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四章
4:1-25 因信稱義的表樣
以亞伯拉罕為例,說明神所賜的義有舊約為證。
(參1:17註; 3:21註)
1-8
表明亞伯拉罕被神稱為義,是因他的信心,不因他的行為。
3
經文引自創15:6;於該處神應許賜亞伯拉罕後裔無數,而亞伯
拉罕相信神的應許,得算為義。
「算為」:這字在第4章出現十一次 , 可作「斷定」或「歸諉
」。
4-5 神的恩典不是根據人的行為而定出人應得的報酬,乃是根據人
對祂的信心而裁定人為義(5)。
6-8 在行為以外,因倚靠神的憐憫而蒙神算為義的另一例子。
經文引自詩32:1-2。
9-12
表明亞伯拉罕的稱義是在他受割禮之前,割禮只是他得稱為義後與神
立約的記號。因此 , 凡擁有同樣信心之人 ── 不論是受割禮的猶太
人或是不受割禮的外邦人,都能以亞伯拉罕(意指「多國之父」,見
創17:5)為他們信心之父。
13-16
表明神賜給亞伯拉罕和他後裔的應許 ── 承受地土 (見創18:18),
是在摩西律法以外(參加3:17)。 有了律法的明文規定,人對神的叛
逆和過犯就更為清晰,更惹神忿怒,所以對亞伯拉罕的後裔來說,神
的應許不是藉人守律法而得的,乃是出於神的恩典,是因信稱義的結
果。
17-25
以亞伯拉罕的例證作為我們的榜樣
亞伯拉罕的信是一種無望中之指望 (17-18)
, 不是倚靠人的能力,
乃是倚靠神的應許,深信神能使無變為有 (19-21)
, 且叫死人復活
(見創22:1-19; 來11:17-19)
。 今日人若效法亞伯拉罕的信心,且相
信耶穌為我們的罪死而復活,就同樣得以稱義,承受應許。
思想問題(第四章)
1.保羅堅持人稱義是因著信,而不是藉著好行為的「立功之法」。
雅各書(見2:14-26)所持的論點與保羅的是否有出入?
二者的重點是否不同?
2.保羅在第4章所強調因信稱義的道理
, 往往為人誤解,例如中世
紀教會強調修德、苦行,以此為立功、得救的途徑。
你今日用什麼代替了單一的信心?
常規?理性?日常經驗?
你是否重蹈猶太人企圖藉行為賺取救恩的覆轍?
3.外邦人根據什麼成為亞伯拉罕的子孫呢?
你今天憑什麼成為神的兒女?
4.亞伯拉罕的信心超越了什麼自然常理呢?
有人說信心是相信神能把「不可能的變成可能。」
你同意嗎?
――《羅馬書串珠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