這些假師傅說外邦人信徒必須成為猶太人才能得救(參徒15:1)。彼得、雅各和約翰與保羅持相同之見,這一點可以從他們願意讓提多不受割禮這事上得到證明。

 

2:4-5 第四節講了第二個保羅去耶路撒冷的原因(1節),明顯的,假師傅進入了保羅傳道事工的區域,並反對他所教導過的。他們的目的就是,通過使割禮成為得救的條件而把保羅與所有其他的傳道者和聽見真福音人重新帶入捆綁當中。但他們沒有成功。

 

2:6   保羅對彼得、雅各和約翰的提起看起來有點無禮,但他的意思是作為使徒的他們並不比高於作為使徒的保羅,他們對保羅的權柄與資訊上並沒有加增什麼。

 

2:7-9 儘管他們很受敬重,但他們也沒有要保羅所傳講的資訊,而是都同意這資訊。事實上,儘管他們傳道事工的範圍不同,他們行右手相交之禮表明在福音上的相同。那賜給保羅的“恩典”(9節)就是保羅向外邦人的使徒職分(徒9:15; 參加1:16; 1:5; 12:3; 15:5; 林前3:10; 3:8; 1:17)。

“在保羅看來,基督釘十字架的意義就是,聖靈的時代代替了律法時代(3:13f);這是因為那時(現在仍然如此)對猶太人與外邦人同樣只有一個稱義的方式-因信稱義(參羅3:29f)-就是‘在基督耶穌裡’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加3:28”Bruce, p. 124)。

 

2:10  唯一一點彼得、雅各和約翰所提出來的是,保羅在他的傳道事工中不要忽視窮人,對此保羅早已致力去做了。

 

這一部分有助於形象說明在基督身體內部的多樣性。不同的基督徒可以向不同的人傳道,但在我們所傳的資訊上必須有同一性。其它在身體內的不同在新約其它的地方有所講述(林前12:28-31等)。

 

        C.    對另一使徒的責備        2:11-21

 

保羅這裡提到他責備彼得(彼得被Judaizers認為是最重要的使徒)的事,他這樣做是要更多地確立他使徒的權柄並強調他的福音的真理。

 

2:11  彼得曾在耶路撒冷與保羅行右手相交之禮(9節),但當彼得到了(敘利亞的)安提阿的時候,保羅當面抵擋了他。這事在使徒行傳中沒有記載,因此不能確定具體的日期,但很可能就發生在保羅與巴拿馬剛從耶路撒冷返回安提阿的之後,或者(可能性很小)是在耶路撒冷大會之後(參徒15:30)。

 

2:12-13     彼得與猶太人與外邦人的基督徒吃飯,當從耶路撒冷的猶太人來到的時候他就與他們隔開退去了(參徒10:28; 11:3)。他們來自於認為外邦人需要受割禮才能成為基督徒的人當中。他們“從雅各”那裡來不是說雅各贊同他們的律法主義,雅各並沒有贊同他們(9節),也許他們是來自於雅各所在的同一間教會。當這些人(保羅沒有稱他們為弟兄)來的時候,彼得害怕他們在場,為了避免與他們發生衝突,就漸漸地與外邦人基督徒隔開了。其他在安提阿的猶太人也都隨彼得所做的而行,巴拿馬也是如此。但他們這樣做是假冒為善(所說與所行不符)。

 

2:14  為什麼保羅沒有按照馬太福音18:15中的方式為處理一個犯錯的弟兄呢?對這一點他明顯是很清楚的(參6:1),他也許在責備彼得之前就已經這樣做了。在我們的事工中遇到需要歸正的時候,常常很難知道是遵循馬太福音18:15所說的,還是按照提摩太前書5:20中所說的去做。

因為彼得的錯誤保羅公開責備彼得影響了許多其他的人。他責備彼得言行不一,實際上彼得也真是懷疑了神同樣接納猶太人與外邦人這樣的真理,因此他就給那些猶太人讓了步。除此以外,他這樣做是羞辱了他的外邦人弟兄,並且他所做與他所相信的相違。

彼得明顯地所關心的是耶路撒冷軟弱的弟兄,但保羅所關心的是在安提阿的外邦人弟兄,他們因彼得的行為被人看起來並且自己覺得象二等的基督徒。彼得和巴拿馬也許是覺得為了得著一些人,他們需要向什麼人就作什麼人,但保羅所看到的是,他們的行為暗含了猶太人與外邦人基督信仰有不同之處。這對於外邦人信徒自由的威脅不亞于假弟兄侵入的威脅(4節)。

