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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書第六章

 

6:1-11  訴訟的事

 

信徒之間的爭論應當在教會內解決,不當訴諸教外的法庭,失去信徒的見證 , 因為聖徒(見1:2註) 將來會有分參與神末日的審判和統治(提後2:12),現今理當判斷教內的爭訟(1-6)。此外,互相告狀有違弟兄相愛與基督徒做人的原則 (6-8) 。 訴訟又反映信徒不義的傾向,與他們蒙恩的地位不相稱,該受警告(9-11)。

 

1          「不義的人」:是指不信耶穌的教外人。

 

9-10     這裡諸項罪行是外邦人常犯的,而犯這些罪的人都不能承受神國,若信徒犯了這些罪,就與他們蒙恩的地位不相稱了。

            「孌童」:即男妓。

 

11        「洗淨、成聖、稱義」:指信徒與神關係上、地位上的更改。

 

6:12-20  身體的正當運用

 

12        有人誤解保羅所宣講的基督徒的自由,指出「凡事我都可行」的口號,以掩飾自己的罪行,保羅則提出限制基督徒自由的兩個原則:

                1.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自由不等於放縱,犯罪是無益的,所以在運用自由時不應犯罪。

                2.凡事都可行,但須小心,免得那事反過來轄制你,變成你的主人。

 

13-20

 

有人提出「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為食物」的口號,為自己的淫行(13)加以辯護,保羅則說身體不是給人濫用的,而是至終要復活的,將來信徒的身體要得贖(參羅8:23),所以不可拿它來犯罪(14):並且,信徒是基督用寶血買贖回來的,有神的靈居住在裡面,信徒的身體已不再屬乎自己,所以不可侵犯它 (15-20)。  總言之,基督徒須以正確的態度對待自己的身體,一方面消極地逃避淫行,不受罪的轄制,一方面則積極地榮耀神。

 

16        「二人要成為一體」:引自創2:24,表明性交是人間最密切的關係。

            信徒如處理不當就會違背神創造身體的原意(「得罪自己的身子」,18),且大大損害身體作為聖靈之殿的功用(19)。

──《聖經──串珠註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