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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七章

 

三.律法與信徒的關係(7:1-6

本書給我們看見四種人:

A.沒有律法的外邦人

他們沒有神或不敬拜真神,他們雖然沒有律法,不按律法受審判,卻有神所賜給他們的良心,神要按他們是非之心審判他們。

B.有律法卻沒有生命的猶太人

他們誤解了神賜律法的目的,不是叫人靠守律法得救,乃是要顯明人的罪,叫人靠基督的恩典得救。他們拘守律法,反而棄絕了神所打發來的救贖主,結果,他們雖有律法卻沒有信心領受生命。

C.有了生命卻不知道繼續靠恩典,想憑守律法達到完全的人

他們像一個已經自由的人,卻甘心去作律法的奴僕,不會享受神恩典中的自由與福樂。

D.靠恩典放縱私慾的人

他們以為既然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行為,既然不在律法下,乃在恩典下,便可以放縱私慾了。其實他們完全誤解恩典的意義。「恩典」使我們從罪裡得釋放,卻把我們放在愛的律法底下,它雖然叫我們不再作不義的器具,卻叫我們將自己獻上作「順命的奴僕」

保羅在此所注重的是末後兩種人,向他們解明信徒如何不在律法下,及如何在恩典下生活;所以本段可以說是6:14詳細註解,說明律法與信徒的關係,但6章所講解的是6:14的上半:「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本段所講解的,是6:14節的下半:「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6章說明我們已經從罪裡得釋放,本段說明我們已經從律法下得釋放。從罪裡得釋放,是我們得救的經歷,但這還不夠討神喜悅,因我們可能仍在肉體的捆綁裡,還得認識肉體的軟弱,知道我們不但不在律法下,且在恩典下,才曉得如何不靠肉體而專一信靠神來討祂喜悅。

1.女人與丈夫的例解(7:1

1     律法對於一個已經死了的人是不再追究的,無論他活著的時候犯了多少罪,死了,他的案件就了結了。神的律法對信徒的關係也是如此,雖然律法有很高的標準和要求,但信徒既然在基督裡「死了」,律法就不能向他有任何要求。

本書第3章曾提到律法,但第3章所講的「律法」,是為沒有信主的人講的,主要用意是要闡明人不能靠律法稱義得救。

本章所講的「律法」卻是針對信徒講的,我們不但不能靠律法稱義,而且不能靠律法得神喜悅。這是第7章的主要信息。許多信徒以為沒有信主之前,我們不能靠律法稱義,但信主之後,我們就得靠律法討神喜悅;保羅在這裡證明,我們怎樣不能靠律法稱義,也同樣不能靠律法討神喜悅。

2.女人與丈夫的比喻(7:2-3

2     在這比喻中的「女人」指信徒,「丈夫」指律法。我們彷彿是一個女人,嫁給一個有許多要求又很苛刻的丈夫,我們無法使他滿意,卻不能歸別人,因我們是受丈夫的律法約束(意即按律法仍受著向丈夫有應盡之義務和責任的約束)。「別人」在此指基督(參7:4),祂是很寬厚仁慈的,但當我們的丈夫──律法──還活著時,我們斷不能歸給「別人」,要是我們想歸給別人(基督),有什麼辦法呢?只有兩個辦法,一是「丈夫」死,二是「女人」死。

但律法這丈夫是不會死的,我們要脫離律法歸給基督,就只有一個辦法,這辦法就是「女人」(我們)死。我們在基督裡死了,律法對我們不能再有任何要求了。這樣,我們不在律法下,而在恩典下,不必對律法盡義務而專歸於基督,就沒有任何不合理之處了。

注意:本小段中的「丈夫」不是指舊人,而是指律法,由於上文曾提到我們的舊人與基督同釘死,所以我們很容易把丈夫意會作「舊人」,但在此使徒是以基督與律法相比,不是以舊人與基督相比,若注意4節與6節的話便更清楚。

……你們……死了」4節不是說「丈夫」死,是「你們」死。美國標準新譯本N.A.S.譯作 ...... you also were made to die to the law through the body of Christ, that you might be joined to an other,英文意譯本Living Bible譯作but you "died", as it were, with Christ on the cross;  and since you are "died", you are no longer "married to the law" ......

