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二章
2:1-3:8 猶太人的罪
1
的代名詞由第1章的「他們」轉變為「你」,由2:17可知「你
」主要是指猶太人。
1-11
神按各人行為施行獎罰
猶太人一向以為自己得天獨厚,多方論斷外邦罪人,保羅卻指出他們
在行為上犯了同樣的罪,難以逃避神的審判和刑罰。保羅在2:6-16並
不是提出靠行為得救的途徑,而是要顯明:單從行為的標準來看,沒
有一個人能夠在神面前誇口、稱義(3:9, 20)。
但善行是信心所產生
的果效與明證(見加5:6註) , 因此可以成為神審判的標準。
(見太7:15-21; 25:31-46)
12-29
認識律法者並無豁免權
12-16 外在與內在的律法標準──猶太人從神那裡領受了摩西律法,
如果犯罪該按律法受審判;神雖然沒有將一套律法賜給邦人,
但已將律法的功用寫在他們心裡,使之能分辨是非。所以關鍵
不在律法之外在與內在,乃在人能否遵行律法。
17-24 責人當責己
──猶太人雖擁有律法,且以此教導外人,卻明知故犯,難辭其咎。
24 「神的名 ...... 褻瀆」:語出賽52:5。
25-29 外在與內在的割禮──猶太人以肉身割禮為神選民的記號,藐
視不受割禮的外邦人,但保羅指出:心靈的割禮──對神旨意
的順從(25-27,
參串24),才有益處,才得神稱讚。
思想問題(第二章)
1.神根據什麼標準審判人?
這標準對外邦人和猶太人來說,是否一視同仁?
2.當日不少猶太人對救恩有偏差的看法,認為凡是亞伯拉罕的後裔
,就可承受永生。
今日我們有否基於某些原因而自恃?
「父母是基督徒」、「自小參教會」是否足以叫人得救?
3.當代猶太人十分岐視外邦人。
第二世紀初葉羅馬歷史家塔西圖說:外邦人一歸信猶太教後,就
要「離棄異神和自己的國藉,甚至要拋棄妻子、六親不認。」
塔西圖之話雖有誇大之嫌,但多少反映猶太人對外邦人的心態。
此外,根據約18:28和徒10:28,猶太人不輕易與外邦人親近來往。
今日,你在生活中有否因為自己得救而驕傲、自恃,以致輕視不
信者,不與他們來往?
4.保羅認為那些事情與真猶太人毫無關係?
怎樣才算是真猶太人呢?
這處顯明神那方面的性情?
――《羅馬書串珠註釋》