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十課
第十課
經文: 羅馬書8:1-17
主題: 活在聖靈裏的自由
重點: 在聖靈的能力裏行走
大綱:
四. 成聖:對神的公義的實踐(6:1-8:39)
4. 在聖靈中自由地得生(8:1-17)
1) 聖靈的能力(1-11)
a) 基督使我們從罪和死的律中得自由(1-2)
b) 基督審判肉體的罪(3-4)
c) 基督使我們能依靠聖靈行事,得神的喜悅(5-11)
2) 作神收養的兒女的權利(12-17)
a) 有能力“克制”罪(12-13)
b) 被聖靈引領(14)
c) 成爲“在天的父神”的兒女(15-16)
d) 與基督一同爲神的後嗣(17)
e) 與基督一同受苦,一同得榮耀(17)
介紹
第8章清楚而決定性地回答了信徒無力戰勝內在的罪的解決辦法(即聖靈的能力),並進一步進行論證。神既然讓我們在地位上已從罪的權勢下得釋放,就必給我們屬靈的能力使之成爲實際的現實。但選擇在我們自己──靠肉體而活或靠聖靈而活。
觀察和注釋:
在聖靈中自由地得生(8:1-17)
聖靈的能力(8:1-11)
1.
第一部分的主題是屬靈的能力(權柄,力量)。屬靈的能力乃是爲了要戰勝肉體的力量。儘管有時“肉體僅指物質的身體,但也常指我們的罪性和無能力戰勝罪(即用我們自己的力量)。最大的對比在於肉體的無能(軟弱)和聖靈的能力(權柄)。
同樣,儘管肉體有時僅指未得救的,也常指不成熟的信徒,試圖靠自己的力量生活(參林前3:1-3)。
2.
在第1-4節,保羅再次強調基督因“聖靈的律“已讓我們從罪裏得釋放,並已向罪死了(8:2)。基督成爲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爲的是我們不再因罪而受審判(8:1)。這就是爲什麽相信基督耶穌的人就不在罪的審判(刑罰)之下。律法所不能讓我們順服的,基督已藉著給我們能力守律法而成就(8:4)。信徒有新的動機和能力去遵守律法。這個能力是借著內住在信徒裏的聖靈的形狀和位格而給予的。注意:這裏聖靈、基督的靈、神的靈都是同義詞,指的都是三位一體神在本質上的合一。事實上,信徒既有聖靈的內住,同時聖父和聖子也內住在裏面。
使地位上的脫離罪的權勢成爲現實的秘密在於“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8:4)。故此,信徒應當活在聖靈的掌管、控制、影響和能力之中,而不是自己的力量。
正如不可向罪屈服,活在聖靈裏同樣也是一個必需的選擇。
3.
從第5節開始,保羅對比了活在肉體的力量中和聖靈的能力中的選擇,及其相應的結果。記住,保羅在這裏是針對信徒(見8:1)而作對比的。
隨從肉體 |
隨從聖靈 |
[自己的力量] |
[神的能力] |
體貼肉體的事 |
體貼聖靈的事(5) |
導致死(靈性的隔絕) |
産生生命和平安(6) |
與神爲仇 |
與神爲友(7) |
不能順服神,也不順服神 |
願意順服神(7) |
不能得神的喜悅 |
尋求神的喜悅(8) |
問題在於一個人生命的方向是誰在掌握,要麽是自己(肉體),要麽是神的靈,沒有第三個選擇。
聖靈是否內住決定一個人是否爲信徒的標誌(8:9)。如果有聖靈的內住,這個人就在地位上不再“在肉體裏”(在亞當裏,並死在罪中),而是在“聖靈裏”(在基督裏,並向罪死)。但這並不意味著每一個信徒都行走(實際地每天活出)在聖靈的能力裏。可憐的是,很多信徒仍然活在自己的能力中(肉體),或者是自己選擇,或者是無知。
4. 儘管基督徒的身體“因罪”還要死,但心靈卻“因義”而活著(永遠的)(8:10)。不僅信徒的心靈活著,將基督耶穌的肉體從死裏復活的大能也將使我們已死的身體復活。“內住的聖靈”給每一個信徒確據將有肉體的復活,這也將是勝過罪的最終的記號(8:11;見林前15:17,53-56)。
我們必須清楚地知道內住在基督徒裏面的聖靈的大能,而這能力可以使我們完全活在聖靈中。
作神收養的兒女的權利(8:12-17)
5. 信徒並沒有欠肉體的債(責任、要求),“去順從肉體而活”(我們的罪性)!當我們依靠自己的力量時,我們就會順從自己的罪性。我們仍然有“肉體”,但不必順從它(8:12)。