「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羅7:6)。注意我們脫離了誰?脫離了「律法」,我們的丈夫。我們怎樣脫離?不是丈夫(律法)死了,而是「我們」死了。我們的舊人與基督同釘死──「藉著基督的身體死了」,就脫離了律法這丈夫而歸於基督。

3.兩種果子(7:4-5

4     4-5節兩節有兩種果子:一是因歸屬「那從死裡復活的」而結的果子,一是「惡慾」在肢體中發動而結的果子。

兩種果子,表明有兩種不同的生命。

注意本節的層次:

怎能結果子歸神?要先歸於「那從死裡復活的」(基督);

怎能歸於基督?要先在律法上死了;

怎能在律法上死了?不是我們自己死,也不是律法死,是藉著道成肉身之主耶穌的身體之死,包括了我們在內,於是我們在律法上也死了。

全節最重要的一點是:歸律法或歸基督,只能歸屬其中之一,絕不能既歸基督又在律法下,也不能既靠律法又歸基督。就如一個女人不能有兩個丈夫,她只能屬於一個丈夫。

5     「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其實是指惡慾因律法而顯明出來。

律法禁止各種情慾的事,但當我們還屬肉體,還未得救的時候,無力勝過各種邪情惡慾,反倒因律法的禁止,更顯明我們的惡慾在肢體中發動,證明我們是應當被定罪的,是趨向死亡的。

因律法而生的惡慾,也有惡慾因律法反而被挑動起來的意思。比如:客聽中陳設著一個貴重的花瓶,自從孩子們的母親吩咐他們不許打破那花瓶之後,孩子反而一直想去摸那花瓶,終於把花瓶打破了。不是母親的吩咐把花瓶打破了,乃是孩子們的好奇心把花瓶打破了,但孩子們的好奇心卻是因母親的吩咐而挑動起來的。我們裡面也有各種惡慾,本來就是愛犯罪的,但律法既然沒有給人勝過惡慾的能力,那麼律法的吩咐,反而使人裡面的惡慾被觸動起來,要試著去冒犯,所以保羅說「因律法而生的惡慾」

4.新樣的事奉(7:6

6            既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也就是說,我們已無須再顧慮到律法對我們有什麼要求了,因現今我們已經脫離了律法,不再按律法所定立的各種規條、儀文、字句和各種屬外表的法則來事奉主了。我們現今是按心靈的新樣來事奉主,不是按儀文的舊樣了。我們不是努力地想盡量做到律法字句所要求的那種事奉,乃是存著誠實的心,順從聖靈所要求我們各人應有的敬虔生活,是實際的、活的,常存感恩和愛主的心的事奉,那就是心靈的新樣的事奉。

問題討論

本段中的「律法」「女人」「別人」是誰?第5「因律法而生的惡慾」這句話怎樣解釋?什麼是按心靈新樣的事奉?

四.律法對罪的功用(7:7-13

上一段所討論的,是律法與信徒的關係,這一段卻是討論律法與罪的關係。律法的功用在乎顯明罪,這在羅馬書第3章已經提到的;但第3章提到律法使人知罪,是要辯明因信稱義之道,本章卻是要指明信徒對罪與律法的無能為力。

1.律法是使人知罪(7:7

7     比較3: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可見本節在意義上與3:20節是相同的,只是字句上不一樣而已。在第3章中,保羅告訴那些沒有重生得救的人,不能憑律法得救。

本章是告訴那些已經蒙恩得救的人不能憑守律法得神喜悅;律法如何不能使人靠著得救,也同樣不能靠著過聖潔生活。律法對於沒有得救之人是使他知罪;對於已蒙恩的信徒,是使他知道自己一無所能。

「這樣……律法是罪麼?」本句承接上文的論題。上文第5節提到肉體的惡慾因律法反而挑動起來,那麼豈不是律法不好,把人的惡慾挑動了嗎?保羅的回答是「斷乎不是」。人的惡慾,並非因律法才有的,乃是因律法才顯露出來的。如果我們想靠守律法過成聖生活,我們就反而覺得彷彿是律法挑起我們的惡慾;但如果我們按神賜律法的目的來了解律法的功用,就會知道並非律法有罪,乃是我們自己有罪,但律法顯明了我們的罪。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是律法叫我貪心嗎?不是,是律法引誘我貪心嗎?也不是,是我自己早已有「貪心」在我裡面,但我並不覺得、也不認識我自己有貪心;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卻一而再的起貪心,於是我才知有貪心,所以說律法是叫人知罪的。