彼得與保羅都承認猶太人與外邦人在教會中的平等地位,但彼得卻比保羅用了更長的時間認清這個真理並實行其內涵。

 

2:15-16     未得救的猶太人認為外邦人是“罪人”,保羅帶有諷刺意味地也這樣提到他們,因為彼得所做的是對他們的歧視。保羅繼續提醒彼得,說他們都知道人不是因遵行摩西律法(其中有些是神給人要人遵守的規條),而是藉相信基督而稱義。保羅、彼得和其他聚集的信徒就是相信了基督而稱義的(參伯9:1-2)。他說作為一個準則,對律法的遵行從來沒有使任何一個稱義(羅3:20)。(On Paul's relationship to Judaism see Heikki Raisanen, "Galatians 2.16 and Paul's Break with Judaism," New Testament Studies 31 [October 1985]:543-53.)

15-21節中,保羅明顯地在回答那些針對他的指責,如果我們知道這些指責是什麼,我們就會更容易地解釋這些章節。 但實際上我只能從保羅的回答中推斷出這些指責是什麼。

 

2:17-18     保羅駁斥了猶太人對他的這樣的指責,就是因信稱義會導致無律法的行為,他說,這實際上就等於說基督是罪的推行者,但絕不是這樣的。如果一個人一旦得救以後就把他自己置於律法之下,那麼律法就會顯明他是罪人,因為沒有人能完全遵守律法。這幾節經文有力地證明了信徒從對遵守摩西律法中釋放出來而得以自由。

保羅說“我們若求在基督裡稱義,卻仍舊是罪人”這是什麼意思呢(17節)?

“在這裡他(保羅)的意思只是說,象彼得和他自己這樣遵守律法的猶太人不再在神面前仰望律法為稱義的基礎,而是在基督裡稱義。他們實際上把自己放在與‘外邦的罪人’同等的位置上:在這個意義上,他們已‘被證明是罪人’--與那些沒有律法的族類是一樣的。但這適於所有猶太人基督徒,甚至適於那些還沒有享受福音資訊的人:通過對基督的信心,那麼在邏輯上他們就已經棄掉了對律法的信,並已經把他們自己擺在罪人的位置上,完全依靠神使人稱義的恩典”(Bruce, pp. 140-41)。

 

2:19  這節經文意思是說,律法定每一個人的罪並殺死每一個人,如果一個人死人,那麼他對殺死他的東西就沒有任何責任了,是這個意義上他自由了。因此他可以不再致力於取悅律法,而是致力於討神喜悅。

 

2:20  當一個相信基督的時候,他不僅是在現在和未來與基督認同,而且他的過去也是與基督認同了,基督在過去所做的,信徒在基督裡也做了。基督死的時候,我也死了;基督復活時,我也復活進入新的生命;當我與基督同死的時候,我的自我為中心的生命就被致死了;當我們與基督復活的時候,他的聖靈引導的生命也在我裡面誕生了。因此在這個意義上來講,基督徒的生命的確是基督的生命。

就如我們因信稱義(16節),我們每一天也可能因信而活。在這兩種情形中,信心就意味著對基督的相信,我們可以相信他,因為他為我們舍了自己作了贖罪祭。

在這節經文中,保羅使用了“釘十字架”而沒有用“致死”或“死”,這強調了我們罪性,只有最壞的罪人才被釘十字架,他所提到的“肉身”沒有更深的屬靈的意義,只是指實際的身體。保羅提到基督愛“我”並“為我舍已”這樣的事實,從這看出了保羅對神的愛十分感激。

 

“基督徒生活的全部就是對神愛的反應,這愛就體現在神的兒子為所有人而死”(James Denney, The Death of Christ, p. 151).


願我們因神的對“我”的愛而有的感謝不斷增長!

 

“在十字架上的人只面對一個方向,他不會往回走,他也沒有他自己未來的計畫”(A. W. Tozer, "Total Commitment," Decision [August 1963], p. 4)

 

2:21  保羅認定他不能象彼得那樣廢掉神的恩典,彼得所做的就等於說神的恩典是不夠用的,因而就廢掉了神的恩。他把他自己放在律法之下,實際上就是說,恩典之上再加上順從律法才能夠用。保羅最後說,如果這是真的,基督就是白死了,那麼也就是順服律法才有得救的功效,而不是基督。

(For his exposition of 2:15-21 see J. Dwight Pentecost, Pattern for Maternity, pp. 105-15.)

 

這一部分最後幾節經文(18-21節)形成從保羅的個人經歷到34章的教義解釋的一個過渡,他在34章繼續辯護只有信心才是稱義的唯一途徑。── Thomas L. Constable《加拉太書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