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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二章

 

2:1-3:8  猶太人的罪

 

1          的代名詞由第1章的「他們」轉變為「你」,由2:17可知「你

            」主要是指猶太人。

 

1-11  神按各人行為施行獎罰

 

猶太人一向以為自己得天獨厚,多方論斷外邦罪人,保羅卻指出他們

在行為上犯了同樣的罪,難以逃避神的審判和刑罰。保羅在2:6-16

不是提出靠行為得救的途徑,而是要顯明:單從行為的標準來看,沒

有一個人能夠在神面前誇口、稱義(3:9, 20)。 但善行是信心所產生

的果效與明證(見加5:6註) ,  因此可以成為神審判的標準。

(見太7:15-21; 25:31-46

 

12-29  認識律法者並無豁免權

 

12-16   外在與內在的律法標準──猶太人從神那裡領受了摩西律法,

            如果犯罪該按律法受審判;神雖然沒有將一套律法賜給邦人,

            但已將律法的功用寫在他們心裡,使之能分辨是非。所以關鍵

            不在律法之外在與內在,乃在人能否遵行律法。

 

17-24   責人當責己

 

──猶太人雖擁有律法,且以此教導外人,卻明知故犯,難辭其咎。

 

 

24        「神的名 ...... 褻瀆」:語出賽52:5

 

25-29   外在與內在的割禮──猶太人以肉身割禮為神選民的記號,藐

            視不受割禮的外邦人,但保羅指出:心靈的割禮──對神旨意

            的順從(25-27, 參串24),才有益處,才得神稱讚。

 

思想問題(第二章)

 

1.神根據什麼標準審判人?

  這標準對外邦人和猶太人來說,是否一視同仁?

 

2.當日不少猶太人對救恩有偏差的看法,認為凡是亞伯拉罕的後裔

  ,就可承受永生。

  今日我們有否基於某些原因而自恃?

  「父母是基督徒」、「自小參教會」是否足以叫人得救?

 

3.當代猶太人十分岐視外邦人。

  第二世紀初葉羅馬歷史家塔西圖說:外邦人一歸信猶太教後,就

  要「離棄異神和自己的國藉,甚至要拋棄妻子、六親不認。」

  塔西圖之話雖有誇大之嫌,但多少反映猶太人對外邦人的心態。

  此外,根據約18:28和徒10:28,猶太人不輕易與外邦人親近來往。

  今日,你在生活中有否因為自己得救而驕傲、自恃,以致輕視不

  信者,不與他們來往?

 

4.保羅認為那些事情與真猶太人毫無關係?

  怎樣才算是真猶太人呢?

  這處顯明神那方面的性情?

――《羅馬書串珠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