2.罪因律法更顯得活躍(7:8-9

8-9   注意,在第6章,我們已經看到使徒在本段中用人格化了的「罪」的講法,本章更多次提到,「罪」變成會利用機會的,會在我們裡面發動貪心,會「引誘」「殺了」我們的。這罪顯然不是指我們所作所行的,乃是指撒但灌注在我們舊生命中的那個壞傾向,那種不斷要犯罪的「律」。這「罪」並不怕律法的權勢,它不是律法所能禁止的,律法也不是要對付罪的律,律法乃是對付犯罪之人的。所有犯罪的人都在律法之權下被定罪,沒有律法,犯罪的人就沒有被定罪的感覺,雖然實際上所有犯罪的人都是被定罪的,但沒有律法之前人不會有被定罪的感覺,所以說「我是活的」,而「罪」則像是死的,因人不覺悟到他裡面的罪的活動,所以說是「死」的了;但有律法,人就有了被定罪的感覺。律法說「不可貪心」,貪心既不會因律法的禁止而消失,反倒是因有律法的禁止,顯出我們裡面不但有貪心,而且有諸般的貪心,這就顯出罪的活躍,並顯出我對於勝罪與守律法的無能。所以說:「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這意思是我以前沒有律法,我還不覺得我是被定罪的。

「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這意思是:有了誡命之後,我努力守誡命的結果,我就發覺我是被定罪的,是沒有生命能力抗拒罪的,是該死的。我不但犯誡命,還犯許多誡命,我對於罪毫無得勝的能力。

3.罪藉律法「引誘」我(7:10-11

10-11 誡命原是使遵行的人可以活著,但因人的不能遵行,結果「反倒叫我死」

「罪」如何藉著律法「引誘」我?意思是指罪藉我們試圖去遵守律法,使我們反而更加犯罪,陷於死境。舊生命的敗壞不但誘使我們犯罪作惡,也誘使我們想建立自己的善義,憑自己的善行得救,以及靠自己的努力得神喜悅。它不但引誘我們作惡以放縱肉體的惡慾,也引誘我「做好」以表揚自己的偉大。其實這兩方面的引誘都同樣陷我們於「死」的境地。「引誘」原文exeepateesen「欺騙了」的意思,英文欽定本及N.A.S.都譯作deceived,意即罪欺騙我們去守誡命,而藉誡命「殺」了我。

4.律法是聖潔良善的(7:12

12        本節指明了,人犯罪不但不該諉過於神,也不能歸罪於律法,因為從上文的討論已經證明律法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神賜律法,並沒有要陷人於罪的意圖,或任何不清楚的動機;而且律法是公義的,它定一切罪為罪,並不理會犯罪的人是誰,它也是良善的,它判定人的罪,用意是在指明人處境的危險,並不是指人引到危險的處境裡去。

5.律法顯明罪是惡極了(7:13

13    「那良善的」指律法;不是律法叫我死,是罪利用良善公義的律法叫我死,這就顯出罪真是惡極了。

律法的功用不但叫我們知道自己所犯的罪,還叫我們知道那個犯罪的生命可惡到極點。我們知道自己的罪的結果,就投靠基督,接受祂的拯救;我們知道自己那犯罪的舊生命敗壞到極點的結果,就不再憑自己的努力去過成聖生活,而尋求在基督的新造裡,勝過肉體的惡慾了。

問題討論

本章7節論律法使人知罪與3:20節有什麼不同?罪怎麼會因律法顯得活躍?又藉著律法「引誘」我們?試按本段經文總結律法對罪的功用。

五.兩個律的交戰(7:14-25

本段論到兩個律的交戰,是保羅得救前的經歷還是得救後的經歷,解經家的意見不一致,或以為指保羅得救前,或以為指得救後;因為按14-20節很像是描寫他未得救之前的經歷,但若按21-25節卻比較像是描寫得救之後的經歷,特別是22節提到「裡面人」(參中文聖經小字),25節提到「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沒有得救的人根本沒裡面的生命,也根本不會順服神。其實保羅所講的,包括未得救之前與得救之後的經歷,正如本段經文所已顯示出來的,這些描寫與基督徒實際經歷相合。因為不論信主之前或之後,我們都有類似那種「立志為善由得我,行出來由不得我」的交戰。保羅既在上文辯明信徒不能靠律法討神喜悅;律法不但叫罪人知罪而信靠基督,律法也使信徒知道自己不能行善,而追求順著生命聖靈的律生活。在這裡保羅就敘述他自己怎樣從經歷中知道,他不能靠自己努力行善,求神喜悅,和怎樣認識他肉體的無能。

