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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四章

 

4:1-25  因信稱義的表樣

 

以亞伯拉罕為例,說明神所賜的義有舊約為證。

(參1:17; 3:21註)

 

1-8

 

表明亞伯拉罕被神稱為義,是因他的信心,不因他的行為。

 

3          經文引自創15:6;於該處神應許賜亞伯拉罕後裔無數,而亞伯

            拉罕相信神的應許,得算為義。

 

            「算為」:這字在第4章出現十一次 , 可作「斷定」或「歸諉

            」。

 

4-5       神的恩典不是根據人的行為而定出人應得的報酬,乃是根據人

            對祂的信心而裁定人為義(5)。

 

6-8       在行為以外,因倚靠神的憐憫而蒙神算為義的另一例子。

            經文引自詩32:1-2

 

9-12

 

表明亞伯拉罕的稱義是在他受割禮之前,割禮只是他得稱為義後與神

立約的記號。因此 , 凡擁有同樣信心之人 ── 不論是受割禮的猶太

人或是不受割禮的外邦人,都能以亞伯拉罕(意指「多國之父」,見

17:5)為他們信心之父。

 

13-16

 

表明神賜給亞伯拉罕和他後裔的應許 ── 承受地土 (見創18:18),

是在摩西律法以外(參加3:17)。 有了律法的明文規定,人對神的叛

逆和過犯就更為清晰,更惹神忿怒,所以對亞伯拉罕的後裔來說,神

的應許不是藉人守律法而得的,乃是出於神的恩典,是因信稱義的結

果。

 

17-25  以亞伯拉罕的例證作為我們的榜樣

 

亞伯拉罕的信是一種無望中之指望 (17-18) , 不是倚靠人的能力,

乃是倚靠神的應許,深信神能使無變為有 (19-21) , 且叫死人復活

 (見創22:1-19; 11:17-19) 。 今日人若效法亞伯拉罕的信心,且相

信耶穌為我們的罪死而復活,就同樣得以稱義,承受應許。

 

思想問題(第四章)

 

1.保羅堅持人稱義是因著信,而不是藉著好行為的「立功之法」。

  雅各書(見2:14-26)所持的論點與保羅的是否有出入?

  二者的重點是否不同?

 

2.保羅在第4章所強調因信稱義的道理 , 往往為人誤解,例如中世

  紀教會強調修德、苦行,以此為立功、得救的途徑。

  你今日用什麼代替了單一的信心?

  常規?理性?日常經驗?

  你是否重蹈猶太人企圖藉行為賺取救恩的覆轍?

 

3.外邦人根據什麼成為亞伯拉罕的子孫呢?

  你今天憑什麼成為神的兒女?

 

4.亞伯拉罕的信心超越了什麼自然常理呢?

  有人說信心是相信神能把「不可能的變成可能。」

  你同意嗎?

――《羅馬書串珠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