反過來,每一個信徒都有責任(義務和特權)象這樣活著:
“若靠著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必要活著。”(8:13)
“治死”意味著在無意中便殺掉或毀滅掉。我們如果能體貼聖靈,他就會使我們完全除去我們的罪。
6. 被稱爲神的“孩子”(tekna,即初生的嬰孩)是非常榮耀的事,這標誌著我們因救恩(8:16)而與神的關係,以及與永活的基督同作後嗣(8:17)。內在的聖靈同證我們得救的確據(8:16)。注意8:16節告訴我們的是救恩主觀的、屬地保證(信徒/感覺),而8:31-39則指出信徒在基督裏永遠的確據(保證/事實)。不管一個基督徒的感覺如何,他的救恩是永遠的。
7. 更爲榮耀的是我們被稱爲神的“兒子”(huios,即成熟的孩子/成人)(8:14)。爲聖靈所引導的人(即活在聖靈裏)會享受一個兒子全部的好處。這包括實際的脫離(向罪)“奴僕的心”,知道我們現在可以呼叫神“阿爸,父”。不成熟的信徒是“神的孩子”,而成熟的信徒則爲“神的兒子”,他們爲聖靈所引導,呼叫神“阿爸”。
8. 在8:17,保羅告訴我們,作爲神的孩子,並與基督同作後嗣,我們也將與他同得榮耀。但如基督一樣,在得榮耀之前,我們必須先受苦(見腓2:5-11,3:8-11)。
羅8:1-17爲信徒提供的生活裏的罪的解決辦法非常普通和簡單:活在聖靈的能力裏。
指導研經題
羅馬書8:1-17
1.
爲什麽在基督裏就不再在罪的審判(刑罰)之下?
2.
從哪種意義上講,基督審判肉體裏的罪?
3.
信徒現在用哪種方式“守律法”?得救前後有何差別?
4.
活在聖靈裏和肉體裏的區別是什麽?
5.
體貼聖靈的基督徒有何特徵?他能得神的喜悅嗎?
6.
是什麽決定一個人是否是真正的基督徒?
7.
哪一種能力可爲基督徒得著去對付罪?
8.
基督徒向罪的職責是什麽?向神呢?
9.
“神的孩子”與“神的兒子”有何區別?
10. 救恩的確據是如何給予信徒的?確據和永遠的保證的區別何在?
教導重點: 第十課
經文: 羅馬書8:1-17
金句:
“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8:4)
主題: 活在聖靈裏的自由
重點: 在聖靈的能力裏行走
主旨: 心志決定信徒結什麽樣的果子。
一. 體貼肉體(罪性,自己的力量)
“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爲仇;因爲不服輸掉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輸掉喜歡。”(8:7-8)
1.
産生屬肉體的果子(8:6-8)
(1) 死(靈性與神隔絕)
(2) 敵視神
(3) 不順服神
(4) 罪裏的生命不能得神的喜悅
2.
未得救之人的形象
(1) 在罪的奴役之下(8:15)
(2) 在罪和死的律法之下(8:2)
(3) 順從自己(8:12)
二. 體貼聖靈(新的本性,順從聖靈)
“若靠著靈治死身體的惡行,必要活著。因爲凡被神的靈引導的,都是神的兒子。“(8:13下-14)
1.
産生屬靈的果子
(1) 生命和平安(8:6)
(2) 與神爲友
(3) 順服神
(4) 從罪中得自由的生命,取悅神(8:13)
2.
得救的、成熟的“神的兒女”的形象
(1) 享受兒女的名分(8:15)
(2) 在實際生活中,從罪和死的權勢中解放出來(8:2,4)
(3) 順從聖靈(8:14)
結論: 信徒自己選擇是靠著肉體的力量生活,産生屬肉體的果子;還是在聖靈的大能下生活,結出取悅神屬靈的(公義的)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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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斯莫克《羅馬書學習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