保羅的敘述分四層:

1.我是已經賣給罪了(7:14-17

14    本節似乎很清楚地表示保羅是在描寫他未信主之前的光景,也是每一個信徒未信主之前的光景。「律法是屬乎靈的」,意即律法是屬聖靈的啟示而來的,是屬乎神的靈感而有的,它絕不是人的發明,或人的作品,所以它的標準不是人的努力所能達到;它的功用,也不能任憑人的喜好妄加臆測而誤用的。

「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肉體和靈,罪與律法,兩者之間有著極大的距離。屬肉體的人,怎能希望藉著遵守屬乎靈的律法得神的喜悅呢?一個已經賣給罪的人,怎能擺脫罪的壓制,不作罪的奴僕,而事奉永活的神呢?這是絕望的嘆息。

15    怎知道我已經賣給罪呢?本節是繼續指明上節所稱「我是已經賣給罪」的證據。這證據就是:我對於罪有不由自主的苦衷。我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怎麼會有這種不能自制的情形呢?為什麼會作出與自己的良心相背的事情呢?可見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制之下,是已經賣給罪了,我有不能不犯罪的苦衷。

16    為什麼「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作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呢?因為,這表示我的良心在見證我所作的是我所不該作的。我的良心見證了律法所說的「不」是對的,並不是律法把我陷在罪裡,是我自己無力勝罪,而落在律法公義的審判裡,因為連我自己本來的願望,也是想照律法所說的去行;但豈知我卻受制於另一種力量的支配,以致我作了律法所要定罪的事。

「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這意思是這不是我本意所要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即住在我裡頭的罪驅使我作的。我既沒有能力勝過那比我更強的罪的權勢,我就只好作「罪」所要我作的了。

2.肉體之中沒有良善(7:18-20

18    在此所說的「我裡頭」「我肉體之中」,都是指在亞當裡一切屬舊造的敗壞。這是保羅寶貴的經歷。他不但認識到他不能憑行善得救,他也認識到在他的舊造裡根本沒有良善。「肉體」是根本不能做出什麼「好」來的。不少信徒雖然知道得救不能憑行善,但在得救以後卻想憑自己行善。這裡保羅指明肉體之中沒有良善,不論得救之前或之後,肉體總是不會有「良善」的。除非我們不活在「肉體」中,只活在基督的新生命裡,否則我們不能真正行善。

19-20 這兩節與上文15,1620   這兩節與上文15,16節相似,所不同的是15,16節是連在14節之後,是因為我「已經賣給罪了」,所以我不能作所願作的,反而作我所恨的;但19-20節卻是連在18節之後,是因為我肉體中沒有良善,所以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去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前者是有不得已的苦衷去作壞,後者是我這個人已經敗壞了,只能作壞。「罪」不但使我作它的奴隸,使我不得不順從它,罪也敗壞了我的生命,使我根本行不出任何「良善」;甚至我只能「立志行善」,行出來卻由不得我。總而言之,保羅是用他的經歷說明,信徒如何不能憑行律法稱義,也如何不能憑肉體行善,過成聖的生活。憑肉體行善與靠律法稱義,是同一原理,都像一個小學一年級的學生想學微積分那樣,必然過著嘆息埋怨的生活而終歸失敗的。

3.善惡律的爭戰(7:21-23

21-23 既然願意為善時,便有惡同在,可見有兩個律在心中,就是23節所提的「肢體中的律」「心中的律」「律」原文nomos和上文第3節所提的「律法」是同一個字。新舊庫本譯作「律法」;但這裡按上下文來說,譯作「律」實比「律法」更好。因「律法」給人一種受外在所定立之法例限制的觀念,但這幾節經文所說的「律」,卻出於內在的規律所驅使的意思。保羅是在描寫他內心中兩種恆常不變的影響力(意願,或傾向……),形成兩種規律在他心中交戰,而不是在敘述他被兩種「律法」所限制。

人是不能用意志的力量與任何「律」反抗的,正如人不能憑體力與地心吸力反抗一樣。因為地心吸力是恆常不變的,而人的身體耐力是有限的,所以人憑體力與地心吸力對抗終必失敗。人也不能憑堅強的意志與寒冷的氣候對抗,因寒冷的氣候是一種自然現象,無窮無盡,但人的體溫卻有一定的限度,體溫消耗盡了,意志無論如何堅強,還是要倒斃在冰雪中。但人可以用另外的「律」對抗自然的「律」。例如人可以坐在飛機裡,讓機械的「律」,抵消自然的律,也可生火,發電……而生出暖氣,抵消自然的「律」等等。

