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七章
7:1-25 因信稱義的另一含意 ── 脫離律法
1-6
婚姻關係的比喻
按猶太人和羅馬人的法律,夫妻間一方如去世,婚姻盟約便失卻效力
,之後的嫁娶再不受約束。同樣,人本來被律法所約束,但因聯於耶
穌的死,現在已與律法解除了關係(「在 ......
律法上死了」)。不獨
如此,信徒因聯於耶穌的復活,可自由的歸屬主。由於這關係的轉變
,信徒不用因律法的引動而生出惡念與致死的惡行 (見7-8)
, 反能
在聖靈裡用新樣式服事神、結出善果。
6
「儀文的舊樣」:即舊約的明文規條。
7-25
律法與人內在的罪
本段針對4:15及5:20所引出的問題 ── 「律法是罪嗎?」
保羅在此表明錯不在律法,而是在人的罪性。
7-13
良善的律法成為人犯罪的媒介
本段採用過去式時態,當中的代名詞「我」有解釋為保羅少年時代的
情況、法利賽人時的光景、或是泛指世人(在亞當裡)的普遍經歷。
無論如何,非因律法,人就不知什麼是得罪神的事;正因有「不可起
貪心」的誠命 (見出20:17) ,
貪心不但沒被消滅了,反倒從隱藏死
靜處帶出來。
11 「引誘 ...... 了我」:保羅可能借用伊甸園裡蛇引誘人犯罪一事
,把「罪」性擬人化。
12-13 如果沒有罪,律法對我就不是一個毀滅的權勢。但罪藉著良善
的叫我死,就更顯出罪的窮兇極惡來。
14-25
人內心的掙扎
此段採用現在式時態,描寫保羅信主後(初期或一向)的情形,或泛
指「亞當在人裡面」 ── 世人或信徒單靠自己 ── 的經歷。律法是
良善的,卻無法助人為善;律法不是罪,卻無法阻止人作惡。罪把歷
來人類罩在一個可憐無助的處境中,人是身不由己、軟弱的。
14-17 人莫名其妙的行自己不願意的事。
18-20 重覆14-17的論點 , 表明人雖立志行善,但身不由己地行起惡
來。
21-23
承接17與20,指出人裡頭罪的律與向善之律爭戰,且佔上風。
「裡面的人」:指在基督裡新造的人(參林後4:16; 西3:10)。
24 是痛苦的呼喊。
「取死的身體」:指與生俱來的、受制於罪與死亡的身體及心
靈(全人)。
25 下半節是7章的結論,上半節則是預告第8章的內容。
思想問題(第七章)
許多猶太人相信人與生俱來有兩種傾向,一向善,一向罪。
他們認為只要多讀聖經、堅守律法,就可應付罪惡的沖激。
保羅是否同意這看法?道德的規範可否叫人脫離罪?
――《羅馬書串珠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