在此保羅說他覺得有兩個律在他心中,一個是願意為善的律,是出於裡面的新人(「裡面的意思」原文是裡面人,參中文聖經小字),就是23節所說「心中的律」;另一個律是「肢體中犯罪的律」23節下),要把他擄去叫他犯罪。保羅所說的,實際上是每一個重生得救的人所同有的經歷。在我們裡面不是單有一種犯罪的律,而是有犯罪的律和心中喜歡神旨意的律。這就是說,我們不必憑自己的努力和犯罪的律交戰了,我們可以用新生命的律去反抗犯罪的律了。

4.歎息與勝利(7:24-25

24-25 保羅是否在咒詛他的身體呢?他是否暗示「身體」是罪的根源呢?

不是,保羅的歎息,是因為他的身體仍未得贖,仍活在身體之中,因而仍不斷會受「肢體中犯罪的律」的影響。不是身體本身是罪的根源,乃是身體上有犯罪的律;要勝過罪,不是苦待身體能生效,而是要對付那犯罪的律。注意,上節兩次提到肢體中的律,實際上就是指舊生命中犯罪的「傾向」──趨向於惡的性情和力量。但為什麼被稱為肢體中的律?因為它是利用我們肢體作為犯罪之工具的(參羅6:13-14);並且當我們一旦仍活在肉體中的時候,它就仍會隨時使我們犯罪的。始祖犯罪的時候,就把肢體作了不義的器具。從此以後,犯罪的律就支配了我們的肢體,肉身的生命常受各種私慾的控制。信徒在身體未得贖之前,也不能例外,所以保羅發出這樣的歎息,但他並不是停止在這歎息中,而是轉向靠基督得勝的途徑上去──「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雖然靠著我們本來的生命不能擺脫犯罪的律,但靠著基督,在祂的新造裡就能脫離了。

基督的救贖並非不救身體,但身體得贖必須等到主再來的日子才實現。死是從罪來的,亞當犯罪之後,按靈性說已與神隔絕而死,按身體說也「開始死」,於是罪和死的律也就控制整個人,基督在十字架上不是把肢體中的律釘死,當我們還活在肢體中時不可能除去那個因亞當犯罪而有的肢體的律,因我們仍在創2:16-17的命令之下,但基督把我們那個經常受罪控制去犯罪的舊我與祂同釘死了,而給我們一個新「我」,我們只要活在新我裡面,就可以得生命聖靈的律的釋放,使我們脫離罪律的控制,而活在神的旨意中了。

總之,脫離肢體的律控制的途徑有三:

A.基督再來身體得贖(羅8:23,3:21)。
B.脫離這身體的帳棚,穿上天上的房屋(林後5:1)與基督同在。
C.還活在身體中的日子,天天信基督已把舊我釘死,順從生命聖靈的律而生活(加2:20,8章)。

「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比較上文各節可知:

「神的律」即:21節那要「為善」的意願,22「裡面的意思」23「心中的律」

「罪的律」即:21節那與要為善之意願同在的「惡」23「肢體中另有」的律,和「肢體中犯罪的律」

6,7章兩章可見「罪」在本書中的特殊用法──被人格化的用法:

A.會在我身上作王,使我們順從私慾(6:12)。
B.會利用我們的肉體作不義的器具(6:13-14)。
C.會作人的主(6:14)。
D.會捆綁人,使人作奴僕(6:18)。
E.會用「不義」約束人(6:20,22)。
F.會給人工價,就是死(6:23)。
G.會被律法顯明(7:7)。
H.會在人裡面發動貪心(7:8)。
I.會叫人作所不願作的(7:14-17,20)。
J.是在人「裡頭」的(7:17-18,20)。
K.是一種律,與我心中的律交戰(7:23)。
L.是肉體所順服的(7:25)。

問題討論

這一段所描寫是保羅得救之前的經歷,還是得救之後的經歷?保羅怎麼認識到他是「已經賣給罪了」?比較15-16節與19-20節指出有什麼相同的意思?有什麼不同之處?什麼是律?「律法」「律」有什麼不同?保羅在本章所稱:「神的律」「罪的律」「肢體中犯罪的律」是指什麼說的?本章24節保羅是在咒詛身體嗎?是否在暗示身體是罪的根源?――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